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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

发布时间:2022-05-18 14:38:10

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是做什么的

机构职能: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直机关的实际,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市直机关主要办公区及其管辖范围内住宅区的环卫、绿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地点和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四)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行政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及财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的定编与更新初审以及市领导工作用车和机动车辆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车辆专用牌号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通勤用车的安排调配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直机关主要办公用房和市领导住宅提出规划意见,协肋有关单位组织建设,并负责分配;负责物业的管理和维修以及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申请、报建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周转房的管理。

(七)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指挥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八)负责外宾赠送给市领导人的礼品管理工作。

(九)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后勤管理科学化、后勤服务社会化。

(十)负责市直机关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型会议的有关会务和市领导、 市直机关日常办公会议会场的管理、安排、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和物资供应;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 书长以上,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在市委大院、市民中心办公的各部委办局以及市政协、纪委的报刊、信件及机要挂号件的收发工作。

(十四)管理所属范围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安排市领导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五)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转业: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转业范围:

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1)开展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1、秘书处

负责制定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文电、重要文件起草;负责本局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接待以及督办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2、政工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的组织、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局党组会议的组织、服务及议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劳资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计划财务处

负责管理管辖范围内市直机关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管理各项明细账和总账,编报各种报表,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结算。

4、离退休干部服务处

负责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的保障服务工作。

5、房产管理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参与副市级以上领导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分配。

Ⅱ 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组织协调
加强机关事务与发展改革(经信、经贸)、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水务)、统计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机构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地方特别是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理顺运行机制,切实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责。完善市、县两级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和协作组工作机制,畅通工作和信息交流的渠道。积极发挥节能协会、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制度,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强化政策引导。研究制定能源审计制度,强化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的经济和技术评价。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分类方法和折算标准。研究制定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能源消费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费用支出标准,建立能源消耗基准线,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定节约型公共机构评定标准。
强化计量统计,夯实工作基础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标准体系,规范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开展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试点、示范和推广。配合供热体制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进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处理手段,推进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全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信息平台,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加强数据审核,开展统计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定期对节能降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国家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节能目标,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奖惩措施,开展表彰奖励。健全节能监督检查机制,推进节能执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推进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实施能耗状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对发现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强制进行节能改造。
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新技术示范和推广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示范和推广计划。根据公共机构特点,建立科学的节能技术和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目录,积极支持国有自主产权、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用。对示范性实用性强、效果佳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组织在节能重点工程中优先示范应用,带动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强信息技术与传统节能技术融合,推广适用的节能解决方案。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节能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在公共机构终端用能产品中的比重,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推进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提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营造节能氛围。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培训长效机制,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依托政府培训机构,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定期组织节能技术和经验交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师试点,探索将能源管理纳入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能源管理岗位持证上岗。国家机关在公共机构和全社会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增加节能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规模,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中央与地方财政联动,带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持续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经费和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对重大公共机构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补贴政策和节约资金留成激励措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国际交流和培训,学习国外先进的节能政策和技术,借鉴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模式。与有关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节能合作机制,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国际节能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拓宽合作领域,开展项目合作。

Ⅲ 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刚开始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二是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三是制定全县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建立并完善能耗信息化管理平台。 落实节能措施(一)节约用电,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强化对设备管理人员节能培训,合理调节用电设备的运行,逐步淘汰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在全县公共机构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新建办公楼的照明系统要安装分路式开关,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要加装自动控制开关。在办公大楼内的合适位置要设置节约用电标识和室温控制标识。有效调节电梯运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低楼层往返时不乘电梯。机关办公用电实行计量管理、计量考核、计量收费。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每个办公室。各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2、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二)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对机关水耗超标的洗手间设施、绿化灌溉设施、食堂用水设施等进行节水改造,新建和改造项目应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中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在用水区域应设置节约用水标识;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杜绝“长流水”,切实减少耗水量。集中办公区能按使用单位分装单元水表的,应单独计量和付费。(三)节约办公耗材。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推行网络办公,实行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2、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即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推行政府节能采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有关规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产品一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并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之外的产品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对提供节能产品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涉及到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大宗办公用品等方面的采购,要进行以节约为主题的评估,避免重复购建。县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完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提高政府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 (五)加强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新购置小汽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高油耗车辆的购置。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定期公布车辆百公里消耗及维修费用等数据。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非紧急情况下城区范围内外出鼓励尽量步行,不使用车辆。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六)积极推广建筑节能。加强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建筑项目的节能设计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公共机构建筑全过程、各环节节能跟踪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和优先使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建、改扩建、维修办公用房时,要进行资源节约可行性研究,广泛采用外墙保温、多层玻璃等节能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消耗核算,设计上尽可能精打细算,降低单方材料的用量。三、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节能降耗的政策规

Ⅳ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Ⅳ 如何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宣传

一、主要目标

节能目标完成的最后一年,全市公共机构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以年为基数,实现节电5%节水5%节油5%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5%二是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三是制定能耗定额标准,建立并完善能耗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单位要制订详细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分解节能指标,确保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实现。

二、抓好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

(一)加强照明系统和办公设备节能管理。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尽快完成非节能灯(包括T8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工作;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要加装自动控制开关,办公室、会议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有效调节电梯运行时间,鼓励工作人员三楼以下(含三楼)往返不乘电梯;合理设置电子显示屏和景观灯的开启时间;加强用电管理,下班后自觉关闭照明设备和各类电器电源。

实行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理人员节能培训。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使用网络传递资料,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降低文印耗材消耗;合理调节办公设备的运行时间,减少待机消耗,逐步淘汰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办公大楼内的合适位置要设置节约用电标识和室温控制标识。各单位对内部供电设施、设备要加强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保养,减少电力损耗,确保用电安全。

(二)控制空调系统开启温度。市直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室温在10℃—30℃不得开启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搞好供水系统节能维护管理。加强对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新建和改造项目应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建设中建立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用水区域应设置节约用水标识;集中办公区可按使用单位分装单元水表,按单位人员数分配用水指标,超额部分,实行单独计量和付费。

三、强化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59号)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数。年底前不再审批购置新车,已审批但还未购买的也不得购买,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建立公务车辆年报制度,控制车辆规模。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新购置小汽车必须达到国IV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高油耗车辆的购置。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提倡乘坐公交车出行,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除特殊公务车外,提倡每周少开一天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用。

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

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所有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的住宅和办公楼项目。从规划、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项目应优先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扩大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范围,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低能耗绿色建筑。

五、推行政府节能采购

市政府采购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185号)有关规定。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涉及到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大宗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购置,要进行以节约为主题的评估,并首先调查机关现有设备利用情况,避免重复购建。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完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机制,市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提高政府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节能降耗的政策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教育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一张纸、一分钱。利用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教育,强化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建设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营造节能浓厚氛围。发挥党政机关的表率作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培育节约型机关的文化风尚。年我市“节能宣传周”为“绿色出行日”倡导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能源紧缺体验日”各单位除信息机房等特殊场所外,空调停开一天,停止公共场所照明一天,办公楼电梯停开一天。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研究部署部署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汇报市直机关节能工作情况。

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能耗统计制度。核定用电、用水、用油、办公耗材等分项指标。定期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能耗报告。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及办公楼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各单位能耗情况。各单位要完成能耗分项计量,建立市直机关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信息平台和能耗信息数据库。

能源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推行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主要包括各单位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能源管理情况。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全市公共机构进行节能审计,形成能源审计报告,督促各单位对超标耗能问题进行整改。

结合能源资源的消耗情况,强化机关节能目标责任管理。各单位要将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或工作岗位,并建立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目标以一定权重计入考核总分。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采取网络直报、实地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检查分析各单位节能情况,定期通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创建一批节能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示范单位。

(三)投入保障措施到位。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必需的专项经费,用于节能工作的相关支出,确保节能工作顺利进行。

Ⅵ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干嘛的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职能划转我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管理等职能。

(6)开展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有关重大活动和会议的总务工作。

指导全市机关事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事务政策研究,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负责重大决策、重要合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2、公共机构节能处。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承担指导市教育、科技、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计划财务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等管理工作,组织本级财务会计核算。负责相关单位的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局财务信息化平台的管理,指导本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Ⅶ 机关单位如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采用自然光,使用节能灯,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灯。
2、使用节能灯不能象使用普通照明灯泡一样随开随关,这样会缩短节能灯的寿命,反而不节省。
3、买可调节光照度的台灯,省电又保护视力。
4、减少灯的瓦数。少开一盏灯。能用一个灯,就别用分散的两个灯。(如果两个人看书,就不要一个在客厅,一个在卧室,合在一起看)
5、白炽灯耗电量是日光灯3倍。一个普通家庭至少有6-8盏电灯,合理使用电灯,也可以让你的电费降不少。首先就是淘汰低效率灯具,所以我们建议家庭最好选择日光灯。
电脑:
6、长时间不使用电脑,应将电脑的主机和显示器关闭。
7、短暂休息期间,尽量启用电脑的“睡眠”模式。
8、显示器的选择要适当,因为显示器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
洗衣机:
……
16、在用电高峰时段(18:30~21:30)不用或少用空调,尽量使用电风扇。
17、每年用电高峰争取每家少开一部空调。
18、尽量少开空调这类耗电功率大的电器。
19、空调刚开机时,设置高冷尽快制冷效果,当温度适宜时,改中、低风,减少能耗,降低噪声。
20、“通风”开关不要处于常开状态,否则将增加耗电量。
21、增加空调房间的封密性,比如把窗帘拉上,随手关门,不要让冷气跑出去,不要频繁开关空调。
22、有的空调定义为经济功能。睡眠时,人体散发的热量减少,对温度变化不敏感。
睡眠功能就是设定在人们入睡的一定时间后,空调器会自动调高室内温度,因此使用这个功能可以起20%的节电效果。
23、空调滤网一、二周就要清洗一次,清洗后要吹干后按上,这样空调的送风通畅,可以降低能耗,对人的健康也有利。
24、空调上通风管道的灰尘等污染物堵住通风口,会使制冷效率降低。经清洗,可加大10%风量,达到节能效果。
25、无论是民用、非民用空调,都应在夏季到来前清洗一次。
26、安装空调时尽量选择背阴的房间或房间的背阴面,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在空调器上,如果不具备这种条件,就应在空调器上加遮阳罩。
27、分体式空调器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越短越好,以减少耗电。
28、空调器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要做好隔热保温。
29、使用空调时要合理设置运行时间,一般在睡觉前定时为1小时为宜。
30、选用节能型空调。
31、根据房间面积选择适当功率的空调。
32、分体式空调机配管要短,弯曲半径要大,避免效率降低。
33、建议夏季空调温度设定在26℃-29℃,冬季设定在16℃-18℃。夏季空调调高1℃,如每天开10小时,则1.5匹空调机可节电0.5千瓦时。
34、制热时风向调节页面朝下,制冷时页面朝上,提高制热或制冷效果。
35、空调室外机尽可能安装在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
36、窗户加装遮阳蓬,窗帘采用反射光线效果好的材料,房间无人时应该关闭门窗。
37、采用双层玻璃窗或中央玻璃,加强密闭性,提高空调使用效率。
38、空调室外机已有防水功能,安装雨篷会影响散热,增加电耗。长时间不用时,应切断总电源而不要仅使用遥控关闭使其处于待机状态,消耗电力。
电视
39、选择屏幕大小与房间面积相适应的电视机。
40、电视的音量、亮度调节到适当的位置,音量、亮度过大耗电量也大。
41、不要在机身四周堆放杂物。加防尘罩可以防止电视机进灰尘,灰尘多了就可能漏电,增加电耗。
42、减少看电视、玩电脑、打游戏机等活动时间。
43、冰箱清除了储藏室和冷冻室的霜,挂霜太厚会产生很大的热阻,影响冷热交换,制冷效果差,耗电量增多。
44、冰箱不要放在太阳直射的地方,不要与煤气灶等热源有“亲密接触”。
45、如遇停电,不要急于打开冰箱门。
46、冰箱散热面与四周应留有5cm以上的空隙,保证它有足够的“呼吸空间”。
47、冰箱门缝垫圈密封性要好。
48、减少开门次数,缩短开门时间。
49、当冰箱里的东西大约在80%时最省电。
50、不要长时间使冰箱处于“强冷”或“强热”状态。

Ⅷ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并实施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制度,督促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电、气、煤、油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进行整理和归纳汇总,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调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除特殊用途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楼)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者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公共机构应当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的庆祝活动外,关闭景观照明。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上半年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Ⅸ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间接管理制度、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价制度、主动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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