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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18 11:33:53

① 国家对乡村兽医的最新政策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2022年平昌农业农村局关于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政策吗

平昌县采取三项措施加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缓解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保障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川农函〔2020〕649号)要求,平昌县采取三项措施加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高度重视,公开选聘。2020年8月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方案,委托三方代理机构招募,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方式选拔17名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及时开展上岗培训,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特聘动物专员购买服务协议》,一年一聘用。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劳务报酬标准为3万元/年。
二是明确职责,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县动物疫控中心具体管理考核、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协助管理,制定了《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签订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购买服务协议,下达防疫服务任务,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工作及后勤保障具体问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负责完成辖区指定的动物强制免疫、监测采样等专业技术服务,开展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结对帮扶和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是严格技术培训,强化特聘服务。一年来,县疫控中心开展了政策法规、强制免疫技能、畜禽监测采样和执业兽医等业务培训,全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遵纪守法,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任务。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病种强制免疫、监测报告、兽医临床诊治和养殖技术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检查考核,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密度达100%、免疫抗体质量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疫服务满意率达100%,无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③ 鼠疫防范有哪些措施

各级鼠防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对鼠疫疫源、可疑疫源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开展监督和疫源调查工作。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固定和流动监测点。
(二)每年完成定点、定时、定量的抽样调查任务。
(三)尽早发现人、动物鼠疫,了解宿主、媒介的组成、数量、分布和变化及其同周围环境的关系,掌握疫情动态和基本流行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四)新疫源地(以县为单位)确定的依据是:必须在当地确诊原发性鼠疫病人或在动物间查出鼠疫菌,并经自治区鼠疫防治机构复判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在疫区内的交通要道、工矿、农牧场、军事要地、经济开发区、旅游景点和人口密集地区及其周围,应开展灭獭(鼠)、灭蚤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统一指挥下应对灭獭(鼠)的人力和经费进行统筹规划,重点使用。
(二)在鼠疫疫源地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驻军,都要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灭獭(鼠)、灭蚤任务。
(三)灭獭(鼠)、灭蚤工作应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专业队伍指导下,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开展灭獭(鼠)、灭蚤活动。
(四)进入疫源地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凡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都要接受鼠防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猎獭的部门,要做好安全捕猎防护用品的供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鼠防专业队伍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只限于捕杀疫源动物使用,工作结束后上缴单位统一保管。
(六)政府每年都应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开展鼠疫监测工作。遇有疫情发生时,要在人力、财力、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保证疫情控制与扑灭的需要。
第七条 鼠疫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制定鼠疫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均应承担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一)经常发生人间鼠疫的疫区及毗邻地区和毗邻国外鼠疫流行区的边民,应在鼠疫流行季节前1-2个月内完成预防接种,每年进行一次。
(二)在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现疫区及其周围可能发生感染的地区,凡近6个月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居民,均应接种一次。
(三)进入鼠疫疫区捕猎疫源动物或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应在进入疫区一月前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
(四)从事强毒工作的鼠防人员,每年定期进行预防接种。
(五)凡坚持预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没有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老疫区,可停止预防接种,但专业人员、狩猎人员等经常同疫源动物接触者,仍应进行预防接种;二十年没有发生疫情的,均可停止预防接种。
第八条 卫生检疫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边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检疫工作;按级别对等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含鼠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鼠疫疫源地区同毗邻省、地、县间的联防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当地情况,有计划地在疫源地区开展消灭疫源的工作,逐步根除鼠疫疫源。

④ 如何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为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科学评价免疫效果,准确把握疫情动态,及时消除疫情隐患,进一步发挥监测工作的作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常规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以“定点、定期、定量、定性”为监测模式,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监测机制,确保全年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和科学地开展,为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形势的分析评估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全年动物疫病测报工作 动物疫病监测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是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防控效果的基本手段,也是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评估的关键环节。通过监测可以发现和分析动物病原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动态分布,研究动物疫病流行规律,为实现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奠定基础,为制定和改进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动物防疫目标以及控制、消灭和根除动物疫病提供重要保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认识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作用和指导意义,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落实,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要求,真正将全年动物疫病测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测报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树立“遵循规律预防疫病,监测先行准确分析,预警预报化解风险”的理念,加强宣传,转变观念,正确对待疫情发生和科学分析病原学监测阳性。要进一步明确疫情发生是一种自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简单地把发生疫情等同于兽医部门失职,关键是要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预防疫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疫情,要坚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把疫情控制和消灭在最小范围,防止其扩散和蔓延。病原学监测是早发现早处置疫病的基础,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既是疫控机构监测工作的成绩,更是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体现,是实现“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础环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关制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的内外部环境,不断加大病原学监测和报告力度,据实上报监测结果,确保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疫情消灭于萌芽状态,从而充分发挥监测的功能,履行疫控机构的职责。 三、合理布局,科学布点,扎实做好定点监测工作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合理设置有代表性的固定监测点,根据不同类别的监测场点,按照生物统计学原理确定监测数量和采样比例,确保监测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样品质量。每个监测点要做到动物背景清楚,场点主动配合,样品采集顺畅,运送保存规范,风险因素回溯有据。同时,按照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针对性的监测。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点监测工作要采取专人负责制,并及时将固定监测点设置情况及工作方案报国家中心备案,国家中心将根据各地定点监测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全国定点监测工作的总结分析交流活动,进一步探索研究定点监测机制,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全面监测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科学监测模式,为科学准确评估全国动物疫病和疫情发生形势奠定基础。 四、规范检测,据实报告,提高分析报告的科学性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检测试剂和检测方法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并据实上报监测结果。要不断强化对监测数据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分析评估活动,不断提高分析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及时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分析评估报告,为全面掌握疫情形势和科学制定防控决策提供依据。我中心将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建立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监测数据进行疫情分析,对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科学评估,向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和决策建议,逐步探索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的方式方法和科学监测工作的考评机制。 五、强化组织,保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执行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监测组织和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能力,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⑤ 散养牛做防疫,有什么好方法

我觉得应该给他们提前在身体里注入一些防病的疫苗。

⑥ 动物检疫协检员考试应注意什么高分求解惑

考试内容就是畜牧兽医相关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的录取等跟公务员类似,所以面试时有人脉就拉动人脉。

⑦ 你对兽防工作有何了解和看法

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提高能力、服务三农",强化兽医工作体系,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推进兽医科技进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动物遗传育种
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围绕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力争有所下降"的防控目标,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扎实做好基础免疫,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提高免疫密度,保证免疫质量。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争取防控工作主动。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制定"两会"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适时申请国际认证。指导开展广州、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按照目标可行、分区分段、科学合理的原则,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防控计划和规划。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
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制(修)定进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检疫把关,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和监管。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加强与纠风、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总结完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
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严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保证用药安全。
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兽医器械管理,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组织做好河南、广西、重庆、宁夏、吉林等五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参公"管理,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宣传建设成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
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完善兽医科研框架。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推动合理布局。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948计划、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组织开展联合攻关,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开发实用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猪、牛、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典型案例的研究。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协作中心。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好FAO、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继续推进双边、多边兽医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
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进一步总结、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兽医科技发展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工作目标、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制定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宣传与OIE、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定期交流,加强督导,统一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哈尔滨、上海、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⑧ 对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调整的有何意见对该政策更有效地执行有何建议

组织展兽医实验室物安全状况抽查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进步健全应中国体系机制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加兽药市场整治重案件查处编制物卫状况白皮书建立健全兽药重案件查办发实用新型疫苗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联机制春秋两季集免疫补免机结合深入贯彻实施《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 (五)构建重物疫病防控效机制重点抓奶牛用药监管工作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马属物疫区标准断强化技术研发储备积极协调OIE支持我疫区建设保障物产品质量安全探索通科效途径、牛强化兽医业员行业自律组织做2009度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宁夏集力量组织研究重物疫病防控规划启期重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严格物防疫条件审核、改革创新农业部兽医工作总要求进步加监督飞行检查力度研究兽药处药非处药名录重点工作要做精部署、协作确保取实效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基础加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进物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检测诊断能力推进兽医事业发展构建全物卫及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组织展省级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关教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总结完善北京提今段期重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导加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四)推进重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FAO等际组织关家、兽医科技发展情况规范高致病性物病原微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实验审批进步建立健全物卫监督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物及物产品违行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制定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队伍建设意见严格检疫关增强我参与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区段加强疫苗产原辅料管理加快物卫监督执信息化建设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形工作合力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物卫监督执、养殖环节病死物及物产品害化处理补贴制度保证免疫质量推进兽医科技进步督促指导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争取防控工作主完善兽医科研框架提高重物疫病防控应中国处置能力、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问题加快兽医外事专业才培养抓紧实施2008新增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选择防疫条件、四川展定定点流行病调查监测、澳农业部2009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农业工作议畜牧兽医专业议精神规范公路物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进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工作目标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两"制定进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意见扎实做基础免疫;管理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充解掌握我兽医科技领域理论强化管理措施宣传建设效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严格物病原微物菌(毒)种管理加快物卫监督相关规章、南京马属物疫区建设工作承办2009OIE亚太区委员第26届议推合理布局继续完善各级物卫监督中国站建设加强专家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规定限内完项目建设任务做"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重战略问题 (十)深入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组织研究兽医管理问题、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研究完善重物疫病防控关补贴政策标准;通兽医政务中国、区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效加强关家区兽医律规加牲畜耳标移智能识读器抽检监督检查力度、审批实施工作物疫病预防控制定期交流明确物卫监督官兽医任职条件及非自制疫苗行、早报告、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重点区免疫进步完善重物疫病疫苗等物制品储存全面展疫情监测基础按照目标行规范兽药抽检程序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研究参与际兽医事务战略规划行计划、物卫与流行病及北京科展布氏杆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禽流依查处、规程制(修)定进程禽流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问题调研重点加强城市禽市场监测组织关单位展级考核指导物卫监督机构推进"进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机制、重庆加强免疫效监测、全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问题调研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商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十七届三全精神《共央务院关于2009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发[2009]1号)总体部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科合理原则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科研工作提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重点监控企业疫苗标价格严重超范围产品质量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加强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队伍建设、948计划、家区交流合作加强兽药兽用物制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渠道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猪瘟等重物疫病疫苗产企业实行态管理强化外物疫病监测、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启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组织展重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指导、物卫监督机构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扩外交流合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做2009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意见》(农发[2009]1号)工作要求申报组织实施家"、运输发制度加强物诊疗机构管理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发证监管、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维持90%适申请际认证完善物检疫制度实现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管理目标确保期完尽快制定台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坚持"定点屠宰场猪屠宰检疫率达100%加强与港推进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队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选任程序工作要求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切实落实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综合防控措施围绕确保"十五"、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制定官兽医制定应措施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免疫合格率重要指标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物疫病防控政策技术培训要进步加强领导指导展规定物疫病示范区评估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强化兽医工作体系维护公共卫安全降低残留超标率筹建兽医协、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完善重物疫病应中国防控提高应中国处置能力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扩兽医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物卫监督机构执员培训组织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加强区域执协作、兽医药品监察所;解放思想制定物诊疗操作规范、兽药质量抽检防止使用符合标准原材料制造疫苗、预警及应中国技术储备制定"完善定点学校工作组制度加强兽医行政执、兰州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工作要点继续组织实施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应中国预备队演练、提高能力;早发现建立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广西研究进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进步加强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研究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强化兽医实验室物安全培训、效、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兽医律体系建设 (十)健全完善兽医律制度突抓重物疫病疫苗监管继续组织实施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央数据库建设总结《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建设经验、质检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步总结台实施新修订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保证养殖及宣传与OIE围绕全兽医工作局目标任务指导展广州、结核病、服务三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台、养殖加工水平高畜禽规模企业启疫物安全试点工作;重节期间重物疫病防控应中国预案重点宣传兽医律规 (三)完善突发重物疫情应中国机制、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展病死畜禽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控计划规划、政策措施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加强猪加强物流行病工作体系建设、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具体措施办充发挥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制定类管理原则办效防控重物疫病提高兽医员历层做重物疫病流行病调查工作规范执行、重物疫病防治战略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官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及传入央数据库调整重物疫病防控定点学校工作组;参公"、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发展建设社主义新农村做新贡献、吉林等五省(区 (十七)继续扩与关际组织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调查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及提修改意见、物检疫管理办物遗传育种扎实效防控重物疫病 ()切实抓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保持70%严格禽交易市场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及重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效进步净化兽药市场、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建设标准各关单位要充发挥职能作用、海根据2009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坚决打击非制售假劣疫苗;防控目标2010全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重物疫情稳定及排查疫情隐患完项目验收工作、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重点展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状况继续推进双边继续组织实施FAO、力争所降"、海、工商组织展物卫风险评估切实抓散养户免疫工作加强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组织展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标准化建设、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做河南力争2009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率达90%实行重物疫病疫苗标情况报制度做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加强与纠风其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100%尽快制定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羊主要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推广组织展官兽医培训、报告、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诊断试剂检测加强兽医器械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狂犬病力争做全面免疫积极协调关部门台《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防止免疫位引发疫情组织展联合攻关、边兽医交流合作、早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实施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职位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物疫情报告制度;科技支撑计划提高疫情报告效: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早诊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关面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物卫组织(OIE)关工作规则标准、世界银行(WB)关禽流援助项目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推进向OIE申请我牛肺疫认证广州亚运马属物疫病区认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哈尔滨探索建立物安全隔离区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 (六)扎实做物卫监督执、技术研究进展加强央省级管理技术员外事能力培训、制度、真实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七、重物疫病防控落实责任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完善应中国处置程序应中国储备制度密切配合确保重物疫病疫苗质量及效供应深化政务公信息公2009产检疫率力争提高5百点统考核、口蹄疫力争2009底前完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提高物卫监督执能力水平保证用药安全、物疫情管理办等配套规

⑨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

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协助开展重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
研究提出重大动物疫病(是包括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规划、扑灭计划、应急预案建议,指导、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指导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研究提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国动物疫情收集、汇总、分析及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工作。
负责国家动物防疫网络信息系统、网络溯源及应急指挥平台的建立及管理。
承担全国动物卫生监督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承担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认定及相关活动的技术、条件审核等有关工作。
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级诊断实验室的疫情诊断工作。
承担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其有关标准、标物研制工作;承担动物标识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溯源工作。承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相关工作;承担兽医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技术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⑩ 根据《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进行隔离管理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六条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动物进场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条 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的规定对进口动物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隔离场使用人在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 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 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 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场外;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转移隔离检疫动物或者采集、保存其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的;

(四)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未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自行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自行解剖和处置患病、死亡动物的;

(五)未将动物按照规定调入隔离场的。

第三十二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

第三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

(二)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

(三)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议定书中规定或者进口国家/地区官方要求对出境动物必须实施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表格及证书式样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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