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们单位要面向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哪找培训课程
法律培训一般要有针对性。
一般而言有几个角度,比如针对新法,新内《劳动合同法》的培容训;针对特定人群,对企业老板进行《公司法》相关法律的培训;针对特定事项,比如针对公司上市、证券法相关培训。
要具体的分析。
一些律师事务所有相关培训的服务,可以考虑合作,律师本人也对其精通的领域有进行培训的能力,可以邀请,另外,高校的教授对培训再熟悉不过了,也可以适当挖掘。
㈡ 【寻求】“签订协议、合同法”的短期培训班
现在北京一家法律事务所在办这个培训,共3天,我把负责人的电话发给你,你自己联系吧。
㈢ 哪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班
倒。。。
你都没说自己是哪里的人,难道任何地方的学习班你们都可以参加吗?
可以去当地的大学法学院咨询一下,或者问问法学院的学生。我们学校将合同法单独列为选修课教的,应该其他学校也差不多吧。有的话,上课时间去听就是,不用收费,下课还可以问问题,通常老师都很乐意回答学生的提问的。
㈣ 怎样学习合同法
合同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学好合同法这门课程,需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一、了解合同法课程设置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合同法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使自学者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系统地了解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掌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基本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培养运用合同法知识和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要求自学者全面系统的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以合同法教材为蓝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进行学习。
二、了解本课程的课程体系和学习重点
本课程的课程体系的设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系设置教材体系,本课程分为十二章,其重点是《合同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等问题。从本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掌握的主要内容来看,合同法的教材的十二章,可划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与合同法。考核知识点主要有: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和特征、合同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及法律意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范围的除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法的立法体系(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有总则、分则、附则组成,共二十三章,428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领会和识记,其中,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主要有: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及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延迟及法律效力、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第四章,合同条款的种类、合同权利的特点、效力,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异同;合同义务的种类、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的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第五章,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的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撤销权的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
第三部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考核知识点主要有:第六章,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情事变更原则);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的规定;代物清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的种类——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的行使及效力(注意:合同法教材的内容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不一致,应以司法解释为准)。第八章,合同的变更的种类、条件、变更的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的要件、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要求,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要件,企业合并的法律效力。第九章,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的条件、特征、程序和效力。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的条件和效力。
第四部分(第十一章)违约责任。考核知识点主要有: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一般和特殊构成要件);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的形态: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违约的方式: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违约金、定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双方违约和第三人违约的法律适用;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种类及对合同的效力影响;责任竟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原因及处理。
第五部分(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释。考核知识点主要有:合同解释的定义、主体、客体及解释的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规则;合同漏洞的补充;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三、注意合同法课程的学习方法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
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解释(一)于1999年12月19日实施。该司法解释共七部分30 条,其内容为(一)法律适用范围:①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②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③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但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发生纠纷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④法院确定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⑤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二)诉讼时效:①技术合同侵权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没有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侵权实施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没有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4年;③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消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灭”,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1年、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三)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四)代位权:合同法教材第七章第二节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与该司法解释中的(四)所规定的内容有冲突,教材第142页,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教材中的观点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等。请自学者注意:①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②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③代位权提起后,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④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⑤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五)撤销权。(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七)请求权竟合。
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
㈤ 如何学习合同法
结合楼上几个的意见,我再给点建议,对于合同法总论部分不求背诵但一定要记清楚能理解会运用,关于分论部分尤其要掌握买卖合同、借款、保管、租赁、经纪、委托。其实合同法整部法律都很重要,从头到尾都要很好的掌握,不仅合同法本身四百多条法条都具有很大的可靠性,而且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经常与合同法有关,合同法学不好甚至直接造成在分析其他部门法案例时的失误
㈥ 新劳动合同法培训那家的好要小班授课的
推荐你参加这个培训!!! 就在大连 新劳动合同法的 小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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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与实战分析
小班授课,央视特邀专家,精彩案例与您分享
开课时间:2007-0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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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师
苏老师,法学硕士,劳动合同法专家,CCTV12法律频道特邀专家。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某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国家级资质);高级经济师。
苏老师长期在企业从事行政及法律事务领导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济法律实务经验。曾服务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法律顾问、法务培训师。
曾经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莱尼(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得尔福汽车零部件中国工厂、艾默生管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海尔集团、中美延锋伟世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国际货运专业)、上海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实务培训或编写相关教材。
苏老师是该集团唯一的专职法律培训师。开设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及纠纷处理》、《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会计法规与现行税法差异及其协调》、《企业经理人经济法律讲座》、《汽车营销法律实务》、《工厂安全管理实务操作》等经典培训课程,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普遍好评。
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演绎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法务培训课。
课程介绍
新《劳动合同法》介绍与应对技巧
课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继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之后的又一部关系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依照其立法精神,必将促使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我们的企业经理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掌握更高的管理技术、面临更多的人事风险。所有风险的形成的原因,是企业传统的人事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手段,与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间的差距所造成的。
未雨绸缪,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们,你们知道新《劳动合同法》的这些新规定吗?面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你们有思想准备和应对思路吗?你们懂得如何应对吗?应广大企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士的要求,我们特举办这次培训,并邀请资深培训讲师、集团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的苏建伟老师,为大家讲解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规定、最新动态,传授劳动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共同研讨企业应对劳动合同立法变化的策略和方案。
担任此次培训的苏建伟老师。曾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律培训与咨询、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等。他从企业管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讲解、现场答疑、经验交流与互动研讨等方式,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有效适应新法的能力以及防范劳动争议风险的能力,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演绎出一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培训课。
课程大纲:
一、新《 劳动合同法》十大焦点条款剖析:
1、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
2、试用期长短与工作岗位相对应
3、竞业限制期间企业须全额支付已离职职工的工资。
4、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许非过失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6、 企业裁员必须先裁新员工、再裁老员工。
7、 劳务派遣限制使用并还要交备用金
8、 劳动合同签订及任何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9、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10、员工享受了企业提供的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仍允许由离职而且企业
不得约定违约金。
二、 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程序及最新调整思路解析
三、 新法制环境下的劳动合同管理
1、试用期新规定的解释与运用
2、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3、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如何规避其中的劳动争议风险;
4、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解释以及企业风险的防范
5、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显著影响
1、工资支付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4、违纪员工处理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四、新《劳动合同法》调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刚性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设定
2、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的设定
3、关于标准工时与非标准工时的执行
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法定标准与内容
5、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新《劳动合同法》对特定劳动者可以特别约定特定义务
1、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或协议的规定
2、保密期(脱密期)条款或协议的规定
3、违约金、赔偿金条款的区别和处理
六、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有过错责任的解除
………………后面的由于字数限制省略,请致电0411-83899012 8890817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