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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三管三副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5-15 00:28:19

『壹』 中国船员机工考三管轮新规则及培训学校有哪些

具备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资质的单位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核验机构

上报时间

1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2

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3

天津远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4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5

秦皇岛兴荣海事中等职业学校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6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7*

中远散运船员管理中心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8

宁波大学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9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0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1

浙江海洋学院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2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3

中海国际广州培训中心

广东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4

广东省广远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5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海事局

2012年10月8日

1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海事局

2012年10月8日

17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18

上海船员培训中心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19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20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海事培训中心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21

深圳明华-上海海大进修学院

深圳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22

泉州泰山航海职业学院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3

泉州海事学校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4

泉州师范学院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5

漳州海事职业技术学校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6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山东海事局

2012年10月12日

27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海事局

2012年10月12日

28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山东海事局

2012年11月12日

29

武汉理工大学

长江海事局

2012年10月22日

30

湖北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

长江海事局

2012年10月22日

31

武汉海事学校

长江海事局

2012年10月22日

32*

大连远洋船员培训基地

辽宁海事局

2012年11月7日

33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海事局

2012年11月7日

34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福建海事局

2013年1月8日

35

集美大学

福建海事局

2013年1月8日

36

厦门市海员培训中心

福建海事局

2013年1月17日

37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长江海事局

2013年1月31日

38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海南海事局

2013年2月20日

39

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培训中心(仅限驾驶专业培训)

辽宁海事局

2013年2月25日

40

威海市交通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2月26日

41

烟台大学

山东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2

山东交通学院

山东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3

潍坊海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4

东营市胜利海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5

日照航海技术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6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海事培训中心

天津海事局

2013年3月11日

47

中波国际海运研发中心

上海海事局

2013年3月11日

48

南京海员技术学校

江苏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49

福建航运学校

福建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50

惠州市金桥船员培训有限公司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沿海航区)

广东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51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52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海事局

2013年5月13日

53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海事局

2013年5月21日

54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

山东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5

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6

滨州职业学院

山东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7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8

福建华夏中等技术学校

福建海事局

2013年6月18日

59

南京航海技术学校

江苏海事局

2013年6月18日

60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海南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1

渤海大学

辽宁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2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3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4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仅限轮机专业培训)

辽宁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5

广东海洋大学

广东海事局

2013年7月10日

66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海事局

2013年7月10日

67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海事局

2013年7月11日

68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7月11日

69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职工学校

山东海事局

2013年7月11日

70

福建莆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

福建海事局

2013年7月12日

71

哈尔滨航运学校

黑龙江海事局

2013年7月23 日

72

广西交通运输学校

广西海事局

2013年7月23 日

73

钦州学院

广西海事局

2013年7月23 日

74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海事局

2013年8月13日

75

九江远东海事学校

长江海事局

2013年8月20日

76

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上海海事局

2013年8月26日

77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78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79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80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81*

中国海员大连综合培训中心

辽宁海事局

2013年12月9日

82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海事局

2014年1月2日

表中标“*”号的单位只能为本单位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培训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 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
第十三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第十五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叁』 2022三副培训需要多久

四小证半天,保安半天,驾驶员电子海图什么的一个星期,保安补差不算,差不多10来天。
学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2012年3月1日)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肆』 船员11新规则如何换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换证流程如下: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4)11规则三管三副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解读

规则修订背景 海员是航运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是世界海员大国,目前有海船船员65万、航海类在校学生12万。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随着加入STCW公约,建立了海船船员适任全国统考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称为“04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履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订的STCW公约的需要,在修订“04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11规则”)。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变化:第一,完善法规体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员培训规则》。“11规则”与《船员培训规则》以及《船员值班规则》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第二,国际公约的变化。“11规则”体现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适应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约的需要。第三,航运发展的变化。一是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以及海运安全形势的变化对海船船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员所属公司的主体多元化,比如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三是船员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规则修订的原则和思路 规则修订原则:坚持“全面履约、服务发展、转变职能、体现创新”的原则,以提高素质、保障安全、服务船员、促进发展为目的,依据船员条例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订规则。规则修订思路:第一,关于框架和内容,充分考虑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便于新规则的贯彻实施。第二,关于条例与公约的关系,规则是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船员考试制度及任职条件进行规范,船员的适任标准符合公约的要求。第三,关于船员证书种类。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以尽量减少船员证书数量。第四,注重船员实际履责能力与培训规则相对接,强化职业培训,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第五,关于资历。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通过承认资历等政策,疏通了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第六,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培养和职业发展。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1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优化,内容上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的具体条件放在附件中统一规定。
第一,关于规则名称的调整。取消原来的“评估”两字,将规则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两部分。第二,关于适任证书调整“11规则”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对适任证书进行了调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约的基础上,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尽量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一)增加了船员任职岗位的种类。按照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个船员岗位。(二)合理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这是历史沿革所形成的。结合当前船员队伍结构情况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途径,“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三)合理调整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对适任条件的调整是“11规则”的一个重点,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更加突出对岗位适任培训和海上资历等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考虑到不同的岗位具体适任要求的差别,“11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船员适任的总体条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对具体适任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注重航海实践教学。“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鉴于目前航海类教育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际操作的问题,“11规则”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确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2)兼顾不同层次航海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机会。“11规则”按照不同的学历明确不同的报考职务的起点。同时也鼓励实施“三明治”式船员培训,鼓励有航海资历的船员通过岗位适任培训获得职务晋升机会,让愿意航海的人能够有机会从事航海事业。(3)合理调整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促进船员队伍发展。一是调整船员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和国内航运现状,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缓解沿海航线船舶船员紧缺的矛盾。二是调整船员见习船舶的航区和等级要求。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级航区或低一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三是增加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一是根据公约增加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是按适任证书过期时间不同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四)调整了适任证书有效期。取消普通适任证书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可以长期有效。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船员条例》的有关要求,调整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 “11规则”与配套规范性文件 “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海船船员法规体系,对“11规则”而言,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11规则”相配套,包括《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及涵盖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的适任标准和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则。只有将这一整套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才能充分理解并有效实施“11规则”,才能真正做到与国际公约接轨、服务海员发展。 “11规则”过渡期安排 “11规则”对海船船员的适任证书、适任条件、培训考试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调整,对于那些正准备新加入到海员队伍中的人来说,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对那些已经持证的海员而言,则要面临过渡问题。为了使“11规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符合“11规则”要求的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就适任证书而言,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证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当然,从“04规则”向“11规则”过渡,还包括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资质保持、过渡期培训内容、证书的换发和培训地点的选择等,这些均已在“11规则”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说明。

『陆』 机工晋升三管轮

您应该是11规则实行期的船员,目前,已经颁布20新规,想要了解机工晋升三管轮的,可以继续认真看下去哦~
根据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规定,轮机部各等级职务船员职务晋升培训前需要满足的资历时长分别为:

1.值班机工申考三管轮需要18个月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良好。

2.三管轮升二管轮需要12个月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良好。

3.二管轮申考大管轮需要12个月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良好。

4.大管轮申考轮机长需要18个月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良好。

最新的“20规则”规定,申请无限航区职务晋升适任证书所要求的“至少6个月有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

“20规则”的实施,可以说是11月最重要的事了,10月30日,中华人民国海事局也修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更好地贯彻落实“20规则”,全文及附录可以在航运e家上查看。

近期,航运e也收到不少船员朋友对于“20规则”的疑问,需要解答。目前,正在慢慢汇总和搜集大家的问题,将会陆续为各位做出清楚的梳理,以帮助各位更好理解“20规则”。
以下是航运e家根据海事局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20规则出的海船船员晋升图,你可以仔细看看。

『柒』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 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的近岸航区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沿海三等适任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本条前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附录2中表一)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申请换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三)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开展的过渡期培训,每天不超过8学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附录:1、过渡期适任培训要求(略)
2、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略)

『捌』 有谁知道海员大证补差报名费多少啊

各地各个公司费用有点差异,大致上价位如下:
驾驶3350元每人,轮机3000元每人,(基本安全和保安员补差另收取200元每项)
010708机舱资源管理住宿过关总共只要3000元(大证加小证轮机总共是3000)。驾驶全套4500元。

最新船员证件更新培训和补差规则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关于发布<STCW< SPAN>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
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3)函授教育不能等同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要求的航海教育的类型是全日制,也即函授等非全日制航海教育方式将不被认可。在“11规则”生效前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了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这一点在规则的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4)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航海类学生毕业后等同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且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但学生毕业5年后,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2.合格证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属于公约第五章和第六章要求的培训,其证书属于培训合格证。本次修订,将以前分散的各个合格证培训、发证办法进行了归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注意:
(1)取消了雷达观测与标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二小证培训项目,二小证适任能力要求放在适任培训中,但仍作为理论考试和评估的内容。
(2)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将油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将油船安全操作培训和原油洗舱培训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改为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培训分别改为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合并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4)明确合格证培训的资历要求
①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③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11规则):
(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18、12、18个月。
(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同等级船舶上任职。”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国内沿海航运的人力资源。

(3)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12个月。不能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
2.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定):
(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考试科目的设定以覆盖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确定的职能模块、新适任标准及适当减少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为原则,借鉴吸取了以往考试科目设定的优点与不足,重新调整、合并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尽可能避免海员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考试中重复考某些知识点的现象发生。
调整后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英语。船长考试科目3+1,驾驶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
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增加了雷达操作与应用、ECDIS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三个评估项目。
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船舶动力装置。轮机长考试科目2+1,轮机员考试科目4+1。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金工工艺、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增加了机舱资源管理评估项目

(2)考试形式调整:增加主观题,力求科学考察船员适任能力。
3.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
(1)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
本次修订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航海教育,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此后晋升时同等对待。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①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②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③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④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2)明确在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和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
强调回归航海教育和培训的本质,要求学员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适任考试。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一步将通过制定培训大纲,将实训、船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纳入大纲。

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一次性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最大限度避免一些院校学一课考一科或学几科考几科的应试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和考察。
l 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l 证书
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本次规则修订,同时简化我国船员证书。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适任证书
(1)航区调整
甲乙丙丁——A、B类。
(2)申请年龄调整
《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3)有效期限调整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
鼓励曾经的海员重操旧业,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3.培训合格证
(1)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
①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③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3.培训合格证
(2)培训合格证有效期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特殊类型船舶2个基本培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精通急救、船上医护及3个保安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11个培训合格证有效期5年,8个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
(3)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条件
①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年有效,申请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②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③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④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4.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关系(大证消限问题,在实施办法和制证细则中体现)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仅限船长和高级船员)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三、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过渡期从颁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适用于在2013年7月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二)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全部作废。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三)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
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在校时只能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四)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资质保持。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此后再申请资质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l过渡期培训内容和证书换发
(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和适任证书换发
1.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新技术和新法规;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
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ECDIS、BRM和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2.适任证书换发
(1)《11规则》适任证书与“04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2)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3)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满足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机工资历,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证书换发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补差培训,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2016年7月1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训合格证换发的应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
1.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完成过渡期基本安全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2.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3.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4.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完成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油补化、化补油)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5.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6.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通过过渡期油轮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7.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8.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9.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0.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1.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过渡期客船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2.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三)关于船舶保安培训和发证的特别说明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
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目前仅使用渤海湾和琼洲海峡的客船)
(四)过渡期内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持有交通运输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或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11.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过渡期客船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2.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l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
1.过渡期适任培训
满足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过渡期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

2.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玖』 11规定水手如何考三副

根据11规则,凡是具有18个月的资历的水手机工都可以参加晋升培训,参加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学习,通过考试即可取得白皮三副三管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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