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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和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5-13 20:15:04

『壹』 中国十大医考培训机构是哪些

适合自己的就是好的。像我就是云峰医考的学员,很不错的。

『贰』 中国四大公考培训机构分别是什么

1、中公教育

中公教育集团创建于1999年,经过二十余年潜心发展,中公教育是由一家北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教育服务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成为集合面授教学培训、网校远程教育、图书教材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于一体的大型知识产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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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是由一家北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教育服务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成为集合面授教学培训、网校远程教育、图书教材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于一体的大型知识产业实体。

中公教育集团是国内直营分校覆盖城市广、专职教师数量多、公职类职业培训规模大的现代化职业教育机构。

华图教育使命: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愿景:凝聚最优秀人才,用百年时间打造最卓越的教育机构;核心价值观:诚信为根,质量为本,持续奋斗,开拓创新;经营理论: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核心能力:高度的执行力,开放学习,持续自省

粉笔教育目前已发展成为公职类考试辅导品牌,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辅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粉笔教育的教师经过重重筛选,针对岗位精准教研。通过对历年各省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考试命题规律的把脉、命题趋势的预测及命题热点专项综合的解析,为学员提供公考培训。

光华教育是全国起步最早、创新能力、综合实力最强的专业青少年培训机构。多年来,光华专注于青少年研究与服务,拥有国内最优秀的专业研发、师资和教学服务团队,针对逐年的更新变化和形势。

光华教育每年均推出重大课程和创新的教材模式以及更高的质量标准,通过不断的创新与教学实践,光华一直是青少年领域课程创新源泉和教学质量标杆。

『叁』 什么是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的形式
技能教育培训
技能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们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商业培训
区别于以上两种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所以商业培训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而且培训课程是公司的商品,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们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不同培训机构的比较
培训公司与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是一个单一方向的培训机构,例如电脑培训中心就是培训电脑的,不可以超出经营的范围,驾驶的培训中心也是只可以学车,不可以提供其他的培训项目,而培训公司则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例如管理人员培训,可向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所以不同点是培训中心是单一经营项目,而培训公司是只对提供对象有划分并不对培训项目有限制。 培训公司与培训学校 培训学校更多是以专业技能和学历并重的教育,所以一个培训学校的好坏看毕业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企业的认可度,也就是指社会对他们提供的学历认可度,这种认可度主要表现为毕业生的就业比例和工资水平,而培训公司是以提升企业公司管理层能力,或者是为了某个领域进行专业的讲解,达到对企业发展和员工能力提升的目的!相对而言,培训公司提供的是更高层次的思维教育,培训学校则是技能教育! 培训学校与培训中心 这两者之间的差别非常明显,培训学校是以提升个人工作技能和学历教育并重的教育,而培训中心则以考试通过或者达标为目的,讲的是一种职业资格的认证!一个注重的是工作技能和学历,一个注重的是职业认证。

『肆』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伍』 湖南保险学院是私立的吗

全国唯一 全国唯一一所从事保险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基础扎实 集二十年高校办学经验,融入现代教育思想,与国际教育接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
升本畅通 专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优先升入本院成教全日制本科深造
就业看好 依托行业背景,充分实现高质量就业,我院2005届专科毕业生就业率达96.87%,本科毕业生就业率100%
出国有道 学院与澳大利亚北墨尔本学院联合招收出国留学生。国内就读两年,获双专科文凭,国外学习两年,获本科文凭。

办学特色:采用全套澳大利亚教学模式、教材、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全英语教学,由外籍教师和经澳方培训认可的中方教师任教。
专业设置:国际商务(会计)
招生对象:填报了保险职业学院第一志愿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且达到专科录取分数线,身体健康,择优录取。
毕业待遇:国内学习两年,毕业后获国内国际双专科文凭和国际商务英语证书,经相关考试合格后可赴澳攻读本科和学士学位或读本院本科;优秀毕业生学院优先推荐工作,均有机会境外就业或到新加坡等其他国家带薪实习。

学院简介:

保险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86年)改制成的全国唯一一所从事保险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地处长沙市天心区,紧邻湖南省人民政府新址,教学、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校园环境幽雅,是 “省级园林式单位”和长沙市“花园式单位”。
学院图书馆藏书丰富,保险类专业图书藏书量居全国各高校之首。

雄厚的师资力量:学院现有正教授11名,副教授72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人,外籍老师多名。专任教师中博士生、研究生占72.4%,“双师型”教师占50%。学院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近五年来,共发表论文近2000篇,主持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18项,有30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有五项成果获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奖,有多篇论文被国际权威杂志EI或SCI摘录。《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是国家社科类核心期刊。

丰富的办学经验:学院先后被评为国家和湖南省的“先进学校”、“优秀学校”;《保险学概论》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保险专业和应用英语专业是省级教改试点专业。2006年1月,湖南省教育厅授予我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学院设有商业保险系、保险管理系、保险信息系、国际保险系、社会保险系、国际教育学院等六个院系,开设专业28个。
学院在教学安排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基本技能的培养。现有各种实训基地20余个。设有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所、劳动部授权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站、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长沙考点、驾驶员培训基地、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人、经纪人资格湖南考点,极大地方便了学生获取多项职业技能证书。
学院学历教育有高职专科和成教专、本科,并与湖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硕士研究生班。2006年,学院面向全国三十个省(市、区)招收三年制高职大专学生。招生专业包括:保险实务、金融管理与实务、电子商务、应用英语、法律事务、国际商务(会计)等19个特色专业。

活跃的国际交流:学院与国外保险教育同行的交流与合作非常紧密。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学会在学院设立了“CII中国长沙考试中心”,培养国际保险界高精尖人才;与澳大利亚北墨尔学院联合举办学历教育;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保险学会建立了合作关系;与美国纽约保险学院、新加坡保险学院等建立了长期良好往来关系。

畅通的就业渠道:目前,保险业作为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以远高于其他行业的速度(年均20---30%)迅猛扩张,其各类机构已达2000余家。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目前保险行业人才总量不足,供需之间的比例约为1:4。尤其是核保、核赔人员、财务、计算机管理人员、市场开发、营销人员等更是抢手。这为未来的保院学子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与100余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毕业生供需关系,依托行业背景,充分实现高质量就业。经湖南省教育厅审定,近年来,我院专科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5%以上,本科毕业生实现100%就业。学院成立20年来培养的学生中,数千名毕业生已走上保险系统省、地、县分(支)公司的领导岗位,其中有30多人担任了省级保险机构的领导职务。

学院承诺:

★ 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新生注册前可自主选择一次专业。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最高额每年4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最高额每年3000元;富邦奖学金最高额每年5000元,单项奖最高额每年800元;
★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国家级、省级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君恒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CII简介

CII是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学会的简称,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保险业与金融服务业中最大最具影响力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CII系列资格考试在国际保险界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大陆有长沙、北京、上海三个考试中心,设在我院的长沙考试中心是CII在中国的第一个考试中心,也是最完善、最成熟的一个考试中心。学院与英国CII及相关保险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学院与英国CII签定了共同培养保险人才的协议,我院保险本科毕业生及优秀的专科生可获得由学院与CII联合颁发的证书,并可获得免考ACII(CII准会员资格)的机会。获得ACII资格三年后,便可申请成为CII的最高资格FCII(CII会员资格)。
学院架构图(略)全国唯一 全国唯一一所从事保险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基础扎实 集二十年高校办学经验,融入现代教育思想,与国际教育接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
升本畅通 专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优先升入本院成教全日制本科深造
就业看好 依托行业背景,充分实现高质量就业,我院2005届专科毕业生就业率达96.87%,本科毕业生就业率100%
出国有道 学院与澳大利亚北墨尔本学院联合招收出国留学生。国内就读两年,获双专科文凭,国外学习两年,获本科文凭。

办学特色:采用全套澳大利亚教学模式、教材、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全英语教学,由外籍教师和经澳方培训认可的中方教师任教。
专业设置:国际商务(会计)
招生对象:填报了保险职业学院第一志愿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且达到专科录取分数线,身体健康,择优录取。
毕业待遇:国内学习两年,毕业后获国内国际双专科文凭和国际商务英语证书,经相关考试合格后可赴澳攻读本科和学士学位或读本院本科;优秀毕业生学院优先推荐工作,均有机会境外就业或到新加坡等其他国家带薪实习。

学院简介:

保险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86年)改制成的全国唯一一所从事保险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地处长沙市天心区,紧邻湖南省人民政府新址,教学、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校园环境幽雅,是 “省级园林式单位”和长沙市“花园式单位”。
学院图书馆藏书丰富,保险类专业图书藏书量居全国各高校之首。

雄厚的师资力量:学院现有正教授11名,副教授72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人,外籍老师多名。专任教师中博士生、研究生占72.4%,“双师型”教师占50%。学院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近五年来,共发表论文近2000篇,主持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18项,有30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有五项成果获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奖,有多篇论文被国际权威杂志EI或SCI摘录。《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是国家社科类核心期刊。

丰富的办学经验:学院先后被评为国家和湖南省的“先进学校”、“优秀学校”;《保险学概论》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保险专业和应用英语专业是省级教改试点专业。2006年1月,湖南省教育厅授予我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学院设有商业保险系、保险管理系、保险信息系、国际保险系、社会保险系、国际教育学院等六个院系,开设专业28个。
学院在教学安排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基本技能的培养。现有各种实训基地20余个。设有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所、劳动部授权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站、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长沙考点、驾驶员培训基地、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人、经纪人资格湖南考点,极大地方便了学生获取多项职业技能证书。
学院学历教育有高职专科和成教专、本科,并与湖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硕士研究生班。2006年,学院面向全国三十个省(市、区)招收三年制高职大专学生。招生专业包括:保险实务、金融管理与实务、电子商务、应用英语、法律事务、国际商务(会计)等19个特色专业。

活跃的国际交流:学院与国外保险教育同行的交流与合作非常紧密。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学会在学院设立了“CII中国长沙考试中心”,培养国际保险界高精尖人才;与澳大利亚北墨尔学院联合举办学历教育;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保险学会建立了合作关系;与美国纽约保险学院、新加坡保险学院等建立了长期良好往来关系。

畅通的就业渠道:目前,保险业作为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以远高于其他行业的速度(年均20---30%)迅猛扩张,其各类机构已达2000余家。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目前保险行业人才总量不足,供需之间的比例约为1:4。尤其是核保、核赔人员、财务、计算机管理人员、市场开发、营销人员等更是抢手。这为未来的保院学子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与100余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毕业生供需关系,依托行业背景,充分实现高质量就业。经湖南省教育厅审定,近年来,我院专科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5%以上,本科毕业生实现100%就业。学院成立20年来培养的学生中,数千名毕业生已走上保险系统省、地、县分(支)公司的领导岗位,其中有30多人担任了省级保险机构的领导职务。

学院承诺:

★ 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新生注册前可自主选择一次专业。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最高额每年4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最高额每年3000元;富邦奖学金最高额每年5000元,单项奖最高额每年800元;
★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国家级、省级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君恒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CII简介

CII是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学会的简称,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保险业与金融服务业中最大最具影响力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CII系列资格考试在国际保险界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大陆有长沙、北京、上海三个考试中心,设在我院的长沙考试中心是CII在中国的第一个考试中心,也是最完善、最成熟的一个考试中心。学院与英国CII及相关保险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学院与英国CII签定了共同培养保险人才的协议,我院保险本科毕业生及优秀的专科生可获得由学院与CII联合颁发的证书,并可获得免考ACII(CII准会员资格)的机会。获得ACII资格三年后,便可申请成为CII的最高资格FCII(CII会员资格)。

『陆』 湖南省取缔290所校外培训机构,此举释放了什么信号

湖南省取缔了290所校外培训机构,所以很多人都说这样的行为也是在向我们释放一些信号,而且大家也都知道现在国家是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去报一些辅导班,否则我们的权益也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我们平时在生活中也一定要多关注这些信息,而且我们也一定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是非常在意的,所以很多家长都会给小孩子去报一些辅导班。我们平时在生活中也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但是大家也不需要感觉非常的焦虑,所以大家也一定要关注这方面的信息。

『柒』 国家理财师的概述

国家理财师 (国家理财规划师) 理财规划师考试培训概况
职业背景: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金融机构不断推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个人理财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策略。在金融机构中由“产品为中心”向“客户需求为中心”顾问式服务模式的转型中,其个人理财业务能力将决定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师及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理财培训。理财规划师(CFP)是一种权威理财规划职称。在国外,只有获得CFP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如今,理财规划师主要有三大就业趋势:一是开设专业理财公司,二是成为专业理财规划师培训人员,三是在金融机构中从事理财服务。而且理财规划师将首先出现在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理财规划部门将独立于各个金融公司,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成为专门机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理财规划师正式作为新职业,列入职业标准。
目前,大多数银行已开办理财业务,其中包括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随着一部分高收入者对理财规划的逐步看重,理财业务发展快速,已成为银行个人业务中重要的一块。在此背景下,专业的理财规划师面临着较大的人才缺口。
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介绍:在我国,年收入达到50万元的家庭现在有上千万户,他们需要专业的理财服务,按一个理财规划师服务100个这样的家庭计算,就需要10万个专业的理财规划师。
资格鉴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进行全省统一鉴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110号)》的要求,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统一培训、鉴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国家劳动部颁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核发全国通用的、职业准入必备的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可查询,终生有效,全国通用)。该证书用以证明持证者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资格,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绩效考核、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可享受相应津贴。
主办单位:湖南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监管的省直培训机构,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指定培训机构(湘劳社函〔2005〕289号);以课时充足、管理严谨、师资权威、教学负责、合格率高等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且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考试培训教学经验。
为适应我省理财行业人才的需要,结合我省理财行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为组织好2009年全国统考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1)金融、保险、证券、投资、基金、咨询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2)提供理财咨询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3)各中小企业负责人及欲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并经培训取得《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培训目标: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课程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理财工具和理财规划实务的系统学习和训练,使学员熟练掌握理财基本技巧,具备独立为客户量身定制一生的理财规划报告、开展综合理财服务的能力。满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行业理财规划人员的需求,提升金融理财行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营销服务层次,符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在通过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合格后,取得理财规划师(二级)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理财规划基础、财务和会计基础、宏观经济分析、金融基础、税务基础、理财规划法律基础、理财规划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2)专业知识: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投资规划、税收筹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综合理财规划。
(3)综合评审:综合案例分析。
五、考试培训教材:《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以及理财规划师指南,中心另行免费发放相关资料。
六、(1)培训方式:面授讲解、案例分析、模拟考试、课外网上辅导、免费资料发放、考前总复习等方式相结合。
(2)欢迎相关单位及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培训,集体报名可按我中心统一规定对培训费予以适当优惠;同时,欢迎相关单位、学校合作举办培训。我中心老学员(参加过我中心职业资格培训者)、已经取得三级资格者可享受我中心的统一规定享受优惠。
(3)主要上课时间:平时晚上、周日白天。各期培训、考试时间详见湖南考试培训网具体安排。第一次考试未通过的学员,可免费参加下期培训班学习。
七、报名须知:
(1)每天上午8:30-下午6:00,双休日白天及平时中午均可报名。
(2)培训、报考同时进行,报名时请提交同底二寸照片二张,一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各一份;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培训申报表》(可在湖南考试培训网下载此表格填写)。另:报名时在本中心办公室进行数码照相(用于准考证)。
八、考试与鉴定:
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评审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考试、专业能力考试、综合评审(撰写理财方案)三个部分,其中职业道德10分、理论知识90分;操作技能100分;综合评审100分。三个部分考试分别达60分为合格。采取闭卷笔试、模拟操作等考核方式进行。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有效。
九、政策待遇:
凡取得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150元/月的标准执行。”

『捌』 2013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还是联考吗大概什么时候开始报名呢另外推荐一家效果好通过率高的培训机构学习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近来都是参加联考,2013年是不是参加联考不是很清楚,往年是在3月份报名,4月份考试,现在可以着手复习备考了,湖南育政教育公务员考试培训学校的课程效果就很不错,是18人以内的小班授课,由于是小班,质量就有保障,我同学就上过,都是我和她一起货比三家之后选的就是育政,你可以去现场咨询一下是不是时候你

『玖』 湖南省公费定向师范生政策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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