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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宣传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13 18:47:20

Ⅰ 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做到三个落实 1、领导落实 2、组织落实 3、任务职责落实 (二)抓好五项工作 1、计划发放:坚持计划免费发放主渠道,层层按计划和要求及时调拨到位,按照药具发放原则,定人、定时、定量送药具到育龄夫妇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需要。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避孕药具管理和药具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群众充分了解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药具知识,做到会选择、会使用,用之有效。 3、随访服务:严格坚持随访制度。如实填写随访记录,村药具管理人员对第一次用药具对象随访率100%,并做好记录。首次使用药具避孕药(针)避孕对象,第一月随访2次,以后每月随访1次。产后40天内随访一次,发放并指导使用避孕药具。定期填报药具使用情况报表,做到按月随访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证育龄夫妇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具。 4、业务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开展继续教育和避孕节育新技术、新药具、新知识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5、考核评比:建立考核评比制度,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平时与定期、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三)熟悉三项业务 1、计划编报:管理人员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编制并逐级上报,做到既保证供应又不积压浪费;既满足需要,品种多样,让群众有所选择,又要指导药具合理应用。 2、帐表管理:做到帐册(表)齐全,记载及时、完整、准确,帐帐、帐表册、帐物相符。 3、质量管理:要有专柜储存,做好药具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不合格药具,不得发给群众使用。

Ⅱ 村级计划生育药具发药员主要承担哪些任务

1、计划发放:坚持计划免费发放主渠道,层层按计划和要求及时调拨到位,按照药具发放原则,定人、定时、定量送药具到育龄夫妇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需要。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避孕药具管理和药具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群众充分了解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药具知识,做到会选择、会使用,用之有效。
3、随访服务:严格坚持随访制度。如实填写随访记录,村药具管理人员对第一次用药具对象随访率100%,并做好记录。首次使用药具避孕药(针)避孕对象,第一月随访2次,以后每月随访1次。产后40天内随访一次,发放并指导使用避孕药具。定期填报药具使用情况报表,做到按月随访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证育龄夫妇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具。
4、业务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开展继续教育和避孕节育新技术、新药具、新知识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5、考核评比:建立考核评比制度,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平时与定期、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Ⅲ 如何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

(一)领导重视、投入到位 (二)三百工程、打牢阵地 (三)专项整治、氛围浓厚

Ⅳ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的工作职责

1.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人口理论及有关科学知识,不回断提高自身答素质和工作能力。 2.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及时上报,做到判断在前工作在先。 3.认真填写好计划生育卡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 4.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5.及时主动地向各级报刊、杂志、电台等投稿,宣传本单位及周围的好人好事或个人工作经验体会。 6.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各种宣传、培训、学习参观等活动。

Ⅳ 计划生育人口学校教学制度

教 学 制 度

一、以马克思人口理论为基础,以党中央的政策法规为指导。对育龄群众开展晚婚晚育,优生优教、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认真备课讲课,讲求教学应效,认真完成教学计划。
三、坚持考勤制度,对每期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考勤登记。
四、每期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教 学 计 划

一、教学目的:通过开展“五期”教育培训,使广大育龄群众掌握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教学内容:
1、人口理论教育。
2、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青春期、孕产期、避孕育儿期、更年期知识。
4、生殖保健知识。
5、生产生活知识。
四、教育时间安排:
3月 日 6月 日
9月 日 12月 日

学 习 制 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婚育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实行生育的自觉性。
二、服从学校领导和教学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四、保持教室卫生清洁,爱护公物。
五、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互帮互敬,共同提高。

生殖健康监测制度

一、积极宣传计生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二、加强孕前管理
三、村级服务室承担全村生殖健康监测工作。
四、热情接待生殖监测对象,认真填写记录。
五、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村级药管员工作职责
(村、居委会)
一、宣传贯彻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为本地育龄妇女服务。
二、准备掌握使用药具人员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做到三清(现行政策清,基本数字清,服务对象清);三会(会随访,会宣传指导,会处理一般问题);三到户(送药具到户,宣传到户,随访到户)。
三、按时领取药具,及时定量送药具到人,讲解使用方法,按时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四、认真建好《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登记卡》卡册,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同时准备上报花名册。
五、及时填报《药具失败登记报告单》。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1、认真履行《计生协会章程》,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组织群众学习计生政策法规,人口理论、节育避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自觉性。
2、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3、每个协会会员必须建立5-10个联系户。
4、协会会员经常向村组、计生协会组织、计生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报告信息。
5、协会每年要进行会员工作活动情况检查和年终评比。

村民小组计生指导职责

1、认真学习和实施计生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婚育避孕、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
2、正确指导本组育龄夫妻节育、避孕措施。
3、负责本组婴儿出生、人口死亡、节育避孕、新婚人数以及人口变动情况的报告,每月28日向村计生办报告一次。
4、负责避孕药具发放登记管理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职责

1、专干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计划生育任务。
2、认真学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做好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工作。
3、必须按计划落实好出生人数,如实统计上报各项数据、资料,做到乡村组及对象相符帐卡、报告单一致。
4、建立村级计划生育学校,当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宣传服务,授课次数不得少于5次。
5、加强育龄妇女对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现有随访对象2次,当好计划生育信息员,力争计划生育率为95%以上。
6、当月必须当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争做到无外逃户,无计划外生育,积极主动上门做计生对象的工作,掌握对象的思想动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员。
7、搞好药具发放,当好药具宣传员。
8、坚持每月2号专干例会制度,及时准确填送《计划生育报告单》,缺席会议一次或缺席报告单一次罚款5元,漏报、假报出生、节育手术的,每发现1人罚款5元,并影响年终评先评优。

计划发放管理制度
(地、县、乡、村)

一、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满足需要、保障供应”的原则,以村为起报单位,经自下而上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级必须按计划发放避孕药具。地级按县级年度需求计划分季度发送药具;县级双月、乡、村每月按计划定量、实有人数发放药具。
三、调拨发放手续必须完备,登记必须真实。发放药具地、县级必须凭避孕药具发放情况报表(表四)开三联调拨单及时登帐与发放;乡级必须凭村级《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进行发放,领取人在乡计划分户帐上签字;村级按《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上实际用药具人员发放;服用对象应在接受查访后亲自在查访上签名。
四、计划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不准用于零售。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规民约

第一条: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村民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履行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和计划外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条: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需回乡参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第六条:育龄妇女不得进行非医学或性别选择性地人流、引产。
第七条:凡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本村委会还将取消该村民家庭所有成员可以享受的乡村组福利待遇。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服务,实行免费(有关标准按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范围:上环、取环、人流、结扎等。

欢 迎 举 报

内容:出具假证明,办理假手术,隐瞒计划外行踪及计外生育,残害、遗弃女婴,非法送养、抢养,非法签定胎儿性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七不准”。
制度:举报属实,奖励50元以上。

电话:2220342(区计生委)
2705148(乡计生办)

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监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每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村民实施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户籍在本村、户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乡计生办指导。
第五条本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支书、主任、计生分管、计生专干共4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行使工作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
其权利是:
1、在村党支部、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计划生育的管理权。
2、组织有关会议,开展计划生育活动。
3、限制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进行计划生育奖罚。
其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引导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
3、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开展:婚前、新婚、怀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三查”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引导村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5、维护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利,教育指导村民发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健全村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觉悟、计生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并在计划生育方面起模范带着作用的村民为协会会员,民主参与并监督村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且受法律保护,其权力有:
1、达晚婚婚龄后领取婚姻状况介绍信,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
2、条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3]已婚育龄妇女在节育技术员的宣传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权知情选择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民主选举成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评议计划生育工作;
5、享受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禁止计划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采取一项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服务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
4、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按时参加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5、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务工、暂住,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每季度必须按时回原籍地参加“查环、查孕、查病”的活动或寄回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7、育龄人员应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进行非医学性人流、引产;
9、履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由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合理改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村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必须将全村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椟代表会议可以经合法程序后,免除其职务: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3、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下列形式对本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协会理事、会员的作用,为计生工作献计献策;
2、参加村民委员会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提出建议、意见;
3、调查研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进行奖励:
1、凡实行晚婚婚育的夫妇,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享受5-6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小孩十四周岁为止;
2、在招生、招干、参军时,优生推荐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
3、村、组企业用工时,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纯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生安排;
4、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批地建房,对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计划生育家庭未全部解决批地建房之前,村、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双农户独生子女少儿两保险由村、组各负担50%;
6、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乡村100元养老保险金。
7、纯女户可照顾一个男到女方落户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村民进行惩罚:
1、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处罚到位。
2、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按有关合同收取违约金;
3、计划外怀孕后不自觉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交通、食餐费用;
4、个别“查环、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龄妇女,全家所有成员不得享受乡、村、组的任何福利待遇;
5、进行医学性人流、引产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乡计生服务站批准,自然流产的,3小时内报请乡计生服务站派员核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视作进行了非医学性人流引产。由乡计生办收回其生育证,不允许再生育,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6、拒不履行各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由村计生领导小组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本村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本章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

Ⅵ 计划生育的八大职能是什么

计划生育的八大职能是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

1、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口国情知识,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2、技术服务。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积极推进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确保避孕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相关服务。

3、药具发放。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持证发放药具。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免费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度,定期随访使用效果。加强对避孕药具发放人员的培训。

4、人员培训。采取轮训、进修等方式,分级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进行专项技能、服务常规、知识更新的强化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优质服务能力、宣传咨询能力、群众工作能力。

5、信息咨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的采集、分析、使用制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服务规范,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6、优生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向育龄群众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优生筛查、均衡营养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随访服务。开展经常性服务,为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免费孕情环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避孕效果,指导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8、生殖保健。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性病和艾滋病筛查。

Ⅶ 计划生育服务站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一、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系列的教育,在育龄人员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做好再生一孩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对违反计生政策法规的对象,做好卷宗档案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对基层干部和计划生育专干进行宣传、技术、药具等知识培训。
四、开展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五、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工作,搞好季度服务工作。
六、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建立药具发放档案和药具帐册。
七、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做好办证、验证工作。
八、计划生育各类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九、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强化计生专干队伍建设,定期召开计生例会,布置、落实全年各项计生工作计划、任务、考核。

Ⅷ 怎样做好育龄妇女发放药具的工作

如何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充分认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药具管理工作。将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促进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升。一是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成立药具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药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和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各村签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基层,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考核奖惩措施到位。围绕药具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各项内容进行量化、细化,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药具管理考核方案,使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促进药具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强化日常管理,完善药具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制定一套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明确乡、村级药管人员工作职责和制度,建立科学管理、责任明确、高效运转、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目标责任制。与有关部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列入年度总成绩。二是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村药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药具管理人员实行乡级备案制度。村级药管人员镇里统一备案,如有更换须提前上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更换。四是实行月例会制度。安排当前工作。反馈乡村信息,使其环环相扣,避免脱节。五是实行批号跟踪制。各村药具管理员对调入、调出的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批号跟踪管理,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禁止在任何宣传活动、协调应酬和人员交往中使用免费药具,严禁作为宣传品、礼品“体外流通”。六是实行药具质量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使用药具的有效性、安全性,确保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七是实行帐务明确制。药具帐务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杜绝差错。镇级实行监督制,村实行上级负责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八是落实仓储发放责任制。药具专人管理,保证安全有效的药具及时发放到育龄群众,杜绝有关问题的发生。九是实行随访服务制。由村级药管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定期随访,了解药具使用效果和有关副反应,及时处理,确保实效。 三、规范阵地建设,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在药具管理信息化和村级药具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药具管理服务阵地建设,为避孕药具的综合管理、宣传、咨询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奠定坚定的物质基础。一是对各村药具管理阵地建设方面进一步提高标准,设立规范的药具办公室、药库和“三优”展示室,配齐档案橱、展示橱、宣传橱和药具橱、药具架、加温器、除湿机等设备。二是按归“示范村”、“优秀村”、“良好村”、“合格村”四类标准,对各村居的药具服务室及内部设备配置进一步规范。 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优化药具管理队伍结构 按照“四化”“五统一”的要求,配齐配强村专(兼)职药具管理服务人员。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严禁经商办企业,严禁参与盈利性的商业活动。同时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采取集中办班,岗前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村级药管员培训,使全镇药管员的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为全面提升药具管理服务水平提供组织保障。 五、加强市场管理,规范药具零售市场秩序 为防止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流入市场,我镇要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把避孕药具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一是开展清理和打击市场上非法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生殖保健品经营者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知道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是违法行为。二是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制度,明确公安、工商、药品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任务,签订并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部门协调,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定期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和部门清理清治活动,搞好市场清理,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三是实行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者实行举报制度。杜绝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围绕群众需求,不断丰富药具管理服务内容 一是认真开展药具宣传咨询服务。依托乡镇人口学校、咨询服务室、协会活动室等阵地,结合“五期”教育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药具相关知识水平。同时,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利用集市、节假日等时机,在乡镇驻地、主要路口设立咨询服务点,印发明白纸,制作图片展板,进行集中宣传:在镇服务站常年开设咨询门诊、悄悄话室,随时解答育龄群众关于生殖健康、药具使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经常性宣传。使群众对药具知识的知晓程度不断提高。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本着“六是”“五好”的工作原则,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服务。三是保证药具发放的及时率和使用有效率。在建立健全药具管理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确保药具能够及时发放到已婚育龄群众手中。实行“定责任、定对象、定时间、定内容、定范围、定质量”的随访服务岗位责任制,村级药管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定期随访,了解药具使用效果和有关副反应,及时处理,确保实效。四是做好药具使用人群的信息采集工作。收集和分析药具使用信息,认真处理各种不良反应,提高药具使用有效率和药具续用率。五是开展健康查体服务。每年对服用口服避孕药的育龄群众进行一次集中健康查体,并在开展生殖健康检查、诊治妇科疾病的同时,检查各种避孕药具的效果,及时更改不适应育龄群众的避孕方法。

Ⅸ 计生站是干嘛的

通俗的说就是开展跟计划生育有关的任何医疗服务。全称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负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技术和节育新技术等方面和科技引进推广活动;做好地方卫生防疫、地方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承担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的宣传等工作。

作用:

  1.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2.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3. 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

  4.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5.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随访工作。

  6. 负责本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7. 做好《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发放、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收缴工作。

  8. 负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Ⅹ 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在本省境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和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等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计划生育
第七条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实行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婚前健康检查,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第九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无生育证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国家职工(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十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第十一条农民除适用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三章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节制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已有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必须绝育。
未到法定婚龄或者非婚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必须绝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十五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施行。节育技术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考核后颁发。施行节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施行节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由手术单位负责治疗,并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十七条国家职工的节育手术费用,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节育手术费用,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单位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加强孕产期妇女和儿童的保健工作。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科研等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新技术。
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列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同计划部门编制人口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的研究和推广,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优生优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优生优育指导;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的业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供应、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国家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产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城镇居民、农民晚婚、晚育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给予表彰和生活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领证之日起至十四周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组织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也可以用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基金。
1、独生子女父母系国家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2、独生子女父母系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3、独生子女父母系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集体提留资金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招生、招工、招干、就医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
(三)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责任田、扶贫、救济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户从优照顾。
(四)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十四周岁,粮食部门每月增供食油五十克。
第三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五百元。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国家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和城镇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村(居)民委员会给予补贴或者照顾。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护理假七至十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第三十二条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的双女父母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计划外怀孕、生育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破坏节育措施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功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拒绝落实节育措施、孕情检查、中止妊娠的,从接到主管单位送达通知之日的次日起,每月对夫妻双方各处以五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罚款,已落实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中止妊娠的,所收罚款如数退回。
第三十五条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
已经结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处二百元以上至四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
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国家职工的,还应当降低一级工资,并根据情节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农民的,不再增加宅基地指标、口粮田、责任田和各种集体财物的分配份额。
计划外生育费一次全额征收。生活特别困难的,经群众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分期征收。
第三十七条超生子女的父母,在五年内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职工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工资,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女方在产假期间,不得享受公费医疗和福利、工资等待遇。
(二)城镇居民不得招为国家职工。
(三)农民不得评为先进和享受扶贫优待,不得招为国家职工,不得租赁承包企业和经济林。
第三十八条未履行法定手续收养子女,视为计划外生育,比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切奖励外,并比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非法收入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系个体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系国家职工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做假手术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伪造、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
(四)伪造、骗取、出卖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滥发生育证的;
(六)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七)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或者为他人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八)有其他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的;
(三)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的。
第四十二条故意为计划外怀孕、生育者提供躲避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突破年度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者文明单位,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执行;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罚款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决定书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收缴的罚款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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