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委组织部有什么子部门
市委组织部子部门(组织机构都是一样的,只是天津是直辖市,可能个别叫科的部门,在天津会设处室)主要有:
办公室、研究室(政策法规科)、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科、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干部一科(公选办、援藏办)、干部二科、干部三科、公务员管理科、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干部教育科、人才工作科、干部信息管理科、政工科、机关党委、党员教育中心、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
1、办公室
负责本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部机关值班、秘书事务、信访、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文件审核和部分领导讲话文稿的起草;负责协调办理有关组织工作的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治安保卫、收发文印、印鉴管理、车辆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党委组织部系统普通密码电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组织部门的自身建设;负责部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研究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规划、协调、审核党建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组织部门及本部的调研工作,承担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有关党建工作和干部工作的重点课题和全市组织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参与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对重要经验进行总结推介;承担本部重要会议和部领导交办的有关文稿、重要文章的起草工作;编发《岳阳组织工作》;负责本部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志、组织史编写等有关工作。
3、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基层党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承担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党建调研及督查活动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研究和指导各级党委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制,总结和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典型经验,负责市直单位联村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建设工作。
4、组织科
负责研究和指导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和提出有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对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农村、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机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非企业民间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分类指导。
参加市党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承办县(市)区、市直处级单位和有关企业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审批手续;对乡镇党委、村、城市社区、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党组织换届进行指导;研究和指导全市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党内表彰、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县(市)区和市直部委办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负责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相关准备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办市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工作;负责市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
5、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党代表开展活动;指导各级党委健全党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市党代会换届有关筹备工作,做好市党代表选举工作;负责全国、全省和全市党代表日常服务工作。
承办党代表提案、提议、质询和询问的有关事项;负责党代表编组,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承办征求党代表意见、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和组织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委全会和常委会的有关事项。
组织党代表参加对本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做好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服务工作;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6、干部一科(公选办、援藏办)
负责全市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干部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文件;负责办理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工资、待遇、退休的呈报;负责协助省委组织部对省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考察和考核等工作。
负责考察市直除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企业之外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换届、领导干部调整配备、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考察了解上述部门(单位)处级后备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
负责市直部分正处级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考察审批工作;综合承办市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等审批手续;负责市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代表、委员)有关人选的提名、推荐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本部职能科室提出市管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意见;负责办理市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及科级干部的调配;承办有关干部的交流和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综合协调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负责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的宏观指导,承办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的具体工作;负责援藏干部轮换选派、管理和安置等工作;负责协助省有关部门对省驻岳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等提出建议。
负责了解掌握市直部分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干部二科
负责考察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领导班子的换届、调整配备和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选派干部挂(任)职锻炼和选调生的选派、培养和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公安局政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考察和任免工作;考察了解县(市)区处级后备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负责全市乡镇党政正职的备案和宏观管理工作。
负责了解掌握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8、干部三科
负责考察市直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察了解上述部门(单位)处级后备干部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提出培养使用意见;负责上述部门正处级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考察审批工作;负责协助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中央、省驻岳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等提出建议。
参与原来由市委任命,在企业退休的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意见,研究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提出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了解掌握市直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9、公务员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市委各部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和市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市直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工资福利、交流、调配、培训、退休、申诉控告、非领导职务设置等工作。
负责党群系统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工资福利、退休、岗位设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直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10、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
负责全市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对有关监督制度落实进行督查;受理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举报;负责对全市组织人事部门举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检查工作;负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交办、转办的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批转下级和有关部门的举报件的督办检查。
负责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办和直接办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督办和直接办理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本部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案件;对本市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党籍、党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出生时间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理市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出生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宏观指导。
协调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审批工作。
11、干部教育科
负责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省管、市管干部和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
参与组织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协调考试考核成果的运用;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干部自主选学、干部在线学习;组织开展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协调指导县以上党校、行政学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教材编审等工作;加强干部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干部教育理论研究;承担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人才工作科
负责承担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和参与制订本市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调查研究人才情况,指导、协调、检查人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
负责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组织、指导专家开展活动;协调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负责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牵头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干部信息管理科
负责全市组织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组织系统干部管理信息的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组织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大组工网网络建设、网络管理和安全监控,承担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工作。
负责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干部统计的宏观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本市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理市管干部的学历学位;承担本部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部信息化建设、办公现代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管理市管干部信息和档案,并承担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14、政工科、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机关建设工作;负责部机关定点建设扶贫工作;负责部机关党内表彰、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组群系统党建工作和有关工作。
负责部机关各科室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考察部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审核办理部机关干部职工的职务任免、调整交流、学习培训、奖励惩处、工资待遇和退休等人事工作;负责部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入、干部档案、干部统计、工资统计等工作;负责本部归口管理单位正科级干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15、党员教育中心
研究提出全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党员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党员电化教育、远程教育、手机信息系统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检查,承担市级党员教育平台的管理使用和服务保障工作。
承担全市党员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的有关具体事务,负责学习资料和教材的组织编写;承担岳阳红星网网站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全市党员教育培训重点工程,指导全市党员教育教学资源开发及教材建设。
承担网络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协调省委组织部和外宣机构进行网络回应;配合市委组织部其他科室做好市管干部的信息拍录工作。
16、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或参与制定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制度、规定;负责全市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督查和督办;就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受理有关干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
(1)河南省法院教育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天津市委组织部发布28名干部任前公示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市委研究拟提拔任用的28名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项文卫,男,汉族,1960年6月生,江苏滨海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高级审计师,现任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拟任天津市委巡视组组长、正局级巡视专员。
康建茂,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北深州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拟提名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钟英华,男,汉族,1963年5月生,河北怀安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博士,教授,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天津市市属高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洋,女,汉族,1979年10月生,吉林吉林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李津俐,女,汉族,1965年6月生,山西翼城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建工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拟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局级,试用期一年)。
杨君毅,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文化艺术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刘鸿玮,男,回族,1960年8月生,山东烟台人,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二级巡视员、办公室(区县工作指导处)主任(处长),拟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马迎新,男,汉族,1969年2月生,河南通许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政治部主任(兼),拟任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政委(试用期一年)。
张同顺,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北武强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拟任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丁红梅,女,汉族,1968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群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委员、常委,提名为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人选。
刘建彦,男,汉族,1964年1月生,天津市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干部处(老干部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周红蕾,女,汉族,1970年11月生,北京市人,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常务副校长(兼),拟任天津外国语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王罡,女,汉族,1975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法学硕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商业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副校长(兼),拟任天津城建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徐兴云,男,汉族,1970年10月生,湖南津市人,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现任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农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解建申,男,汉族,1963年10月生,河北南和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纪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马月辉,男,汉族,1972年1月生,河北石家庄人,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3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正处级),拟任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边柯柯,男,汉族,1982年1月生,浙江诸暨人,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0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处处长、信息化发展处处长(兼),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兼)(正处级),拟任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党委委员、书记、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瑜,男,汉族,1964年10月生,天津市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委委员、书记(试用期一年)。
杨洪利,男,汉族,1965年12月生,天津市人,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专、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拟任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书记(试用期一年)。
刘坚,男,汉族,1970年5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天津市河西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拟任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李树桐,男,汉族,1964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刘泽红,男,汉族,1968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9月参加工作,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市南开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拟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裴连军,男,汉族,1973年6月生,河北清河人,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津能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拟任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刘冬,女,汉族,1970年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拟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张云鹏,男,汉族,1967年8月生,河南平舆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陈钰,女,回族,1975年8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9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专、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拟任天津北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韩泽县,男,汉族,1970年10月生,河北广宗人,200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拟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试用期一年)。
王岩,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山西沁县人,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现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拟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⑵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怎么样啊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一所司法类的高职高校,学校环境优美,学习氛围浓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该学校:
1、专业设置方面,该学校设有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法务会计方向)、法律事务(商事法务方向)、法律文秘、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管理方向)、检察事务、检察事务(检察信息化方向)、检察事务(速录书记员方向)、司法警务10个专科专业。
2、基础设施方面。学校占地千余亩,校园内自然湖泊260余亩,碧波荡漾、绿树成荫、环境优美、景色宜人,现有建筑面积14余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培训楼、办公楼、400米标准化运动场、篮球网球场和学生公寓、餐厅等教学和生活设施。
3、师资力量方面。学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其中硕士82%,博士26%,教授、副教授37人。
(2)河南省法院教育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前身是1988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河南检察学校,1994年4月开展学历教育,招收检察专业中专生。2003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河南检察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省检察学校合并升格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2011年,学院开始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开展本科教育。2015年5月20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在河南检察职业学院举行揭牌仪式。
⑶ 2014河南省法院、检察院考试全攻略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
你问的是:2014河南省法院、检察院考试全攻略
我的回答是:
考试复习备考高分突破的六点要求:
1.明确考试目标
2.制定备考计划
3.熟悉命题思路
4.总结解题模型
5.消除易错盲点
6.掌握考试技巧
行测都是客观题,内容涵括万千。分为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所以最好要针对你的知识薄弱点进行训练,才能在最短的时间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
申论的复习很抽象,需要平日对社会知识和阅历的积累。然后一定要每天进行写作练习,最好有老师指导,若是没有老师指导,可以在网上找专家批改,专家指导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
详情查看http://ha.huatu.com/2014/0412/921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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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求一篇关于法庭文化建设的论文!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
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
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
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
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
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
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⑸ 如何制定法务培训计划
法务部门新年度培训计划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为了提高我部门员工队伍的素质及专业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现强化基础、提升服务的需要,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部门特制订2014年培训计划书如下:
一、 培训原则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条及时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部资源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节省经费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参加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为了节省费用,每个专题安排个别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后参加者与部门其他同事分享资源。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2014年培训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法相关法律事务
②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
③国际贸易常见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
④担保物权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案件审理实务
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及法律救济
⑦破产、重组、清算案件法律事务
三、培训方式
为了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吸收性,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选派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培训计划,结合部门自身缺憾及公司发展需求选取适合的专题,选派个别员工参与培训。被选派员工回来将知识吸收消化后,再以讲课的形式,将所学所感分享给全部门。
2. 邀请专家、法官授课培训
根据现有的人际资源,邀请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审判、执行 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公安、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领导在方便的时候给部门授课,讲解实际司法操作中的诉讼技巧及问题防范,解答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为纸质化的枯燥培训注入新鲜的血液。
3. 购买法律资料,部门内部提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工作的闲暇之余自行充电。部门内部订购一些专业书籍报刊自行阅读学习,既能节省整块的时间又能节省开支,所学知识随时吸收随时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疑难问题可以在参加培训机构专题的时候进行探讨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请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提升部门整体素质。
四、期望效果
通过上述培训计划的实施,争取使本部门的整体专业技能更上一层楼。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客观冷静、处理问题的时候从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争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公司争取一切合法权益!
⑹ 京佳教育可以加盟吗打算开一个公务员考试培训班,加盟费多少,合作方式具体怎么说
这个我听说是可以加盟的,具体费用你还是去官网看看电话咨询吧。
⑺ 国家法官学院的发展历史
国家法官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国立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1988年成立的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龙头和主导作用。
目前,学院在全国有正式分院23个(河南、黑龙江、上海、天津、山东、四川、内蒙古、广西、广东、甘肃、北京、江苏、重庆、云南、新疆、西藏、辽宁、吉林、陕西、青海、河北、浙江分院和西安司法警官分院),筹备分院10个(湖南、安徽、山西、湖北、贵州、福建、海南、江西、宁夏、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学院正在逐步加大对分院法官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整合各分院法官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逐步构建全国法官培训一体化的总体格局。
学院成立以来,认真遵循教育规律和“崇德敬业、明法致公”的院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的“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模式,于2008年创办了中国法官培训网,专门进行网络培训。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为实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提出了完善的整体目标,国家法官学院将为进一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为中国司法审判事业的持续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015年5月28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就工程竣工进行调研时强调,要以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的建成使用为新起点,适应新形势,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力争使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达到国内外一流水平。
⑻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次修订的日期是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商业、纺织业和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 第九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其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参加。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招生、毕业分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社会、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对于就学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有关减免杂费的规定执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从事做工、务农、经商等劳务。 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者缓期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农村妇女中文盲、半文盲的工作;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妇女的素质。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凡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收、录用标准。 各单位不得安排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其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 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强迫女职工离职离岗。在辞退女职工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集资建房、补助买房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不得作出对妇女的限制性规定;对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女职工、离婚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以及丧偶、病残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妇女的休息权利受法律保护。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加班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不得加以强制。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定期对妇女进行妇科病检查,发现患病的,及时给予治疗。对农村妇女,有条件的地方,卫生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妇科病普查。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必要的女职工卫生保健设施。 第十九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对胎儿和婴儿健康有害的工作或者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任何单位不得扣发、降低女职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基本工资和取消其应得的福利待遇;并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晋级、晋职、评定职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创造条件,逐步为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提供物质资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家庭共有财产,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把依法属于妇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第二十三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妇女结婚到男方落户或者男方到女方落户,落户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分给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未分给之前,暂由原户口所在村保留。 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出户口的,离婚前的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不因离婚而改变;任何人不得以离婚为由,强迫妇女迁出户口,收回其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男方到女方落户,符合建房条件,女方提出建房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已婚妇女的继承权。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六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弱智、患精神病的妇女。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运用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划内怀孕妇女及其家庭成员采取非法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得知为女性胎儿的,怀孕妇女不得堕胎,家庭成员也不得强迫其堕胎。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拐骗、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九条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对卖淫妇女,有关部门收容后,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收容期满,性病未治愈者,由收容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继续治疗。检查、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卖淫妇女被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后,社会、家庭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禁止利用职务从属关系、监护或者教养关系,对妇女进行侮辱、猥亵。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一条 妇女有依照法律规定结婚、离婚的自由。 禁止早婚、早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房屋所有权。妇女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在处分时,应当征得妇女同意。 第三十三条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或者男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由女方暂住。 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所在单位应当尽快帮助其解决住房。 第三十四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处理。母亲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予准许。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一)子女两周岁以下; (二)子女两周岁以上,母亲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计划节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在招生、毕业分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补助买房等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的; (三)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收、录用而拒绝招收、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招收、录用标准的; (四)划分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五)以离婚为由,强迫妇女迁出户口,收回其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 (六)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扣发、降低其基本工资,取消其应得的福利待遇;或者影响其晋级、晋职和评定职称的; (七)安排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妇女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或者劳动的; (八)女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而强制其加班的; (九)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离职离岗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而导致计划内怀孕妇女故意对女性胎儿堕胎,或者家庭成员强迫怀孕妇女堕胎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行医者实施上述行为的,除没收其 全部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行医执照;国家职工有上述行为的,还应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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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如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
内容摘要: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大计。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育,要采用各种方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青年律师的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要针对青年律师法学理论知识结构进行继续教育,要建立帮带制度,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提高执业能力,要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困难,还要重视律师工作的宣传。 关键词:青年律师教育培训引言: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的希望和未来,他们并将成为律师队伍的主力军,而律师队伍,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依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大计。 根据律师行业现状和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 一、加强对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培训,让青年律师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共同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在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们经济观念比较强,而“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提法已经很难听到,中华民族“忠孝”“仁义”“宽厚”的传统美德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少人的正义感、责任感、风险意识、大局意识不够,荣辱不分,出现了好人怕坏人的现象。这一社会现实,必将对律师执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冲击着律师的观念和操守。造成少数律师重利轻义,不顾大局,不能正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甚至不正确分析案情,一味指责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或者肆意扩大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拒绝执行判决义务,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尤为重要。 要加强对律师的德育工作,首先从要重视这项工作。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要象重视律师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一样重视律师道德培训工作。采用各种方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青年律师的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指导青年律师处理好律师和委托人、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规范执业行为,规避职业风险。在年度集中培训时也应当适当的加入律师职业观念和职业操守的课程。 二、根据青年律师的知识结构特征,有针对性的对青年律师进行法学理论知识再次教育。 大多数青年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新律师,他们对司法考试要考察的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扎实,法律知识体系系统完整。但是对于司法考试鲜于考察的法学知识点没有掌握或者掌握的不牢固,而这些知识在律师实务工作中很重要。对于这一部分知识,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培训中一定要强化。 另外,每一个青年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各不相同,对各个法律部门的认识和把握也各不相同,对各个法律部门的兴趣更是各有千秋。因此,在对青年律师法学理论知识继续教育的时间,我们既要注意共性,也要注意个性。在教育青年律师整体法律知识提升的同时,也要根据青年律师的兴趣和知识结构的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让青年律师选准主要发展方向,深入学习,扬长避短。 三、重视青年律师执业能力锻炼,指导青年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快速提高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指导青年律师(尤其是新律师)把法律知识转化称执业能力。 在不少地方,当事人在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的时间要指定律师为其服务,当事人在指定律师时,也往往指定职业时间较长,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服务。这使得青年律师缺少实践机会,直接影响了青年律师执业经验的积累和职业能力的提高。 青年律师办案经验不足,社会资源有限,案源不足,收入较低,加上律师社会地位和法官、检察官相比较低,导致了青年律师人才的横向流失,即律师转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中,而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法检两院进人的公平公开,以后进入法检两院的青年律师会更多,这虽然不是坏事,但是,这毕竟直接影响到了律师行业的人才资源优势。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也导致了青年律师的纵向流失,即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到经济发到地区去执业。 因此,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对青年律师的帮带制度,为青年律师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各级律师协会也应该对青年律师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保障青年律师有足够的实践锻炼机会。 四、关注青年律师现实困难,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职业困惑和生活困难关注不够。 根据我国现有律师制度,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有司法考试的难度,很少有人一次考试通过,经过两年到三年的考试折磨和一年到两年的实习,他们大学毕业两年到四年基本上是没有经济收入的。同时,青年律师案源有限,执业经验的积累不够、财富的积累有限,又面临购房、婚嫁、生子、子女入学等实际生活困难。这些困难,必将影响到青年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引入青年律师帮助计划,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其个人比较难以克服的生活困难。律师协会也有比较在律协会员会费中拿出一部分,建立青年律师帮助基金,在经纪上保障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帮助计划的顺利实施。 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中遇到问题,解除青年律师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青年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五、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正确认识律师工作,理解律师工作,有助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助于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有助于青年律师对律师工作的热爱,有助于提高青年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近年来,律师参与社会各个领域,为行政、事业、企业、家庭和自然人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新闻媒介对律师工作的宣传非常有限。社会大众还不能正确认识律师工作,对律师不信任,不愿意协助律师开展工作,不能听取律师正确的法律意见。甚至还有些人对律师有偏见,藐视律师,讨厌律师。这些,从小的方面来说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不利于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的确立,从大的方面来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当然,也必然影响到青年律师的职业神圣感和工作积极性,影响到青年律师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能够看到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干了什么,我们是怎么干的,让大家知道我们所从事的工作,理解我们的工作,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总之,让社会大众可以感知到律师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律师工作宣传到位了,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就提高了,律师地位提高了,青年律师自然有了职业荣誉感,自然会爱岗敬业,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就自然提高了。(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郭秀峰、王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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