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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11 00:24:22

❶ 浅析社区如何解决就业难问题

1.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抓好各项政策特别是就业专项资金、减免税费、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二是及时研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操作难点,调整完善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围、享受标准等,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2.进一步深入挖掘就业岗位。把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摆到突出位置,继续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活动,依托活动平台,建立长效机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腾出岗位,积极主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3.加快形成覆盖全市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以形成覆盖全市、体系健全、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服务网络为目标。市区继续拓展、规范就业信息四级网络服务领域,调整、完善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中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功能互补、层次分明的市场格局。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加强人力资源的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促进就业的作用。
4.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基础建设。一是要加快技能培训中心建设。二是指导技校、职业学校积极适应市场,加大投入,增强技术培训能力,扩大培训量。三是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组织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培训中心、技校和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三位一体”,并与就业形势相适应的较高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全年再就业培训人数达到4.2万人,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成功率。
5.推广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以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基础,以就业服务为手段,以街道社区服务平台为支撑,实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状况,有进有出、及时增减的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掌握失业人员的“底数”,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工作。
6.政府加大基础工程建设,解决就业问题。

❷ 社区劳动技能培训有哪些项目

1、为老服务。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2、社会保障服务。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3、优抚服务。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
4、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
5、安全防范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 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
城市社区已成为现代城市应对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样,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也必须通过社区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❸ 国家为拓宽就业渠道实行的基层就业五大计划是哪些计划

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和地方欠发达地区志愿者服务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社区大学生工作者服务计划

❹ 求人社部发[2009]9号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就业援助员培训计划

2009年社区劳动保障援助员考试题 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 起施行。 2、我国目前的就业方针是: 、 、 </U>。 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起施行。 4、就业的主要标志是: 。 5、《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内容概括起来为: 、 、 、 、 。 6、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 ;二是 。 7、礼仪的基本职能: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 。 8、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的主要功能有: 、 、 、 、 。 9、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_ _内提供了__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0、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的就业扶持措施主要有:⑴、 、⑵、 、⑶、 、⑷、 、⑸、 。 1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 、 。12、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_ _与_ _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_ _与_ _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U>13、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以享受每 人 元的税费减免。 14、社会保障的对象是 ,而社会保险则限于 。 15、岗位补贴是指财政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 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 共20分) 1、失业: 2、充分就业: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4、社会保险补贴: 三、简答题:(每题5分 共20分) 1、我国当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 2、我市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指那些? 答: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 4、在政策咨询中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基本要求? 答: 四、论述题:(每题10分 共20分) 1、在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中提到“热情服务,团结协作”,请你就此论述“热情服务,团结协作”的重要意义 答: 2、你作为一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在你的岗位上应如何做,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在今后的工作中你有何好的合理化建议。 2009年社区劳动保障援助员考试题 试题二 一、填空题(每空1分 共40分) 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 、 。 2、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的就业扶持措施主要有:⑴、 、⑵、 、⑶、 、⑷、 、⑸、 。 3、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 、 、 、 。 4、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一是 的原则;二是 的原则;三是 的原则;四是 的原则。 5、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 和_ 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 6、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_ _与_ _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_ _与_ _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7、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的主要功能有: 、 、 、 、 。 8、《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起施行。 9、《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内容概括起来为: 、 、 、 、 。 10、就业的主要标志是: 。 11、岗位补贴是指财政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 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 12、城镇登记失业率= / 。 </U>13、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 而减少或伤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 帮助,保障基本生活。 二、名词解释:(共5题,共20分) 1、劳动合同: 2、就业: 3、不充分就业: 4、公益性岗位: 三、简答题:(每题5分 共20分) 1、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 3、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指那些? 答: 4、在政策咨询中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基本要求? 答: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在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中提到“热情服务,团结协作”,请你就此论述“热情服务,团结协作”的重要意义 答: 2、你作为一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在你的岗位上应如何做,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在今后的工作中你有何好的合理化建议。

❻ 伊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伊犁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全称应该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州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自治州、地、县(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州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人员进入自治州就业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拟定自治州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州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可制度。
(五)拟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划;拟定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制度及仲裁规范、规则;管理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州内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自治州企业劳动模范。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并公布自治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自治州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自治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自治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负责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十)承担全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劳动保障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指导自治州、地、县(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部门有: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政务;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访、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草拟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制度等有关综合性报告并负责监督检查;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公产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劳动工资处
负责综合性劳动保障统计、公报和预测工作;拟定全州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划及鉴证核准工作;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拟定自治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参与自治州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建议;拟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州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三)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处
指导全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拟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法;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试题库建设,制定全州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拟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协调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徒工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规划及政策;承担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的审核、报批和广告发布审核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推荐评审国家、自治区、州级技术能手。
(四)劳动保障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指导全州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全州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州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查处重大疑难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违法事件;承办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事宜;负责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用工年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全州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修订、清理地方性劳动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参与起草局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审核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法律事务,承办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查备案工作;组织重大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承办劳动保障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汇编工作。
(五)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庭)
拟定全州劳动保障争议处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调解和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保障争议;承担州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处
拟定州直养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和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及标准。定期发布社会保险计发基数,管理并监督州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作;负责州直企业和部、省属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州直企业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州本级工伤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全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拟定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实施意见;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自治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和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定州直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处)
拟定全州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州直就业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州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机构及劳务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州本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和年检工作;拟定城镇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拟定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负责审批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政策性安置劳动力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自治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劳动保障监察处指导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责:宣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对州本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受理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组织的举报、投诉、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州本级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根据要求组织州本级专项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承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所属三个大队:
一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职工行为;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大队负责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情况;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三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督促企业单位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负责扩面征缴工作,重点扩面新建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十)机关服务中心
在办公室的领导下,管理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对内以优质服务为原则,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对外向社会开展经营服务;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按月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基建、用水、用电、用暖和机关公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汽车及其他办公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使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内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承办其他相关工作任务。(十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资格证、劳动预备制度、创业、劳动系统干部、社会等培训工作;拟定职业资格证考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及管理工作,协助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处做好考核和证书的颁发工作;拟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完成培训任务;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订劳动预备制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创业培训中的各项政策、规划;编制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干部培训的教学及组织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职职工专业素质情况,编制定点、定期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及管理工作;拟定社会培训规划,负责专业设置、组织及教学与管理工作;指导州直属县(市)及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建立联系网络,定期召开培训工作研讨会,统一实施培训任务。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处指导下,受就业处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具体承办州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年审及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承办相关业务;拟定劳动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所、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力市场工作,督促、指导以上四个部门拟定出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直各类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来伊招工手续审批以及政审工作。
(十三)再就业劳动技能培训实习基地
全面落实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和政策,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在岗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以及企业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任务;拟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和再就业培训意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社区服务培训;根据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对有志创办企业或者已经开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办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技巧培训;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在岗职工技术构成情况,制定出适应岗位要求的在岗职工培训计划,承担在岗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就业能力;编制劳动保障系统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承办管理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组织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前强化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及教学管理工作。
(十四)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代理单位代办管理注册和社会保险登记有关手续;指导、督促代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协助代理单位到相关部门核定起点工资标准,领取《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保管代理单位的职工和挂靠人员的档案,代办档案工资调整手续;代收代缴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社会保险费,指导、协调单位完善社会保险台帐;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代办退休养老手续;为劳动保障争议双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劳动保障争议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为代理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代办实施再就业工作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政审、工伤申报、因公、因私出国人员有关证明的代理申报工作;帮助代理单位招聘,引进技术人员,实行人力资源代理,代办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的工作调动手续;为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办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申报等有关手续;接受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户籍、粮油关系挂靠,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部门规定,为符合规定的代理单位、职工及挂靠人员出具结婚、生育及申报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证明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档案,为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代办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委托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项。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受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统一规则、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对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初审;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从业前、转业、学徒、下岗、转岗、职业院校及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统计报表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向鉴定机构提供合法试卷,并组织维、哈语试题的翻译工作;负责指定有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考核大纲;具体负责推荐具有资格的考评人员参加自治区的相关培训,统一聘用、管理、调配考评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协助组织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州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标准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州直属县(市)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确认行业部门和中央驻伊单位职工工伤残废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承办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七)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
负责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发展和就业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负责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再就业岗位开发指导工作,提出政策、资金扶持建议;承担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的统计工作;负责州直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州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岗位开发和落实优惠政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基地(项目)负责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完成上级劳服企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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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下岗职工劳动法咨询

参见如下: 在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下岗职工不断增多,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头等大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动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开展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指导,既促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又促进企业改革。
党的十五大强调要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好“三个重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实现“一个统一”: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概括起来,就是“三二一”工作任务。当前重点是实现两个确保,以此为中心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各项改革的发展。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都要进中心。三年内,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并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使之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年期满还未再就业者,享受两年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年内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随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年后仍未再就业者,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那些长期脱离企业、已经有了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两不找”人员,应该解除他们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围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四年来,全国累计有2991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1527万人实现了再就业。1998年,全年有1219万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609万人,再就业率为50%;1999年,全年有1210万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492万人,再就业率为42%;2000年,全年有1098 万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361人,再就业率为35%。2001全年891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227万,再就业率为30%。虽然没有实现中发10号文件要求的出大于进的目标,但是在就业环境不宽松,中心内下岗职工多为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困难群体的情况下,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二是社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难问题,劳动保障部召开了常州和上海两次重要会议。张左己部长在上海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要以社区服务业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攻方向”,举起了“社区就业”的旗帜,阐明了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三结合”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三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初见成效。2000年和2001年,劳动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有力地促进了优惠政策的落实。针对下岗职工优惠政策落实难的问题,一些地方大胆实践,探索研究出了不少落实政策的好办法。四是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取得成果。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继续推进,就业服务设施、手段、方法不断更新。第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如期完成,全国已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万人,参加培训的有78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5%。
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管理,《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人员享有以下合法权益:(l)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人员有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达不成变更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劳动者有权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下岗。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2)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3)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4)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应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对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该办法补偿的,除按全额补偿外,还应按补偿金额的50%追加补偿金。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6)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❽ 简述社区常用的工作和职业技能训练方法有哪些

在社区开展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哪些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创建学习型社区是形成学习型社会的基础,是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从1999年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以来,我市社区教育工作开局良好,发展迅速。为了更深入地推进社区教育,促进社区建设,现就创建学习型社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学习型社区的指导思想创建学习型社区,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社区文明水平、市民综合素质和满足社区成员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总体要求为目标,通过社区这一载体和阵地,整合和利用社区资源,营造“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良好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读书学习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加速知识更新,培养和造就各类人才,推进新型现代化社区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二、学习型社区的基本内涵学习型社区是指在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从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出发,建立健全社区学习网络和学习体系,社区组织的学习活动持续开展,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学习活动,社区居民综合素质、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普遍提高、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学习型社区主要由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单位等要素组成。创建学习型家庭,就是每个家庭成员都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其它休闲教育等,学习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积极参与社区各类活动,热心为社区服务;邻里和睦,讲文明卫生,乐于帮困济贫,努力成为社区文明家庭。创建学习型楼组,就是楼组成员在楼组长的带领下,定期组织各种学习活动,互帮互教,互助互学;或以各种形式经常进行学习交流,在社区的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能帮助其它楼组共同进步;楼道整洁优雅,文化氛围浓厚。创建学习型单位,就是发挥机关、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它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作用,以学习为动力,以共同理想为目标,把学习、工作、生活融为一体,使个人发展同组织发展紧密结合,形成共同愿景,逐步建立激励职工终身学习的机制,不断提升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学习型单位包括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团体等。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单位的评选由区、县(市)社区教育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其创建和评选工作将作为评选学习型社区的重要依据。三、创建学习型社区的基本要求1、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引导和培育社区成员树立“不断学习”、“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理念,组织全体社区成员自觉地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业务技能等,使学习成为全体社区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2、不断充实新的学习内容。要根据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密切关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新动向,关注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新浪潮。要从居民群众的需要出发,结合社区实际,科学确定学习内容,引导社区全体成员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卫生、家政、生活等各类知识,努力使社区成员的知识水平适应时代前进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学习的质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建立广泛的学习网络。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市民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阅览室和社区文化广场等设施,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单位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建立广泛的学习网络。4、完善系统的学习体系。根据社区特点,建立各类社区文化学习组织,形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党员教育、学前教育、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计生教育、安全教育、青少年教育、老年人教育、流动人口教育等学习体系。四、创建学习型社区的主要工作措施1、要加强建设学习型社区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学习型社区作为一项长期的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定期督促检查,积极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工作。建设学习型社区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社区教育专业指导组统筹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建设学习型社区的合力。各区、县(市)、街道(镇)也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学习计划及学习制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将学习型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职能部门指导,街道、社区主,社会各界和驻区单位大力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学习型社区运作机制,共同推动学习型社区不断深入发展。2、要加强建设学习型社区的宣传。各新闻媒体和社区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社区成员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更新思想观念,积极学习、善于学习;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在社区营造崇尚学习、尊重知识的舆论氛围;深入报道发展社区教育事业、构建社区教育网络的好措施;宣传建设学习型社区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建设学习型社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3、要加强学习型社区的设施建设。建设学习型社区,必须搞好市民学校、村民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社区阅览室、全民健身点等有关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多渠道筹资,加大对社区的投入,新建和改扩建社区的学习教育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图书、报刊网点,形成完善的硬件设施网络,为社区成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教育场所,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条件。4、要加强社区学习教育资源的整合。建设学习型社区,仅仅依靠社区现有的学习教育设施是不够的,必须充分挖掘和整合驻区单位的学习教育资源,充分发挥驻区单位的作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文化单位要尽可能地向社区开放图书室、阅览室、活动室、教室等学习教育场所和其他有关设施;要积极开展驻区单位和社区的同创共建活动,共同参与,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各驻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的学习活动,尽其所能为社区的学习活动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和智力支持,共同促进学习型社区的健康发展。5、要加强学习型社区骨干队伍的建设。⑴抓好社区党员干部队伍的学习。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通过深入学习政治理论、精学本职业务、勤学修身知识,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学习,在全社区形成学习、研究、探索和创新的风气。⑵抓好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的学习。组织学习居委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民主自治等有关知识,带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⑶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学习。组织社区专兼职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学习管理和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观念,更好地掌握为社区成员服务的本领。⑷培育和壮大社区学习辅导员队伍。在社区党团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及各级各类学校和机关团体中培养和挑选社区学习辅导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五、考核评估学习型社区达标考评与示范社区、文明社区创建评选结合起来,并在适当时候评选创建学习型社区先进单位。从2006年起,在创建学习型社区先进单位的基础上,评选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区评选工作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社区教育专业指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开座谈会、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并把年终综合考评与各有关部门日常检查相结合。经考评,对达到“学习型社区”标准的,命名为“学习型社区”,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对建设“学习型社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学习型社区”称号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创建学习型社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树立大局意识、前瞻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担负起创建责任。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学习型城市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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