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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水上交通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10 17:21:28

『壹』 交通局下属单位有哪些呢具体职能是什么

交通局下设单位有:正县级3个:公路管理局、航务管理局、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运输管理处、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公路管理局

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许可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2、航务管理局

负责辖区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辖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水路交通建设,承担辖区水路交通运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管理职能。

3、地方铁路管理局

负责协调、统筹全县涉及铁路建设的相关工作。

4、运输管理处

负责道路运输经菅业务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实施局运管科移交的职责。

5、交通稽查支队

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交通部、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市交通局交办的各项道路运输市场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各种急、难、险、重的工作。

6、交通战备办公室

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等。

7、交通信息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成果;负责交通网络平台和主枢纽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交通服务热线日常技术保障和管理工作。

8、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重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监理和试验检测市场的管理,指导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工作,对辖区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对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施管理。

『贰』 交通管理站主要是做些什么样的工作啊

交通管理站的工作如下:

一、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在交警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辖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主持交管站全面工作,抓好镇整治区域内“车乱开”整治工作和其它交通安全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向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抓好对交管站协管员的教育管理,经常组织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交管站的职能作用。

四、制定交管站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在上级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协助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辖区内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交通管理基础动态信息,建立健全道路、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七、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辖区内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八、组织指导各村(企业)信息员开展道路交通基层基础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九、按时完成乡镇(街道)和上级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交通管理任务。



(2)街道水上交通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交通管理站协管员工作如下:

一、在交管站站长领导下,在交警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做好镇整治区域内“车乱开”整治工作,在辖区内重要路口、重要路段和学校周边等重要场所、重要时段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及时纠正、制止、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特别是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非交通占道等农村显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定期开展镇道路交通事故黑点与隐患排查,包括对各村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排查,排查结果及时向站长汇报。积极做好辖区内重点车辆与驾驶人等交通基础信息的摸底和建档工作。

四、负责开展本辖区交通安全日常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辖区内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五、组织指导各村(企业)信息员开展道路交通基层基础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六、完成站长或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交管工作。

『叁』 急!明天就要!

一.
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肆』 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四)培育、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划市场体系布局,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定额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产权。
(七)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交通中介组织、信息配载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港站主枢纽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辖区内水上港航监督、港口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员的培训。
(九)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稽、管理和使用;负责道路、桥梁收费站(点)稽查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外汇和其他有关交通行业的规定。
(十一)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建设、管理;负责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的行业管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协调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涉外运输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编制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十六)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交通局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 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跟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3、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4、培育、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划市场体系布局,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定额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6、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产权。
7、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交通中介组织、信息配载的行业管理工作。
8、组织编制全市港站主枢纽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辖区内水上港航监督、港口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员的培训。
9、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0、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建设、管理;负责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的行业管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协调管理。
11、组织协调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涉外运输管理工作。
12、贯彻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编制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修正背景说明摘要
主要修改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2008年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作了调整,为了与这一职责调整相适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第二,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四章关于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建议整章删除。第四章删除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部分内容仍需保留,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同时为了和上位法相衔接,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柒』 第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计划怎么写

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
1、学习要主动。只有积极主动地学习,才能专感受到其中的乐趣,才能对学属习越发有兴趣。有了兴趣,效率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提高。有的同学基础不好,学习过程中老是有不懂的问题,又羞于向人请教,结果是郁郁寡欢,心不在焉,从何谈起提高学习效率。这时,唯一的方法是,向人请教,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弄懂,一点一滴地积累,才能进步。如此,才能逐步地提高效率。

2、注意整理。学习过程中,把各科课本、作业和资料有规律地放在一起。待用时,一看便知在哪。而有的学生查阅某本书时,东找西翻,不见踪影。时间就在忙碌而焦急的寻找中逝去。我认为,没有条理的学生不会学得很好。

『捌』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起草局里的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收发、政务信息、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及对外宣传、;负责局机关保卫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学习宣传、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党务工作,承办党务会议,起草党委各种文件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党风、行风、精神文明三大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报送有关组织、人事、工资报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职工年度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推荐、考核、选拔、调整、培训、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推荐、聘用、报批工作;办理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残、疾病、死亡等的福利待遇手续。
计划财务处:编制全局财务预决算;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检查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规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编制水运行业中长期计划;负责水运行业统计工作。
科技信息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络中心机房及各工作站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对全局计算机应用操作的培训与指导;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组织鉴定。
政策法规处:负责水上交通行业法制建设,草拟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组织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行业的政策研究,参与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港航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
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客、货运输及服务企业的审批;发放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负责全市水路运力的登记审批;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为船舶经营人提供咨询,组织培训水运管理专业人员。
航道管理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航道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征收有关规费及航道赔偿费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编制航道维护生产计划;监督检查航道生产计划的实施和生产经费的使用;负责提出、审批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拟定航道技术等级;收集、整理、总结有关技术资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
港口管理处:审查报批港区岸线申请;负责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行政管理;核发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港口统计工作。
海事处:负责全市(除中央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制定和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三等及以下船舶登记(除长江干线四客一危)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舶防污染和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维护,发布航行通告。
船舶检验处、船舶技术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船舶检验的章程、条例、法规、规范、规程等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局所辖区域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审查、批准工作,负责船检技术档案、文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负责对全市各级检验机构进行正式的、定期的工作质量评审;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控、指导,出现的质量事故、偏差进行处置纠正并制定预防措施;并定期对各级检验机构船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用户申请提供公正检验、技术咨询与服务;受有关单位或机构委托,负责船舶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和重大机、海损事故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中心:运用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GPS监控系统),24小时全天候对船舶动态进行监控,接收并下发通航安全信息,设置重点水域预警区域,实施交通组织。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接收报警信息,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快速地救援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联合搜救行动。指导辖区内监控分中心的工作,处理监控分中心在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维护保养各类监控设备。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直属处
负责主城六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港口费;核发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维护港口生产经营秩序;对所辖区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现场监督;对各种营运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段
负责嘉陵江69公里航道和9座信号台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协助审批与通航河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要求。
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段
负责涪江、渠江、嘉陵江三江共计225公里航道和5座信号台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审批与通航河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段
负责乌江188公里航道和27座信号台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协助审批与通航河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重庆市铜梁船闸管理所
负责小安溪河108公里渠化航道11座船闸和琼江河4座船闸的养护、管理,保证航道畅通,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通航保证率;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有关规费。

『玖』 龙岩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及规章制度,提出全市交通行业政策,经批准后,负责实施、协调和监督。
(三)根据全市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中央投资、省投资、省市合资、市县合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估工作;并对项目审批提出行业初审意见。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和信息引导。规划全市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和实施国防交通物质的赌备和调用计划,组织国防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军事部门做好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
(四)管理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依法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和交通扶贫工作。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行使全市公路及其枢纽、港站、航道等设施建设、养护、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
(五)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定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市交通运输市场。行使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含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搬运、装卸、机动车船维修(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
理职能,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
全市道路、水路运力宏观调控。
(七)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内河船舶(不含渔业捕捞船舶、农用船舶、捞沙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防止船舶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九)负责编制汇总全市交通年度财务计划预决算,交通基建等资金管理,依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指导行业内部审计、统计及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组织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监督,负责交通行业票证管理,接受委托负责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管工作。监督交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负责局机关、指导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资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科级干部。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劳动工资和劳动保护等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交流工作;配合从事全市交通行业各工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及其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交通科技政策,实施重大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负责交通行业技术监督。制定交通行业教育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负责交通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十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十三)指导交通行业法制工作,检查督促交通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普法”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拾』 街道机关的建设规划和规划局的关系

(一)规划、建设、动迁和建管工作职责区分

工作内容

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工作职责


1、民房审批

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制定收费标准、材料汇总。

负责辖区内民房(含动迁安置房)、个人通过拍卖取得的住宅用地的审批、收费、放样、验收等具体工作。


2、建筑管理

负责小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及验收工作,指导街道办实施对在建工地的建筑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负责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建筑管理(包括安置区),每月进行情况统计并上报局建交管科。


3、纠纷调解

协调处理在建工地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民工工资及引发的纠纷。

负责辖区内在建工地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民工工资及引发的纠纷的处理,做好相应台帐。


4、违法认定

组织对乱搭乱建行为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协助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汇总并上报行政执法大队。


5、规划管理

负责工程管线、道路等基础设施及项目落地的规划审批,会同街道办共同为项目定位放样。

负责辖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临时建筑等的规划初审;工程管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初审及项目落地的知情权(选址、用地、工程规划的初审);协助局实施项目定位放样。


6、动迁安置小区

负责动迁安置小区规划、工程实施。

协助动迁安置小区规划、工程实施,负责安置小区日常管理。


7、社区维修

负责制订年度计划, 并分解社区维修工程额度。 指导
3万元以上的社区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

根据分解额度,确定辖区内维修项目,并负责实施。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报规划建设局审批。(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区分

工作内容

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工作职责


1、环境宣教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


2、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区各类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初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制度。

协助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3、环保规划(计划)工作

组织编制全区环保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辖区内环保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辖区内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


5、环境监理工作

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日常检查。


6、环境信访工作

对全区各类环境纠纷、污染事故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进行处理答复。

参与辖区内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一般信访进行处理答复。


7、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工程、生态村创建工作。

负责辖区内生态村创建的具体工作。


8、环境统计、信息工作

统一管理全区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辖区内有关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


9、排污费征收工作

协助市环保局对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三)交通管理工作职责区分

工作内容

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工作职责


1、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协助市交通局做好对全区公路、航道、港口、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协助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对全区公路、航道、港口、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2、交通管理规划(计划)工作

协助市交通局组织编制全区公路、航道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协助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公路、航道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3、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协助市交通局做好对全区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培育和管理运输市场,引导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协助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对全区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培育和管理运输市场,引导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4、交通安全工作

协助市交通局做好对全区通航水域、港口、公路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上、公路交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助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对全区通航水域、港口、公路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上、公路交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城管执法工作职责区分

工作内容

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工作职责


1、绿化管理

1、对毁坏绿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负责全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3、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绿化养护发包段除草、修剪、补缺及环境卫生的检查考核工作。
5、负责绿化养护合同期满后的验收工作。

1、对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养护提出建议,并督促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绿化养护发包工作。
2、对辖区内毁坏绿化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将情况反馈。配合绿化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

1、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河道搭建(构)筑物或在住宅小区、新村内、街道两旁搭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负责指导、督促、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3、负责督查城管队伍的队风、队纪和队员的行为规范。

1、负责辖区内城管中队日常工作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镇区及主要道路的巡逻检查,并对违反市容管理条例(乱搭建、乱倒垃圾、乱设摊、乱占道、废旧收购点、收油摊点)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
3、负责辖区内对乱搭建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遏制新的违章建筑的发生。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负责对环卫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
3、负责中心城区、开发区及主要道路的保洁工作,日
洁日清。

1、负责对环卫所日常工作的管理。
2、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3、负责原各镇区及主要道路的保洁工作,日洁日清。
4、负责居民小区、里、弄及城乡结合部的垃圾清运。
5、负责原各镇区内河道(市河)漂浮物的清理及原各镇区公共厕所的管理。


4、环境管理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工地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区、主要道路附近等规定区域内因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辖区内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工地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区、主要道路附近等规定区域内因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


5、工商管理

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室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协调辖区内涉及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特别对店面的金属加工、摩托车修理、小吃店等,直接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管理。


6、公安交通管理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人行道旁、公共场所、主要道路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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