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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的环保知识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22-05-10 12:54:37

1. 养殖业如何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降本增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11

2. 企业环保技术与知识培训内容有哪些

第一部分:环保的基本知识,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环保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几个有关环保的概念。环境保护是我国确立的一项基本国策。环保是环境保护的简称。环境污染要素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恶化与新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第二,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第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

第二部分: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公司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法律的手段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手段。

第二、下面讲公司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

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收费标准,三废处理成本,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让生产部门明白环保是企业的生命线,不能只顾经济效益。

(2)养殖业的环保知识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2019年研究表明:社会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只占污染源的百分之四十一,现代家庭造成的污染却占百分之五十九。与社会相比,虽然家庭只是社会的一个细胞,而就污染的危害程度来说,家庭却相对严重一些。

已经检测到的有毒有害物质达数百种,常见的也有十种以上。有一组统计数据可进一步证实家庭污染的危害性:即一个家庭一天平均要制造一点八公斤垃圾。

丢弃五个不可分解的塑料袋、二至三个一次性饭盒;一个家庭因洗头、洗澡、洗衣服等,一天平均制造二百公斤废水;一个家庭每天平均使用二十克化学用品等。这些污染物和汇流成河的生活废水,每时每刻都在污染着我们的土地、河流和海洋。

3. 畜牧业养殖对环境有什么影响,我们又该如何预防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各类生活资料的需求也被激发出来。与之相应的畜禽养殖产业也由散户小规模养殖的方式转变为规模化的集约养殖模式。规模化养殖能够明显提高养殖效率,并且可以在相同时间内为养殖户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而与此同时,畜禽大规模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基于此,广大养殖户朋友在改变养殖模式的同时,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以此,保证经济效益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健康相互平衡。

畜禽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1、位置迁移破坏生态环境

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养殖过程中改变养殖地区以及缩减养殖面积,造成污染扩大和养殖粪污无法有效处理,继而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2、使用各种饲料添加剂和生长促进剂

为了避免畜禽发病,造成养殖损失;为了缩短养殖周期、降低养殖成本等,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等增强畜禽免疫力的做法相当常见。而过量的抗生素类物质残留在肉蛋类产品中,直接导致人类的身体免疫力降低、各种致病性细菌病毒的耐药性提高。

有统计显示,全球每年消耗的抗生素总量90%用在了食源性动物身上,致使细菌耐药性和药物残留等问题日益突出。

改善这一状况我们能做什么?(预防和治理途径)

一、国家在行动

1、我国已制订《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提高抗菌药物科学应用与管理水平,遏制细菌耐药发展与蔓延。同时,国家农业农村部正式出台全面“禁抗”决定。

2、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194号,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

3、我国也在加大科研力度组织实施重点攻关,应用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维护食品安全。

二、治理畜禽养殖----我们能做什么?

“饲料中全面禁止添加抗生素,这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动物营养与保健,调整饲料营养设计,选用新型绿色添加剂产品。”刘宗平说。

而提高养殖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改善养殖环境、建设“替抗”方案等,是降低饲料“禁抗”后对养殖业的影响,为人们提供质量好又安全的绿色食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最有效途径。

1、发展科学的养殖技术

不得不说,畜禽养殖是一门技术活!例如:养羊需要抓好秋膘及时配种;养鸡需要强制换羽并进行整群;养猪需要紧抓疫病防控等等。

科学养殖及关键在于(可能不全面,希望您的补充和指导!):

(1)科学选址

适合养殖的场址,能让养殖事半功倍!既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又便于养殖粪污处理、养殖产成品销售!

(2)改进饲料配方及加工方法

畜禽只有吃的好、吃的健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育肥效益、降低畜禽发病率等。

现阶段,国内主推的秸秆饲料广受追捧。究其原因,大家看看本号以往的文章便可得到答案!(微生物发酵秸秆饲料)

(3)优化养殖环境

许多的畜禽常见病都是因为养殖过程中的温度、湿度、风、光照、空气质量等因素导致的。例如:低温过低导致的雏鸡拉稀;

(4)科学管理养殖密度和周期

养殖密度是一定养殖空间内所能容纳的生物量的红线范围。超过这个限度,则养殖效益和投资成本成负相关!

(5)运用有效的生物调控技术

养殖环境绿化、物种多样化等,是近些年逐渐发展起来的有效的生物调控技术,是基于生态系统的调控机理应用和发展的。我们在常规的养殖和种植过程中可以多多关注这些方面的研究和发现,及时更新自己的养殖技术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养殖户朋友的养殖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同时,根据一定区域内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当的建立完整的养殖制度。让养殖效益提升和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

2020年的一场疫情打乱了我们的步伐,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创造更多可能的开始!

无抗饲料时代的到来,必定是绿色养殖、绿色农业发展的最好助力!

4. 我想生态养殖需要学习哪方面知识

可以在生态养殖技术网站学习一些相关的生态养殖技术。同时多查看养殖方面的书籍,包括《家禽学》、《畜牧生态学/环境学》、《禽病学》、《动物营养学》等。

生态养殖简称ECO,ECO是Eco-breeding的缩写,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是利用无污染的水域如湖泊、水库、江河及天然饵料,或者运用生态技术措施,改善养殖水质和生态环境,按照特定的养殖模式进行增殖、养殖,投放无公害饲料,也不施肥、洒药,目标是生产出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生态养殖的畜禽产品因其品质高、口感好而备受消费者欢迎,产品供不应求。

5.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控制技术及要点有哪些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是否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场是否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清粪有3种方式:干清粪、水冲粪、垫草垫料)不得在禁养区建设养殖项目,禁养区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畜禽养殖场是否设置专门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贮存设施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贮存设施是否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防淋湿措施。贮存设施是否采取围堰等防溢流措施。粪便储区与居民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距离是否达到卫生防护距离,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恶臭措施。畜禽废弃物是否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3种畜禽粪便处理:直接农业利用(还田、水产养殖、种食用菌)、生产有机肥、生产沼气。利用畜禽粪便、废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还田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是否进行处理与处置,禽畜尸体处理可采用焚烧炉焚烧或安全填埋井进行焚烧和填埋。畜禽养殖场是否设置专门的废水贮存设施。贮存设施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及防溢流等措施。是否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有排污口及自动监控装置建设情况,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种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方式:直接农业利用(还田、水产养殖)、厌氧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这是在环保方面养殖业需要注意的点。

6. 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7. 环保培训内容有哪些

1、环境保护: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护和发展生态平稳,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3、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体后,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

4、噪声:从物理学观点来看,噪声是指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从生物学观点来看,只要使人烦躁的不受人欢迎的声音都可看作是噪声。

5、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6、清洁生产:指即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使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采用清洁的能源、少废或无废的清洁生产过程以及对环境无害的清洁产品。

8. 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 畜禽养殖场要注意环境卫生有哪些

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水质污染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地下水。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
畜禽粪便是规模养殖场重要的污染源,畜禽粪便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养殖场所的卫生,更重要的是由于大量蚊蝇孳生,病原体的扩散,往往导致疫病发生率上升。因此,畜禽粪便的处理是畜禽健康养殖十分重要的一环。
解决粪便的污染:
(1)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建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化粪池沉淀池等设施,圈舍内设置有处理畜禽粪污、排污的通道和设施
。(2)要对养殖规模较小的养殖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行“三改”有效解决畜禽粪便的污染。对于无“三改”条件的养殖户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堆积处,以便对畜禽粪便进行堆积发酵,以杀灭粪便中的细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病原体,以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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