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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10 08:42:52

❶ 非学历教育培训资质怎么办理,办理条件,办理流程

一、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

1 办学资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培训机构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按照性质不同,办学资质区别如下:(各地区具体要求不同,仅以北京为例)
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
其中,《促进法》中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定义如下:
由于培训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机构,因此这里会着重讲营利性机构的证件办理。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当地教育局申办《办学许可证》,大部分地区还需要办理《办学消防合格证》。
2 申办前置条件
前置条件以当地省市下发的文件为准,这里以重庆市为例,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可以看到具体要求包括:
具体省市的前置条件要求不同,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去当地教育局进行咨询。
3 申办资质证件流程
当机构满足了前置条件,确定了机构性质,下一步就是进行申办了。
1.确认办学指标:
有些地区的办学指标是限额的,首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有指标的情况下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然后去街道办盖章,与教育局相关人员现场看场地,通过场地初审再进行下一步;
2.寻找场地:
已有场地的按照规定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即可,没有场地的则需要另找场地;不管是已有场地还是没有场地,除了前置条件外,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性质:综合或办公;
2、楼层要求:早教、幼教机构要求3层及3层以下;具体科目楼层要求,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3、消防要求:有些地区要求场地配有双向通道、前后门等;
4、场地装修要求:建议让消防队推荐消防公司做消防装修,消防验收建议外包。
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地区域公示为准。
3.名称预审核准:
场地ok 之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营利性质的机构去工商局申请,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去民政局申请办理。
提交相关文件在教育局备案之后,会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需要注意的是《筹办申请同意书》不是《办学许可证》,这个时候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4.营利性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一般来说,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具体要求以当地为准):
1.办理条件: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3.需交的材料:(以北京为例,具体的可在官网上进行咨询或去当地咨询)
营业执照可以自己去办,也可以找黄牛代办,黄牛常年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熟悉流程,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节省时间,缺点是价格稍高,依照自己的情况进行。
5.办理办学消防许可证: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很多地方申办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供《办学消防许可证》,同时也是所有资质办理中最难的一部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消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大概流程如下:
到当地消防办事大厅咨询和领取准备相关材料,备好材料参加备案抽查;没有抽中的话进入装修报审流程准备装修,抽中就需要办理手续并等待参谋员现场考察;考察通过后开始装修,竣工后进入验收阶段;提交所需材料等待审批;审批过后会给出书面消防合格证书,不合格会给出书面整改意见。
这个按照相关文件进行执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办学消防许可证可以外包,时间比自己办理要快,省去了到处盖章、买消防材料、无限次整改的问题,网上这种机构较多。
6.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注意事项:
1.各地区具体要求不一样,一定要详细咨询;
2.教师证、会计证,可以外借或挂靠,这个不影响最后校区的运营;
3.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单位提交以上所有资料,通过审核后会下发办学许可证(未通过会书面说明原因),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7、时间节点:
1.名称预核准办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有效期为6个月。
2.消防备案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
3.消防正式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4.办学筹设申请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有效期为3年。
5.办学正式递交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6.等待审批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办学;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全程下来,预计3--6个月。
二、办理办学资质的攻略
攻略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学消防许可证可以找公司代办,优点是快且省事,缺点是报价略高,建议咨询后对比选择。
攻略二
办学许可证是目前"最官方"的合法资质,为了更长久的发展,还是要多留意相关政策,有机会就还是去办。没有办学许可证,在现在的大环境下,一旦被“大联查”或恶意举报,后果很严重。
攻略三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筹设申请同意书不等于办学资质,这时候办学被举报违法办学会很麻烦;街道办,街道派出所,本地消防大队,教育局会轮流找谈话,且一定程度会影响审批进度。
攻略四
各地教育局对于场地、楼层要求、消防相关规定的硬性要求不统一,具体要事先咨询教育局及相关部门。需要申请的资料事先全部准备齐全,让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统一查看一遍,勤咨询,要耐心。
攻略五
在初期选择场地租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
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居民和工业原则上不可以变更(工业用地变更代价最大)土地性质,具体资料可以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
另外要特别注意: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攻略六
无证被举报,一般情况下会由街道办、本地派出所、消防大队、教育局约谈处理。
如果是消防被举报,消防大队会派人过来拍照取证,并要求举办人限期内到消防大队报道,核对事实,录口供,并接受处罚,注意态度要好;
如果是三无被举报(无《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无《办学许可证》、无《消防许可证》),基本直接关停,侥幸没有被关停,抓紧时间去办;
如果只是没有办学许可证,目前一般会要求遣散学员补办整改,再次被查到就有可能拘留罚款;
被举报后,可能会要求创办人接受处罚,请立刻咨询相关律师。
攻略七
正在办班的培训学校,如果要补办办学许可证,是不是要关门停止招生再办呢?
答:以注册地址,注册名称为准的法定主体停止任何办学相关活动。意思有两点:
① 停止办学,取得办学许可再营业;
② 可以去外边借个场地继续,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资质,正式证书下来之前游击战也是可以的,但会影响家长对学校信用度。

❷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相关问题

你说的是办学许可证。 其实,很多大的培训机构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校,在一部分城市版是没有拿到权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局审批需要一个过程,似乎有点慢,需要你满足很多条件。 一般公司是这么干的,先注册一个咨询公司,再慢慢申请办学资格证。这个过程中实际是在办学的。当然,这是违法的。 具体怎么做,你自己定,最好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❸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有哪些希望有量化评分表!

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

1、 举办者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

2、 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必须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

二、董事会或理事会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三、办学场地

1、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

2、建筑面积:培训中心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培训学校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属于租赁场所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四、经费要求

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培训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五、教学设施

有3间以上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教室、办公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不少于3万元,并有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六、师资条件

1、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并具备中专以上学 历(或中级职务职称),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学历要求。

3、会计:具有中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专兼职均可)。

4、备有教职工花名册。

七、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2人。

申办所需材 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除外),举办者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等。

2、办学申请登记表

到教育局成教科领取《福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请登记表》,使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一式三份。

3、办学人员证件

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章程(章程范本由教育局成教科提供)

章程一式四份(附软盘)。

5、办学场所材料

(1)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2)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

(3)学校平面图。

6、设备清单

标明单价和总价值(附上相关证明或发票)。

7、资金证明

(1)培训中心提供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培训学校提供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的办学经费的验资报告;

(2)其它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8、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材料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7)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9、捐赠协议

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一、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相关材料,领取由教育局提供的《福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详细填写表内所有内容。

二、连江县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现场察看、查阅筹设相关材料)并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三、举办者向教育局报送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四、连江县教育局组织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成员对申办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并向连江县民办学校审批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五、对符合办学要求、安全条件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设立,按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举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一个月内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办理时限
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❹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❺ 贵州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看能不能拿国家认可的证啊。举个栗子:销专售技属巧培训——只培训技能无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交税3%会计——掌握技能和会计证书——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常税率望采纳

❻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办法全文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符合《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社〔2008〕2 号)的文件要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由申办者向拟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申请举办涉及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培训机构,须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教学设备设施的购置证明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教师和管理人员需签定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是公职人员的,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所在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样式、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招生及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及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收费、退费规定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定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并由合并后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合并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者董事会(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五月一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❼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天津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天津市教委下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申请、监督管理、变更与终止等方面做了规定。

❽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本科毕业证,国家承认吗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本科毕业证是社会认可的,国家并不承认。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教学内容,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

(8)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扩展阅读:

一、文凭性质

目前我国的学历证书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国民教育系列和非国民系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民系列是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里的教育系列,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国家承认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夜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等;非国民教育系列指民办非学历教育类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向学生颁发的证书。

二、意义

文凭仅能证明一个人的一段学习经历,只能代表人受教育的“有限的”知识范围,不能够代表人的知识能力,不能证明人的全方面的能力和将来的发展潜力。

文凭不能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的唯一标准,只能作为是找工作的一个敲门砖,而高的文凭也有找不到工作的人,再低的文凭也有能找到高薪工作的人。

学历高,学习时间长,学习的内容就多而深;学历低,学习的主动性就在个人了。相比较而言,学历高的人,大都比学历低的人知识范围广一些。

一个人如果能确保每天都在学习知识,而且学得是有实用价值的知识,那么没有文凭,也一样可以有好的知识能力;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人的全面能力就会提升,各方面的发展也就会比较顺利。

❾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六条 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长寿等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❿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0)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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