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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09 11:14:43

A.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综治委〔2009〕25号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部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会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见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综治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
2、部门联动原则。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
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
二、运行机制
(一)源头预防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加强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使服刑在教人员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监狱和劳教所应当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出监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困难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充分发挥文化载体的引领和教育作用,丰富文化教育内容,满足不同文化层次服刑在教人员的需要。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干预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危机,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
(二)信息互通机制。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信息专用网和全省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出监(所)评估情况以及安置帮教建议,通过专用网提供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被送达机关应在7日内反馈回执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月应当将被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由当地安置帮教部门通过信息网反馈到刑释解教人员原服刑劳教的监狱和劳教所。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交接、接纳、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回归社会有再犯罪高风险人员的管控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协助民政部门公益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救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扶助。
(三)人员交接机制。安置帮教部门接到罪犯劳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基层乡镇、街办或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接回。负责接回的亲属或工作人员应带刑释解教人员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派人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并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文、人员交接工作,逐人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应当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派出所应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由会同当地司法所落实管控措施。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人员在监(所)外执行期间,当地公安派出所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会同安置帮教办公室查清情况,摸清去向,减少漏管失控。
(四)社会帮教机制。县级以上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定期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活动,向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介绍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与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共同建立帮教队伍,发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并针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帮教管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摸清服刑在教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对生活、就学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并协调基层教育、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五)过渡安置机制。县(市、区)都要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实体或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综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资、划拨土地的办法,在省会城市、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纳入“五保”范围。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期满后,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新就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政府要及时落实责任田或责任山,并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七)就业帮扶机制。省司法厅要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年初根据当年三个月内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数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省财政统筹按规定安排培训补贴资金。监狱、劳教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司狱教字[2009]36号)的要求,组织三个月内刑释解教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刑释解教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核定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按照赣府发〔2009〕5号、南银发〔2008〕212号、赣人社发〔2009〕3号文件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可制定特殊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
(八)动态管理机制。安置帮教部门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门档案,定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稳控帮教工作;建立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考核奖惩机制。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倒查,并视情建议同级综治委给予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
三、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刑释解教人员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身份的再核实,最大限度减少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员。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台帐,掌握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帮教、安置等工作情况,掌握和统计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组织基层帮教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面对面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帮教组织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责任人和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因故意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全部纳入重点人口列管。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倾向以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管控责任落实到人;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长期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积极协助监所核实甄别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及时向安置帮教部门反馈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监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失业登记工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扶助“三无”人员就业。要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优先安置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发动社区群众尤其是社区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扶。
财政部门要将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设施配备、业务开支、重点人员衔接等经费,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减免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
人民银行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促进就业的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的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共青团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活动,提供法制宣传、心理咨询、困难帮扶。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励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见习。
妇联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普法、心理及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增强家庭成员懂法守法意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使更多家庭实现无毒品、无暴力、无犯罪的“平安家庭”创建目标。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落实领导、部门、社会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发现和解决问题,培育先进典型,总结鲜活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既积极主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又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大力宣传改过自新、依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199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1999年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200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省九部门《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有关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B.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政策

根据《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第二条犯人刑期已经满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给以收留安置就业:

1、自愿留队就业、而为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

2、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3、在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期满了以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的。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1、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2、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

3、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部分土地,组织集体生产,建立新村。

第八条工厂、矿山、企业、工程队和生产规模较小的劳动改造单位,在犯人刑期已经满了以后,除了按照第五条两款所规定的办法在本单位处理外,如还有无法处理的,由省、市或中央劳动改造机关统一调到被指定的其他劳动改造生产单位或新村安置。

(2)刑满释放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权利

1、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2、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3、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

4、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它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5、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6、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乡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7、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歧视刑释解教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C. 刑满释放人员主要帮教方式有哪些

一、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1、接收监狱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2、引导、扶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3、参与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4、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好预防措施,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D. 哪些国家在残疾人旅游的有好的例子

美国: 社会对残疾人的重视程度超乎想象。 每栋建筑物必须有供残疾人乘坐的轮椅的专用门, 停车场里最好的位置必须留给轮椅, 超市和各种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残疾人专用车, 卫生间必须配备专用设备,政府还有专门的机构照顾残疾人, 残疾人行动不便,如果他们有困难, 可以直接给这个部门打电话求助,朋友举个例子,残疾人想洗澡了, 可是行动不便,打电话求助,这个部门就会派人上门,帮他洗完澡, 收拾利索后再离开。刚来美国那阵,我经常乘坐公共汽车, 每个公共汽车的车门都有一个专用电动平台,如果有残疾人上下车, 这个平台自动伸出,载着轮椅进出,车上还有残疾人专用车位。 所有的乘客都耐心的等待,没有显示出一丝一豪的不耐心。 英国: 很重视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创业工作。针对刑满释放人员、 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性,专门实施了相应的培训计划。 新起点计划:该计划于2006年启动, 是专门针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劳动力市场前开展的培训项目。 培训内容包括软性技能(如有效地披露个人犯罪记录、生活技能、 管理钱财的能力以及IT技能等)和与工作有关的技能(如找工作、 写简历、面试技巧、推销自己的技巧、稳定工作的技能等)。 培训时间不超过26周,每周不超过16个小时。 项目可为他们联系见习场所, 使之在开始正式工作前有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并可提供短期有认证的培训课程,以进一步提升其就业的竞争力。 迄今,该计划已累计培训了175个学员。 在实施专门培训计划的同时, 英国还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如布里斯托市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网在英国发展信托基金的支持下, 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寻找住房、求职、解决家庭问题等方面的帮助, 受到社区的认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欢迎。 准备出发项目:是英国一个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慈善、 公益服务的机构--"容纳济世"(LEONARD CHESHIRE), 针对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开办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项目。 项目资金来自英国巴克利银行,3年共投入260万英镑。 项目在英国的27个城镇和乡村实施。目标是在3年内, 为150个残疾人提供服务,其中, 帮助600人成功创办企业并持续发展, 对其他未能成功开业的残疾人,也要获得新知识、新技能、新体验, 并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权利。项目的内容是: 采用个性化的培训方案,对残疾人提供创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 配有"导师"(大哥)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导师" 全部是来自巴克利银行的职员, 为残疾人创业者免费提供金融知识指导,帮助申请贷款, 帮助残疾人对创业活动进行规划,制定市场营销策略, 并记录其创业的全过程。目前,英国"容纳济世" 已与中国残联签定相关合作协议,共同推动残疾人服务工作。 新加坡: 建设局制定了一项联合行动计划, 使多个政府部门共同打造无障碍环境。根据该计划, 新建的商业大厦与相邻的商业大厦之间必须设有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设 施,新建的住宅须拥有一间无障碍厕所。所谓“无障碍厕所”, 就是通向厕所的过道的宽度, 厕所门口的宽度和厕所本身的大小必须适合轮椅进出;装修时, 厕所内须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 马桶和洗手盆的高度也必须符合坐轮椅者使用。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还计划在5年内对所有的居民区进行无障碍环境改 造,并在2014年前完成对所有普通居民楼电梯的翻修。 新加坡国家公园局则决定今后在修建和改建公园时也将设置无障碍设 施。 残疾人和志愿者福利团体对政府打造无障碍环境的行动计划表示欢迎 。不过,一些残疾人指出,居民楼前的台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否则使用轮椅的残疾人还是无法离开住家享受户外的无障碍环境。 也有人指出,打造无障碍社会不能只是修建设施而已, 还牵涉到如何提供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的生活体验, 例如残疾儿童也希望能够玩滑梯、荡秋千。 由于这些设施的设计和设置目前还有难度, 新加坡政府实现无障碍居住环境的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 印度: 作出了果断的政治决定,采取了切实可行的行动, 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但多数残疾人的处境仍然很困难。不可否认, 残疾人是歧视、边际化和多种剥夺的受害者。 他们的状况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无声的紧急状况”, 因为他们无法参与社会和主流活动。 日本: 第一,残疾人不会在社会上受到歧视;第二, 残疾人享受着相当的社会福利。 这两点大概就能基本解释为什么那些“眼睛不怎么太‘不自由’” 的日本人从不在大街上忌讳自己有那么一点“眼睛‘不自由’” 这一现象了吧。 无可否认,日本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是相对较高的。五月“黄金周”( 日本不过我们的“五一国际劳动节”, 但是恰好在五月的第一个星期有好几个国定假日) 的时候曾到距离东京不算太远的镰仓观光。 镰仓有几座颇有年头的寺庙,闻名日本全国的“镰仓大佛” 也在其境内,因此是不折不扣的旅游名胜地。 和国内黄金周期间的风景区一样, 当时镰仓大街小巷的人口密度也是十分惊人的。但是更为惊人的是, 游客当中有好些坐着轮椅的“行动不自由者”。 他们有的是由家人推着轮椅,有的是自己操控轮椅。 香港: 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将投入3000万港元推行一揽子措施, 以帮助残疾人士融入社会。 这笔拨款是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案的承诺作出的,其具体用途包括: 1400万港元用来加强现有的社区支援服务, 1000万港元用作筹组社区照顾及支援网络的先导计划, 另外600万港元则用来支援自助组织。 香港目前共有15个残疾人士社交及康乐中心、 10个残疾人士家长资源中心、 20个健乐会和5个精神病康复者训练及活动中心。 台湾: 根据台湾人力银行调查,台湾有5成5的企业不用身心障碍人士, 近2成百人以上单位则是宁可被罚钱也不用身障者。 身心障碍者对台当局照顾弱势的政策打了一个不及格的分数—— 57分。在这样的歧视环境下,高达6成的受访者表示很想自杀! 根据调查显示,身心障碍者失业率比一般人高出3倍, 薪资更比一般人低1万6千元。但是近几年大环境不景气, 身心障碍者被迫出来负担家计的比重增加6个百分点。 但是身心障碍者的劳动机会只有3成,失业率则从2000年的5% 快速恶化到今年的14.16%。 大环境对身心障碍者的确不友善,6成3的受访者表示, 在求职过程中遭到歧视跟不公平的对待。而所谓的歧视, 一半左右的受访者表示,就是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 这些弱势中的弱势包括“心智障碍”、“脑性麻痹”跟“自闭症”, 企业雇用的意愿更加不高。在那些拥有工作的身心障碍者中, 有2成2表示,曾经在职场中被不公平对待, 近4成受访者表示难升迁、3成表示调薪难、 还有2成遭到言语讥笑或羞辱、1成6则有被排挤的经验。

希望采纳

E. 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帮教措施

法律分析:把好接茬关。做到“五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随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其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家庭状况作了详细的记录,为今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准备了资料;二是及时家访,释解人员回家后,村(居)帮教领导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签订帮教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五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F. 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办法

(一)人员接受制度

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G. 社区对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学习内容有哪些技巧

1、发给一定的安家费、安置费;2、没有住所的给予安排临时住所;3、没有得到相对稳定的工作安排之前,给予享受低保待遇;4、联系安排就业;5、定期给予爱心关怀。

H.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政策

刑满释放人员干个体可免税三年等等,具体如下。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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