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的第四章 关键工程和行动计划
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为主导,引导带动信息、融资、担保、技术、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对外合作等专业服务,促进服务领域和对中小企业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制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服务体系建设水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基础上,认定和培育一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强示范平台管理,发挥示范效应。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
实施“十二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投资,在具备条件的省级地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主要城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为“窗口”,通过在线服务、呼叫服务等便捷服务通道,开放式服务大厅、虚拟服务与实体服务协同,专业服务队伍支撑,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到、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到“十二五”末,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技术升级,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完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普及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开展专题培训,为中小企业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开展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以及专利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支持建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以及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等行业,重点支持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节能减排、再循环和安全生产等技术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为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支撑。
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专校院、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进行联合创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放研发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和技术服务。畅通产学研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产业化;建立产学研联盟、合作基地,加快产业技术升级。
加强质量和标准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质量承诺活动,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质量诚信自律水平。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指导,为中小企业提升品牌价值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遵照“政府倡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原则,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核心业务环节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提高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强分类指导,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以及物流配送信息化;开展生产装备数字化改造,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普及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信息系统一体化,提升管理和决策水平。支持和指导中小企业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和促进企业信息化应用。推进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工作。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信息化供应商和服务商运用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等技术,开发适合中小企业应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建设面向区域、行业中小企业的研发、管理、电子商务、电子签名与认证、信用融资等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筹资融资提供支撑。培育示范企业,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绩效评估,宣传推广典型企业的经验。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统一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名称、域名和标识,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信息网络体系。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创新信息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与质量,扩大服务广度和深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和带动更多优质服务资源参与中小企业信息服务。鼓励行业网站发展。 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新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立和发展,扩大就业。
培育创业主体。加强创业宣传和创业教育,激发创业热情。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发展。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等准入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创业者和初创办的小企业进入创业园区集聚发展。
强化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素质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创业环境,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经营和管理必备知识,掌握申办各类经济组织的方法,增强创业能力。采取知识讲座、案例教学、经验交流、实际演练等多种培训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深化创业服务。依托现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指导与策划,以及登记注册、会计(税务)、劳保、外贸、法律等代理服务。鼓励服务机构提升创业服务能力,深入“园区(基地)、社区、校区”开展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创业者和初创企业困难。鼓励市、区(县)、街道(乡镇)组织开展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设立服务热线,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和场地,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利用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300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创业场地和服务设备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建立和健全创业辅导服务队伍。通过定期举办创业辅导师培训,形成一支专业创业辅导服务队伍;通过建立专家选聘制度,鼓励有创业经验、熟悉创业政策、热心创业服务的优秀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专业人士参加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高素质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贯彻落实国家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辅导服务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组织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以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
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和管理创新。督促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质量、计量、节能、安全、用工等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
推广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经验。鼓励中小企业及时总结管理创新经验,积极参与全国、地方以及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活动。加强管理创新成果推广,通过标杆示范,推动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大力引进智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
鼓励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管理。重点支持一批专业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的管理咨询机构。培育一批管理咨询队伍和管理咨询师。
强化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启动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准则与资本经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品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专栏2】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
每年完成约50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任务。依托高等学校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培训教育基地。
1“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计划。每年1000名中小企业家,培训周期为1年。培养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经营能力,在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2“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骨干人才”培训计划。每年10000名中小企业家及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周期为3个月。培养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等专业知识,能够引领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骨干人才。
3“中小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0万人。培训形式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培养业务能力突出、职业素养高、具备现代管理理念的中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整体素质。
4“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远程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5万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远程网络、电视媒体、移动互联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知识普及培训。
5创业培训计划。每年培训5万人,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为初创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创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家精神等培训。 完善商贸布局规划,培育商业中心,发展专业市场,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加快改造传统商贸,鼓励集约经营,为中小企业货畅其流创造条件。推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农村消费品市场的连锁化配送,引导中小企业针对农村市场特点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内贸信用险拓展内贸市场,规避市场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大企业市场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营造和谐市场环境。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搭建中小企业网络交易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市场开拓成本。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合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品牌展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鼓励减免中小企业参展展位费。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等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各类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建立原材料基地、加工制造基地、研发设计基地和营销渠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提供应对反补贴、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小企业进出口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避免恶性竞争和贸易纠纷。降低中小企业海外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坚持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和引进智力相结合。发挥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已建立的政策对话机制作用,深化中韩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对接、中德培训、中法工业设计、中意梦德林基金等方面的务实合作。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新途径和新机制,加强与国外政府、国际机构和中小企业组织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及政策对话。
② 本人准备创业 求北京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发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决策部署,实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推进产业集聚等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等。
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今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前启动,分批申报,分批下达。第一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与中小企业相关的项目、扩大创业就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调整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为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行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自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4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2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8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四)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8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二)2008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5: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③ 展会补贴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④ 对于担保公司,北京有什么扶持政策有哪些税收优惠工信部有哪些相应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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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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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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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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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l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⑤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申报过程中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工信部门。
(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详情请查阅《国家资助项目申报与融资研究》
⑥ 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什么待遇
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6)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培训扩展阅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⑦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的权威解读
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以下简称“成长规划”)颁布实施之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编制成长规划?
答: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安排专节论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转变中小企业发展方式;与此相关,还再次强调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也提出了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专精特新”发展水平的任务和要求。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国际国内经济巨大变革带来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一方面,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发展领域不断拓宽、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不断加强,另一方面,结构调整任务重压力大、生产经营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等制约增强、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发展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势在必行。编制成长规划既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的要求,也是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问:编制实施成长规划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一是承前启后,丰富内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2006年,经国务院同意,召开全国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进行了全面部署。五年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逐步成为各地区、各部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面重要旗帜,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此前我国国家层面上没有实施过中小企业专项规划,成长规划从名称到内容上考虑“十一五”中小企业工作基础,提出继续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按照“十二五”经济发展新形势以及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的主题主线要求,深化了“成长”内涵。成长规划提出,“十二五”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重点在“优”字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成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做强做优、做久做多的成长目标。
第二,综合着眼,工业着手。我部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宏观指导职能。成长规划需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体现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给全社会以鼓舞。因此,成长规划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等力求体现全局高度和综合要求。但考虑到中小企业覆盖全部三次产业,涉及部门众多,为突出重点,与其它规划相互衔接和补充,成长规划的关键工程和重点工作则主要立足于需要重点开展或重点协调的工作,侧重体现工业以及部分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这样既体现我部的牵头部门作用,又统筹了部门关系,提高了可操作性。
第三,兼顾“质”“量”,保障就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既要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又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因此,在突出强调成长质量和效益的情况下,成长规划也体现了数量增长的要求。如:指导思想中提出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将进一步增强创业创新活力和吸纳就业能力列入五项主要任务,提出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并多处明确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
问:“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提出了哪些目标?
答:成长规划提出,“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目标是: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预期目标是:数量方面,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年均增长8%,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户数年均增长6%。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8%;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产业结构方面,中小企业在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比重持续提高,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生态环保、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耗水量达到全国工业平均水平,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约束性要求。信息化应用方面,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的比例达到45%,电子商务应用比例达到40%;人员素质方面,培训各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50万人次。
问:对于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要坚持科学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也要体现中小企业发展的自身特点,更加注重外部环境营造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于以上考虑,成长规划提出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环境,改善服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成长规划还有针对性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就业优先。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促进新企业的创办与发展。二是坚持内涵发展。以优化结构为主攻方向,重点推进分布结构、规模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中小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形成有利于创新的体制和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氛围和文化。三是坚持“专精特新”。将“专精特新”作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问: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有哪些主要任务?
答:努力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中心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增强创业创新活力和吸纳就业能力。把发展市场主体作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落实并完善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服务,切实放宽市场准入。坚持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二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坚持把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作为提高成长质量的主攻方向,力争到“十二五”末取得重大进展。对于优化产业分布结构、规模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加快淘汰落后小企业等提出了比较明确的领域和努力方向。
三是进一步提高“专精特新”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坚持把走“专精特新”之路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把集聚发展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着力点,建立起企业间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努力形成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四是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把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升企业整体素质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基础。除政策引导以外,更多地是对企业自身提出要求。
五是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坚持把完善服务体系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保障,力争到“十二五”末中小企业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制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
问:准备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实施成长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答:为实现成长规划目标和任务,提高中小企业成长质量和效益,成长规划提出实施两个关键工程和四个行动计划。
一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加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所属重点城市、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用五年时间,在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培育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是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开展“专利服务中小企业”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支持建立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强质量和标准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质量承诺活动,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指导,为中小企业提升品牌价值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按照“政府倡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原则,加快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核心业务环节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重点是: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中小企业生产装备、经营管理和决策环节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息化服务平台,重点建设面向区域、行业中小企业的研发、管理、电子商务、电子签名与认证、信用融资等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培育示范企业,宣传推广典型企业经验;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完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整合和带动更多优质服务资源参与中小企业信息服务。
四是创办小企业计划。明确“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重点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培训、深化创业服务、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立和健全创业辅导服务队伍,以及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辅导服务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五是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和管理创新,努力提高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水平。推广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经验,通过标杆示范,推动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管理。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启动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专项,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素质。
六是中小企业市场拓展计划。发展专业市场,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推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内贸信用险拓展内贸市场。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等政策。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各类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并购,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中小企业进出口经营秩序。务实推进中小企业国际经贸交流和合作。
问:实施成长规划需要哪些条件保障?
答: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融资支持、强化公共服务、搞好统计监测五个方面的内容。
加强组织领导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政策协调;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各项工作,推进规划任务的落实;三是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完善政策措施的重点:一是全面落实和完善现有政策措施的同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新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工作重心将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此外,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惠及更多小企业。
加强融资支持方面,一是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二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三是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四是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发展创业板市场。探索发展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债券融资等创新产品。
强化公共服务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
搞好统计监测方面,一是要按照今年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二是要及时、准确地把握中小企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形势分析水平。
⑧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有哪些补贴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
1、支小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2、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业:财政部、文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小微文化企业的新的支持政策,将涉及市场准入、减轻税赋、信贷支持等方面。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业贷款: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
6、缓解融资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和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8)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培训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⑨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各项具体促进措施
国家对中小企业采取鼓励加扶持的政策。(一)优化法律和政策环境。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45条,规范了各级政府职能,以此为标志,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创业、技术、财税支持等八个方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非公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务院文件,核心就是推进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简称国发36号文件),国发36号文件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振信心,使中小企业率先企稳回升起到积极作用。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简称民间投资36条),对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明确意见。2011年,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关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政策的批示”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历时一年半的时间,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2年4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国发14号文件)。国发14号文件是首次针对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政策意见,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上发生了转变,政策更加注重环境,更加注重服务,更加注重普惠,更加注重小微企业,更加注重民生,政策取向是雪中送炭、添柴续火,而不是锦上添花。国发14号文件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小微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应对挑战、提振信心、提升竞争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截止2018年底,中央各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已达77个,全国29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实施意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安排各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由最初的10亿元增至2013年的150亿元。各地方政府也安排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约315亿元。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财政支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据财政部数据反映,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额已超过40%。(三)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更具有普遍意义,是最公平和易于操作的。近些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全年减轻企业税赋约1200亿元,受惠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惠及600万户小微企业,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从2009年提出的3万元,2012年提高到6万元,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调整提高到10万元,扩大了企业的受惠面。连续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从2013年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年检费、绿化费等63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2012年以来,有关部门累计取消和免征3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近300亿元。(五)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2013年7月,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特别是金融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3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7万亿元,同比增长16.3%,增速比上年末高2.1个百分点,比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速高3.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8亿元担保专项资金,支持816家担保机构为15.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服务,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8776亿元。对符合条件的32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截至2013年底,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共上市1056家企业,首发融资7103亿元。“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已有649家企业挂牌。(六)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一是2013年,我部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开发生产一批“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二是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共9部门印发了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三是去年以来,我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开展了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工作。四是已连续9年持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中小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引导信息化服务商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去年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培训达1500万人次。五是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国家示范平台认定为重点,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2011年,我部与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保障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培育服务队伍、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服务机制和加强措施保障等方面的意见。2011年起,我部分三批共认定了412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十二五”期间,将培育认定500家国家示范平台。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9亿元支持26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启动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带动服务资源2.8万家,年服务中小企业124万家。推动地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省级认定了1700多家示范平台,1600多家小企业创业基地。2012年,我部还会同工商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47号),从便捷市场主体准入、优化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促进集聚发展、营造创业兴业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14条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兴业。大力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完成对50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1000名领军人才的培训。(八)推动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积极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搭建平台,我部和广东省等6部1省每年9月份在广州举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目前已成功举办10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已举办了七届。启动实施中德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园,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建立了与美国、韩国、日本、欧盟、中东欧、阿盟等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
⑩ 厦门中小企业信息化补助政策是怎么样的
工信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8月26日工信厅企业【2009】1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4]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助标准 (一)培训服务 1、培训内容:中央政策(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十大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行业发展及市场变化应对策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创业知识和技能,工商管理知识等。 2、培训对象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兼顾创业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3、培训方式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培训人数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800人,其它省(直辖市)不超过600人,计划单列市不超过300人。 4、培训服务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的地方培训机构,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机构承担。网络远程培训、清华大学举办中小企业经营者MBA一年期培训班,由我部(中小企业司)统筹安排。 5、培训服务资助标准。培训服务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费用。地方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学员的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中央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学员的食宿费原则上不予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同一项培训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该市区内学员的住宿费不予补助。 (二)创业服务 创业服务支持重点:一是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二是对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创办未满三年的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创业服务项目的机构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创业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三)信用服务 信用服务支持重点:一是支持省级中心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数据更新、管理系统维护;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宣传推介等诚信活动。信用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 (四)管理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支持重点:一是轻工、纺织等十大振兴行业中小企业的基础管理、战略管理等咨询服务;二是产业集群的发展战略规划咨询服务。2009年支持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新疆、大连、宁波等地区开展上述管理咨询服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申请管理咨询补助项目不超过5项。 管理咨询服务按管理咨询合同金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不超过服务机构实际收费额。 (五)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支持重点:一是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二是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的大学生网上招聘、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网上宣传、中小企业信息采编等活动;三是支持中德、中韩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信息服务。承担省级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工作的信息服务机构,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限定1个),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信息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开展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业务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资助申请报告,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部(文件一式六份,各项服务业务所附项目资料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中央所属单位于10月10日前向我部提交资助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同时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各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3、4、5、6、7)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此外,培训项目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三)注意事项 1、各地方所属单位和中央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多项服务业务的,应在同一个资助申请报告中提出,文件后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表式参照附件2)。 2、自编专项补助资金名称、分散上报各项服务业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务,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超出支持范围的服务业务,不予补助。本年度已经得到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联系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化的,请将新联系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电话、传真号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9月20日前传真至我部中(小企业司政策规划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岩琴010-68205310,胡阳辉010-68205311,传真:010-68205307。 (三)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