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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05 22:23:46

1. 论述题 以某一工作岗位为例设计针对该岗位人员进行培训的方案

培训计划就是你想进行哪些方面的培训,想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然后分解培训目标。就是分为几个阶段,每次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达到培训目标。也就是培训计划可分为:
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方法、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费用预算
如果培训少量员工:
一、项目背景
二、培训目标
三、采用的培训方法(为何是合理的方法?具体介绍课程大纲、讲师介绍、其它配套教学方法等)
四、培训效果考核(满意度、考试、其它考核指标和方法)
五、预期投入(预算、人员安排、培训时间)
六、培训安排(时间、时长、地点、场地、人员、考核制度、管理方法、负责人等)

2. 妇幼保健院是做什么的

妇幼保健院是医院,里面的工作人员是医生。

妇幼保健院是建在市区或者县城内的集妇幼保健、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医院,旨在为了妇女儿童的医疗服务。分为三个级别:省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院有不同的职责。

妇女儿童健康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妇女儿童健康指标不仅是国际上公认最基础的健康指标,更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中国妇幼医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妇幼保健机构有3144家,较2012年增加了100家;床位数17.55万张,同比增加了1.39万张。

(2)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省级妇幼保健院是国家高层次的妇幼卫生专业机构。

它可以提供全面、系统、高质量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技术、医疗护理、监测监护等保健服务。

2、全面掌握全省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主要的健康问题、常见疾病和妇女儿童群体的多发性疾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主要致死原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出生人口质量及影响妇女儿童群体健康的主要生物、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的妇幼保健规划和支持性规划。

省级妇幼保健院作为业务的牵头单位参与规划的具体实施。

3、负责全省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信息统计、健康教育、培训、科研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具体业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对市地级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审评,定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

4、掌握全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数量、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职人员及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培训妇幼保健短缺专科人才,以满足保健工作的重要。

5、能承担本科室研究生及妇幼卫生中高级人才的进修培养任务。

6、能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和进行国际合作;针对本省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重点疾病,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并负责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7、接受下级妇幼保健院的会诊、转诊,坚持双向转诊制度。

为市地县妇幼保健院提供有关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围产期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8、负责服务、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人口出生质量、各项妇幼卫生工作指标及妇幼卫生资源转入等数据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

负责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开展防治工作,承担国家检测室的监测任务。

9、执行省级妇幼保健院建筑、装备标准。

3. 我要一篇妇产科工作总结和09年工作计划急急急!请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多次被评为县、市、省级先进工作者。

在分管业务工作期间,积极围绕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前提,以增强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基础,坚持走临床和社会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带领全院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妇产科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订阅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妇幼卫生知识,写下了打量的读书笔记,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经常参加国家及省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聆听著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并多次去省市及兄弟单位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以及管理方法,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妇产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产科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羊水栓塞及其他产科并发症及合并症,熟练诊治妇科各种急症、重症,独立进行妇产科常用手术及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的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自任现职以来,本人诊治的妇产科疾病诊断治疗准确率在98%以上、独立完成数百例剖宫产及其他妇产科手术,病人都能按时出院,从无差错事故的发生。

注重临床科研工作,参加了《药物促排卵联合人工授精治疗不孕症临床研究》县级科研项目,荣获一等奖。撰写 论文 四篇,并先后在省级刊物发表,受到了专家的赞赏和肯定。

注重人才的培养,自任职以来,积极指导下一级医师的工作。在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中,担负组织和教学任务,由本人具体指导培训的各级妇幼人员达2千余人次,提高了各级妇幼人员的工作能力,真正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本人在分管保健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上级妇幼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指标和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县、乡、村三级保健网,建立了妇女、儿童“四簿四卡”,并定期检查落实,掌握全县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每年为女工健康查体3千余人次,0-7岁儿童健康查体1千余人次,实现了妇女、儿童系统化管理,有力保障了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配合主管领导,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如初级卫生保健、创建“爱婴医院”等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配合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累了大量的实施材料,在省市抽查、评估、验收时,顺利通过。

学习、宣传、落实《母婴保健法》,整理收集有关材料,书写版面,组织人员利用宣传车到各集市、乡镇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带领同志们办起宣教室,并帮助指导各乡镇办宣教室或宣传栏,为《母婴保健法》的落实打下一定基础。积极开展婚前查体工作,发放《致新婚夫妇的一封信》,进行新婚保健知识及优生优育知识的宣教,每年举办学习班1-2期,提高了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降低了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为提高我县的人口素质奠定了基础。

自2000年本人主持全院工作以来,积极协调好领导班子之间的关系,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大胆创新,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坚持走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路子,通过改善院容院貌,增添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水平,使临床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风建设,注重思想教育,任人唯贤,积极发挥业务骨干带头人的作用,通过岗位责任制,职称评聘分开等措施的实施,极大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主人翁意识。一年多来,临床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业务收入达到建院以来的最高水平。社会保健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极大地提高了两个系统化管理率,降低了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使保健院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飞跃。

综上所述,本人从政治表现、任职年限、业务技术、科研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评聘后,本人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妇幼卫生事业贡献毕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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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另一个模版,你可以两个结合下,现成的就不好找了,因为毕竟你都没说你是做什么工作的了
今年本着“巩固优势,稳步发展”的原则,一年来做了能上能下下几点工作:
1、兼顾新厦、主楼,全院一盘棋,尤其在新厦抓操作规范,实现输液反应“零”突破;抓查对制度,全年查堵药品质量漏洞12例、一次性物品质量漏洞29例。
2、配合股份制管理模式,抓护理质量和优秀服务,合理使用护
工,保证患者基础护理到位率;强调病区环境管理,彻底杜绝了针灸科环境脏、乱、差,尿垫至处晾晒的问题。
3、从业务技能、管理理论等方面强化新厦年轻护士长的培训,使她们尽快成熟,成为管理骨干。今年通过考核评议,5名副护士长转正、3名被提升为病区副护士长。
4、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今年主持策划了“5.12护士节“大型庆典活动,得到市级领导及护理界专家同行的赞誉;积极开拓杏苑报、每日新报、天津日报、天津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媒体的宣传空间,通过健康教育、事迹报告会、作品展示会等形式表现护士的辛勤工作和爱心奉献。
5、注重在职职工继续教育,举办院级讲座普及面达90%以上;开办新分配职工、新调入职工中医基础知识培训班;完成护理人员年度理论及操作考核,合格率达97.9%。抓护士素质教育方面开展“尊重生命、关爱患者“教育,倡导多项捐赠活动,向血液科、心外科等患者献爱心。
6、迎接市卫生局组织的年度质控大检查,我院护理各项工作成绩达标,总分96.7,名列全市榜首。
7、个人在自我建设方面:今年荣获“天津市市级优秀护理工作者“称号;通过赴美国考察学习,带回来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积极总结临床经验,本年度完成成国家级论文3篇、会议论文2篇及综述1篇。
作为护理部主任、一名光荣的中共党员,我特别注重自己的廉洁自律性,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病坚持工作,亲自带领科护士长、护士长巡查各岗;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护理支部建设,发展更多的年轻党员梯队,现在新厦的赏员队伍已经扩大到20余名,其中以年轻的临床骨干为主,使护理支部呈现一派积极向上的朝气和活力。
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护理水平的提高,得益于以石院长为首的各位领导的正确决策和各级基层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明年护理部要创立自己的学术期刊,提高护理学术水平,发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优势,争取使我院的护理质量得到国际化认证。
护理部董式辉

4.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内容

内容:

儿童保健专科、孕产保健专科、妇女保健专科。医院儿童保健科是百色市儿童智力障碍康复定点机构,是百色市自治区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设有生长发育门诊、儿童心理门诊、儿童听力筛查、儿童康复科、儿童眼耳鼻喉科,拥有婴幼儿精密体检仪、儿童综合素质测试仪、多功能弱视治疗仪等设备。

开设健康教育课堂,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各自生长发育的特点,合理安排课程,每天滚动开课。提供儿童生理、心理、社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帮助父母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掌握育儿技巧,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4)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妇女保健科是百色市唯一的妇女保健中心,是百色市涉外婚检和军婚婚检唯一定点机构、市级幼儿园老师健康体检的唯一定点机构。

设有宫颈疾病门诊、青春期保健门诊、妇女心理卫生咨询等门诊,承担着百色市妇女保健工作的管理、督导、培训工作,负责百色市妇女病普查、产后42天体检等妇女保健业务工作、“两癌”筛查等多项妇女保健公共卫生项目的督导和管理。

医院孕产保健部包括产科1、2科、孕产保健管理中心、产前诊断中心、产后康复盆底中心等科室,产科是百色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之一;

开展气囊仿生助产术、凡乐生镇痛分娩技术、腰麻无痛分娩、自由体位分娩、无创无保护分娩、“一对一”全程陪伴产妇、足浴促产后康复等特色医疗,实行门诊、病房“一条龙”服务,实行母婴同室的优质医疗护理服务,团队技术力量雄厚,为孕龄妇女提供从孕期到产时、产后的全程医疗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5. 妇幼保健院需要退款的单子需要本人吗

妇幼保健院需要退款的单子需要本人。
1.省级妇幼保健院是国家高层次的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它可以提供全面、系统、高质量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技术、医疗护理、监测监护等保健服务。
2.全面掌握全省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主要的健康问题、常见疾病和妇女儿童群体的多发性疾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主要致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出生人口质量及影响妇女儿童群体健康的主要生物、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的妇幼保健规划和支持性规划。省级妇幼保健院作为业务的牵头单位参与规划的具体实施。
3.负责全省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信息统计、健康教育、培训、科研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具体业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对市地级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审评,定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
4.掌握全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数量、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职人员及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培训妇幼保健短缺专科人才,以满足保健工作的重要。

6. 请问妇幼保健医生具体工作是什么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6)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

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7.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妇幼保健人员需要哪些证,什么学历,有什么要求

(一)妇幼保健医生 (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医生):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妇产科和儿科临床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优秀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优先)。
(二)妇幼信息统计员 :预防医学专业、信息统计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和应用计算机操作技术,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
(三)护理 :护理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综合性医院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检验 :临床检验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检验师及相关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取得主管检验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药剂 :临床药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药师及相关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六).影像(B超) :临床及医学.影像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B超相关资格证书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具有主治医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者及有CDFI上岗证者优先。
(七)医学影像(放射) :医学影像或放射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影像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具有主治医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和放射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

9. 如何抓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将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和出生缺陷的风险明显增加。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我委在前期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二、如何做好相关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已经完成省级行政体制改革的省(区、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政策配套;尚未完成省级行政体制改革的省(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沟通,做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工作进展,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确保协调推进。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公布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孕产妇保健建册(卡)和产科床位使用情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 三、在软硬件建设等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各省(区、市)要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十二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执行进度。在“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支持内容,切实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确保尽快在省、市、县三级均建成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实现《两纲》任务目标。大力加强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加强妇产、儿童专科医院建设,提高妇产科、儿科临床专科能力,推动区域妇产、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是配强妇幼技术人员。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强化助产士、儿科医师与护士等紧缺人员岗位配置。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妇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给予政策倾斜,切实改善人员待遇。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打造过硬技术队伍,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启动大学本科助产专业招生培养试点工作。改革助产士职称评定制度,加快助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设立助产技术培训基地,深入实施“降消”项目和卫生人才培训项目,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组织好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全面提高妇幼健康整体服务水平。 四、如何提供更加方便群众的优质服务? 一是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 各地要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诊断、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普及健康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单独两孩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是提供便民优质服务。 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深化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对高龄孕产妇比例较高,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和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增加的情况,有何针对性举措? 一是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 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医疗机构在为经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各地要加快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二是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结合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确保项目质量,鼓励地方将孕前优生项目扩大到城市,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扎实做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和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推进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逐步拓展项目覆盖面。加强产前诊断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通过综合防治,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如何动态了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变化情况做好应急保障?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大中城市和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为重点,建立妇幼健康服务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动态了解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建册(卡)量、产科床位使用率、活产数、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情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组织督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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