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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转让

发布时间:2022-05-04 21:23:01

❶ 精锐高端辅导课转让哪里有效果

有个课程也是不想上转让出去了,试了几个都没转出去,最后在旦旦转课网转出去的,这里面用户多,刚放上去就有人问了。

❷ 慈溪培训班赠送的课时能转让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❸ 关于如何转让培训机构需要注意法律哪些问题

1.为什么转让?

我们知道,因为疫情影响和互联网教育的强冲击,线下教育机构的生存环境已渐入冬天,尤其是小机构。在和转让方沟通转让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为什么转让。当然,很多时候,转让方是不会和盘托出真实原因的,至少不会把影响到转让的真实情况说明白。那么就要在沟通的时候多聊,多问,多想。

当沟通到一定阶段后,可以从转让方要到一下数据,来分析利润率和经营状况:

1.学生明细(包括剩余课时、金额);

2.近一年消课明细;

3.全兼职教师明细;

4.近一年财务数据(员工工资、租金、推广等等费用明细)

(干货提醒,强烈建议收藏)

一般教育机构转让估值有这么几项:房租、装修费、学生人数、品牌等。经营困难的机构品牌价值几乎没有,不做考虑,剩下学生人数很有用,但是教育培训行业是预收费模式,至少要明白你收的钱扣掉已经消耗的课时还剩多少钱。

2.假如转让成功,接盘后启动需要多少资金?

以一线城市300-500平米,学生数100-200人来核算,首月的启动资金主要有以下几大块:

房租:5万

工资:营销、班主任、教师、财务等岗位工资合计:15人*1.2万/人=18万(含五险一金及扣税)

退费:10万

招生推广、硬件维护、其他:1万

合计:34万

3.上家的剩余课时怎么处理?与上家怎么合作?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时把上家叫甲方,接手方叫乙方。

问题一:接手后,新签、续推收入归谁?

问题二:以月为单位,当月的消课既有甲方剩余课时,也有乙方的新课时,而且前期半年应该甲方剩余课时占大头,涉及消课的成本怎么来核算分摊?

问题三:甲方是否入股,是否参与管理?如果入股,占多少?参与管理,管什么?

问题四:如果上述问题都有明确答案后,在拟定转让协议时,就可以从股权、资产、税务变更、债务、生源及师资等多个方面考虑,明确转让前后甲乙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从法律上规避转让后的纠纷。

4.接手后的管理怎么做?

第一:及时止损。接手校区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消课,而是可能要处理大量的退费,要有心理准备,和转让方要做好协定。当然最好的还是要马上把学员服务做起来,抓紧消课,尽可能减少退费,降低资金压力。

第二:开源节流。要整顿营销、运营和教务三个团队,精简团队,精兵强将。营销要能尽快做起来业绩,扩充现金流;运营要联系家长和学员,做好服务,减少退费,全员复课,配合教务做消课;教师部门要培养大牛老师,提高教学质量,增加消课和续费推荐。

第三:线上线下。疫情期间大量的线上课,已经让一部分学生习惯并喜欢上线上课,复课后,要做好线上线下协调,推出对应的产品,并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来设计部署。

❹ 怎么能把爱贝英语课转让出去

现在有专业的转课网,到那里面发布信息转让就行的,比较靠谱的有旦旦转课网,专业不收费的,课程真实有效。

❺ 乐博机器人编程培训中心课程怎么转让

之前孩子的课程有没上完的,就是在旦旦转课网转出去的,资金安全也是有保障的。

❻ 我之前在育成凯达报了个篮球的培训班,现在要去重庆那边了,剩余课程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这种培训班课程应该是实名制的吧,去外地了想转让课程可以找育成凯达协调一下,找到合适的人就可以转让。

❼ 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教育部门发抄的允许开办培训机袭构的合同只针对批准的特定法定代表人,不能转让,转让无效。需从新向教育部门申请。机构是否有办学资格和人是两码事,只要转让后和以前一样具有办学资格条件,转让合同有效的,但新的受让人需要重新申请办学相关资质。

❽ 英语培训课程转让给老公

除非你可以拿出当时课程顾问口头承诺的证据,否则你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❾ 你好,我朋友介绍我接手一家培训机构,对方要50万元的转让费,这个合理吗为什么要这么多钱。

法律对转让费没有规定,对方对转让费的开价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方式计算出版来的,当事人如权果认为合理就接受,认为不合理就不接受,对方是不能勉强的。
只要转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且内容不违法就是有效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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