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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污染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02 04:13:34

❶ 船厂对环境污染的现状及采取的防污措施

船厂主要污染应该有噪声,油类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主要应该减少噪声,垃圾收集吧。
既然是实习报告,应该根据你实际情况来写,也是个锻炼自己,增加自己能力知识面的机会,不要轻易放弃了,对你以后工作有好处。下面的是某船厂的一个环评的一部分,给你做参考吧。

污染分析

1)废气污染物

喷砂废气

船体修理过程的打砂环节产生大量的粉尘。本项目船坞喷砂废气的产生源强为27kg/h,从而可以计算出本项目船坞年产喷砂粉尘48.74t/a。

1.2喷漆废气

项目喷涂最多产生甲苯0.9t/a、二甲苯0.8t/a。

1.3焊烟

气体成份复杂,较难定量化,本环评仅作定性分析,而对焊接烟尘则作定量化分析。

1.4食堂油烟

项目员工食堂设置1个灶头,一日一餐,合计工作2小时。1.5备用发电机与其他机动车辆废气

2. 废水污染物

2.1生产废水

2.1.1船舱清洗水

平均每天废水产生量约为0.1m3/d,年产生量36m3/a

2.1.2压仓水

平均每天废水产生量约为0.5m3/d,年产生量为180m3/a。

2.1.3船体清洗废水

待修船舶进坞后,在检修前,一般均需使用高压水枪对船舶外壳进行简单清洗。平均每天用水量约0.2m3/d,年用水量为70m3/a。

2.1.4空压机等产生的废水

目前空气压缩水、冷却水合计产生量约80m3,年排放量约28880m3/a。

2.2 生活与办公污水

包括职工食堂污水、车间办公废水、办公污水、船坞的生活与办公污水等。

2.3 初期雨水

3.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间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活垃圾、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等生产垃圾,以及码头定期疏浚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污泥等。

3.1一般生活垃圾

本项目现阶段每年修船3艘,根据近年的相关经验统计,船舶生活垃圾按在船人数计,发生系数按1.5kg/人•日计,则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0.5吨/年。

项目员工办公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平均约0.3kg/d,年产生量为5t/a。

食堂隔油池每天产生废油约5kg,则年产生量约为1.8t/a。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3.2一般生产固废

(1)废钢材

废钢材是本项目最主要的生产固废,主要来源于被修理船舶的更换的各种废弃部件,以及机加工、下料等产生的边角料,年产生量为150t/a。

(2)废胶条

主要船舶更换的密封与减震部件,年产生量为0.8t/a。

(3)废焊条

废焊条包括焊接留下的根,全部分类收集后出售,年产生量为0.5t/a。

(4)废铜件

废铜件主要为修理船舶更换的一些专门的铜部件,以及废弃的铜线缆、漆包线圈等,由于这类固废销售价格较高,一般均单独收集后出售。

(5)疏浚污泥

3.3 危险废物

油漆桶、乳化液桶、油污棉丝、废机油、废乳化液等

4 噪声

修船厂作业区常用的机械设备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噪声。本项工程主要的噪声源有:起重机、高空车、发电柴油机组、空压机、叉车等。机动车辆为非稳定噪声源。车辆行驶中,其发动机和冷却传动系统等部件均会产生噪声,行驶中引起的气流湍动、排气、轮胎与路面的摩擦等亦会产生噪声。当有待修船舶进入码头,或修好后准备出航,为防止水上交通等事故产生,需要鸣笛,其噪声一般在85dB(A)左右.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物防治整改措施

需要采取措施,实行雨污分流。经过现场勘查与研究,拟在厂区敷设专门的雨水管网。现由于厂区的广场现有部分空闲场地,在其东侧修建一初期雨水储存池,专门储存厂区产生的初期雨水(暴雨前10分钟的雨水),随后,逐步泵入污水处理站处理。10分钟后的雨水,由雨水管网直接排入长江。

2.废气污染物防治整改措施

(1)船坞喷砂废气防治措施

船坞本身就是半封闭状态的,在进行喷砂与涂装废工艺时,为了进一步减少其废气与污染物的生产、排放量,需用篷布将船坞的两端封闭。

(2)食堂油烟

职工食堂的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目前,一般的油烟净化装置的油烟净化效率均能够达到90%以上。

(3)焊烟治理措施

目前,本项目所有焊烟均直接排放,未经过任何处置,为了进一步减少焊烟的危害与排放量,船体车间与广场等有条件的场所,其焊接烟尘全部采用移动式焊烟设备治理后排放。

3.固废防治整改措施

职工食堂的食品下脚料与食堂隔油池的废油分类收集。

职工食堂的食品下脚料,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全部销售给有废油脂加工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处置。

4.噪声防治整改措施

需要根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确定需要采取的相关环保措施。

❷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需要建立哪些内容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文件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文件中规定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文件中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文件中明确任命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文件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文件中确立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❸ 治理船舶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为大量运输货物提供最经济的途径。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工业技术极大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地增加。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即海洋污染问题。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的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产生了损害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几个特征:

(1)船舶污染物质的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2)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无国界性。海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给污染的治理造成诸多不便。

(3)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4)船舶污染危害性强,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受到损害,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整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危害,从而影响到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

对于船舶污染的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法体系,坚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特别是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正确处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与相关海洋环境法的共性和特性关系,坚持在全面系统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重点立法与一般立法结合起来,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内陆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在加强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采用各国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公约,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因此,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修订是完全必要的。21世纪是海洋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海洋、善待海洋。修订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且对强化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

(2)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民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❹ 现今船舶污染治理有哪些新技术

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公约主要有:MARPOL 73/78针对来自船舶油类物质、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该公约已经应用于占世界99%商船总吨位的船舶。除MARPOL 73/78以外,还有《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的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底公约)针对有害的船舶防污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针对携带外来生物和病原体的船舶压载水,以及《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拆船公约)涉及船舶退役后拆解中的安全、环保和健康问题。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相关公约中,科学技术作为制定公约和履行公约的技术支撑,使公约中的技术标准明确、可行;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又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契机和推动力。 首先科学技术的成果被航运业采用、推动航运业的技术进步,成为制定和修改公约的强有力技术基础,没有科学技术很难对船舶污染进行控制,比如:防污底公约的制定是为了限制对环境危害大的防污漆的使用,但要禁止含TBT防污漆的使用是要有替代措施作为先行;2007年生效的MARPOL 73/78附则II修正案中关于货舱残余物的要求比原来的规定低许多,这是在泵吸设备和管系布置技术性能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MARPOL 73/78附则VI对于燃油含硫量逐步减少的要求是根据船用燃油的技术发展。有时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超前于技术发展,例如:2004年在制定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国际上并没有成熟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和商用设备提供给船舶。压载水公约出台后,国际社会很快投入人力物力开展研发,致力于解决外来生物和病原体入侵的威胁。到目前为止已有多个厂商推出了经过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IMO认为基本上可以满足2010年适用船舶的需要。在防污染公约制定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要求时,IMO除了依靠本身的技术力量、还借助于联合国的海洋污染科学专家组(GESAMP)解决制定和审议公约、履约中的技术问题。如:GESAMP-BWWG联合技术组负责审议使用活性物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技术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建议; GESAMP- EHS联合技术组负责船运有害物质危害性的评定。2 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技术的基本原则船舶产生污染物有两种途径:船舶正常营运产生的操作性污染;船舶各种事故造成的事故性污染。还有当船舶退役后的拆解造成的污染。船舶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自身会产生一些污染物,其中一部分是由货物残余物导致的,如:油船和化学品船货舱的洗舱水、压载水;一部分是由船舶自身产生的,如:机舱含油污水、燃油的油渣、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船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由于在不同水域营运、以压载水作为媒介造成外来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含有机锡防污漆的使用等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等。船舶事故性污染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装卸作业设备损害、人为因素等事故会造成污染物在短时间大量排放,从而对于局部海域造成重大甚至灾难性污染损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基本原则为:减少船上污染物的产生;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排放后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以及最大限度地限制船舶污染物的事故性排放。2.1 减少船上污染物的产生很显然污染物不上船或减少船上产生的污染物量是有效地减少船舶污染的途径,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中的一些规定就是为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而提出的。例如: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为了减少船舶含油污水的产生,规定了载重量超过2万吨的原油油轮应配备专用压载舱;MARPOL73/78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为了减少货舱残余物,提出了强制预洗、有效扫舱和通风程序等技术措施;MARPOL73/78附则VI规定船上不允许使用受控的臭氧层消耗物质、对2000年以后船上安装的柴油机NOx的排放限值;防污底公约规定船舶不能施涂含TBT的防污漆;拆船公约附件1列出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有害材料清单并规定船舶应在拆解前尽量减少货物残留、残油等污染物。2.2 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不可避免会产生污染物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船舶造成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在船上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或将污染物排到岸上接收设施中。在船上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使其减少数量或降低浓度,例如:MARPOL 73/78附则I规定机舱污水必须通过15ppm油水分离设备处理后才能排放、来自货舱的含油污水必须通过排油监控系统才能排放;MARPOL 73/78附则IV要求船舶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MARPOL 73/78附则VI规定在SOx控制区内,替代1.5% m/m燃油的要求是安装废气滤清系统以使SOx排放量降低到允许值以下;压载水公约要求船上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以去除压载水中携带的外来生物和病原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还有一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就是将船上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中去。这种情况下有的是因为公约对于剧毒或环境无法降解的物质完全禁止排放而导致的对于接收设施的需要,例如:任何塑料制品禁止入海;禁止使用含TBT的防污漆;X类有毒液体物质禁止排放。 另外的情况主要是受处理技术的限制,有些处理技术在岸上容易实现、但在船上有一定困难。例如:MARPOL73/78附则I规定船舶舱底和油泥舱的残余物可以通过标准排放接头排到岸上接收设施处理;MARPOL 73/78附则II规定强制预洗产生的含化学品的污水应排至岸上接收设施;此外MARPOL 73/78附则IV 、V和VI都有岸上接收设施的要求;压载水公约要求修船和清洗港应配备压载舱沉积物接收设施。2.3 污染物排放后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并排放一些污染物,这也是为什么防污染公约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污染物“零排放”,当然这样的排放是在“环境容量”范围内。例如:含油量在15ppm以内的含油污水;含有一定浓度的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一些种类的船舶垃圾;低于一定限值的NOx和SOx气体。为了确保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尽快与海水混合、不对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公约还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条件,例如:15ppm及以下含油污水水线上排放;允许排放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必须满足水线下排放、自航船航速7节、非自航船航速4节、距最近陆地12海里、水深25米等条件;生活污水允许排放的条件是,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排放经粉碎和消毒、船舶航速4节以上、以中等速率排放等。为了保护更敏感的海域,公约对于“特殊区域”、“特别敏感海域”和“SOx排放控制区”规定了更加苛刻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例如:当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时, 禁止将船上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南极区域是MARPOL 73/78附则II的特殊区域,禁止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极海域;波罗的海和北海作为SO 排放控制区,燃油含硫量限制在1.5% m/m以内或安装废气滤清系统将船舶包括主副推进器的SOx排放总量减少至6.0g /kW·h或更少。2.4 最大限度地控制船舶污染物的事故性排放船舶污染物的事故性排放是造成局部重大污染损害的主要风险所在,历次重大的油船溢油事故已经造成了一些海域长时间的生态损害或灾难。为了预防此类事故发生,MARPOL 73/78附则I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例如:为了限制单个油舱破损后的溢油量,对油舱单个油舱的舱容限制:任何油船每个油舱最大舱容不得超过40000m3;对于油船专用压载舱除了容量要求外,还要求布置在船舶最易损部位以提供一种在发生搁浅或碰撞时防止油类外流的保护措施;针对多起单壳油船重大的溢油事故,MARPOL 73/78附则I增加了对于1996年以后交船的油船、1996年以前交船的油船逐步适用的双层壳要求;为了提供适当的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防止油污染的保护,MARPOL 73/78附则I规定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付的油船应在结构设计上确保在事故中的溢油量在一定的限度内;还有对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要求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以确保在污染事故应急中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方法。3 防止船舶污染新技术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无论从立法、技术以及管理上都需要更多的进一步发展。航运业也在IMO公约的促进下更多地采用了防止船舶污染的新技术,这些新技术为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❺ 船舶防污染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

海洋法公约与我国防治船舶海洋环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总面积为36000万km2,占地球总面积的71%。海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资源极为丰富,海洋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了最廉价的方法,海洋环境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联合国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对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运输、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作了规定。1996年6月7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件,同年7月7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遂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成为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须遵循的国际法。
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随着工业技术极大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世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增加。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国海洋环境作一些探讨。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国特别关心的问题,关于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这类规定主要集中于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该部分共11节、45条,此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部分中也含有有关的条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应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以及规定船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公约还对各国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立法做了规定,沿海国应制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可以制定防止和减少和控制外国船舶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特定保护区域的法律规章,但不应要求外国船只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以外的设计、建造、人员配备或装备标准。
沿海国对违章的外国船舶的执行权,与该船舶所处的区域及违章事件发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自愿位于沿海国港口并在该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任何违章行为的外国船舶,该沿海国可以运用司法程序,包括对该船进行拘留。公约还对违章外国船的调查,海洋污染管辖权,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监测和环境评价,缔约国应承担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第一个系统规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为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 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
我国濒临的海洋面积非常辽阔,共有473万km2。大陆海岸线漫长,北起鸭绿江口,南到北仑河口,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km。我国很早就开始关注保护海洋环境问题,1973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届环境保护会议,研讨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保护问题。发展到现在,已基本形成较系统的海洋环保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力量不断加强,船舶流动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环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国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一直比较重视。1974年1月国家就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规定了有关船舶排放标准和防污文书格式等;1982年8月,中国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4月颁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国家颁布了针对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检验局颁布了《海船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等做了规范;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3年9月,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等。这十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规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明显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义务和权利的主管机关。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执法力量大大加强,有了良好素质的人员和快捷完善的通讯设施,有了一大批各种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设施。这些年来,海事管理机构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公约,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做了很多贡献。
4 根据海洋法公约,完善和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对策建议
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如现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更好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规体系。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相继加入了《海洋法公约》等一些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因此我国1999年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是,目前还有很多法规是在我国加入《海洋法公约》之前制定的,没有考虑到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接轨等问题,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规定,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赤潮发生频率高,专家们一致认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至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克服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指导思想贯串于生产、运输全过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我国有些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舱水接受处理设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而偷偷排入海洋。为履行公约的义务和减少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国家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减少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另外国家还应加强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建设,以便监视包括船舶在内的任何活动是否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这在海洋法公约中也有规定。
(4)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国家的合作。仅靠海事管理机构一家单独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不够的,首先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据《海洋法公约》要求,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互通即将发生的污染损害或实际损害,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护好我国周围的海洋环境。
(5)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海上船舶防的实施,使船公司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识和制定详细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强对到港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对不符合公约及我国法规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纠正。④加强对到港船舶防污染文书的检查,重点检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违反规定或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责。我们要进一步学习领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加强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流动污染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2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六条 交付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特性、包装以及针对货物采取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船舶适载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载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货物适运申报单,包括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四)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3.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5.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污染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认定并定期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检测、鉴定等设施、设备; (二)具有与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相适应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货物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而未申报的,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开箱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四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三十八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二)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四)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第四十一条 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或者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船舶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四十四条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五条 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进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将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和有效的测爆证书。 船舶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交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储存,并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船坞内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修造船厂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四十八条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十一条 军事船舶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❼ 海事如何履行防污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现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我国的法律授权海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船舶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是中国防治船舶污染的唯一政府主管机关。为充分履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了由安全预防、应急反应、污染损害赔偿组成的工作机制,履行其在“预防、治理、赔偿”三方面的职责。安全预防 为了防范和减少船舶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管理、船舶操作人员管理、通航环境和秩序管理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船舶安全性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
船舶管理。一是依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内规范对船舶实施强制检验,从船舶自身技术上控制其船型、构造及设备符合安全航行要求,并满足稳性、强度、防污染等技术要求。二是通过实施港口国监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的保持性专项检查和对船舶从业人员操作性检查,及时消除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保持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可靠状况。三是对航行和在港作业的船舶实施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的违法行为。四是船舶相关作业实施强制报告,检查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控制船舶的安全行为。例如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以及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铲及油漆、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业和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等活动实施许可或报备,对港作船、施工船等实施铅封管理。五是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规定,严格要求相关船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取得“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操作人员管理。建立船舶从业人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持证从业制度,提高船舶操作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最大程度的使船舶从业人员不发生操作性错误。
通航环境及秩序管理。通过对通航水域的巡查和通航秩序的维护、VTS区域的跟踪监控、CCTV系统的可视监控,实施交通疏导、提供船舶航行、停泊安全信息、提醒船舶采取安全航行措施、及时纠正船舶交通违法行为、监控海上(水上)突发事件和险情,对重点船舶实施护航,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青岛团道口实施的船舶定线制,实质上也是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实施定线制,减少船舶交叉相遇,降低船舶碰撞事故发生机率,事故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率也会大幅降低。应急反应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应急反应体系,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采取有效的应急反应行动,控制污染的扩散,有效地清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减轻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
目前,国家海事局已编制并发布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建立了国家应急计划、区域性应急计划、港口溢油应急计划、船上溢油应急计划各层次的应急反应计划。国家已在重点区域建立了溢油应急反应中心,全国部分海域建成了溢油应急预报信息系统。由青岛海事局负责编写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由青岛市颁布实施,通过编制各层次的应急反应计划、建立应急反应预案、多途径组织配置应急设备、筹集应急反应资金、研究应急处置技术、培植应急反应队伍等措施来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近几年来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的成功率不断提高,海事机构已成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指挥者。污染损害赔偿 在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的同时, 接受船舶污染损害一般民事权利主体,如法人或组织的申请,对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在监督适用船舶强制油污保险的同时不断研究、建议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努力使船舶污染事故的受害方以及清除污染方能得到有效赔偿。在国家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海事机构也常常作为索赔主体之一,代表国家向污染事故损害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维护国家的利益。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际公约国内化法律依据不充分。船舶的污染防治中,海事机构有时会借鉴国际公约的管理理念或国际上已被证明有效的管理经验与方式,来加强不适用于国际公约的国内船舶的防污管理,填补国内船舶防污管理方面的空缺,但设定的管理事项常常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
二是行使管理权力的部门重叠化。船舶是一个流动的水上作业工具,水上有港口、航道、锚地等,现在有些负责经营规范的部门也兼管安全,安全多头管,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一个连贯整体,而船舶的污染防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管理工程。
三是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不健全。对组织指挥清污行动的海事部门和采取清污行动的公司来说,最头痛的问题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濒临破产,船舶又没有进行油污保险,清污的费用没有着落。这样的后果,已经影响到清污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海事部门履行保护海洋环境职责的能力受到质疑、组织指挥应急清除污染行动的权威也受到挑战。相关建议 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海事机构不断调整管理思路、研究管理技术,改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加强制度化建设。建议采取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海事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通过立法途经,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赔”三方面的职责,给予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充分授权。首先,要尽早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应急反应计划的法律层次。其次,参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中国具体情况,与行政法分开,制定专门解决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规定,以便于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机构。创造条件,形成船舶污染防治学科。
三是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成立国家资源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构,挂靠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构按海区、水系范围,由各行业、各部门的环保、渔业、海洋和法律专家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上述机构对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如自然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等。
四是定期组织船舶溢油应急反应实战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加强应急反应队伍的培训建设,提高应急反应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反应设备、器材的适应性和应急设备库设置的合理性。(作者单位:青岛海事局)

❽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至少包括几个方面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指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表达的船上应急对抗油污染的行动计划。船舶为对抗可能发生的本船油类污染海洋事故,事先制定的船上集体、个人和沿海国主管机关协调行动的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①向沿海国和有关方面报告油污事件的程序;
②在油污事件中需联系的有关当局或人员的名单;
③为了减少和控制油类排放,船上人员需立即采取的详细措施;抗污染时,船上与沿海国和地方当局协同行动的联系程序和要点。

❾ 造船业高手,帮帮忙呀!船舶的船员培训计划

船东的船员培训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们是造船企业,那么应该是以船上的应急回救生设备的答使用培训为主吧,可以参考船上的训练手册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会的,救生艇的释放与启动操作,救生筏的释放,烟火信号的使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器,还有各种灭火器的使用,还要熟悉以上设备的存放位置。

驾驶员需要掌握的,各种无线电设备的遇险呼救操作,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的使用。

轮机员需要掌握的,应急发电机的使用,应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释放系统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员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当然还要了解各自工作职责涉及的各种仪器或设备的使用。

❿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

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为大量运输货物提供最经济的途径。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工业技术极大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地增加。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即海洋污染问题。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产生了损害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船舶污染物质的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二)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无国界性。海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给污染的治理造成诸多不便。

(三)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四)船舶污染危害性强,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受到损害,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整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危害,从而影响到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

对于船舶污染的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法体系,坚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特别是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正确处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与相关海洋环境法的共性和特性关系,坚持在全面系统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重点立法与一般立法结合起来,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内陆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在加强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采用各国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公约,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因此,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修订是完全必要的。21世纪是海洋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海洋、善待海洋。修订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且对强化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民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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