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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办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4-27 06:24:14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财务、政务公开以及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综合处(研究室):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联系所监管企业信访、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研究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务总监(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四)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五)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继续完成原江西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九)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一)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宣传培训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休干部和外事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中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综合处(案件审理处)、案件检查处,均为副处级。
(十四)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监察室: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纪委内设综合处(案件审理处)、案件检查处,为副处级机构。 (十六)纪委综合处(案件审理处):综合处(案件审理处):负责收集、综合研究省国资委监管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文件报告的起草、有关会议和培训的组织、宣传教育、对外联系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审理省国资委立案查办的案件,审核省国资委监管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七)纪委案件检查处:案件检查处:负责办理群众的信访举报,移送或交办检举、控告等其他重要的举报信件,并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理对省国资委监管单位党委、党委委员及其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省国资委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案件查处以及党员、党组织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核实工作;指导、检查省国资委监管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 (十八)后勤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十九)培训评价中心: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省国资委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配合有关处室重点培训出资监管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党务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拓展其它培训业务。2、负责具体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培训业务的调研、开发工作,组织编写、征订、发行有关培训教材和制作音像信息资料。3、负责对培训对象的调查摸底、个性化培训模式的制订、培训的考核考试等考务工作、培训效果的测试和跟踪调查。4、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有关职业资格的认证与培训业务。5、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测评和任职资格(条件)评价工作。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原省石化、纺织、冶金、物资、医药五家集团公司机关本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一)信息中心:承担省国资委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国有资产办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3. 丰泽区国有资产局疫情期间有上班吗

根据丰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第3号通告显示,国有资产局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属于禁止开放的场所,所以疫情期间是上班的。
根据当前丰泽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暂停举办一切文化、娱乐、体育等聚集性活动,暂停开放图书馆(书店)、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暂停开放KTV、电影院、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歌舞厅、台球室、足浴场所等娱乐场所,暂停开放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室内体育经营场所。
二、辖区内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暂停对外开放。
三、暂停对外开放各宗教(民间信仰)场所,暂停举办集体宗教活动。
四、全区严禁举办各类商场促销、文艺演出、群众性体育赛事等人群聚集性活动,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聚餐、聚会活动。一律不举办民间民俗活动,坚持“红事缓办、白事简办、神事不办”。
五、全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堂食,外卖服务一律采取“无接触”方式进行,禁止街边烧烤、大排档等夜市餐饮经营活动。各餐饮经营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严格落实“三码联查、测温、戴口罩”措施,做好日常消杀工作。
六、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力、没有按要求关停的经营主体以及不履行医学管理、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请广大市民群众尽量减少外出,非必要不离开丰泽,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有关疫情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泉州市丰泽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3月13日。

4. 财政局和国资办什么关系

财政局和国资办是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省,市,县财政局和国资办有区别,他们是不同级别政府的组成部门。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也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4)国有资产办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5.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培训班开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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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 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审核以市国资委名义行文的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年度总结等综合材料;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区(市)县和成都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统计评价与经营预算处。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考核分配处。拟订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与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审核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挂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信访处。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的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十)综合协调处。指导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赈灾和扶贫等工作;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完善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人选;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十三)宣传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市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

内设机构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政策法规局
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业绩考核局
统计评价局
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1]
产权管理局
研究室(协会办)
规划发展局
外事局
企业改革局
人事局
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企业分配局
机关党委
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委监察局[1]
下属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经济研究中心
培训中心
监事会工作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出版社

8.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地址好办吗租赁了一家国有企业闲置的资产进行办学 租期20年 请问迁址 或者 办教

摘要 申请材料

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介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中共中央党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校)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资委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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