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造船业高手,帮帮忙呀!船舶的船员培训计划
船东的船员培训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们是造船企业,那么应该是以船上的应急回救生设备的答使用培训为主吧,可以参考船上的训练手册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会的,救生艇的释放与启动操作,救生筏的释放,烟火信号的使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器,还有各种灭火器的使用,还要熟悉以上设备的存放位置。
驾驶员需要掌握的,各种无线电设备的遇险呼救操作,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的使用。
轮机员需要掌握的,应急发电机的使用,应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释放系统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员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当然还要了解各自工作职责涉及的各种仪器或设备的使用。
⑵ 船务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台账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档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8-2 16:16:49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 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CT危险化学晶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 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海(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九条 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l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采纳哦
⑶ 5月船员考试培训计划出炉,你准备好了吗
(一)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二)船员特殊培训(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三)船员适任培训(一、二、三类船舶驾驶、船舶轮机培训);
(四)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五)游艇操作人员培训;
(六) 接受海事局的委托培训。
⑷ 寻20090908113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值班机工;
(八)值班水手;
(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引航员;
(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三)地效翼船船员;
(十四)游艇驾驶员;
(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七)自动雷达标绘仪;
(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安全知识;
(二)油船安全操作;
(三)油船原油洗舱;
(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
(八)滚装客船;
(九)客船;
(十)大型船舶操纵;
(十一)高速船;
(十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四)驾驶台资源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客船;
(四)高速船;
(五)滚装船;
(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六条 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第四十八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⑸ 船员公司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方针
1.1 总则
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所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应被公司全体职工理解并执行,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得到预防和控制。
1.2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方针的确定和颁布,并确保贯彻执行。
1.3控制要求
a)安全生产方针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宗旨、目标和方向;
b)保持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传达到全体职工并得到实施;
c)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得以实现;
d)依据安全生产方针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e)当本公司生产经营或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修订。
1.4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方针 程序文件AQCX/QY-01
2.隐患识别、评价
2.1 总则
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中能够控制和可以期望通过程序文件的实施对其施加影响的不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价,对本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科学、客观的评审,以确定本公司的不安全因素。
2.2职责
a)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对隐患识别和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b)各单位负责安全隐患的识别和评价的基础工作,并将结果汇总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c)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所有的不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归纳,并进行评价,找出潜在危害和已存危险。
2.3控制要求
a)隐患的识别范围应覆盖本公司全部经营活动或服务中能控制和可能对其施加影响的各个方面;
b)进行隐患识别和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c)进行隐患评价,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覆盖过去、现在和将来,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
d)重大隐患的影响应考虑:重大隐患的规模和范围,重大隐患的影响程度大小、影响持续的时间及发生的概率等;
e)不断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出重大危险。
2.4相关文件
隐患识别和评价 程序文件AQCX/QY-02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1总 则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确保本手册随其变化得以及时更新。
3.2职责
3.2.1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收集及有效性进行确认。
3.2.2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3控制要求
a)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收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途径;
b)安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适用性进行确认;
c)建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台帐;
d)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变化,对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确定新的重大隐患;
e)跟踪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变化,并及时更新相应台帐。
f)已确认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发放到各个单位(部门)以便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
3.4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 程序文件AQCX/QY-03
4.安全目标
4.1 总则
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确定的重大隐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建立目标、指标控制程序。并将目标和指标应分解到各部门,以实现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和对安全工作的不断改进。
4.2职责
a)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和修订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及其日常检查及审核;
b)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查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c)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并落实;
4.3控制要求
4.3.1目标、指标制定的依据
a)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b)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选方案;
c)职工期望和上级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
d)经营管理与竞争的要求,市场状况,经济条件。
4.3.2目标、指标的检查与修订:
a)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报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
b)当目标和指标需要修订时,安全领导小组应报管理者代表,并提交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各单位要根据研究结果对本单位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相应的修订;
c)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方案的实施,对分解的目标、指标进行检查和控制。当重要隐患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目标和指标并形成文件;
d)目标和指标的变更和修订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审查。
4.4 相关文件
安全目标、指标 程序文件AQCX/QY-04
5.安全管理
5.1 总则
为保证目标、指标的实现,总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2职责
a)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b)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负责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审核;
c)相关单位根据分解确定的目标、指标制定具体实施的案。
d)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3控制要求
5.3.1管理方案的制定
a)管理方案应明确要实现目标和指标;
b)管理方案要有技术措施,并且可行;
c)管理方案要写明完成的时间和进度;
d)管理方案要有规定的责任部门;
e)重大隐患因素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3.2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a)制定、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要形成文件,报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
b)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实施,总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要保证所需资源的落实。
5.3.3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修订
a)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应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
b)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4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AQCX/QY-05
6.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6.1 总则
为便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和人员的职权和作用,确保按照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
6.2组织机构
http://bbs.bz01.com/dispbbs.asp?BoardID=60&ID=130061
⑹ 船员补差培训到底是个什么意思通俗点解释一下
以前船员的考试、发证规则是按04规则执行的,现在是执行新的规则—11规则;以04规则取得证书的所有船员,都要进行补差培训(时间不长,好像是2周左右吧),以换新版的证书;时间持续到2016年年底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⑻ 如何培训成为一名高级船员
谨慎啊!海员其实是很危险的,工资越高风险越大。拿油船来说,大多是原油,其辐射性和挥发性无一不对人体产生负面影响。其他船危害相对较小,但是在大洋上航行太多不定因素是你无法预料的,像台风,大浪都是很平常的事。这些可能是长期可以适应的,但是你要在船上长期干的话很多其他因素就不好说了。甲板上有很多钢丝缆,有些税收粗心,平时如果不注意,一不小心哪根缆绳没绑好,一崩出去打到人就两半,毫不夸张。平时的甲板作业免不了一些刷漆铲锈的活,一个大浪打过来,有时船一横倾人就顺着掉海里去了。也许你认为自己干的是高级船员在驾驶台危险小,可是人少的时候上边那些活偶是也得自己干,而且从实习到正式驾驶员需要一年海龄年,一年以后你只是有了这个资格,但干不干驾驶员以及相应的工资都是公司说了算。。。
第三就是船上与外界隔绝,三五个月下不了岸是家常便饭,很多人最后该行就是这个原因。试想挣再多的钱自己花不了又有什么意义。
以上的说法并非我一家之谈,不信可以上各大海员论坛上查。
还有就是航运市场。金融危机的到来作为窗口行业航运界首当其冲!各国贸易往来明显减少,新加坡、上海、大连、烟台等各大港口停船明显增多。国内造船厂订单明显减少。船少了,但是在各中介和其他人的鼓吹下每年还有不少人来当海员,什么结果就不要我说了吧。
从学历上讲,如果你是统招考上的本科生还好一点,至少以后有各文凭,如果是中介说的那种就很可能是3年的培训,到时候只有一个成教的毕业证,如果你是大专生去参加一年的培训,就只能拿个结业证。出来后只能当海员,该行都改不了。而且培训费用很高,下来最少得3万。
现在航运市场很不景气,在风险与利益之间你好好权衡一下吧。你要是本科还可以,如果是中介说的培训劝你最好不要去。
⑼ 船员培训计划书如何写
特种证书的培训都是有严格的规范的,海事局的培训是有教材的呀,没太明白你问的意思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