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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4-24 14:23:19

⑴ 精神卫生健康知识讲座包括哪些内容

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 1勤洗手、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 用正确的方法洗手能有效地防止感染及传播疾病。每个人都应养成勤洗手的习惯,特别是制备食物前要洗手、饭前便后要洗手、外出回家后先洗手。用清洁的流动水和肥皂洗手。 勤洗头、理发,勤洗澡、换衣,能及时清除毛发中、皮肤表面、毛孔中的皮脂、皮屑等新陈代谢产物以及灰尘、细菌;同时还能起到维护皮肤调节体温等功能,防止皮肤发炎、长癣。 洗头、洗澡和擦手的毛巾,必须干净,并且做到一人一盆一巾,不与他人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防止沙眼、急性流行性结膜炎(俗称红眼病)等接触性传染病传播;也不要与他人共用浴巾洗澡,防止感染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 2 每天刷牙,饭后漱口。 提倡每天早、晚刷牙。如一天仅刷一次,应选择睡前。用正确方法刷牙,不共用牙刷。牙刷要保持清洁,最好每3个月更换一次牙刷。 吃东西后要漱口,以便清除口腔内食物残渣,保持口腔卫生。 3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 肺结核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病原体可随患者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随地吐痰时产生的飞沫进入空气,传播给他人。所以不要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要注意遮掩口鼻。这也是当今社会文明素养的表现。 4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尊重不吸烟者免于被动吸烟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指出,接触二手烟雾(被动吸烟)会造成疾病、功能丧失或死亡。被动吸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暴露”水平。在同一建筑物内,划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分开、净化空气或装置通风设备等,都不能够消除二手烟雾对非吸烟者的危害。如吸烟区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二手烟雾会通过暖气、通风、空调系统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即使吸烟人数再少,房间面积再大,也不能依靠通风技术来消除二手烟雾的危害。只有完全无烟环境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 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是保护人们免受被动吸烟危害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对不吸烟者权利的尊重。每一位吸烟者,当吸烟成瘾尚不能戒烟时,请不要当着你的家人、朋友和同事吸烟。吸烟请到室外。 5 少饮酒,不酗酒。 白酒基本上是纯能量食物,不含其他营养素。经常过量饮酒,会使食欲下降,食物摄入量减少,从而导致多种营养素缺乏、急慢性酒精中毒、酒精性脂肪肝等,严重时还会造成酒精性肝硬化。过量饮酒还会增加患高血压、脑卒中(中风)等疾病的风险,并可导致交通事故及暴力事件的增加,对个人健康和社会安定都是有害的。应该严禁酗酒。尽可能饮用低度酒,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25克,成年女性不超过15克。孕妇和儿童、青少年不应饮酒。 6 不滥用镇静催眠药和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 长时间或者不当服用镇静催眠和镇痛等药物可以上瘾。药物上瘾会损害健康,严重时会改变人的心境、情绪、意识和行为,引起人格改变和各种精神障碍,甚至出现急性中毒乃至死亡。服用镇静催眠药和镇痛药等成瘾性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不能滥用。 7. 拒绝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称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非常容易成瘾,有的人只吸一支含有毒品的烟就会上瘾。成瘾者应尽快戒毒。 毒品严重危害健康,吸毒危害自己、危害家庭、危害社会。预防毒品危害,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绝对不要尝试毒品。 8 使用卫生厕所,管理好人畜粪便。 卫生厕所是指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环境卫生,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并及时清洁的厕所。 使用卫生厕所,管理好人畜粪便,可以防止蚊蝇孳生,减少肠道传染病与某些寄生虫病传播流行。 推广使用卫生厕所。家禽、家畜应当圈养,禽畜粪便要妥善处理。 9 讲究饮水卫生,注意饮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受污染可以传播肠道传染病等疾病,还可能引起中毒。保护健康,要注意生活饮用水安全。 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首先要保护好饮用水源。提倡使用自来水。受污染水源必须净化或消毒处理后,才能用做生活饮用水。 10. 经常开窗通风。 阳光和新鲜的空气是维护健康不可缺少的。 阳光中的紫外线,能杀死多种致病微生物。让阳光经常照进屋内,可以保持室内干燥,减少细菌、霉菌繁殖的机会。接受阳光照射能提高人体对钙的吸收能力。 通风不好的屋子,会增加病菌、病毒在室内传播的机会。勤开窗通风,保持屋里空气流通,就可以避免呼吸污浊、有毒的空气,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发生,维护健康。 11. 膳食应以谷类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注意荤素搭配。 谷类食物是我国居民传统膳食的主体,是人类最好的基础食物,也是最经济的能量来源。以谷类为主的膳食既可提供充足的能量,又可避免摄入过多的脂肪,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有益。《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应摄入250~400克的谷类食物。 蔬菜水果是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植物化学物质的重要来源,薯类含有丰富的淀粉、膳食纤维以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蔬菜、水果和薯类对保持身体健康,保持肠道正常功能,提高免疫力,降低罹患肥胖、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吃蔬菜300~500克,水果200~400克。 食物可以分为谷类(米、面、杂粮等)和薯类,动物性食物(肉、禽、鱼、奶、蛋等),豆类和坚果(大豆、其他干豆类、花生、核桃等),蔬菜、水果,纯能量食物(动植物油、淀粉、糖、酒等)等五类。各种食物所含的营养成分不完全相同,每种食物都至少可提供一种营养物质,任何一种天然食物都不能提供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多种食物组成的膳食,才能满足人体各种营养需求,达到合理营养、促进健康的目的。 12. 经常食用奶类、豆类及其制品。 奶类食品营养成分齐全,营养组成比例适宜,容易消化吸收,是膳食钙质的极好来源。儿童青少年饮奶有利于其生长发育和骨骼健康,从而推迟其成年后发生骨质疏松的年龄;中老年人饮奶可以减少其骨质丢失,有利于骨健康。建议每人每天饮奶300克或相当量的奶制品,对于高血脂和超重肥胖倾向者应选择减脂、低脂、脱脂奶及其制品。 大豆含丰富的优质蛋白质、必需脂肪酸、B族维生素、维生素E和膳食纤维等营养素,且含有磷脂、低聚糖以及异黄酮、植物固醇等多种人体需要的植物化学物质。适当多吃大豆及其制品可以增加优质蛋白质的摄入量,也可防止过多消费肉类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每人每天摄入30~50克大豆或相当量的豆制品。 13. 膳食要清淡少盐。 食用油和食盐摄入过多是我国城乡居民共同存在的膳食问题。盐的摄入量过高与高血压的患病率密切相关。脂肪是人体能量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脂肪摄入过多可以增加患肥胖、高血脂、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慢性疾病的危险。应养成吃清淡少盐膳食的习惯,即膳食不要太油腻,不要太咸,不要摄食过多的动物性食物和油炸、烟熏、腌制食物。建议每人每天烹调油用量不超过25克;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克(包括酱油、酱菜、酱中的含盐量)。 14. 保持正常体重,避免超重与肥胖。 体重是否正常可用体质指数(BMI)来判断。成人的正常体重是指体质指数在18.5~23.9 kg/m2之间。计算公式为:BMI= 体重(千克)/身高(米)2。 超重和肥胖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某些肿瘤患病率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进食量和运动是保持健康体重的两个主要因素,食物提供人体能量,运动消耗能量。如果进食量过大而运动量不足,多余的能量就会在体内以脂肪的形式积存下来,增加体重,造成超重或肥胖;相反若食量不足,可由于能量不足引起体重过低或消瘦。体重过高和过低都是不健康的表现,易患多种疾病,缩短寿命。所以,应保持进食量和运动量的平衡,使摄入的各种食物所提供的能量能满足机体需要,而又不造成体内能量过剩,使体重维持在适宜范围。 15. 生病后要及时就诊,配合医生治疗,按照医嘱用药。 生病后要及时就诊,早诊断、早治疗,避免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这样既可以减少疾病危害,还可以节约看病的花费。 在疾病治疗、康复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要遵从医嘱按时按量用药,按照医生的要求调配饮食、确定活动量、改善自己的行为。不要乱求医,使用几个方案同时治疗,更不能凭一知半解、道听途说自行买药治疗。 16. 不滥用抗生素。 滥用抗生素指不规范地使用、不必要的情况下使用、超时超量使用或用量不足或疗程不足等。滥用抗生素容易引发致病微生物的耐药性,导致抗生素逐渐失去原有的功效,起不到治疗疾病的作用。滥用某些抗生素还可能导致耳聋(特别是儿童)和人体内菌群失调等,严重时还可能威胁生命。 抗生素是处方药,只能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 17. 饭菜要做熟;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 饭菜要烧熟煮透再吃。吃冰箱里的剩饭菜,应重新彻底加热再吃。碗筷等餐具应定期煮沸消毒。 生的蔬菜、水果可能沾染致病菌、寄生虫卵、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吃前,应浸泡10分钟,再用干净的水彻底洗净。 18. 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和加工。 在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把生、熟食品分开,例如用切过生食品的刀再切熟食品,盛过生食品的容器再盛放熟食品,熟食品就可能被生食品上的细菌、寄生虫卵等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因此,生熟食品要分开放置和加工,避免生熟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 19. 不吃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保质期,指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质量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的规定。 任何食品都有储藏期限,储存时间过长或者储存不当就会受污染或者变质。受污染或者变质的食品不能食用。食物在冰箱里放久了,也会变质;用冰箱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熟食品要加盖储存。 不要吃过期食物。不要吃标识上没有确切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20. 妇女怀孕后及时去医院体检,孕期体检至少5次,住院分娩。 妇女在确定妊娠后应当及时去医院检查,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在孕期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3次(其中1次在第36周进行)。检查的目的是要了解孕妇怀孕期间生理、心理的变化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孕期保健指导。对高危孕妇及其胎儿应增加检查次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或转诊。 孕妇要到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特别是高危孕妇 须提前住院。医院可以提供科学规范的助产服务技术和诊治抢救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母婴安全。 21. 孩子出生后应尽早开始母乳喂养,6个月合理添加辅食。 孩子出生后1小时内就应开始母乳喂养。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含有婴儿所需的全部营养,有助于婴儿发育,含有大量的抗体,增强婴儿的免疫能力,预防感染。同时母乳喂养能增进母子间的情感,促进母亲的健康恢复。应坚持母乳喂养至2岁或2岁以上。 婴儿6个月以后,母乳不能完全满足孩子营养需要,坚持母乳喂养的同时应适时、适量添加辅食。 添加辅食的原则是由一种到多种,由少到多,由细到粗。先添加一种,一般是蛋黄或米粉,婴儿习惯后再添加第二种。从少量开始,逐渐增加。开始添加的辅食形态应为泥糊状,逐步过渡到固体食物。要观察婴儿大便是否正常,婴儿生病期间不应添加新的食物。添加的食物品种应多样化,预防偏食和厌食。 22. 儿童青少年应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预防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儿童青少年需要从小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预防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眼与书本距离不小于30厘米;连续读写或者看电视、使用电脑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休息时尽可能向远处眺望;不在光线太强或太暗的环境中看书,不躺在床上看书,不边走路边看书,不在行进的车厢里看书。 每天做眼保健操、合理膳食、多到户外体育活动、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7小时,对预防近视眼的发生有积极作用。 已经近视或有其他屈光缺陷者,应该坚持佩带屈光度准确的眼镜。 23. 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养成良好习惯。 劳动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但劳动者必须知道许多工作对自己的健康是有影响的甚至可能造成疾病。工作岗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粉尘、铅、苯、汞等,也可能存在有害的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高低气压、电离辐射等,劳动者过量暴露于上述有害因素,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严重时会引起职业病,如矽肺、煤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等。工作中过量接触放射性物质则会引起放射病。劳动者必须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知识,要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什么有害因素,会引起什么样的健康损害,要知道如何预防这些危害。要知道许多职业中毒是由于生产事故使有害物质大量泄漏而引起的,因此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劳动操作规程,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例如防护帽或者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并且养成习惯。必须知道发生事故后如何防身、逃生,如何自救和他救。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必须参加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被诊断得了慢性职业病,必须及时治疗,避免继续大量接触或调换工作。 24. 孩子出生后要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是每个儿童的基本卫生权利。为了保护儿童健康,根据疾病的流行特征和疫苗的免疫效果,我国制订了国家免疫规划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对计划接种疫苗的种类、接种起始时间、接种间隔、接种途径、接种剂量等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规定,免费为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卡介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乙肝疫苗,甲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8种。预防12种传染病。 孩子出生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每个家长都应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按时带孩子接种疫苗。 25. 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在性接触中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减少艾滋病、乙肝和大多数性传播疾病的危险。 不要重复使用安全套,每次使用后应打结后丢弃。 26. 发现病死禽畜要报告,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 许多疾病可以通过动物传播。例如鼠疫、狂犬病、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预防动物把疾病传播给人,要做到:尽量不与病畜、病禽等患病的动物接触;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不加工、不食用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畜;不吃生的或未煮熟煮透的猪、牛、羊、鸡、鸭、兔及其他肉类食品;不吃生的或者未煮熟煮透的淡水鱼、虾、螺、蟹、蛙等食物;接触禽、畜后要洗手;发现病死禽、畜要及时向畜牧部门报告;病死禽畜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 27. 家养犬应接种狂犬病疫苗;人被犬、猫抓伤、咬伤后,应立即冲洗伤口,并尽快注射抗血清和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发作后不能治愈,但却是可以预防的。人一旦被犬、猫抓伤、咬伤(或破损伤口被舔),要立刻用肥皂水和流动清水及时彻底地冲洗伤口,然后用酒精消毒;并尽快到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医,对伤口作进一步处理,并且接种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苗的接种一定要按照程序按时全程足量注射;如果伤口出血,还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 为控制狂犬病传播,养狗者要为狗接种兽用疫苗,防止狗发生狂犬病继而传播给人。带狗外出时,一定要使用狗链,或给狗戴上笼嘴,防止咬伤他人。 28. 在血吸虫病疫区,应尽量避免接触疫水;接触疫水后,应及时预防性服药。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健康的寄生虫病,人和家畜接触了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简称“疫水”),就可能感染此病。血吸虫病感染主要发生在每年的4~10月。 为预防血吸虫病,不要在有钉螺(血吸虫的生存繁殖离不开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打草、捕鱼、捞虾、洗衣、洗菜或进行其他活动。因生产、生活和防汛需要接触疫水时,要采取涂抹防护油膏,穿戴防护用品等措施。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医院或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检查或接受预防性治疗。 29. 食用合格碘盐,预防碘缺乏病。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导致人体碘摄入量不足引起的。缺碘对人的最大危害是影响智力发育。严重缺碘会造成生长发育不良、身材矮小、痴呆等。孕妇缺碘会影响胎儿大脑的发育,还会引起早产、流产、胎儿畸形。 坚持食用碘盐能有效预防碘缺乏病。孕妇、哺乳妇女、学龄前儿童还应多吃海带等含碘多的食物。 自然环境碘含量高的地区的居民、甲状腺功能亢进病人、甲状腺炎病人等少数人群不宜食用碘盐。 30. 每年做1次健康体检。 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可以了解身体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健康问题和疾病,以便有针对性地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减少健康危险因素;对检查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和疾病,要抓住最佳时机及时采取措施。 31. 系安全带(或戴头盔)、不超速、不酒后驾车能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伤害。 在道路交通碰撞中,安全带可以降低40﹪~50﹪的伤害危险以及40﹪~60﹪的致命伤害危险,佩戴摩托车头盔可将头部伤害及其严重程度降低约70﹪。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2﹪,发生危及生命的道路碰撞事故危险就增加100倍。为了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对社会、对家庭负责,开车(或者乘车)时,一定要按照交通法规系安全带(或戴头盔)、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 32. 避免儿童接近危险水域,预防溺水。 溺水是我国1~14岁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要加强对儿童游泳的监管。 儿童少年游泳要有人带领或有组织地进行,不要单独下水。游泳的场所,最好是管理状况好的游泳池。在天然水域游泳,要选择水质清洁、无污染,水底地面较平坦,无杂草,无有害动物的水域。不能到情况不明的水域游泳。风浪较大或下雨时,不要在天然水域游泳。下水前,要认真做准备活动,以免下水后发生肌肉痉挛等问题。游泳时还应注意不要打闹、不要在天然水域跳水。 33. 安全存放农药,依照说明书使用农药。 农药可经口、鼻、皮肤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使人中毒。 购买农药要使用专门的器具,特别是不能把农药放在菜篮子或米箩里。保管敌敌畏、乐果等易挥发失效的农药时,一定要把瓶盖拧紧。施用农药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并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严禁对收获期的粮食、蔬菜、水果施用农药。严防农药污染水源。 对误服农药中毒者,如果患者清醒,要立即设法催吐。经皮肤中毒者要立即冲洗污染处皮肤。经呼吸道中毒者,要尽快脱离引起中毒的环境。中毒较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34. 冬季取暖注意通风,谨防煤气中毒。 冬季使用煤炉、煤气炉或液化气炉取暖时,由于通风不良,供氧不充分或气体泄漏,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蓄积在室内,造成人员中毒。预防煤气中毒要做到:尽量避免在室内使用炭火盆取暖,使用炉灶时要注意通风,保证充足的氧气供应;要安装风斗和烟筒,出风口不能朝向风口,定期清理烟筒,保持通畅;在使用液化气时也要注意通风换气,经常查看煤气、液化气管道、阀门,如有泄漏应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在煤气、液化气灶上烧水、做饭时,要注意看管,防止水溢火灭导致煤气泄漏。如发生泄漏,要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使室内空气流通。煤气中毒后,轻者感到头晕、头痛、四肢无力、恶心、呕吐;重者可出现昏迷、体温降低、呼吸短促、皮肤青紫、唇色樱红、大小便失禁。抢救不及时,会危及生命。有人中毒,应当立即把中毒者移到室外通风处,解开衣领,保持呼吸顺畅。中毒较重者应立即呼叫救护车送医院抢救等等。

⑵ 麻醉药品各岗位制度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0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09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10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0
药剂科主任职责………………………………………………………………11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1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2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2
调剂人员职责…………………………………………………………………12
处方医师职责…………………………………………………………………13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一、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一、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七、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医疗机构应对每年具体检查次数作出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三、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二、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三、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四、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二、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三、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回收相同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剂),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空安瓿及废贴剂的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医院内报损、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具体工作和记录。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六、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七、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调剂人员职责
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
处方医师职责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⑶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涉及管理人员的有以下三大类: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2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⑸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⑹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的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启动了“全国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启动暨师资培训会议于1月23日在京召开,卫生部医政司赵明钢副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王者雄副司长、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汪复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神经科学研究院韩济生院士、北京协和医院罗爱伦教授和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军同志出席了会议。
项目计划用3年时间(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个阶段,采用师资培训和普及培训两级培训模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2个设区的市,以巡讲的方式对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约4万名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人员(含主管院长、药剂科主任和药师)、6万名医护人员进行培训。

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培训内容、指定机构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全国师资培训、组织和指导各地培训、组织对培训的督查、命题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区开展培训工作,并协助组织对受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培训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应用水平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本次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培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对受训人员培训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充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和合理应用相关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应用工作。

合理用药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降低医疗费用,使病人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必要条件。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可以保障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减轻个人和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于实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介绍,为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临床合理用药做出了明确规定。卫生部在2005-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和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都将加强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各地也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等多种措施,促进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医院院长、专家代表出席了项目启动仪式。

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哪些

1.必须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3.药师调配权的取得级药品调配。
4.处方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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