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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4 03:40:57

⑴ 审批驾驶员培训学校手续怎么办

1、首先要有交管部门的批文,以筹建驾校。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到税务办理登记证书。
4、得建训练场地,并配置相关的教练车和教练员,让省运输管理局验收,并获取省运管核发的培训资质证书。
不需要去教育部门办理教学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车型按当地运管部门的要求配置,要求至少车长四米以上。大型教练车需要9米以上. 大型货车教练车(B2证)售价:51800元起! 在对投标进入驾驶培训业的资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门设定了诸多“门槛”:
除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考试发证的主管部门以外的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申办一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投标人应具有达到规定的投资能力和场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项目的资产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万),现有用于本项目筹建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申办二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投标人应具有达到规定的投资能力和场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项目的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现有用于本项目筹建的流动资金不少于90万元人民币。
当然,如果申办不了新驾校可以找一有资质的驾校以合作或者是挂靠的方式进入这一行业.向这样的驾校交点儿管理费,借用或租用一块场地,买几辆教练车,聘用几个教练员就可以了,投资也不多,一台教练车也才几万块钱而已.驾校目前还是一个比较赚钱的行业,风险也不大,即使招不到生,像教练车这样的固定资产还摆在那里可以长期使用。

⑵ 开设驾驶员培训学校需要什么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在经济利益上与其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第十一条 培训业户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培训业户要有完善的章程,合法的法人代表,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开业基本条件(见附表),拥有30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11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6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5辆及5辆以下教练车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
第十三条 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培训;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五)、(六)类培训,三类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类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只能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类培训。
第十四条 申办培训业户应当符合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培训业户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校的理由,现有条件,该完善的项目。并填报《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运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如同意立项,申办单位要在接到批件后6个月内按开业条件完成筹建工作。
(二)筹建完毕,可申请开业,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审验报告(2)填写《开业申请表》(3)交验资质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章程、车辆、场地、教员、拆装整车、发动机台架、经营管理机构、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经其主管部门签章后,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运管部门在接到开业申请后,进行审验核查,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并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办职业驾驶技工学校,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由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院校开设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班,应纳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交通部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呈请交通厅审核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凭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按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培训业户应当按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纳培训行业管理费,并报送学员名册及有关资料。培训管理费主要用于培训管理和提高培训质量,建立试题库,开展培训教研活动,培训质量评估和表彰先进等。收取培训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票据。

⑶ 驾校归哪个部门管理

驾校归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3)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⑷ 如何加强驾校经营管理

一、把握驾校服务特点,着力打造“口碑”效应
1.服务具有隐蔽性。驾校服务的隐蔽性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无形性。因为服务没有实物,它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样可以被顾客的视觉、听觉、触觉等直观地感知和识别,所以也很难向顾客展示和沟通。
2.服务具有差异性。服务的差异性在于学员感受的差异。在驾校中,学员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完全来自自己的主观感受,因此同样的服务水平,可能这个学员已经非常满意,但那个学员不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上没有两种完全一致的服务,因为“服务”必须通过“不同的人”去完成,并由“不同的人”接受。由此可见,服务质量是一种主观的感受,不同的学员有不同的评价标准。
3.服务具有全员性。在驾校,工作人员和教练员无疑都是教学与服务的主体,在提高驾校服务的整体水平的工作中,首当其冲的无疑还是全体工作人员,广大学员也是这样想的。但是驾校的服务链条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形象。在一些管理正规、社会形象好的驾校里,前台和后勤的服务往往会成为“短板”和“瓶颈”。
4.服务具有长期性。驾校服务的长期性是由驾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我国驾培市场自实现社会办学后,供不应求的局面彻底改变,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各驾校纷纷高起点、长规划,在提高教学与服务质量上做文章,着力打造“口碑效应”。为了发展,我校以质量好、服务优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学员。
二、科学规范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
1.教学管理制度。
2.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1)认真参照本地区的收费标准收费。(2)将各种培训收费标准公示在驾校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并公开监督电话。(3)收取培训费必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不得打收条。(4)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收费标准,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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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承诺制度。 (1)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教学计划进行施教。(2)保证教学质量,保证学员依法取得《结业证》、《驾驶证》。一期学不会,下期继续学习。(3)教职人员严格执行“四不准”,对待学员一视同仁,杜绝打骂学员现象。(4)在学校明显位置公开并以宣传资料形式向社会发放,公开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5)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与个人经济效益挂钩。(6)驾校设专门负责受理承诺服务方面的投诉和举报。(7)组织专门人员对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纠正违规行为。
4.培训责任倒查制度。(1)驾校学员结业后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对培训责任实行倒查制度。责任倒查机构由校长负责,由办公室、教练科负责人组成。(2)学员在驾校参加培训期间,教练员必须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培训记录结束后由驾校领导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存档期不少于5年。(3)发生责任倒查事件时,由责任倒查机构从微机中调取学员档案号,对照原始记录档案有无差异,查找培训时填报情况和落实情况,并检查考试记录,从而分清教练员、主管校长、微机登录员的责任。
5.学员投诉受理制度。(1)为确保学员在驾校的人身权利,驾校建立学员投诉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2)投诉分为电话投诉、意见箱投诉和直接向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投诉。(3)驾校在明显位置公开投诉电话及设置意见箱,由专人管理,定期开启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4)学员在学校培训期间,如发现培训收费、培训质量、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教学规定等问题,可选取任一方式向学校领导或学校主管部门投诉。(5)学校在接到投诉后,认真核查情况是否属实,如属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6)自接到投诉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者明确答复。(7)投诉处理结果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以教练员管理为核心,提高队伍素质
教练员是从各行各业汇集到驾校,担当教练员的角色,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角色转换与角色认知的问题。要成为一名好的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从自由职业者转到技能型教师。2.从技能型转到综合素质型。3.教练员有一定的心理素质。4.教练员有专业技术素质:(1)观察能力;(2)判断能力;(3)指导能力;(4)理论文化素质;(5)思想道德素质。
四、加强学员管理制度,提高教学理念
1.学员的管理制度。 2.学员的义务。
五、注重学时系统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和计时设备我省于1月30日正式启用,并按照交通部最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完成了升级改造。
学时管理系统由驾培机构管理、GPS监管、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等三个平台组成。结合计时设备的GPS/GPRS定位、生物指纹识别和图片抓拍等功能的应用,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过程的监管,规范驾培机构的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⑸ 开办一个驾考理论培训班需要那些手续

摘要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提交:

⑹ 驾校资质如何申请

申请驾校条件应具备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等

申请时带上这些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到县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决定,然后持许可证明向工商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工具/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等有关法规,申办驾校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1、受理申报;2、现场核验3、内部初审;4、业务专家小组审核;5、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附表2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受理机关及咨询电话

方法/步骤

驾校申办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详细目录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培训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清单。

11、管理制度设置材料;

12、停车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停车场地面积、场地路面状况等。

13、理论教室、车辆维护及排故实验室资料: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END

注意事项

先咨询一下当地交通局运管处问一下当地有没有申办驾校的名额
希望能帮助你还请及时采纳谢谢

⑺ 申请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学校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管处)
交通局
工商部门
税务局
在对投标进入驾驶培训业的资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门设定了诸多“门槛”:除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考试发证的主管部门以外的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投标。申办一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投标人应具有达到规定的投资能力和场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项目的资产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万),现有用于本项目筹建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申办二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投标人应具有达到规定的投资能力和场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项目的资产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现有用于本项目筹建的流动资金不少于90万元人民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

⑻ 办驾校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驾校条件应具备: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等。

申请时带上这些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到县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决定,然后持许可证明向工商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8)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报名须知

报考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学车证件

1、携带本人身份证,外省市人员带身份证、暂住证(—年期)及复印件;

2、学车需6张一寸同一底片正面免冠照片(彩色需白底,矫正视力者须用戴眼镜照片);

3、办增驾大客或小货增大货者须交4张照片,并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机动车驾驶证;

4、大货增大客须5年驾龄,其它增驾均须1年驾龄。

5、军人学车团级以上军官证明 团级以上军队医院的体检证明,以及盖专用章,群众学车须县级或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驾校

⑼ 开办驾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驾校条件应来具备:

1、有健自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等。

申请时带上这些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到县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决定,然后持许可证明向工商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9)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驾校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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