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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二次供水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22-04-23 11:18:49

❶ 楼顶上的水箱(二次供水)是怎么供水的

可以在水箱顶部装真空仰止器避免水箱和空气直接接触造成二次污染,还可以在水箱进口加一个加氯器用以杀菌。

一、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组织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维护,且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单位须持有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及专业水池清洗队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记录,以便卫生监督部门检查。
5、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时,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❷ 小区二次供水从业人员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❸ 物业保洁培训内容与知识

1、岗前培训
公司对于每一个新入职的员工,都会进行岗前的基本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首先,进行新员工的素质教育,树立“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增强员工能承担高素质清洁服务工作的信心。
◆培训内容:
(1) 劳动技能培训:包括现场技术、技能培训、使每个员工熟悉正确使用各种清洁工具技巧(如:尘推、地拖、扫把、玻璃刮等),学会操作常用的清洁机器(如擦地机、地毯清洗机、多功能吸尘机、吸水机等)以及各种建材的保养方法,不同区域的清洁作业程序及方法。
(2) 行为道德培训:职业道德,文明礼貌用语,工作服务态度,仪容仪表、行为举止。
(3) 安全知识培训:
a)如项目有特殊安全要求,根据服务项目提供安全要求内容培训。
b)参照公司规章制度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培训方式:
(1) 现场讲解、示范。
(2) 工作实践中的业务指导。
(3) 电视录像教学等。
2、岗位培训
对于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而且有一定能力的员工,公司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使受训员工能直接学到更多的知识,更切合实际运作。通过培训创造他们有积极进取的欲望。工作更出色,同时实行互相调动的作业方法,让员工吸取更多的工作经验,以适应不同类型工作的需要,来满足客户的要求。
◆培训内容:
(1) 物料的使用控制。
(2) 常见的各项专业清洁。
(3) 特殊清洁的技巧与程序。
(4) 常用清洁机械的日常保养规则。
3、管理人员培训
(1)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公司必须有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公司必需对于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强化和更新,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综合素质。
(2)经培训的人员将更好的适应公司的管理模式,具备绝对服务从上级的决策思想,能积极钻研业务与熟练掌握技术、技能、有很强的团队意识、服务意识;有敢想敢做,勇于进取的拼博精神,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凝聚这些德才兼备的人,以高标准的专业技术,技能,完成低成本,高效益的清洁服务工作。

❹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是谁的职责。有法律条款吗谢谢!

重庆市对于二次供水有专门的立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

该办法中明确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由维护管理该建筑公共设施的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该建筑的所有权单位负责;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据此,可以认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服务的物业项目,二次供水及日常卫生管理由该物业公司承担。没有物业公司来管理的物业项目,由业主或产权方承担管理责任。

❺ 物业知识提问

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
2、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3、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情况报告、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等;
4、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5、撤销业主委员会不正当的决定等。
二、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接管验收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接管开发商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接管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在于:

(一)验收的目的不同

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丰要内容的再检验:竣工验收是为了检验房屋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验收条件不同

接管验收的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竣工验收的首要条件是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施工完毕,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等。

(三)交接对象不同

接管验收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开发商移交的物业;竣工验收是由开发商验收建筑商移交的物
三、大概有这么几大块,物业行业是一个人员密集型的行业,人员费用肯定占一大块,包括近一年多人工费用在急剧上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在提,包括我们保安人员费用,我记得在2000年前后雇佣一名保安人员是800多元左右,现在是1500、1700元了。

第二是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费用。我们老说上物业保值增值,拿什么增值?电梯保养好了,维护好了,多使用一年。假设电梯使用15年就需要更换了,但是如果维护保养做得好,可以使用到18年、20年,这样就是增值了。因为电梯如果坏了要更换,是要全体业主来掏钱更换的。

第三是清洁费用。刚才谈到了我们的保洁人员的费用。第四是绿化费用。同时,物业公司也有固定资产,办公室、电脑、现代化办公设备的折旧费用;保安的秩序维护费。
四、简述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的设立与人员的培训

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委托物业的用途、面积、管理深度、管理方式等确定;人员的配备除考虑管理人员的选派外,还要考虑操作层(维修养护、保安、清洁、绿化等人员)的招聘。依据职责分别进行培训。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

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物业各区域内管理规定;用户(住户)手册等。

(三)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物业的验收是依照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工程验收的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对已建成的物业进行检验,它是直接关系到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物业接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的过程,移交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开发企业还应向管理单位移交整套图纸资料,以方便今后的物业管理和维修养护。在物业保修其问,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修实施合同,明确保修项目、内容、进度、原则、责任与方式。

(四)进户管理

进户,是指业主、使用人正式进住使用物业,俗称"入伙".商品房购房业主或承租使用人的进户程序一般为:

1.发入伙通知书

在物业正式使用条件全部具备后向业主或使用人发出入住书面通知书。

2.带业主或使用人实地验收物业,着重勘验

(1)房建质量;

(2)设备质量,运转情况;

(3)房型、装修、设施配备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4)外部环境状况及影响。

3.约定代为装修、添置或更换自用设备或设施等事宜即各种代办事宜

4.签订《物业使用公约》

主要内容包括:在分清白用与公用部位、设备、设施的前提下确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物业正常使用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5.要求业主或使用人如实填写登记卡

内容包括:业主或使用人的名称、通讯联络方式、所占用物业的编号、设备、设施及泊车位分配等内容。属于非居住性质的物业还需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职工人数、出行、用餐等相关情况,便于物业管理与服务。

6.向业主或使用人发放《用户手册》

使他们了解物业概况,各项管理制度,如车辆停放管理,装修搬迁管理,物业保修的责任范围、标准、期限等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楼层权力归属、公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等,以便正确把握自己的行为。

7.预收物业管理费或租金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预收物业管理费或租金。

8.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办事指引

即向业主、使用人全面介绍物业管理区域和社区相关部门的办事指南,使他们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9.业主、使用人签约领匙,完成进户程序

(五)装修搬迁管理

为了搞好装修搬迁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大力宣传装修规定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装修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建筑物外墙面貌;

(2)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部位、移动或损坏公用设施和设备;

(3)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噪声超标;

(4)不得随地乱扔建筑垃圾;

(5)遵守用火用电规定,履行防火职责;

(6)因装修而造成他人或公用部位、设备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加强装修监督管理

审核装修设计图纸,派人巡视施工现场,发现违约行为及时劝阻并督促其改正。

3.积极参与室内装修

4.合理安排搬迁时间

(六)档案资料的建立

档案资料包括两种:业主或使用人的资料和物业资料。

业主或使用人资料:业主使用人姓名、进户人员情况、联系电话或地址、各项费用的缴交情况、房屋的装修等情况。

物业资料:主要包括物业的各种设计和竣工图纸,位置、编号等。

档案资料的建立主要应抓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四个环节。收集的关键是尽可能完整。整理的重点是去伪存真,留下物业管理有用的资料。归档就是按照资料本身的内在规律、联系进行科学的分类与保存。

五、简述物业管理公司机构设置的一般原则。
权力界定原则
业主至上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专业化服务原则
权责明确原则
超前管理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六、维修工程成本管理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以及成本分析和考核。
七、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公共性服务责任,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热、燃气、电力、邮政通信、市政园林环卫、公安交通、消防、路灯、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市和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专业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各专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履行管理与服务责任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供水设施管理。以楼外自来水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用于水量结算的计量水表)为界,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从总表后第一个阀门起到用水户,业主共用部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
偿;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或其他一些意外的原因而引发火灾,给物业公司和住用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至关重要,本节主要介绍一些火灾发生时人员的救助和疏散方法,以及物资保护的方法。

一、居民住宅火灾扑救对策

1.煤气和燃化石油气器具火灾

煤气和液化石油器具起火时,应先用浸湿的麻袋、棉被等覆盖起火的器具,使火窒息;然后关闭气门断绝气源;再用水扑灭燃烧物或起火部位的火。灭火后打开门窗通风。如切断气源不能实现,则应立即将液化石油气罐移至安全场所,并划出不得用明火的警戒范围。

2.厨房油锅起火

油锅起火时不要慌,将锅盖盖上即可灭火。不可将起火的油倒入其他器皿中或倒在地上。

3.电器用具火灾

当电器用具起火时,首先断开电源,然后用干粉灭火器将线路上的火灭掉。确定电路无电时,才可用水扑救。

4.儿童玩火引起火灾

儿童玩火引起的火灾起火部位多在厨房、床下等位置,在灭火的同时应将液化气罐迅速搬走,避免高温作用使气罐爆炸扩大火势,然后用水灭火。

扑救居民住宅火宅时应注意:

1.发现室内起火时,切忌打开门窗,以免气体对流,使火势扩大蔓延。灭火后,需打开门窗,将未燃尽的气体或烟气排除,防止复燃。

2.嗅到煤气或液化气罐漏气或异常气味,切忌用明火检查,夜间禁忌开电灯,防止打火造成可燃气体爆炸或发生火灾。应关紧阀门断绝气源,并应立即打开门窗排除可燃气体。

3.发现起火后,除自救外,夜间要喊醒邻居,绝不可只顾抢救自己的财物,而不灭火,使火灾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扑救对策

商贸楼宇、住宅区,都有一些方便工作、生活的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店、俱乐部、餐厅等,而这些地方往往又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发生火灾后若不能及时抢救,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掌握一些救火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1.人员集中场所起火后,首先应切断电源,关闭通风设施;打开所有出入口,尽快疏散人员;启动灭火设备及时灭火。

2.医院、学校化验室和试验室用的燃体、气体起火,应及时撤离出未燃物质,同时用浸湿的织物覆盖窒熄,或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水扑救,并用沙土围堵地面流淌的液体。灭火后,打开门窗排除可燃气体。

3.电器设备、电路起火,要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或水扑救。

4.当火势威胁到病员、学生时,要尽快疏散或抢救,并将他们安顿到安全地带。

5.幼儿园、托儿所起火,迅速抢救出孩子,并关闭着火房间。大班的孩子由教师引导疏散,小班的孩子应由教师用被褥裹身,抱、背、抬出燃烧地点。火大来不及疏散,要将孩子转移到安全房间,等待消防队来抢救,千万不可乱动。

6.在灭火的同时,要把起火点的未燃物资搬走或隔离,防止扩大燃烧。

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火灾时应注意:

(1)当有化学、塑料类物质燃烧时,要注意防毒气和烟雾中毒。

(2)利用广播形式宣传、引导和稳定人们的情绪,做到循序地按疏散计划撤出被困人员,防止人群拥挤造成踏、压伤亡事故。

(3)灭火时要沿墙根行动,防止燃烧点上部坠落,落下东西伤人。

三、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对策

高层建筑具有楼高层多、人员密度大、出口相对较小等特点,给火灾的营救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此,我们应掌握一些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的救助方法。

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抢救和疏散人员是一项重要而巨大的任务,消防人员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及时进行疏散抢救,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首先尽量利用建筑物内已有的设施进行安全疏散,这是争取疏散时间,提高疏散效率的重要方法。利用消防电梯进行疏散;利用室内的防烟楼梯、普通楼梯、封闭楼梯进行疏散;利用室内的疏散阳台、疏散通廊、室内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等进行疏散;利用擦窗工作机疏散。

其次对于不同部位。不同条件采取不同的人员疏散方法:

1.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楼内住有不同民族、不同国籍,使用不同语言的人员时,应用相应的语言广播,告诉大家哪一层楼的哪一个部位着火,以及安全疏散的路线、方法等。播音员在广播时,语调要镇静,充满信心,内容简明扼要,以安定楼内人员心理,防止惊慌错乱或跳楼事故的发生。

2.当某一楼层某一部位起火,且燃烧范围不大时,应先通知着火楼层及其上一层和下一层的人员疏散。若火势已经开始发展,则应适时地用广播通知着火层以上各楼层。不应一有火警就通知全楼,以防造成楼内人员惊慌混乱,对撞拥挤,影响疏散。

3.当某一房间内起火,而门已被封住,使室内人员不能走出时,若该房间有阳台或有室外走廊,则房内人员可从阳台或室外走廊转移到相邻未起火的房间,再绕道到疏散楼梯间疏散。

4.当某一防火分区着火,着火楼层的大火已将楼梯间封住,致使着火层以上楼层的人员无法从楼梯间向下疏散时,可先将人员疏散到屋顶,从相邻未着火楼梯间往地面疏散。

5.当建筑物内设有避难层时,人员可向避难层疏散,特别是老人、幼童等应优先散到避难层。应重点护送老人、幼童等到可以脱险的部位,再转移到安全地点。

6.当被困人员较多时,应调集民用或军用直升飞机营救。直升飞机在没有停机坪的建筑物上可以通过施放软梯营救屋顶被困人员,或将消防人员用软梯运送到屋顶,或将绳索、救生袋、缓降器、防护装具等运送到屋顶抢救被困人员。

火场上除了抢救人员,疏散和保护物资也是一项急迫的工作。抢救物资要据轻重缓急和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九、商品房的基本程序

1.签订认购书
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买卖双方所签订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付款方式: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认购条件:签订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当购房人在售楼处签订完认购书后,销售方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签约须知》是购房人在签约前应细读的重要文件。

2.签订买卖契约
购房人在售楼处签过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审核、修改补充协议、契约须知、税费明细表、按揭须知,付款情况,签约付款进程表等文件。提供购房人身份证件,确定其契税缴纳类别。其主要内容就是按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购房人花巨额资金购买房产,都要对契约的每一条逐句审查、询问。

3.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
登记: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十分重要,对履约有所保障,只有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协议方才生效。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或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转让:
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让人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在背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持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转让登记,在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4.办理入住
在购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一审查其付款情况,律师协助审查,由律师发入住单。

5.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
发展商最后要为购房人(此时也可称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证。
十、1.业主的权利

业主的权利即是指业主的财产权利,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其基本权利是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的各项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这里讨论的业主权利是由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物业管理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业主的义务

有权利就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随意增加楼地面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6)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7)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8)违规堆放、使用、清运易燃装饰材料,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不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9)从楼上向地面或者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10)晚间居民正常的睡眠时间进行有噪音的房屋装修施工;(11)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施工,不安置警示标志;(12)其他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违反装饰装修法律规定的行为。
十二、比较车位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哪些区别
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对寄存物实现占有与控制。
十三、掌握本辖区保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负责辖区内治安保卫工作的安排、落实.

2、负责与管理处的沟通协调,准确传达管理处的工作要求,协助管理处的工作安排.

3、负责拟定保安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对日常保安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并纠正保安人员执勤中的违规行为.

5、协助组织训练义务消防队伍,并具体组织消防演习.

6、负责相关记录的整理、保管,向上级提交各种报告.

7、负责保安设备用品的管理.

8、负责对所有保安员工进行考核,并对不称职者提出处理意见.

9、负责沟通协调管理处与保安公司、治安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10、 其它上级的工作指示.
十四、前面已经回答了
十五、根据所服务的区域划分,

❻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第三章卫生管理指南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未经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对水箱(池、塔)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消毒后须经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定期进行日常水质常规检测,每月由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测一次,每季度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一次。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二次供水水质的检测情况应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❼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查一查当地的卫生标准

贴一个黑龙江的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 生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行署)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10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产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用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2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发布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❽ 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8)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⑼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4)、(7)、(8)、(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下面的提供给你一个宾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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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计划;

十、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批准饭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饭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审议批准饭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操作流程;

十四、 审议批准饭店年度工资方案;

十五、 审议饭店装修改造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六、 审议饭店固定资产增减、处置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七、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代表饭店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八、 对饭店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过程及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业管理公司通报饭店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十、 检查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饭店资金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饭店管理制度的规定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监督、检查饭店的财务、业务及经营情况;对经理和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饭店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 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 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 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 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 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 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 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 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九) 超越授权范围,以管委会或管委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❾ 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中科院中科检测可以做;

5、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物业二次供水卫生知识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❿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5.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专人专管。

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6.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7.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8.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9.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10.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正常运行。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

12.承包给清洗公司清洗的单位,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10)物业二次供水卫生知识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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