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驾驶员安全教育知识
驾驶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安全工作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基于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目的,完全靠驾驶员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要开展一些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对于企业来说,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教育些什么呢?我认为,应包括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是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及企业实际,为规范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措施。驾驶员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极有可能造成事故,损害人身财产安全。所以,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为主。
结合我们运输企业实际,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1).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2).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运政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规范性制度、办法、措施。
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活动时,要避免照本宣科,要在学习条文的同时,举一些驾驶员身边的事例、熟知的事例,使活动生动具体,达到预定的目的和效果,通过学习教育,可以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各行各业都有各自职业道德要求和特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行车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如果我们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将会给国家、企业、家庭带来不应有的影响和损失。
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守法意识。驾驶员的工作,是通过车辆运送乘客和货物,是一种服务性工作,需要讲究服务意识,要尊客爱货,把乘客当亲人,视货物为珍宝。作为驾驶员来说,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也关系到自己和他人家庭的幸福,要通过教育,使驾驶员时刻警记安全。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这是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
职业道德教育中,还要弘扬敬业、见义勇为和救死扶伤这三种精神,培养驾驶员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素质。
3.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的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培养驾驶员机制由专门的技校按照学年制培养改变为社会培训考核,由于学习时间比技校大大缩短,造成驾驶员对汽车结构、原理、性能及正确驾驶操作技能不够深知熟练,加之驾驶员,特别是部分驾驶员文化素质偏低,给交通运输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技术教育。技术水平是安全驾驶的基础,技术教育的目的就是努力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在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教育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内容上:车辆结构原理;车辆维护、修理知识;日常检查项目和重点、故障排除技巧;汽车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恶劣气候、道路交通条件安全驾驶技术;安全驾驶心理培养;在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节油等。
Ⅱ 交通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
回答者:死·神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1-4 15:40
Ⅲ 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交通安全产品因其独特的使用功能,我们把其中交通产业与建筑材料业中细分出来,有利于进行专业性研究而影响一个细分行业的发展,那道路安全设施有哪些呢?道路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目的是什么吧?
中国现在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大多都是由地方交警单位和地方学校合办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面向社会,主要是面向驾驶员的,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进行驾驶员日常教育、事故防范等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同时学校还有驾驶员考试项目等。目前,在北京、上海、浙江、贵州等地都办有交通安全教育学校。
1、通过学习了解生命的可贵,掌握有关的交通安全知识,认清学习目的,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2、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3、引导学员在活动中认识生命的意义,在自我体验中发挥潜能,丰富自我生命,提升生命意义。进而教育学生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激扬生命、热爱生命、保护生命。
4、为加强对学员法制与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使学生增加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能确保身心健康,平安完成学业,制定本制度:
5、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使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Ⅳ 车辆安全培训内容
车队驾驶员、车辆管理若干制度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驾驶员岗位职责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车辆检查制度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车辆事故登记制度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公司)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Ⅳ 机动车有违章未处理会影响到我的驾驶证吗
会的,法律规定驾驶人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分的应当被暂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应当在15天内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理论知识培训,然后参加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驾驶证予以发还。
另外,驾驶证存在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下,将无法办理年审业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应当在30天内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降级业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Ⅵ 如何管理混凝土搅拌车队
车队管理的好与坏,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安全。二,时效。三,成本。车队管理本身就是企业管理的难点,这是驾驶员与车辆位置的不断变化所决定的。因此,简单的说,只要管理好了驾驶员,那么,也就基本管理好了车队。
管理车队也和管理其他团队有着共性,也就是所提倡的科学管理,或者简单的称之为数字化管理。只有把管理数字化,才能在数字的对比中找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首先一个车队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把过去管理中看不见车,看不见人,造成管理失控的问题先解决掉。二是加强数据统计与对比,特别要注意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下面我简单介绍下管理车队的主要注意的三点。
一,安全,从司机招聘开始把好关。这关系到驾驶员团队今后的战斗力。主要注意:驾驶员道德品质,驾驶员身体状况,驾驶员技术状况,驾驶员家庭背景,驾驶员年龄结构等,通过设置考试题目,体检,一定的驾驶员家庭调查与分析等手段来完成。建立完善驾驶员挡案,事故档案等。同时制定驾驶员相关的培训--如搅拌车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计划。然后就是车辆的维护保养部分,最好是设置汽车维修工,方便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运营系数,降低成本和风险。
二,时效,对于任何一个车队来说,准确的时效是车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混凝土车,对时效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就牵涉到运行计划的制定,车辆调度,车辆维护,驾驶员岗位设置,应急措施等。因此,提前做好运行计划是先决条件。那么设置一个对调度岗位,是必不可少的。利用GPS和一个熟悉当地道路及地理境调度员对车辆进行指挥,会提高准点率,降低车辆成本。
三,成本,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成本的控制是重要的,或者说,成本控制几乎就是企业的生命。做好成本控制真的不容易,不是制定一大堆的规章制度就能解决的。需要管理者具备相当高的车辆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初入此行者,建议多跟车,多与驾驶员沟通了解,特别是修理工,更应重视他,想他多虚心学习请教,这样在油耗,维修保养费用方面,才会逐步的提高成本控制的能力。
总之,车队管理是具有一顶挑战性的,管理者不仅需要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更要懂车,懂驾驶员。而且必须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车队管理是一门比较复杂的管理学问,牵涉的知识面比较多,同时有很多的管理问题是与一般企业管理不同的,这就是驾驶员与车辆的不可控性,把驾驶员与车辆的不可控转为可控,是车队管理的重点。因车队管理的复杂性,不是在这里简单回答就能够说的完的,如您有兴趣,欢迎今后多探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吧。
Ⅶ 如何推进好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制度
实施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是开展企业精益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全面管理规范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精益机关建设的突破口,也是挖掘管理潜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从当前公务用车管理现状,影响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的因素,推进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具体做法及效果体现等四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推进公务车辆精益管理。
一、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现状
(一)精益效果不明显。当前行业上下把全面推进精益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公务用车精益管理工作亦不例外。但推进效果并未完全达到理想指标,燃油费、修理费、车杂费、过路过桥费等车辆运营费仍居高不下,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精益成效不均衡。虽然各单位都在大力推行公务车辆精益管理,但体现出精益成效良莠不齐。有得单位成效明显,费用下降幅度较大,但有得单位车辆运营费用下降幅度较小。以安徽省六安市局(公司)为例,在燃油费单项中,2015年1-6月份同比下降幅度最大单位为73.9%,最小为29.47%。
(三)精益方法缺乏创新。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上级制定下发的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相关规定和制度,但在执行制度和规定的同时,没有认真研究分析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流程和公务车辆。往往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创新意识,未结合实际,采取科学合理的具体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措施。
二、影响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的因素
(一)制度执行不力。虽然公务车辆精益管理顶层设计已指明了方向,省市局均制定下发了《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规定,但部分单位未立足实际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公务车辆实施细则,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严重影响了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进程。
(二)重视程度不高。个别单位未成立相应的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领导小组,未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与任务,也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有责任的公务车辆管理体系。缺少纵向推进,横向推开,覆盖相关员工的管理机制。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推进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自认为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已十分到位,已经没有潜力可挖和持续改进的必要,也无压缩车辆成本费用的空间,导致行动缓慢,思想懈怠。
(四)精益管理意识不强。部分单位缺乏员工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思想培训,相关人员没有养成车辆精益管理习惯,仍按原来的老方式,老方法,老步骤开展车辆管理。导致员工参与度不高,精益管理意识不强。
三、推进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具体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流程
1、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组织领导,安徽六安各县局成立以局长(经理)为组长、分管车辆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车管部门负责人任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工作。
2、全面梳理车辆管理流程。对照《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县局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县局(营销部)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对以前的车辆管理流程进行分析梳理,在原基础上再造流程,找出影响车辆精益管理的关键点和切入点,以点寻线,以线导面,从点、线、面三方面消除浪费,提高效益。重新梳理修订了《车辆管理制度》,明确了车辆管理日常要求。完善车辆派车、加油、修理费管理等流程,使车辆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优化公务车辆管理模式,突出向管理要效益,向细节要效益的精益管理思想。
3、加强公务用车精益管理制度执行力。在梳理公务车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制度建设,保证车辆管理工作的每一项内容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以培训教育为抓手,组织员工学习,做到知制度、守制度、护制度,奠定制度执行的坚实基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反复查、查反复,增强制度执行的驱动力;以强化惩戒为约束,对违反制度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制度执行到位。
(二)营造精益氛围,增强精益意识
1、开展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培训。自推进公务车辆精益管理以来,县局陆续开展4场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知识培训,认真学习省市局制定的《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实施方案》及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利用县局每月举办的“知识分享大讲堂”,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向全体员工讲解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目的意义及实施方法。积极开展“我为车辆精益管理献一策”活动,发动全体员工集思广益,为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献计献策,在全局上下营造浓厚的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氛围。
2、开展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创新活动。虽然顶层设计已明确,但精益创新更多来要源于基层,才能自下而上的有效改进。为此我局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公务车辆精益管理,由车管部门牵头,成立公务车辆精益管理QC创新小组,从日常车辆管理细节入手,确定创新课题,组织车辆驾驶技术骨干开展课题攻关。同时开展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使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有兴趣参与到公务车辆精益管理之中。如:针对基层员工提出驾驶员即当驾驶员又是送货员(稽查员),劳动强度大,不利于提高驾驶员工作积极性和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推进的情况。今年9月份,市局据此制定了《驾驶员安全行车补助发放管理暂行规定》,为推进公务车辆精益管理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三)建立油耗精益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公务用车燃油管理
1、建立统计公示机制。每月在市局(公司)内部网站政企务公开平台发布《县局(营销部)公务用车单车用油情况公示表》、《县局(营销部)车辆用油量汇总分析表》,对县局(营销部)当月单车行驶里程、用油总量、平均油耗等内容进行公示,通过“晒油耗”促使各序列发现问题,缩小差距。
2、建立分析评价机制。通过建立单车、同排量车辆、同车型同排量车辆的油耗分析机制,采用散点图、折线图、平均值-极差控制图等质量管理工具进行油耗水平离散度、趋势、均值分析,来确定车辆油耗控制水平。通过建立车辆油耗水平评价模型,运用差分法、加权法等方法,引入路况系数,消除排量、车型、路况对油耗的影响并均衡考虑各因素对油耗的影响程度,计算得出“单车油耗综合成绩”和“各序列油耗综合成绩”。通过分析评价,确定了以行使总里程、用油总量、百公里油耗及同排量车型百公里耗油等指标最低水平为标杆的年度公务用车油耗对标指标。
3、建立用油考核机制。县局(营销部)将车辆用油管理纳入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考核。针对车辆管理人员,县局(营销部)完善其绩效合约书,将车辆加油、登记、核算、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纳入月度考核。针对驾驶员燃油考核,根据不同车型、使用性质、使用频率、行驶路况等因素,设定百公里油耗标准。县局(营销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核算本季度驾驶员百公里油耗,节约或超出耗油考核标准10%的,按实际油价进行奖罚,列入当月的工资核算,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四)突出公务用车精益管理重点加强车辆燃油行政环节管理
1、实行定人、定点管理。定人即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加油主卡,由持卡人本人负责随车监督加油、登记台帐、办理油费的报销与结算等工作。同时每辆车办理一张独立副卡(一车一卡),根据不同车辆使用情况给副卡充值,驾驶员持副卡加油,加油完成后及时将加油卡交车辆管理人员保存。定点即县局(营销部)机动车辆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实行定点加油管理。如车辆在外出差确需现金加油的,严格按照市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加强车辆派车单和“三交一封”管理。驾驶员必须持派车单方可外出。派出车辆无特殊原因必须按照派车线路行驶。车辆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理员处,并在车辆“三交一封”登记表上登记,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签字,出车时驾驶员凭借派车单在车辆管理员处领取车辆钥匙,双方签字确认。节假日放假前驾驶员将钥匙、行驶证、上岗证统一交车辆管理员处,车辆管理员对车辆进行封存或者对车库进行封存。
3、严格单车单次登记管理。车辆管理人员严格依据加油小票如实登记单车单次加油的时间、数量、里程等信息,按月根据行车里程及耗油定额进行核对。车辆行驶里程和实际耗油单独核算,严禁车辆管理人员登记不及时,用油耗推算行驶里程,或者用行驶里程推算油耗,如经发现,一律按照《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严格处理。
4、开展车辆省油方法培训。县局(营销部)组织驾驶员开展专项培训,通过保持合理的行车速度、正确的冷车起动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怠速运转、行驶中应尽量避免突然加速和减速、正确使用空调制冷系统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提高驾驶人员节能减排的意识和降低油耗的技术。
5、加强车辆维修环节管理。车辆维修方面,县局(营销部)在维修审批流程中设立三人以上的维修鉴定小组。针对我县只有一家符合资质的汽修厂,采取了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定期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阅维修痕迹化资料,加强车辆维修后续监督管理。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实施痕迹化管理,通过可视图片、更换旧件集中保存的方式来完善维修的后续管理。
6、压缩单车出车频率。县局(营销部)为进一步提升公务车辆精益管理效益,从细节入手,尽量压缩单车出车频率。在机关序列,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县局(营销部)机关封存一台公务车辆;在专卖管理方面,城区专卖管理所结合市管线路及区域的远近程度,为负责城区的市管员每人配备一辆自行车,在日常市管工作中原则上不使用公务车辆开展市管服务;在物流配送方面,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合理规划配送线路,科学安排配车计划,提高单车满载量,最大限度减少运输次数,努力提高车辆运行效率。
Ⅷ 驾驶员安全培训和学习制度
车队驾驶员、车辆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
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Ⅸ 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哪几个方面的基本知识
这是复制的,希望对你有帮助!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在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指导、监督、检查、管理的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和规范。落实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协助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按分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管理工作。 四、检查、指导、督促子公司、项目部的专(兼)职安全环保员管理工作。 五、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综合素质。 六、深入施工现场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或上报,制止“三违”作业,并按集团公司规定行使处罚权。 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八、对违反建筑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行为,经制止无效时,有权越级上报。 九、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报废等管理,并督促执行。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配合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奖罚细则,秉公检查,奖优罚劣,评优树先。 十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起表率作用,带动全员整体水平的提高。 十三、不断总结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 十四、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有权先行停工或越级上报。 十五、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双视影院 www.225yy.com 有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