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业技术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结合“两基”农技培训和扫盲工作,切实加强农业实用技术的培训。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目标要求
通过对农民的培训教育,使农业科技入户率达90%以上,每个农户有一人能掌握2—3门实用技术,使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实现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不低于50%。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1、培训对象
全县农户中的青壮年农民、在校初高中学生、乡镇党政、事业单位干部、村组干部。
2、培训内容
(1)常规农业实用技术季节性培训
(2)特色产业技术培训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培训的主要技术包括:推广两杂良种、玉米单株育苗移栽技术、水稻旱育稀植技术、玉米宽厢宽带种植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综合防治技术、脱毒马铃薯、红薯种植技术、红粮栽培技术、油菜育苗移栽技术、旱地分带轮作技术、畜牧生产技术。
3、培训方式
采取“三个一”(即发一本技术小册子,讲一堂技术辅导课,办一个现场培训示范点)的形式。在各个不同的季节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主导产业所需的实用技术进行培训。县培训到乡镇、村,乡镇培训到组、到户。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对一些重点产业、重要环节,入村、入组进行培训,指导办点示范,进行现场讲解。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月10日—2月30日这一阶段由县农业局牵头,畜牧、教育、科技、农机、红粮办、团委妇联等部门配合组建由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培训工作组,并编写培训资料、讲稿、印制农技知识小手册。工作组分为6个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培训4个乡镇,印制小手册15万册(每户一册);由乡镇组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分村组建培训组。召开培训人员会议,统一思想,签订培训工作责任状。
第二阶段:实施培训阶段,3月1日—10月3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根据各个农时季节和本区域的主导产业的技术需要进行面对面的培训。3月—4月主要培训玉米、水稻、红粮、红薯、果蔬的栽培技术,畜禽防疫治病技术;5月—7月主要培训病虫综合防治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8月—10月主要培训小麦栽培技术的旱地分带轮作技术、油菜育苗移栽技术、旱地宽厢宽带种植技术、中药材管护技术、马铃薯栽培技术;在这个阶段同时要开展“阳光工程”培训。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1月—12月。这一阶段主要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查漏补缺。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通报。
四、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努力完成培训任务
这次培训工作是农业生产的现实需要,也是“两基”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现代化农业建设的现实需要。各级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通力协作,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努力完成培训任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拟定培训计划、培训方案,组建工作队伍。组织培训技术人员,发动培训对象,形成农业技术大培训的氛围,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❷ 农机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我们乡的农业是这样安排的,乡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农经服务站-农技站-...
职责说大的就是“服务三农”,说小的就是“农村农业工作的专门人员”从事种子化肥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下是农经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2、拟定全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科技兴农战略,为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及农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3、负责提出全乡当年农作物的试验示范推广计划、主要栽培技术措施,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创新。
4、负责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乡村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
5、负责提出全乡当年农业机械示范、推广计划,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6、承担全乡防汛抗旱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7、负责全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农技、农机、农村经济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二、五个职能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中心办公室
1、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制定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3、负责统计工作,单位档案管理,收发和上传下达等事务。
4、负责财务、环境卫生、固定资产管理。
5、组织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及各类公益活动。
6、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请示的撰写、打印上报及对外宣传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农业技术推广组
1、宣传贯彻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
2、负责制定全乡农作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当年的试验、示范推广计划,主要栽培技术措施,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实用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农作物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5、承担全级防汛抗旱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6、负责农情统计、上报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组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来的机械的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全乡农业机械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乡当年农业机械示范、推广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全乡农业机械农田作业和抗灾救灾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上报及年检工作。
5、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村经济管理组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乡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与公;正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开展,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遗留问题。
3、负责全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转管理。
4、负责全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5、负责全乡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水利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当地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搞好水利和水土保持的规划工作和各项小型水利工程的计划安排及平时的水利统计上报工作。
3、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汛、排涝、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破坏水利设施以及违反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事件。
4、做好全乡的水利工程测量、设计、施工等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❸ 农机推广体习培训学习总结
各省辖市农机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农机局:
按照农业部有关通知要求,为了解掌握农机化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总结开展农机教育培训大行动、农机推广体系建设、实施示范推广项目等工作的成效、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开展有关工作的验收考评
一是做好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绩效考评。要按照《2013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豫农财务〔2013〕46号)和《2013年河南省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考评工作。二是开展好保护性耕作、水稻育插秧机械化、花生生产机械化项目的验收考评。保护性耕作项目的验收考评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的通知》(农办机〔2011〕36号)为依据(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保护性耕作”专栏查阅),省局将于11月下旬起,组织考评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考评,同时听取2014年项目实施准备情况的汇报。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和花生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总结要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开展。
二、按要求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
(一)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总结。承担2013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按照《2013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基层农机推广体系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效进行认真总结。
(二)农机教育培训大行动工作总结。省辖市及直管县(市)按照《2013年河南省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工作方案》(豫农机科文〔2013〕24号)要求,对教育培训大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
(三)农机化技术推广情况报送。省辖市及直管县按照《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化技术推广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豫农机科函〔2013〕4号转发)要求,报送《2013年农机化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对推广情况进行分析。
(四)保护性耕作项目总结。
1、省辖市及直管县(市)提交2013年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工作总结、《2013年保护性耕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各省辖市及直管县要对照省局安排部署的2013年保护性耕作目标任务,对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包括:①2013年保护性耕作推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②主要做法(包括工作部署、政策资金支持、培训宣传、技术服务保障、机具配备及应用等情况,要有数据支撑);③主要成效(包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果和数据);④主要经验(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体会、创新机制等);⑤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同时请对当地推进保护性耕作的进程作出判断,得出阶段性结论(如:不适合在当地示范推广,适合在当地示范推广,仍处在“四大”传统技术的试验示范阶段,应进入开展持续高产高效技术体系创新阶段,等等)。判断结论要以对下面情况的分析为支撑:实施范围、面积大小、技术路线成熟度、机具(施肥、播种、镇压、深松、秸秆处理机等)成熟度、项目区和非项目区农民认识程度、三减四保一增(减少投入、减少污染排放、减少作业时间,保土、保水、保稳产增产、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
2、2013年正在实施的部、省级保护性耕作项目县(市、区)需提交《2013年保护性耕作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2013年项目工作总结报告、2013年项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4)、
(五)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和花生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工作总结。
2013年部、省级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和花生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市、县需提交2013年项目工作总结,并填报《2013年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表》(见附件5)。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情况);②主要做法(包括工作部署、资金使用、项目内容、机具配备及应用等情况,要有数据支撑);③主要成效(包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果和数据);④主要经验(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体会、创新机制等);⑤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三、总结上报时间要求
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机局于11月20日前,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局科教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❹ 如何提高农机驾驶员培训工作
在长期发展中,农业的机械化是发展的趋势,现代化的农机装备科技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化农业生产取得了新的突破,现代农业生产机械化上升到新的层次。从目前来看,尽管现代化农业机械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农民自身难以操作技术化水平较高的设备,这样一来,在进行生产和作业时不能充分利用农机,不利于提高机械作业的效率,同时也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而对于农机操作者来说,其技术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农机设备是否可以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所以,必须加强对农机培训工作的重视力度,充分提高农民群众的农机操作水平。
1新时期农机培训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1农机宣传力度不足
由于对农机培训的重要意义宣传不够,农民群众没有充分重视农机培训工作,农民购买农机以后为了获得收入,只是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甚至还有人按照自身经验进行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较高,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农机手的安全威胁较大。
1.2农机驾驶人员参与农机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研究发现很多农机驾驶人员参与农机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自身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另外,农机驾驶人员认为农机设备的作用就是为农业服务,因此不需要进行培训,不仅如此,很多农机驾驶员认为获得经济收入是最重要的,忽视了对农机操作、保养等方面的学习,他们认为培训不仅会耗费时间,还会耗费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积极参与农机培训工作。
1.3教师素质水平较低
在开展农村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时,因为没有充足的资金,所以在进行农机培训工作时忽视了培训质量,仅仅重视农机培训的次数和涉及范围,缺乏足够的教学设备,同时多媒体教学设备缺乏,使农机驾驶员的理解存在难度。除此之外,很多培训人员自身水平不高,他们没有进行再教育的机会,知识结构不合理,导致很多被培训者难以提高技术水平,教学质量不高,不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2推动农机培训工作的措施
2.1强化培训方式,完善制度建设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农机培训时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模式和农业发展需要相结合,另外,要不断完善和农机培训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开展农机培训工作,进一步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分析现在的农机培训存在的问题可以得知,必须优化现在的培训模式,通过和市场发展理念相结合完善市场竞争体系,发挥示范基地和有关协会的作用,不断丰富培训模式,提高农民培训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保障被培训者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2.2优化农机培训教师队伍,培训高素质人才
要想提高农机培训的质量,必须重视农机培训教师队伍的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提高农机培训水平。在培训工作进行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优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设备投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考核力度,如果有不和标准的培训人员要进行合理分配,通过科学的分流进行人力资源配置。另外,如果培训人员的素质急需提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选择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基层的干部加入到农机培训工作中,为现在的教师队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保障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可以胜任工作,有利于提高培训水平。
2.3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加大经费的投入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不断进步,农业体系具有新的机遇,其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对于农机培训机构,必须创新自身教学理念,更新教学设备,突破传统的现代化农机培训体系。对于培训学校来说,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自身教学质量,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方法,激发培训者和受培训者的积极性。不过,我国的农机培训机构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服务,要想实现发展就要通过政府等部门的支持,加强重视力度,保障经费和设备满足培训需求,使农机培训学校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在这一基础上培训优秀的农机操作者,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人才基础和技术支持。
3总结
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相应的对农机工作要求提高,要想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人才,就要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分析做好新时期农机培训工作的措施,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❺ 浅谈如何提高农机部门行政执法能力
政府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在依法治国各个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决定依法治国成败的重要一环。虽然,县(市)级农机部门在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过程中作出了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机门前法制建设的状况,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重经济收人,轻依法行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对执法程序不清,文书不懂,随心所欲,自行其是,人民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影响了农机部门的形象。因此,下大力气解决农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摆在我们农机行政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针对目前农机行政执法现状,怎样才能在较短时间内,使我们农机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呢?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抓好依法行政工作。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不能停留在旧的管理模式上,要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只讲关系、不要法律的错误观念。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下大气力,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 第二,严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要让执法人员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廉洁自律,不越权执法、不违反程序执法,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第三,提高执法效率,明确责任,做到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做到对待每一位办理牌证业务的机手都做到认真细致、热情大方、语言文明,杜绝“冷、硬、横”和推诿现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信追究制等诚信工作制度,切实兑现各项服务承诺。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各级执法人员责任心,严肃处理失职行为,切实解决敷衍应付,认识不足,依靠等待,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的现象,充分调动依法行政的积极性。 第四,理顺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要明确划分各执法单位的职责权限,制订统一的规费征收标准和单位之间联系办法,避免工作中的争议和扯皮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如,内部工作协调程序、法律文书周转程序等。 第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当前,监督弱化的主要问题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因此,对症施治应该采取下列措施:健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要建立健全农机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规定严格监督检查。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土做监督员,广泛听取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帮助我们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从严整治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农机行政执法队伍。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印发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实际,积极参与各地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全面提高人员素质。按照《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员培训大纲》、《农机事故处理员培训大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员培训大纲》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监理人员管理,推行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农机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蒋鲁建)
❻ 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基层农机推广部门应该怎样做
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巩固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如何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作用,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农机部门所面临的新任务。要求农机部门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这一主线,以科技为先,大力抓好农机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满足结构调整对农机化的新需求。面对新形势下农机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结合工作实际,就今后农机推广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建设多元化的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健全网络,夯实基础 现在全国范围内已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推广机构为主的专业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团体相结合的推广服务体系。为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机推广体系,作为重要补充的民间科技性服务组织必须加快发展。因此要根据农机推广机构六有建设标准,建立起省、地、县、乡农机推广机构和村级技术服务组织,并按照“强化县级、充实乡级、发展村级”的总体思路,建立起上下相通、左右相连、设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机技术推广网络,从而保证能将农机新技术、新机现及时地引进、示范、推广,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一是强化县级要抓好县级农机推广机构建设,投入资金,加强装备,建立起一支结构稳定、素质高、战斗力强的农机技术推广队伍,这对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充实乡级要抓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落实农机推广责任,下移管理重心,提高技术和致富信息等服务,加强农机新技术的宣传教育,营造一个人人热衷于农机新技术推广的良好氛围。本着自愿、合作、平等的原则,发展由农民群众自愿组织的民间科技服务组织,它最能直接代表群众的切身利益,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发展村级是指依托农机大户,建立村级最基层的农机推广网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机大户应运而生,他们是农机化服务的主力军,也是农机服务体制创新方面最具活力的一个突破口,如农机种田大户,购买先进适用机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村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因此在全县范围内有条件地选择10-15户农机大户,担任乡村农推广员,利用他们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实施农机推广和经营服务相结合,使农机推广工作上下连成线,网点带动片,示范面对面,效果看得见,使推广项目不断增多,推广领域日益扩大。 二、建设农机科技示范园区,把“号召农民干”变为“干给农民看” 创建农机科技示范园区,就是要给农民树一个样板,通过园区的建设,经营以及较高的效益,吸引农民照着学,跟着做,使高新技术尽快尽可能多地应用于农业生产。通过农机技术推广工作人员自己干,让农民亲眼目睹示范效果,这种示范式的推广模式大受农民欢迎。 三、搞好宣传,广造舆论,培养农民的推广主体意识 一是政策的宣传。农机推广工作牵扯到千家万户农民的根本利益,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机推广方面的优惠政策、法律、法规。近期,尤其要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特别是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更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截留或者暗箱操作。要使农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是要做好对先进、适用的新机具的宣传工作。先进、适用的新机具只有应用到农业生产当中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民对先进、适用的新机具了解很少,即使有了一定的了解,要应用到农业生产当中去,往往还要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农机推广人员要深入基层,加大对先进、适用的新机具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送科技下村、进村入户,赶科技大集、开农机现场会,甚至以多种形式宣传、演示新机具,使农民对新机具逐渐了解和认识,进而大力推广和应用。 四、加强培训学习,更新思想观念,提高队伍素质 农机新技术能否顺利的普及推广,与是否拥有相应的技术人才密切相关。现代化的技术,必须有掌握现代化知识的人来推广。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要坚持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业务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相结合。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广大农机技术推广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全局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要加强农机技术业务技能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总之要通过专业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对农机推广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进行素质教育。要求人人懂技术、会操作、作风正、态度好,把农机推广过程变成向农民传授农机新技术,培训农民科学种田新本领,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大课堂。
❼ 农业机械培训内容
考农机证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农业机械的操作。目前的农机驾照分为两类,一是拖拉机类,一是收割机 拖拉机驾照,可用于田间驾驶拖拉机作业以及拖拉机公路运输作业。请注意,按目前中国农机安全管理条例,持有一般交通C照不可以驾驶拖拉机,必须获得专门的农机驾照。 收割机驾照,用于收割机田间作业及县级以下公路转场。考取农机资格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相应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指定的时间到当地农机局申请并填写工作履历表。
2.当地农机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初审:审查工作履历是否属实,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3.培训:初办和升级的要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申报级别的技术要求后才能办理。
4.考试:对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申报者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答卷式考试,考生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进行答卷。
5.考核:对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6.送审: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申报者,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件。
7.颁证。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农业部有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行业指导站对考生考试成绩进行初审后,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资格。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验印并发送到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所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送交考生本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业机械操作工、金属喷涂工、农机散热器(水箱)修理工、农机轮胎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内燃机曲轴修磨工、农机修理工、农机电器设备修理工、农业机械试验工、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和农机销售员。
❽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 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❾ 农机局是做什么的
1、指导农机、植保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用机械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各类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2、负责农机行业的科学研究,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指导农机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审核、申报和科技开发及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机行业教育培训、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3、负责规划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
4、负责规划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市有关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供应企业的有关工作。
农机局属于事业单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全称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局主要负责:1、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2、制定农机作业技术规范;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农机局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制定全县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3、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机械社会化服务;4、负责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