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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对象是

发布时间:2022-04-20 20:48:15

『壹』 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多久

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评审。

考核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参加初任培训,参加初任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考核结果: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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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顺延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期间,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贰』 机关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更新知识的培训属于()

属于在职培训。

机关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供工作能力的培训是在回职培训。在职培训又称“工答作现场培训”。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对已具有一定教育背景并已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有酬劳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的再教育活动。

培训既是提高员工能力的必需,更是解决问题的必需。在职培训将培训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融培训于工作之中,使培训和工作之间产生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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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职培训的形式: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

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在职培训,包含在岗培训,但也可以将职位占着,离开工作岗位去学习,工作内容可能要停止,或者找人暂代。

『叁』 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务员培训的类型
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类型:

(一)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这种培训对象主要是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合格已被录用的人员,它的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务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的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这些新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了解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作准备。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它的培训对象是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它的培训内容应围公务员拟晋升新的领导职务所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来确定。其培训目的就是通过培训为公务员晋升的一定领导职务作好准备。

(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该项培训的主要特点:培训对象是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偏重于专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专项工作的需要,培训方式多属脱产培训性质,集中性、临时性较强。

(四)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从培训步骤看,它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有计划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培训方式一般采取离职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要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来确定,强调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以期收到预期效果。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提高现有行政管理的水平。

二、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一)部内培训

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如我国政府各部所属的管理学院培训基地的培训毕属此列。这种培训按职务或专业进行,专业对口,有较强的针对性,时间和人员都便于灵活安排。

(二)部际培训

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这种跨部门举行的培训班,或由政府几个部门共同组织,或由学会或学校帮助组织,培训费用则由政府各部门共同承担,为同一专业或同一层级的公务员开设某些共同的课程。

(三)交流培训

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人员的交流培训是指通过人员在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调任或借调,使公务员扩大知识面,增长才干,掌握在各种环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协调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训

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通过行政首长或经验丰富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言传身教,也能使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积累知识,获得经验,增长才干。如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门让某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公务员到某些部门或地方,通过实际工作进行锻炼,增长他们的才干。

(五)学校培训

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六)选择培训

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选择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鼓励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到附近学校或夜校去补习、进修,其学费由政府负担。如有些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参加有关院校的函授、夜大学习而费用由工作单位承担。另一种是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期,脱产学习。

我国公务员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政治理论的学习

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有着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不实行也不可能实行西方所谓的"文官中立"原则。我国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他们能树立起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专业知识的培训

即与公务员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操作知识的训练,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知识素养,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发展的现代,尤其是这样。一般说来,任何公务员都应全面掌握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知识,但是不同职位、级别的公务员,对专业知识的需要和培训也有自己的侧重点。因此,专业知识的培训必须有的放矢地进行。

(三)管理才能的培训

即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管理活动的实践开拓公务员的视野,在理论和实践上培养他们领导下属、运筹决策、协调冲突、融洽关系的能力。

(四)职业道德的培训

即培养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忠于国家、忠于政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机密,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等。

『肆』 简述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2]

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监督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伍』 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也称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四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机关工作特点、组织纪律和行为准则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了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工作做好准备。初任培训在试用期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职,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
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进行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打好基础。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是指析需要,从机关暂时抽调公务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就是指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和方法等开展的培训活动。培训对象是从事该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由负责该专项工作部门组织。培训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调整知识结构,补充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来说,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已经开展多年,有较好的实践基础,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形成了较完备的制度,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培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后备干部培训,是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是列入后备队伍的人选,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后备领导人员的成长,使其在需要时能担负起更高层次的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后备领导人员培训的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中心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知识、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等等。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培训方法上提倡采用自学、研讨、进修等符合领导人特点的方法。

『陆』 公务员培训包括的四种类型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的四种类型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6)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对象是扩展阅读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柒』 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步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机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列地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放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猪物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的: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的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列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放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一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特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列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五)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有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过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条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机极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消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由国务院规定。

『捌』 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一)强化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现阶段,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化,科技进步的速度已然加快,有人估算,人类社会知识总量的90%是近50年生产、创造出来的,近年来人类的全部知识每5年翻一番。在西方国家目前流行这样一条“知识折旧”定律:一年不学习,所拥有的知识就会折旧20%。因此,作为国家公务员,要积极适应时代要求,转变观念,树立终身学习思想。而培训是开发人的智力和技能的基本途径,国外把培训公务员看作是最值得的投资,是各种效益中最大的一种效益。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旨在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一种教育、训练活动和提高过程。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公务员队伍还存在着文化偏低、管理水平不高、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况且,在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各类人员中,大都缺乏行政管理的理论与技能,这种状况与搞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不相适应的。要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政府效能,就要加强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体素质,发挥公务员的群体效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所以说,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保证公务员队伍优化、精干、廉洁、稳定、高效的根本措施。对公务员的培训有四种情况:

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正式上岗前所进行的培训。这类培训也叫“入门训练”、“职能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动作程序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做好准备。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工作实习,即在有经验的公务员指导和带领下,直接参加实际的行政工作,通过工作实践逐步适应本职工作。二是专门的培训教育,即由各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办班培训,或派往专门的培训机构去接受培训。在法国,政府特别重视对公务员的“入门培训”,仅用于此项的培训费就占全部培训费的64.4%。

二是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其相应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拟任新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为其胜任即将晋升的职务做好充分地准备。

三是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公务员从事专门的业务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暂时抽调公务员进行工作,如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等。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也就是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训。培训的对象完全取决于专项工作的需要,可能是新录用公务员,也可能是有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培训的目的是使受培训的公务员具备拟从事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四是更新知识的培训。更新知识的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的全员培训。此类培训的目的在于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全体在职公务员进行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使其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以适应高新科学技术革命、人力资源开发、知识智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新格局、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教育管理,进一步激发公务员队伍内在活力

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是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激发公务员的内在活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不断强化各方面的教育,更新公务员知识与观念

一是要强化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确保公务员在政治上坚持清醒头脑,培养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能力。
二是要强化公务员现代办公自动化知识培训,包括电脑知识、全能知识、行政管理知识等,逐步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三是要制定规划,每年选派一定公务员到高等院校进行深造、学习,学习先进思想观念、先进科学技术,进一步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

2.建立和推行新陈代谢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一是建立和推行末位淘汰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要充分运用到职务(职称)的升降、任免和人才的培训、奖惩,以及工资晋级中去。在考核中建立和推行末位淘汰制,注重考核内容和标准的量化、细化以及公正、客观、科学,使考核结果能真正反映每一个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不断更新充实的机制,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待岗制,对不称职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待学习提高后再回岗任职。落实辞退制度,把那些素质差,不称职的人员淘汰出公务员队伍,从而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特别是对违法乱纪人员,要禁止其在刑期满后再回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来,以达到教育广大公务员遵纪守法、主动工作的目的。
二是完善健全进人机制。各个单位空余的公务员编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录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壮大公务员队伍;要向社会公开招考本部门紧缺的专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分布。三是完善交流轮岗机制,促进公务员健康成长。交流轮岗作为培养和锻炼公务员的重要环节,对于改善用人环境、管理机制、监督体系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积极推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一是加大公开选拔工作力度,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领导的品质好坏、素质高低、能力大小,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地区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因此,在选拔过程中,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公开选拔机制,科学确定领导职位及招考条件,严格进行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从严考察,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干部,把那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又能共事、不出事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干部作风透明度,更重要的是可以把社会上年轻优秀的人才选拔到领导队伍中来,促进干部队伍的优化,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积极推行竞争上岗机制,充分发挥和挖掘干部的才干和潜能。人不能尽其才,才不能尽其用,是过去以来干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要改变这一现状,只有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推行竞争上岗机制,使人才开发由静态封闭式的行政控制转变为动态的开放式的科学管理,让各类人才的潜能在竞争中得以表现和发挥,达到贤者上、庸者下的目的。推行竞争上岗机制是现代社会政治的必然要求和唯一选择,是事业的需要,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力度,使之经常化、规范化,促进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才干,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三是疏通公务员下的渠道。首先要营造“下”的良好氛围,采用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积极引导广大公务员正确对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其次要按照“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做好每一个“下”的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其服从、支持各项工作。再次要对“下”的公务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促使其适应新的工作岗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最后,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鼓励公务员“下”的优惠机制,适当提高其政治经济级别待遇。

(三)强化职责意识,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

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办事,真正做到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严守法律,不贪赃枉法;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决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自己周围的一些人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职权与私人关系搞特殊化,违法乱纪。公务员的职责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即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在执行公务时全力地、忠实地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现行制度,在宪法、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创新意识

国家公务员大胆开拓、务实创新的核心要求是“创新”。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是时代对新时期国家公务员提出的要求,当前,面对确定市场经济体制和形成全面开放格局的形势,要把有利的条件转化为现实发展的业绩,除了创新之外别无它法,创新才有活力,创新才有作为,创新才能进步。国家公务员要有创新意识,它既是个人的思想意识,更是一个组织总体的精神状态和思想氛围。

3.服务意识

国家公务员要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谋利益是国家公务员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全体公务员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要把精力用在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上,不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4.奉献意识

公务员是社会需要的产物,离开社会需要,公务员是不存在的。因此,公务员要把奉献社会、奉献国家作为自己的崇高责任。每个公务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尽到了该尽的义务,就是在对社会作贡献。要增强公务员的社会责任感,把自己的本职工作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联系起来,在索取和奉献的关系上,把奉献放在首位,甚至在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这是作为国家公务员必备的职业素质。

『玖』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种类是

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培训的类型有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是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能力为目的进行的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任职培训是对晋升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旨在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能力的培训。任职培训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在职培训是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拾』 我国国家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资格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四种类型.

初任培训又叫职前培训,它是对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合格被正式录用的人员所进行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务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目的在于使新进入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了解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做好准备。

资格培训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新任职务的要求所进行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是拟晋升新的领导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为公务员晋升一定领导职务作好准备。

(10)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对象是扩展阅读:

公务员培训通过种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国家为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公务员进行各种知识更新、理沦训练和技能培养。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家管理愈益现代化的今天,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

许多国家除建立正规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外,还在各类大学里设置公务员进修班、专修班,或在政府机关内部设立短训班,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我国对公务员的培训包括对新录用人员的初级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资格培训,对转换工作岗位的公务员的岗前培训,对在职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的轮训。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公务员档案,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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