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其实很简单的,就相当于一个陈述一个事实,就是把健康宣传如何不到位,把他指出来,然后再说一说整改的措施,吸取一下教训
② 校外培训机构将如何整治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严令禁止校外培训机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严令禁止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令禁止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等行为。
5月下旬,教育部发布消息称,全国已摸排校外培训机构128418所,整改培训机构12251所。其中,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构2822所,整改无证无照机构5013所,整改有营业执照无办学许可证机构2963所,整改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机构1241所,整改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并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机构212所。
我觉得这样的改革真的有必要,因为以往受到的教训已经很多了。
以上内容来源:澎湃新闻网
③ 北京严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怎么样
北京严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是一则假消息,只是因为疫情原因暂时叫停。根据疫情形势,北京市暂停了全市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但是,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是时候大力整顿了。
中小学的校外培训和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办学无证,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这些问题始终影响着受教育者的权益。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要加强对校外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使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确保中小学生接受高质量的校外培训。
作为校外教育产品的提供者,高质量的校外教育主要由校外教育机构提供。校外教育市场的弊端,需要政府实施积极的宏观调控,以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校外教育机构与私立教育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对于校外教育机构的特殊情况,国家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明确规定申请条件,设立专业部门和机构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和管理学校的实施审计工作。设立,更换和终止校外教育机构,审查年度工作,制定相关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培训机构的教师素质和培训费标准应统一控制和统一。应当由专门机构对培训教师的专业资格进行考核,并不断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物价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培训收费标准。
④ 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校外培训哪些乱象是要整治的
首先就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资质,然后还有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内教师的利益往来,校外教育机构收费标准也应该调整。个人觉得这些都是需要整顿的。
⑤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是什么
1、家长对孩子期望普遍过高。因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大家都在补,我能不补嘛?”的思想,形成了人人都想上培训班的不良风气,导致事实上学生及家长对培训机构的需求量增大。
2、因大部分家长忙于工作,相当部分低龄孩子需要在学校放学后托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部分资质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的萌生。
3、家长安全意识不强。很多非法培训机构存在楼层高、安全通道被堵塞、疏散不畅等消防安全隐患,但由于家长安全意识淡薄,缺少了对良莠不齐的培训机构的甄别与淘汰,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非法培训机构的生存。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
1、抓源头方面。严格培训许可证的审批要求,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在办学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
2、强管理方面:主管部门要起到监督作用,要经常检查,切实发挥监管责任。加强非法取缔、媒体曝光等工作。同时,社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社区和学校要积极开办三点半学校,解决需托管孩子的家长实际困难。建议有各街道牵头,每个社区成立一个托管班,有大学生或社区志愿者带班管理。
3、提师资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资格的前提下,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以上内容参考: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
⑥ 教育部继续加大力度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怎样的教育机构有机会留下来
补习机构的问题这么多年了,发展越来越壮大,不仅仅是他的商业价值,还有社会和家庭的需求。那么现在随之国家对这个行业的整顿,未来的发展我们应该如何分析呢?
所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未来发展仍然是比较有前景的,但是其提供的服务将面临改革和发展,一定不会是再以成绩训练提高作为核心的业务了,多元化、专业化的素质教育服务发展才是未来的潮流。
⑦ 校外培训机构整治有哪些规定
8月23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部署全面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坚决治理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应试’倾向、超纲教学”等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已经有四部门部署专项治理的情况下,现在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意见》,其重要意义在于切实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专项治理的成果,避免专项治理变成“一阵风”。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力图解决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比如,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定,并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这对规范培训市场的供给十分重要,因为如果标准设置过高,很多机构难以达到设置标准,培训供给就有限,这就可能推高正规培训机构的价格,而价格低的非正规培训机构也会借机滋长,且游离在监管之外。
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只是从供给端进行治理,这对缓解培训热会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训机构开展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长的焦虑。针对禁止提前教学、超纲教学,《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制,有助于教育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培训内容,纠正提前教学、超前教学等问题。
应当看到,我国家庭的校外培训需求,主要源于升学竞争之下家长对提高孩子竞争能力的渴求,而且这种需求普遍存在。成绩好的学生在校内可能吃不饱,并想保持竞争优势,因此要选择校外培训;成绩差的学生在校内可能跟不上,也要选择校外培训。比如,每个假期都被学生作为“赶超”“逆袭”的机会,名义上是假期,但有的学生比上学时还累,很多学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训班度过。
⑧ 4部门将怎么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
教育部等四部门将开展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针对培训机构建黑白名单制度。
坚决查处教师诱导逼迫学生上课外班
“内外联动”“疏堵结合”,《通知》还对学校方面做出规定。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这次把压力传达到个人身上,一旦发现,老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一定会严肃处理。”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俞伟跃说。
此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将牵头建立《白名单》《黑名单》。《白名单》即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黑名单》将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通知》,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面摸排已有具体时间表: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集中整改,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于明年6月底前完成。
⑨ 长沙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引言:长沙市对于校外违规培训开始了整治工作,同时也组织了当地无证办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教育局,公安局等。他们对长沙市60多家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以及托管机构进行了督查。对无证培训机构一律要求退费,取缔关停,并且也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于一些高中学科培训机构中,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的场所进行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在社会中就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操作,否则会影响到社会的秩序,针对这一事件,我们也应该清楚,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谨慎,对于一些不合法的培训机构,可以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对于培训机构的创办者而言,也应该严格遵守按照相应的规定,让学生能够真真切切的学习到某些东西。
⑩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总结报告怎么写2015年望都县
2015 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 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 44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 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 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 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厉打 击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 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问题,使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 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恶性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 法经营得到有效保护,安全隐患得到根除,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要达到以下三 个目标:一是消除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 无照经营活动;二是网吧、食品和餐饮及相关延伸产业无证 无照经营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三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 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三、工作重点 以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医院周边、宗教场所周边、 旅游景区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开发区等为重点整治 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易燃易爆 品、药品、网吧、餐饮、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月6 月30 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 年1 月1 日至1 月 31 日)。
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 门整治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 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 职能部门,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 署。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5 年2 月1 日至5 月 31 日)。
整治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 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切实降低准入门 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 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
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 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 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 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 年6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 本次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6 月20 日前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 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1 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 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精神, 按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文件要求落实职 责分工(个别单位如有合并,按合并后的职能职责分工开展上 述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其中有关 职能部门整治重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 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 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 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 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 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 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 行为。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 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 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对违反消 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 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 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 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 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 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 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 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 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 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安监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 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 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 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 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 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 活动的行为。
(十六)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农业、 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 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 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 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 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 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 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 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便利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 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组织开展相 关整治工作,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各 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治和遏制无 证无照经营活动,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及时沟通,互相协调。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行 政公函的形式,敦促有关部门查处取缔。
对工作不落实、整 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职能部 门要确定专门联系人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每一阶段 整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掌 握整治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对整治中的 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解 决。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各职能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 动,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 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讲 清政策界线,讲明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 制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要公布举报电话, 对于各类举报、投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部门 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快速处理,将无证无照 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
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 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 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全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和举报奖 励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 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 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