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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业务知识培训讲稿

发布时间:2022-04-18 07:16:42

『壹』 怎样成为仲裁员

成为仲裁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1)仲裁法业务知识培训讲稿扩展阅读: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仲裁员申请流程如下

1、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参加并通过清华大学组织的仲裁员培训

3、在线提出申请并邮寄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预提供推荐人推荐信的请一同邮寄)(2和3不分先后顺序)

4、本会进行初审

5、初审通过后,与相关待上会讨论的申请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并补充材料

6、提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审议

7、提交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8、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聘为仲裁员

9、列入仲裁员名册、在北仲网站上公布、发放聘书

『贰』 律所营销如何开展

通过我所的发展, 想。发现专业所能为专业律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办公的费用上,能够使专业所把所有的利息向一个专业的焦点进行集中,相信将来能够吸引更多的律师加盟,所也努力吸收更多的律师,跨进我为大型业务服务的平台。另外,要加大非诉讼业务的拓展,方案也在制定过程中。

大家谈到专业化的问题。很负责任地给大家讲,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对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探索及业务营销注意到这几天的论坛。所是一个年轻的所,成立有一年多的时间,这一年多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树立了一个专业品牌所的概念,把专业定位建筑房地产。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做到建筑房地产的收入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80以上,这方面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品牌方面经过一系列的营销方式,也得到一定的认知度,这我向各位同仁来汇报一下。

为什么当时我取意豪才这两个字?对这两个字赋予了新的含义, 首先对我品牌有一个阐述。那就是三国演义煮酒论英雄篇中,曹操与刘备喝酒时谈到英雄的概念,刘备对天下的英雄逐一分析,曹操说了这样一句话:夫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谋,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讲到人的性格就有一种豪迈的性格,讲到律师就应该才为法用,才为民用,所以我取意豪才对我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鼓励和鞭策。想建立一个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有这么几点的感受。 第一点,就是学习。成立之初,就组织我合伙人向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学习,学习他规范管理。另外,向全省的律师事务所学习。通过省律协、济南律协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已经印刷了五本小册子,其中《法律工作日志》已印刷了几千册并向我客户进行发送。元旦后,会印刷仲裁委的仲裁委法律法规汇编》3月份后,会印刷新的破产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把这些都作为豪才所对外交流的渠道。另外我向省外的律师学习,包括我去上海律协吕红兵会长的律所参观,去朱树英主任的律所参观,去**律所参观,包括邀请他所的主任来济南参观我豪才所。成立之初,全体合伙人由我律所出资参加了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四名优秀律师参加了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十月份,有四名律师还参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论坛。由于时间的抵触,原本还预备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论坛。另外一个方面,参与起草了省的地方性法规,如《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特别是这次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所拿出了初稿,已经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周我还会出《省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书稿初审,这也得到吴厅长的重视。

从网上尽快下载最新的资料, 第二就是培训。首先一个专业律师事务所必需在专业知识培训上做到位。每一个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后。都是利用几个晚上连夜进行学习。得到资料以后,一般有个习惯就是谁在办公室我就叫谁学习,并不是打电话叫某某人再回来学习,没有这个必要性。认为学习是及时性的一种动力的来源,不需要去监督的如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每天监督律师去学习,就不能形成一个好的学习习惯。其次我培养专业的团队精神,律所成立一周年时,搞了一个系列活动,利用两天的时间进行了团队的拓展训练,拉练到山里,由专业的团队训练公司对我进行团队精神训练,收到良好的效果,团结互助的精神得到很大的改善。另外,邀请外来的专家对我进行培训,10月份我邀请了仲裁委的xxxx专家对我进行了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培训,效果很好,还起到联谊的作用,而且还决定把仲裁委的法律法规汇编交给我所进行出版。上个星期我还邀请了中院的专家对我破产法单独进行了培训,效果也是非常好,长达90页的讲稿给我留下了非常珍贵的财富,将会出版专著。

豪才所的名字经常呈现在电视、报纸和网络中。上个月我请了中顾网的专家对我进行了网络知识的培训, 第三点就是营销。首先我所长期以来和平面媒体及立体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等都有长期×××关系。基本上每个律师都开通了自己的博客,其中我所的网络的访问量也超过20xxxx人次。其次就是对外培训,通过参与编写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释义,对全省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房管局进行了培训,烟台培训了两次,济南培训了两次,全省的房地产企业都参加了这次培训。另外我营销的时候赠送了各种资料。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出台,一年多得时间共计印刷了一万三千多次,向我律师同仁赠送。还增加了办公投入,虽然我目前只有2xxxx名工作人员,但是办公面积已将近50xxxx平米,并且位于×××最好的地段之一,能够欣赏千佛山美景,并且毗邻高院、仲裁机构及法院,交通非常便利,还开通了法吧这样一个会客室,这让客户很好地融入了律师气氛之中。此外,加大公益事业的投入,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名列前1xxxx制定法律援助政策里面规定,法律援助中心给律师的补贴是多少,再加倍的补贴。鼓励大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增加我

律师事务所的美誉度。

就市场的维护方面我谈服务, 第三。一个是加强团队的服务,给我客户进行服务过程中,历来不是一个人独来独往进行服务的总是一个团队。有时我去顾问单位讲座时,经常会去xxxxxxxx有时候甚至1xxxx律师。这种团队精神给我客户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而且法律意见书我往往是24小时之内出具,就是因为我总是分配给有空余时间的律师去做这项业务,客户的及时性有时会比正确性甚至专业性要求更高。另外就是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常对客户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律服务培训,此外一个方式就是客户答谢,成立一周年之际,举行了一次客户答谢酒会,邀请了上百位的客户参与,同时举办了省首届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论坛,建设厅和司法厅的领导参与了这次酒会和发展论坛,另外我每年都会把这一年的法律资料整理复印装订成册,并送给客户,便于客户及时的查找。

『叁』 仲裁法第五+八条的六种情形,哪几条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

按实际情况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第种四、五、六种情形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不过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反而可以审查实体方面的问题。只不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实际上只对被申请人有救济渠道。一旦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上受到损害,即不主张或少主张,申请人是没有权利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

三、仲裁法第58条是没有说实体方面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但58条的内容是列举式的,列举的条款都不属于实体方面的情形,而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58条中的规定,

这样就能得出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不对实体方面问题审查的结论,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错误,人民法院均不得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法业务知识培训讲稿扩展阅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这样才不会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相持不下,不能取得一致的局面;仲裁委员会也才能做到在仲裁实践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应当违背法律的规定越权受理,而应当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要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重现劳动争议的起因、发展过程等情况,以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和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

②要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重点。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在此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或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枉法裁断的。当事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

(3)仲裁委员会应当维持仲裁庭秩序,教育和督促当事人、仲裁参加人、证人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遵守仲裁办案规则,听从仲裁庭的指挥,以减少仲裁活动中的阻力,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①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②提供虚假情况的。

③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资料的。

④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5)做好仲裁员的选聘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它是由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人员——仲裁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仲裁员素质的高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要保证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在仲裁员的选聘上把好关。

(6)仲裁委员会应当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7)做好保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仲裁委员会接受外埠的仲裁委员会委托,在本地区进行的调查工作,应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及时函告委托单位。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9)贯彻、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上级仲裁委员会还应当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交流活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仲裁员的工作质量。

(10)组织结案后的回访工作,总结办案的得失或经验教训,提高办案水平。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规范化,有效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伍』 申请仲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不能仲裁。”

(5)仲裁法业务知识培训讲稿扩展阅读:

一、申请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

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二、仲裁时效

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商事仲裁时效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陆』 如何开展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宣传

近年来,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了仲裁,认识了仲裁,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多热心读者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情况。时值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十二周年之际,本报记者就仲裁制度及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采访了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刘强同志。

问:今年12月27日是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十二周年纪念日,请您介绍一下淄博仲裁的基本情况?

答: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仲裁法律制度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我市于1995年12月27日组建了山东省第一家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遵循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淄博市政府同时决定,成立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淄博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淄博仲裁委员会组建以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高信誉”的工作方针和“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行为准则,以创建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在全市开展仲裁工作,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依法仲裁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成立以来,共依法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000余件,涉案标的额30亿元,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先后被省政府授予“全省优秀仲裁委”和“全省先进仲裁委”荣誉称号。

问:仲裁有哪些特点?

答: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其它方式相比,具有简便快捷、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和一裁终局、保密性、独立性等特点。

1、自愿。仲裁案件实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2、简便、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制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独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以上这些特点,正是仲裁的优点,也是仲裁对纠纷当事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问: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自己仲裁请求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依法立案受理。在“解决争议方式”的合同条款中,如果选择仲裁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要注意写清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名称,这样才是准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在此,我们向大家推荐以下规范的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专家办案是仲裁的一大特色,你们是如何加强仲裁员管理的?

答:多年来,我们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不断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强化仲裁员职业道德操守教育,增强仲裁员遵章守纪、勤勉敬业、公正仲裁的意识。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庭审技能和调解技巧的培养,增强了仲裁员培训效果。修订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建立了仲裁员办案监督及考核体系,坚持案件反馈、回访、专家咨询、领导旁听等制度,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合理设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评价项目,对仲裁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错案追究及仲裁员违纪处理办法和规定,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队伍管理体系。

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对于办案质量是如何保证的?

答:围绕提高办案质量这一中心工作,我们采取了各项有力措施。一是完善规范落实办案程序和办案秘书岗位职责。合理调整了仲裁秘书室的工作职能,将立案、审查、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与办案秘书案件处理工作分离,加强了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二是突出抓好庭前预审、仲裁庭合议及裁决书(调解书)核阅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采取仲裁风险告知、仲裁员开庭公正承诺、改进仲裁庭庭审模式、严格仲裁庭合议等措施,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建立了案件审理全流程的监督控制体系。实行了立案程序化管理,对当事人立案咨询、接待立案申请、证据材料审查、立案登记、仲裁费用收取等形成程序化管理。建立了仲裁庭的提示告知制度,督促仲裁庭按期结案,完善和落实裁决书(调解书)审阅制度,保障了裁决书(调解书)的质量。坚持实行庭审反馈及典型案件回访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装备了办公监控系统,购置了仲裁案件管理软件,实现了仲裁案件的全流程监控。

问:淄博仲裁工作近年来成绩斐然,今年又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第一协调人,请您谈谈具体的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答: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化解经济纠纷、服务经济发展、维护法律公正、追求社会效益为己任,立足淄博实际,努力开拓创新,实现了淄博仲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连续多年来,受案数量和涉案标的额稳步增长,仲裁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也得到了稳步提升。

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筑媒体宣传、党校教育、企业培训、公众参与、理论与实务研讨等多个宣传普及《仲裁法》的平台,继续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仲裁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逐步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企业和公民都懂得如何运用仲裁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狠抓树立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建设,公正、快捷地仲裁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和争议。从改革工作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办案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快速调处经济纠纷;建立监督机制,严格工作纪律,切实保证仲裁案件的质量等多方面入手,公正、快捷地依法仲裁各类经济纠纷和争议,认真履行好《仲裁法》赋予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责,树立优良的社会形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三是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仲裁员队伍、强化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仲裁员遵章守纪和廉洁自律的意识等多方面着手,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机关工作,打造一流的仲裁机构。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使之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柒』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领先优势

1、优秀的仲裁员队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一直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拥有一支一千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国内外及香港、台湾、地区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教授、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充分体现了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员们凭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及时的办案作风处理了几万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到海内外业界及社会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2、 独立公正的办案风格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规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中国上市仲裁网上公布现任仲裁员的详细资料。当事人从中可了解仲裁员基本情况、教育背景、专业特长及经历。仲裁员任职后,需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如有应回避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还开创性的设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对一些疑难案件或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为仲裁庭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3、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注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对争议各方而言,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即可以减少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案,包括使持续的关系得以维系;对社会而言,则可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4、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在中国广州仲裁委现有的一百多名工作人员中,八成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2名,博士研究生1名。平均年龄三十多岁,是一支活力无限,干劲十足的年轻队伍,所有人员都经过严格录用和严格的培训,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5、实践基础上的理论研究机构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在国内的仲裁理论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2007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联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的仲裁研究机构——广州仲裁研究院。2004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还创办了:学术专业季刊《仲裁研究》,并出版了《仲裁大事记》、《仲裁文集》、《仲裁案例选编》等刊物。
广州仲裁委员会建立的仲裁专业化网站——中国商事仲裁网。这里有最快的仲裁新闻,最全的仲裁资料,它是传递仲裁文化的平台,是普及仲裁知识的阵地,是沟通当事人与仲裁机构的桥梁 。
6、详尽的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国际惯例,在吸收国内最先进仲裁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完整的详细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7、优越的办案环境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总会及两个分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所在的办公地点均位于城市中心重要地段的高级办公场所,位置显要,交通便利,方便到访。每个会所内部的装潢庄重而气派,且均配备了充裕的庭室,更配置了许多人性化、智能化的高级办公系统。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硬件设施已经达到了在国际的领先水平。为仲裁员及当事人提供了非常优越的办案环境及办案效率。

『捌』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是什么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玖』 广州仲裁委是不是瞎判

不是。
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于1995年8月29日正式组建的,作为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和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9)仲裁法业务知识培训讲稿扩展阅读:
其一直遵循独立、高效的以仲裁原则,其任务时: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017年12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上线“一站式”网络仲裁服务系统。
1、优秀的仲裁员队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一直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拥有一支一千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一带一路”沿线等世界各国法律、经贸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执业律师、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充分体现了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员们凭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及时的办案作风处理了几万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到海内外业界及社会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2、独立公正的办案风格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规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中国上市仲裁网上公布现任仲裁员的详细资料。当事人从中可了解仲裁员基本情况、教育背景、专业特长及经历。仲裁员任职后,需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如有应回避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还开创性的设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对一些疑难案件或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为仲裁庭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3、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注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对争议各方而言,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即可以减少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案,包括使持续的关系得以维系;对社会而言,则可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4、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在中国广州仲裁委现有的一百多名工作人员中,八成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2名,博士研究生1名。平均年龄三十多岁,是一支活力无限,干劲十足的年轻队伍,所有人员都经过严格录用和严格的培训,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拾』 中国《仲裁法》具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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