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人是退休教师,在某行政单位任教,月收入3000元,请问如何纳税
现在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月收入3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税,正常做申报就可以了。
B. 退休人员的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个人所得税仍然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应纳个税扩展阅读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C. 退休后兼职工资5000元如何缴纳个税
摘要 作为一名退休人员,您不需要扣除社保费用,因此,如果您的工资是全额工资,您应该按照全额工资的水平扣除个人所得税。企业的退休员工重新就业到单位,不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因此他们获得的工资是全额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也应按全额工资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会相应缴纳更多,但对于他们自己来说,他自己的养老金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成本不会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
D. 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8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9号)(国税函[2006]规定,以上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税怎么算
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薪资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而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F. 退休老师兼职拿薪酬应该怎么样扣个税
工资在1-5000元,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也就是说你的工资在5000元以下是不用缴税的,5000元以上才缴纳个税。一般工资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G. 请教:退休教师继续在本校任课所得收入可以不纳个人所得税吗
仅是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应该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H. 退休教师外聘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3、如果退休后被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再任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
4、显然,你会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解决上述问题。
I. 急!急!急! 我们学校的回聘了一批本学校退休人员,她们的所得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说返聘的退休教师,同时符合(国税函[2005]382号)四个条件:⑴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⑵、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⑶、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⑷、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同其他在职教师一样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如果不符合(国税函[2005]382号)四个条件: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3、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虽然还没有办理养老保险,但其工资收入超过法定减除费用后,也其他在职教师一样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4、对于你所说的“外聘”其含义是指本校以外,还是指我国境外。如果是本校以外,没有雇用关系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有雇用关系则和其他教师一样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指“境外”,那么在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还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人对政策的理解,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