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是思想上重视。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实际上就是给虚开发票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纳税人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当然更重要的是,纳税人要积极主动、有所作为,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自己不小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实践经验上看,以下几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值得纳税人关注和学习。
对供货单位做必要的考察。主要是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例如,供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却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择优选择购货对象。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交易。这类企业一般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注重形象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和供货却是B企业,即使取得的是虚开发票,也很难通过付款的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
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
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有关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比对。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做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Ⅱ 增值税发票抵扣的4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问题一: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抵扣联”,可以不认证吗?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因此,根据规定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二: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三: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多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问题四:企业发生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何开具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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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防范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Ⅳ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管控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控,建议如下:
1、开票原则:尽量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人。
2、受票原则:给谁付款就管谁要发票。
3、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否则可能是虚开。
4、供应商审核:合同、发票、帐户章。
5、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6、加强员工增值税发票知识培训。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Ⅳ 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Ⅵ 取得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可以认证抵扣的,但发票必须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认证抵扣的,取得的培训费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不属于不可以抵扣的范围内容,因此可以进行正常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Ⅶ 增值税发票电脑上怎么操作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致分为以下过程:
1、先把税控盘插入读卡器;
2、进入防伪开票系统,双击“防伪开票”;
3、点击“进入系统,会先出现等候提示,再弹出操作员登录画框。
4、选择“操作员”,再点击“确认”,会弹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画框。
5、点击“发票管理”
6、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7、弹出以下画框后,要核对自己手上将要开出的纸质发票的种类,代码和号码是否与提示上的一致?,如一致,点击“确认”。
8、根据自己的开票资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填写完成后要认真检查是否出错!
10、确认没有问题,点击标题栏上“打印”,弹出“发票打印”画框后,最后再点击画框上的“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