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做好培训计划
新员工培训计划书如何写?主要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及培训的实施等内容。如下,与您分享一例新员工培训计划书范文,希冀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培训目的:
1. 消除新进员工陌生感,达成对公司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
2. 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提供的各种福利制度,帮助各位新进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与责任。
3. 强化新进员工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的精神。
二、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新入职员工
三、培训方式:
由综合部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采用集中授课及视频播放、讨论、参观的形式对企业文化、员工手册、OA办公平台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培训。
四、培训地点:
集团会议室。需提前了解会议室使用情况,保证培训场地的使用不发生冲突。
五、培训内容:
1. 企业文化
2. 员工手册
3. OA办公平台使用方法
六、培训资料准备:
新入职人员录用资料、新入职人员及参培人员签到表、天裕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宣传单、员工手册、OA平台使用说明。
八、培训实施:
1、综合部分管领导徐总致欢迎辞;
2. 培训主管自我介绍及新员工自我介绍;
3、宣读培训纪律;
3、根据培训内容进行逐步讲解;
4、培训评估与考核。
九、培训后期跟进:
1、培训主管根据培训评估进行培训方案改进。
2、培训主管根据新进员工培训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和存档。
参考资料:中旭商学院
年底了,很多企业都开始做下年度的培训规划了,但是有在企业从事培训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出了很多进行培训规划的困惑,比如怎么解决“公司期待和员工需求”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培训需求?如何争取培训预算?如何把握培训对象、对象主管、HR部门三者的意见?如何得到最高领导者的支持,中层领导的认可?如何能让设计的培训课程含金量高,对提高受训者的能力有帮助?
所以企业进行培训规划是一项系统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支持性数据和前期工作。一般而言,企业在做培训规划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培训规划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所要求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导出企业各层次员工应具备的各项能力,从核心能力出发设计培训课程。比如企业提出“由全行业竞争转变为大型企业间的竞争”战略,可以设计“打造领袖企业核心竞争力”治疗的课程;
第二,培训规划需要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需求,简单来说,可以划分为决策层、中层管理者、操作层,根据不同层次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比如针对决策层设计行业分析、战略管理、投资决策与资本运营等课程,针对中层管理者设计组织行为学、团队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针对操作层可以设计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课程;
第三,培训规划需要考虑岗位类别的要求,即通常所说的职系,针对各职系员工的不同的综合与专业能力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比如将企业内的岗位划分为管理职系、技术职系、营销职系、服务职系。针对管理职系可以设计管理技能、识别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的课程;针对技术职系可以设计课程让他们了解他人的工作,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沟通与协调,使他们能从整体出发共同合作;针对营销职系设计课程帮助他们掌握最新产品知识、进行分析市场、消费者需求分析能力、提高营销技巧;针对服务职系可以设计课程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以求能按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培训规划需要根据绩效差距和能力差距来量身定做培训课程,即将期望绩效与实际绩效进行对比,分析绩效差距;再通过期望能力与实际能力对比,分析能力差距,通过上述两种分析确认培训需求;
第五,培训规划还要根据岗位素质模型来确定课程,将相同的素质模型集合起来,再针对相应的岗位设计培训课程,将会更具备可实施性和实效性;
第六,培训规划还需要综合考虑员工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管理知识基础等因素;
最后,别忘了进行培训效果评估计划的建立,通过评估,可以具体调整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效果,从而对员工产生压力,促进其更好地参与培训。针对不同的培训课程、不同层次的培训,分别从反应层(受训人员喜欢该项目吗?对培训人员和设施有什么意见?课程有用吗?他们有什么建议?)、学习层(受训人员在受训前后,知识以及技能的掌握方面有多大程度的提高?)、行为层(培训后,受训人员的行为有无不同?他们在工作中是否使用了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结果层(组织是否因为培训经营得更好了?)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评估办法。
② 快乐消费作文600字,请结合消费者权益日,买到假货的也可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编辑本段]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主题是:
1997年:讲诚信 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2008年:消费与责任
2009年:消费与发展
[编辑本段]3.15的来历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编辑本段]3.15及3.15标志由来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编辑本段]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自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以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进一步发展。
1942年3月15日,美国派遣史迪威为美军驻中国战区的司令兼蒋介石参谋长。
195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在北京成立。叶剑英元帅任院长兼政委。
1966年3月15日,沈阳军区某部炮连战士刘英俊为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勇拦惊马而牺牲。同年7月14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通知,号召全军广泛开展宣传和学习刘英俊同志的活动。
1974年3月15日,中国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建交(1990年5月31日断绝外交关系,1998年4月23日恢复外交关系)。几内亚比绍位于非洲西部,西濒大西洋,首都比绍。
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1985年3月15日,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2000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制定了《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计划在10年内,每年选派400名至500名干部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从而为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培训4000名至5000名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济管理人才。
2002年3月15日,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线下部结构工程竣工,作为世界首条磁悬浮列车商运线已全线贯通。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线是一条集城市交通、观光和旅游于一体的商业运营线。它西起上海地铁2号线龙阳路车站南侧,东到浦东国际机场一期航站楼东侧,线路总长31.17公里,设计时速和运行时速分别为505公里和430公里,总投资89亿元。
[编辑本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实际意义
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编辑本段]为什么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定在3月15号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 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年,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
现在,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各国面面观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编辑本段]今年(2008年)是第几个“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同时,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企业重视消费者权益;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而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2007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主题为"消费和谐"。
★今年是第几个“3.15”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是第25个“3.15”消费者权益日。
[编辑本段]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吗?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祥和、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吗?
不否认的是,自从有了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说白了,是本来就该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自己权益的一堂补习课。同样不否认有消费者的不懂法,但更大程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产品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和对利益的追逐,就不能不说是消费者的无奈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遍及各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出现。
起于18年前的中国消费者权益日,秉承了国际社会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当历经了18年的节日洗礼,谁能说清楚有多少机构是在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而把3.15当成“消费者权益日经济”来经营,却恰恰违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消费者自身又感觉到多少权益的增长呢?
从每年中消协公布的各类商品投诉中不难看出,围绕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分年度看是有减少和增多的数量区别,但把18年综合起来看,此涨彼消的各领风骚其实一直在困扰着消费者,甚至如今把消费者的维权希望只能寄托在315这一天,因为也只有这一天,商家才似乎害怕和尊重消费者,这就不能不让人质问,这是3.15节日的本来气氛吗?
从看病、教育、住房等等大项,到电信、手机、食品这些日常等等,对比消费者的四项权益,我们不能不承认,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伴随的并非是越来越多的理直气壮,相反,越来越“委婉”的霸王条款和越来越难的维权过程却让人更心烦,甚至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商家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在历经了18年的维权节日后,被动消费更加明显,主动强势更趋诡异,那到现在也无法取消的什么漫游费争辩,不就是典型吗?诸如此类的汽车三包、开瓶费、排队取钱、电视购物等等,消费者又有多少是明白的权益消费?
而更可笑的,每当315临近,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可能又有哪个名牌要倒霉的让消费者吃惊了,这是节日还是黑幕曝光日?那个什么3.15权威认证,不就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当成了经营3.15而成为被人唾弃的自嘲吗?
一年365天,消费者却只有一个3.15,换句话说,商家有364个强权日,这也就难怪国家还要号召垄断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了,这种社会背景下,3.15不成抓眼球、唱高调的工具都难,再碰上哪个强势的商家在商海中学会了危机攻关,变被动为主动的高招,借3.15而对消费者“很傻很天真”一把,消费者的节日恐怕要在被愚弄的眼泪中度过了。
并非否定3.15,但3.15的确越来越多了经营的色彩,消费者希望的是天天3.15,而不是用一天的解气换来364天的忍气吞声,如果是这样,3.15就根本只有商家利用的价值而无消费者维权的意义。3.15的公信力何在?3.15维权维的是谁的权?
世界真是奇妙,养活商家的消费者,如今弱势到只能在3.15诉苦了。这个节日好心痛,没有也罢。
2009年3.15 宣传主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宣传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体现了消费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状况,2009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突出了以下主要涵义:
一是强调“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调“发展”,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提高生活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消费维权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调“维权”,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非常全面)
③ 有关消费者权益法调查报告 怎么写 有范文 吗
http://www.chinaue.cn/html/2004-2/200512121436461463.htm
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条规定,要求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还要就该缺陷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之后方可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而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具有一定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如何界定“不合理的危险”,或者证明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均难以确定,必须借助权威的鉴定结论。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高丽、李永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告销售的芦荟产品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属于保健食品。原告主张其为缺陷产品,但无法证实;如进行鉴定,一则难以找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二则鉴定费用较高,诉讼成本甚至高于原告期待利益;其三难以确定鉴定样品(原告所购产品已全部食用,被告提供的新批次的样品,原告又不予认可)。此外,原告还要对于自身病情加重与服用芦荟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就面临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同样的困境。 另一个对于消费者十分不利的规定,就是最高院对于缺陷产品举证责任中,要求的是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而不是要求销售者举证。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被告是销售者(为方便诉讼,原告多选择销售者),那么,即使是免责事由,被告也不须举证,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如闫治武一案中,原告选择的被告是芦荟产品的销售者,而生产者是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原告起诉生产者存在较大不便,起诉销售者又难以令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陷入两难境地。所以笔者建议能否将产品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同时分配给销售者和生产者,以便消费者维权。 4、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没有统一的案由,法律关系相互重叠、交错,在审理中缺少统一的执法尺度,造成个案审理存在较大差异。 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没有专门的案由,因此消费者在立案时,多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客运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案由主张权利。案由不同,审理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也不同,必然带来执法尺度的不同,造成各个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一定差异。 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李永春、张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闫治武原患有天疱疮,后听信被告张丽的宣传,误以为完美牌芦荟产品具有医疗效用,遂购买了由被告李永春销售的芦荟产品(保健产品)2700余元。但闫治武的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加重,后至南京住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治愈。原告以芦荟产品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如依原告诉之本意,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其难以逾越的障碍即是证明因果关系。因闫治武最初主张因服用芦荟产品造成自身疾病的加重,须承担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但其购买、服用的芦荟产品品种繁多、批次不同,且已没有可供进行鉴定的剩余样品;同时,鉴定机构的确定也成为难题,鉴定费用的承担亦增加讼累;即使以上问题顺利解决,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亦难以预料。因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则原告胜诉的希望极为渺茫。但是,我们在审理时发现被告在推销和宣传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可按照消费者权益纠纷主张权利。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消法双倍返还购货款。我院遂将审理重点转移到查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院以被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违反消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货款
④ 工作计划的工作计划范文
范文一:少先队工作计划
主要工作:
1.针对本校实际,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开展文明礼仪行动、绿色上学行动等形式丰富、内容新颖、活泼向上的少先队教育活动,使队员在活动体验,在体验中提升,成为具有高尚情操、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新一代。
2.积极抓好学校少先队的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规范少先队仪式和礼仪,规范队室的档案管理,办好板报、橱窗、电视台、网站等宣传阵地,增进少先队教育的感染力,用特有的少先队文化来育人。
3.密切联系常熟市博物馆、石梅居委等单位和部门,联手打造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少先队活动项目,扩大我校少先队活动的运作空间,有力促进少先队工作的全面活跃。
4.辅导员老师要加强少先队文化建设的学习与钻研,带领学生开展好“虞山文化”少先队课题研究,积极撰写论文、随笔,参加各级各类的少先队科研活动,为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打基础,为少先队事业作贡献。
5.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为学校的少先队工作造势搭台,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树立形象、提高声誉。
具体工作安排:
二、三月份:
主题教育:文明礼仪教育
1.总结寒假工作,制定大、中队工作计划。
2.各中队布置教室,大队部布置宣传橱窗。
3.培训校园红领巾岗位并开始正常工作。
4.评比表彰优秀“雏鹰假日小队”、“童谣”和“征文”等,并择优参加市少工委举办的相关竞赛。
5.大队部组织举行中队干部、小辅导员的“队长学校”。
6.学校鼓号队开始进行换届训练。
7.开展“学雷锋”、“写给妈妈的信”等各项少先队活动。
节日小贴士: 3月3日,全国爱耳日;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3月8日,国际妇女节;3月12日,植树节;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22日,世界水日;3月28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四月份:
主题教育:环保教育
1.开展“环保教育月”系列活动,启动“绿色上学行动”。
2.组织一年级和五年级队员祭扫革命烈士墓。
3.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春游等。
4.在红领巾广场举行“爱鸟护鸟”宣传。
5.各年级开展“虞山文化研究”的中队活动。
节日小贴士:4月5日,清明节;4月7日,世界卫生日;4月22日,世界地球日;4月24日-4月30日,全国爱鸟周。
五月份:
主题教育:“文化与艺术”风采展示
1.利用“五.一”节开展雏鹰假日小队活动。
2.组织校“红十字会员”参加纪念活动。
3.举办第十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
4.少先队课题“虞山文化”进行中期评估。
5.辅导员参加“少先队文化建设与发展”小论文竞赛。
6.开展“劳动最光荣”、“关爱残疾人”等各项少先队活动。
节日小贴士:5月1日,国际劳动节;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 5月15日,全国助残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六月份:
主题教育:关注全国少代会
1.第十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闭幕式暨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
2.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红领巾提案征集活动。
3.五年级“构建研究型专题网站”中队展示活动。
4.各项评优总结工作:校级雏鹰奖章、优秀雏鹰中队、优秀队干部等。
5.期末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6、部署暑假少先队工作。
节日小贴士:国际儿童节;世界环境日;中国爱眼日;国际禁毒日
范文二:新年工作计划
转眼间又要进入新的一年-2013年了,新的一年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开始的一年,也是我非常重要的一年。出来工作已过4个年头,家庭、生活和工作压力驱使我要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在此,我订立了2013年新一年工作计划,以便使自己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一、熟悉公司新的规章制度和业务开展工作。公司在不断改革,订立了新的规定,特别在诉讼业务方面安排了专业法律事务人员协助。作为公司一名老业务人员,必须以身作责,在遵守公司规定的同时全力开展业务员工作计划。
1、在第一季度,以诉讼业务开拓为主。针对现有的老客户资源做诉讼业务开发,把可能有诉讼需求的客户全部开发一遍,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安排法律事务专员见面洽谈。期间,至少促成两件诉讼业务,代理费用达8万元以上(每件4万元)。做诉讼业务开发的同时,不能丢掉该等客户交办的各类业务,与该等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报告该等客户交办业务的进展情况。
2、在第二季度的时候,以商标、专利业务为主。通过到专业市场、参加专业展销会、上网、电话、陌生人拜访等多种业务开发方式开发客户,加紧联络老客户感情,组成一个循环有业务作的客户群体。以至于达到4.8万元以上代理费(每月不低于1.2万元代理费)。
3、第三季度的“十一”“中秋”双节,还有2013带来的无限商机,给后半年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且,随着我对高端业务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的相对提高,对规模较大的企业符合了《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广东省着名商标》条件的客户,做一次有针对性的开发,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可以安排业务经理见面洽谈,争取签订一件《广东省着名商标》,承办费用达7.5万元以上。做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业务开发的同时,不能丢掉该等客户交办的各类业务,与该等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报告该等交办业务的进展情况。
⑤ 出一个关于公司员工岗位培训,或者自己参加培训,但培训的职能须对公司有用的奖励制度怎么写。
范文
商场营业员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范本
一、培训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培训指导思想
丰富员工专业知识、增强业务技能、改善工作态度,使员工素质水准进一步符合商场期望的要求。
(二)培训工作的原则
1、培训要目的明确、因材施教。
2、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
3、培训要计划性和有效性相结合。
(三)培训目标
1、提高销售额。
2、牢固掌握商品专业知识。
3、掌握销售技巧。
4、熟练揣摩不同顾客的消费心理及消费需求。
5、熟练处理售后服务问题。
6、掌握VIP卡的相关规定。
7、掌握销售过程的各个环节。
8、掌握商品美陈艺术。
9、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持良好的卖场秩序。
10、了解消防知识,懂得自救、抢救。
11、提高自身素质。
二、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的原则。
1、与公司目前实际状况相结合。
2、与本部现阶段工作相结合。
3、与员工实际需要相结合。
4、长期培训要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5、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6、培训与工作相兼顾。
(二)培训的内容
1、公共培训:一般员工的培训内容
《员工手册》全部内容、VIP卡的使用、小票的填写、退换货的管理规定、价格签的填写规范防,火防盗常识、本部门职责范围、日销售的核对。
2、矫正培训:不符合工作要求员工的培训内容
《营业员若干不准》、《奖罚条例》及其补充规定。
3、提高培训: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培训
销售技巧、顾客的消费心理、商品美陈艺术。
4、专业培训:主动要求专业知识的培训员工。
(三)培训计划的实施
1、确定受培训人员 。
2、确定授课人。
3、确定课程培训的具体实施部门。
4、使授课人和被培训人了解培训的目的、要求、具体内容和进行的程序。
5、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安排,以保证受训人员的培训时间。
6、对培训进行定期的总结、评估。
三、培训过程管理
(一)人员的组织管理
1、通过调查了解被培训人员的需求。
2、由部门经理确定培训人员和培训大纲。
3、制定培训计划。
4、确定培训组织者及具体负责人。
5、将培训的人员名单及培训的时间、地点提前2天通知到各楼层。
6、综合管理员将上述内容通知柜组并安排培训人员的值班情况,确保培训人员的出席。
(二)培训课堂管理
1、课堂采取点名签到,对于迟到早退者无故缺席者进行处罚。
2、课堂上不允许随便出入。
3、课堂上关闭各种通讯工具(手机、BP机)。
4、注意听讲,认真做笔记。
5、如有疑问不准直接打断主讲,须举手示意,主讲同意后方能发言。
6、课程结束时须向授课人致谢。
7、培训过程中积极响应并配合授课人的课堂工作。
四、培训考核
考核是被培训人员经过一段时期的培训后对所培训内容的接受和吸收情况的一种反馈形式。
(一)考核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评估。
2、一视同仁,不得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歧视、同情、偏见等现象。
3、严禁考核中的营私舞弊行为。
(二)考核形式: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岗位技能操作
闭卷考试要求:
1、营业员要求详细填写所在楼层、柜组、工牌号、姓名。
2、卷面干净、字迹整洁、用一色笔书写。
3、考场禁止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保持考场肃静。
4、禁止考试答案、小条、及相关资料进入考场。
5、禁止代替他人答卷、将考卷带出考场。
(三)试卷审批及评分
1、审批:
(1)按照考卷注明的楼层将各营业员成绩分捡。
(2)由指定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分批对考卷进行审批。
2、评分:
(1)字迹书写是否工整。
(2)卷面答案填写是否完整。
(3)根据书写答案进行给分评定。
(四)考试成绩处理
1、将各楼层营业员成绩分捡。
2、将各楼层成绩及格者和不及格者分捡成两类。
3、对各楼层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做登记,并将每柜组的分数总合除以人数总合,并得出楼层的平均分。
4、将不及格人员名单下发楼层后,对不及格人员进行统一补考。
5、对补考不及格人员最终做通报批评并进行现金处罚。
6、考试成绩不及格和考试作弊者进行统一补考。
7、对补考作弊人员将作通报批评并进行现金处罚。
五、培训成果评估与跟进
将培训后的一些反馈情况及被培训人员的运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培训前、后的效果进一步了解。
(一)培训成果评估的原则
培训成果评估是一个运用科学的评估理论和方法,从培训项目中收集数据,并将整个培训的需要和目标联系起来,确定培训项目的优势、价值和质量的过程。
(二)评估分析的途径和方法
1、途径:
由商场管理部制定评估报告,通过调查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反映被培训员工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的提高程度,了解培训的结果。
2、方法:
与员工面谈、抽查重点楼层、问卷调查等。
(三)跟进:培训成果评估的跟进工作
1、书面解释。
2、运用"一对一"的方式解释。
3、群体座谈;通过座谈,可以听到许多培训人员的意见,而这些意见优势有助于评估的改进。
六、培训纪律
(一)培训地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培训地点,迟到者不允许进入培训教室,并被视为无故缺席培训。
(二)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培训。
(三)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不得扰乱培训纪律。
(四)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禁止中途退场,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示。
(五)在培训结束时,参加人员要起立,对授课人表示感谢,并有秩序的退场。
七、培训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培训
1、熟悉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营业员规范
(1)经营理念。
(2)服务宗旨。
(3)营业员服务工作规范。
2、了解商场营业员的一切业务流程状态
(1)销售前行为规范、售中技巧、售后服务。
(2)退换货程序。
(3)货品的出、入库手续。
(4)商检要求、仪容仪表的了解。
3、了解商场早会与晚清场的程序
(1)早会
a、具体入场要求
b、到场时间
c、开会时间
d、会中纪律
e、迎宾时间
(2)晚清场
a、送宾时间
b、送宾要求
c、退场要求。
(二)员工上岗培训
1、对开具销售凭证的具体要求及现场实用学习: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
2、对开具退货凭证的具体要求及现场实用学习:包括投诉接待技巧、退换货技巧。
3、对促销活动具体实施的学习:活动中怎样使用VIP卡、礼品券和赠券的使用、顾客如何参加活动,活动中顾客应注意事项。
4、对"VIP使用的管理规定"的学习。
5、售货服务技巧:销售技巧的培训、销售行为艺术的培训、语言技巧的培训。
6、 售中技巧包括:现场商品陈列、摆放、灯光的使用。
7、退换货处理技术。
8、售后服务。
(三)员工分散与集中培训
1、分散培训:对能参加早会的营业员进行短时间培训,中班和晚班进行传达式培训。
2、集中培训:各楼层柜组的柜组长进行集体培训,并由柜组长传达给本柜组的其他营业员。
(四)上一级员工对下一级员工的培训
1、部门负责人针对本部员工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的弊端进行总结,总结以上问题的共性,通过培训予以解决。
2、部门负责人对如何处理和防范下列问题,影响商品销售及商场声誉的,进行培训。
(1)商品质量问题
(2)售后服务问题
(3)退换货处理问题
(4)营业员服务质量问题
(5)私收现金问题
(6)倒券问题
(五)班前、班后培训
1、早会培训:利用营业前一段时间将工作中经常要注意和出现的问题用提示性方式作为进行班前培训。
2、班后培训: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工作计划中概念不清的环节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通过指导性意见解决疑难问题。
(六)员工素质提高培训
1、定期巩固公司经营理念。
2、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引导。
3、针对其他企业的优秀理念及工作方式方法的探讨。
(七)厂聘营业员培训制度
1、对所卖商品的性能知识的了解及销售技巧的掌握。
2、对公司营业员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掌握。
(八)厂家促销员培训制度
1、对特卖类销售小票的领用、使用和回收管理的具体内容。
2、特卖商品质量的专业技能培训。
3、销售技巧的专业技能培训。
4、对促销员语言技巧的培训。
5、消费者权益法、商品质量法培训。
(九)公司文件(含通知)精神的传达与培训
1、公司精神文件类、通知类、部门通知类对在早会上对营业员进行传达和相互传阅。
2、对必须牢记的通知精神在早会上要逐条进行宣读、讲解,对讲解部分进行强调,持续一阶段让早晚班营业员全部得到传达。
3、各楼层营业员(主要以柜组长为主)进行集中培训。
(1)宣读培训内容。
(2)详细讲解。
(3)重点提示。
(十)不定期临时培训
针对营业中临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
(十一)专业技能培训
1、商品质量的培训。
2、销售技巧的培训。
3、语言技巧的培训。
4、消费者权益法、商品质量法的基础培训。
(十二)与行政事务部培训工作的配合
1 针对行政事务部的培训计划安排表,根据营业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培训人员。
2、因故不能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行政事务部,并将此类人员安排到下一期培训中。
3、培训人员名单一式两份,人事主管一份,楼层保留一份,以便对证参加人员的出席情况。
八、考试制度
对各类应定期检查的规范、制度及相关条例应作为长期工作中对自身素质要求的测试,并将此测试形式形成管理制度,使之成为系统化。
(一)考试的组织
1、由部门经理或客服员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考核。
2、由部门经理或相关管理人员对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3、由部门经理或工作小组进行专项业绩考核。
4、由相关部门或领导针对临时活动方案的培训进行考核。
(二)考试卷的审阅、评判
1、审阅考题填写率。
2、评判考卷的整洁程度。
3、考评答案的对错率。
(三)考试结果的发布
1、以会议形式公布各楼层考试结果。
2、将各楼层营业员的考试情况传达至本人。
3、将考试过程中严重违纪人员名单及处理决定在部门宣传栏上公布。
(四)考试奖罚办法
1、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者,对其进行现金处罚、通报批评及警告处理。
2、对考试分数较高的营业员进行口头表扬,连续考试成绩突出者可进行一定的奖金奖励。
3、将考试结果记入员工档案作为优秀员工评选的依据。
(五)考试中所暴露问题的解决
1、针对考试中出现普遍错误的考题,考试后要针对错误进行分析并以宣传栏或早、晚班会的形式及时纠正。
2、针对多次考试成绩不好的营业员,应对其学习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考试中多次出现纪律性不强的营业员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直至行为上有所收敛。
⑥ 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高中水平或初中水平也行 最好发自内心实地得。 9点半以前要。
学习心得 我是一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员,我在进行开放教育课程学习,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时,我感受最大的有两方面,首先是观念的转变,这是前提,是基础;然后是具体学习方法的改变,这是升华。 首先我谈改变学习观念,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学习。 在开始进行开放教育学习时,我很不习惯。因为以前总是老师按章节讲课,大问题,小问题都能解决,一学期下来,面授辅导时间确实花去不少(那时,上班轻松),但是学期来轻松,又不要自己单独看书多少时间,很多问题课堂上解决了,到复习考试时,突击一下便能过关。而现在我却要自己看书多,总感到不适应,甚至不想看书。可是面授辅导老师又专门讲重点、难点,这下我可是为难了。当时,我就问老师,能不能讲的详细一点,老师的一席话使我豁然开朗:"你是否按照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改变过自己的学习方法,比较过这种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模式有何不同之感受?如果没有认真尝试、认真思考过,你能断然否定这一新生事物吗?设想一下,你现在还有时间每晚必到,还需要每一个问题都在课堂上解决吗?"是呀!我怎么没有想起来,以前总是因为有许多同学因为出勤率而影响考试成绩,有的时候老师讲课内容很简单,也得按部就班,课堂毫无生气。而且,现在每晚必到已经不现实了,工作、家庭不可能抛在一边,必须兼顾,况且有些课程教学内容我可以在家里利用电脑播放光盘,选择自己需要的内容学习。以前这些问题根本没有去考虑,直抱怨老师没有"循规蹈矩"讲课,所以不适应,还以为老师偷懒呢! 后来,我坚持按照老师教学安排,对上课内容提前预习,不懂问题带到课堂向老师请教,与学习小组成员探讨,不能参加面授辅导,我就通过E-MAIL联系,或者上电大在线讨论,包括学习方法,心理咨询等多方面问题很快能得到解决。而且,通过自主学习,我发现自己的学习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很多新知识,以前认为只有老师能解决的,现在发现自己也能独立解决。慢慢的,我发现了学习的乐趣,现代远程教育使我从"要我学"变成"我要学",培养了我自觉学习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我从心里感谢电大开放教育课我的人生带来了一个新的起点。 下面我来谈谈具体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门课程的感受。 在改变观念后,我开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一体化设计来安排资助学习内容、学习方式。 我首先了解本门课程的课程性质、教学大纲、多种媒体教学资源,通过自己的感悟,教师的导学,我感到这门课程虽然内容并不复杂,但是根据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要能解决实际问题,还需要队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消费者"概念的界定,要花一方功夫;同时,对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像《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清楚知悉,否则是不能很好处理个案的。这一点我无论进行案例分析,还是解决自身消费权益纠纷时,深有体会。 所以在学习过程中,我认真参加教师的6次面授辅导,听老师见讲述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小组案例讨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实践问题学习打好了坚实的基础。在"点、线、面"结合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重"线"和重"面"。 然后,我在家里上网学习课程辅导内容,认真梳理课件知识,注意做好模拟试题,平时作业。在学习中我还感觉到不能死读死记书本,必须活学活用。 通过以上学习,我感觉到自己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时正好学校安排实践活动:到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调查,总于使得我的理论和实践完全结合起来,受益匪浅。我感觉到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我们学习法学专业的学员多么重要!这些社会与法律的结合知识非面授辅导所能达到的。 虽然我的期末考试成绩很好,但我认为那只是卷面文字成绩,重要的是我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到了学习的方法,真正掌握了技能。
⑦ 中国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定进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议程。目前修改稿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起草,计划今年内完成该法的修改。
⑧ 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高中水平或初中水平也行 最好发自内心实地得。 9点半以前要。 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一些没有跟上时代脚步的缺陷和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摘要:由于法律是根据实际案件的发生而逐渐完善的,所有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和弊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存在着对情况考虑不够完善的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各种消费问题层出不穷,消法的一些不完备性也日渐暴露出来。随着新兴电子商务的产生,消费行为又添新元素,消法也应该加入对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对于消法的改进方案我提出一下四点内容:(一)消费者的定义范围不明确(二)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三)面对消费者维权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问题(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关键词:消法 消费者权益 消法的不足 消法的完善
正文
(一)消费者的定义范围不明确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忽略了生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采用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其次还有反悔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国家立法机构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隐私保护制度、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对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内容等项目方面进行审核,据此划分级别,对符合条件的才可发给相应级别的电子营业执照;规定网络商家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
网上购物的局限性: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来看商品,就必然导致有时实际商品与商品图片有区别;有时消费者购买某件物品是由于消费冲动所导致的,购买后,在没有损耗商品的条件下,后悔购买了,在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消费者的返悔权,是否也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是否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反悔权没有得到法律保护,那么网上购物的商家就很有可能利用网上购物的缺陷欺骗消费者。
(三)面对消费者维权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各种纠纷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所以对于消费者纠纷应当施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以下五种维权途径,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无法掌握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所以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即使消费者提起诉讼也未必能胜诉。再加上消费者协会无强制执行力、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司法资源极度短缺,往往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笔者建议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从该条规定来看,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数额也是由法律规定。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该制度性质含糊、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过于死板等,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对于市场也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威慑双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判例中都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制假售劣等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采取严厉的经济制度措施,使制假售劣者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巨大的风险成本,一旦“东窗事发”就会濒于破产。这样企业就会重视他们自身的缺陷,这样从根本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除此之外,《消法》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特别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其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经营者除欺诈以外的其它行为,如故意、重大过失、恶意侵犯等都应被确认为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最后要明确惩治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能一概以双倍赔偿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心理状态、经营者的实力、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水平、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也都应该考虑进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