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
粮食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底下的一个部门,最早在1952年,将原来贸易部底下的粮食公司和财政部底下的粮食总局合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主要管理当时全国粮食流通采买的事务。
简介
1954年改属国务院管理,1970年,与原有的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为商业部。1979年再度设立,1982年3月8日,再度并入商业部。
历任部长
章乃器 陈国栋 沙千里 陈国栋 赵辛初 (截止至1990年)
粮食部 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1952.8-1954.9)
成立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将原贸易部的粮食公司和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设立粮食部,统一管理粮食收购、加工、储运、销售工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粮食部的工作。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4年政务院又决定将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全国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组织体系,随之建立了起来。
机构职能
1. 主管编制粮油年度和长期的流转计划,综合编制基建、财务、工业机械、物资、劳
动工资、科技教育等综合计划,管理粮油统购统销价格、专项用粮,制定粮食统计制度,综合整理分析统计资料等工作。
2. 主管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粮油集市贸易,研究农村粮食分配政策和奖售政策,安排
农村人民生活,征超购粮食奖售物资分配,农村粮管员的培训等工作。
3. 主管市镇粮食统销和工商业用粮的供应,研究供应政策,规划供应网点的设置,印
制和发行粮票等工作。
4.主管食油、非食用油脂的统购统销和政策研究,编制油脂购销分配计划,负责油脂调拨、油库、装具容器的分配管理,油料生产基地的建设等工作。
5.主管粮油工业生产和企业设备技术管理,统一申请粮食部门的统配物资,组织粮油加工、仓储、销售等机械的生产与分配,粮油机械出口,粮油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帮助农村建立粮油加工,改革加工工具,培训技术力量等工作。
6.主管粮食调拨、运输和仓库保管,进口粮接卸和粮油装具管理,组织合理运输,军粮供应,军队生产粮收购,兑换和军用粮票的发行管理,战备粮仓库建设,粮油质量标准检验、化验等工作。
7.主管粮油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制定粮食购销、工业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储备、流动、专业基金、增产节约、扭亏增盈、财会资料的汇总分析等工作。
8.主管编制粮食部门基建计划,部直属直供基建项目的建设,基建财务管理,物资订货分配,基建设计技术力量的培训等工作。
9.主管编制粮食系统和直属院校的发展规划,审批院校的教学计划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制定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方案,组织审编教材,帮助地方培训师资等工作。
10.主管粮食企业劳动管理,定员定额,制定技术业务职称、工资等级、劳动保护、福利奖励标准和制度,研究基层网点设置,总结交流基层工作经验,组织比、学、赶、帮、超等工作。
11.主管粮油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管理和分配科技费用、物资、仪器,管理科技情报网(站),出版粮油科技刊物等工作。
12.主管饲料工业的规划、布局和投资,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饲料价格,推广饲料先进技术设备,负责饲料直属研制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13.主管县以上粮食干部的培训工作。
14.主管粮食系统加工工厂、仓库建筑、加工机械工艺的设计和定型,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
15.主管研究粮油产品的营养成分、理化特性、工艺品质,研究粮油收获、加工、贮藏、运输过程中的物理变化、污染以及对人体动物健康的影响等。
16.主管整理研究、编辑出版、组织交流国内外粮油和饲料科技情况等工作。
撤销
编辑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
Ⅱ 关于粮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我不知你是房地产的,还是小型企业的我这里有小型企业的供你参考
小型企业内部控制浅议
一、内部控制概念经过七十多年的演变,已从单纯的内部牵制发展为内部控制结构,其内涵也从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发展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部分。一九九四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共同组成的“防止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COSO)”,提出了最新的内部控制定义:“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业务的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遵从性而由单位董事会、经营者及其他成员实施的一种过程”。
小型企业因为规模小、资产少、机构设置精简、一人多岗甚至兼职兼岗,所以实施内部控制的难度较大,内部控制的内涵也较窄。
小型企业管理者由于文化水平、眼界的限制,往往认为凭个人的直接控制和直接观察来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就可以了,不必依靠现代管理技术来监督经营的全过程。小型企业容易推行家长式管理,下属也往往按习惯办事,长期养成不讲制约、不讲监管、不讲授权的办事方式。比如有的小企业现在还在推行采购员一竿子到底的工作方式,有的小企业银行印鉴及支票还由一人掌管,认为办事方便。在这种管理哲学和企业文化氛围下,推行内部控制的环境较差。
在经营权和所有权未曾分离的状况下,小型企业内部控制结构的建立还有待时日。有的小企业形式上虽也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真正的法人治理机构并未到位,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基本上是一套人马,一年开次把董事会在形式上过过堂,顾不上什么授权和监管,也谈不上内部控制。讲到强化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十分认同,但谈到要加强内部控制,好象被蜇一样,总认为监督、监管会增加人员,增添麻烦。
着重眼前成本、不设置内控机构是小企业的实际状况所决定,也表明了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不够重视。
二、从上述分析看,目前与我国小型企业实际状况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只能是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
1. 内部管理控制(也称为业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指的是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而组织、规划的方法和程序,一般包括统计分析、业绩报告、质量控制和员工培训计划。小型企业的管理控制就是要做好上述四方面的工作。外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时一般不考虑对内部管理控制作专题评价。
2.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的可靠性而组织、规划的方法和程序。这些方法和程序包括授权和批准制度、职务的分离、财产实物的控制和内部审计。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要达到以下五个目标:
(1)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2)保证所有的交易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3)对资产的记录、接触和处置均经过适当的授权,明确相互牵制的人。(4)保证账实相符。(5)保证会计监督及时、正确。
为了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必须健全基本的会计控制制度。小型企业会计控制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是:
(1)强调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必面面俱到。要根据企业的岗位设置情况、财务记录的薄弱环节和企业容易出现错弊的细节来制定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可从大企业照搬照抄一套制度。小型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方便各部门、员工在实际中运用,针对性强,切实可行。适用性可概括为“内容规范、易于理解、便于操作、有序调整”。
(2)强调落实。内部会计控制需要有文字的制度,作为工作的规范,渗透于各个管理环节。有些办事规则已是约定俗成的规范,也要形成文字,使其持之以恒,不能随意更改。制度落实于文字后,更需加强对执行情况的关心与监督。
(3)强调关键控制点。小企业在具体控制过程中有时还真难以做到职务分工控制,这就要求我们有针对性地找出防弊纠错的有效办法。要在成本与效益原则上做到职务分离和兼职兼岗相平衡,相互牵制与岗位设置相适应。
小型企业如能抓住关键控制点,也能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一般是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的五大循环,即采购循环、销售循环、付款循环、收款循环和理财循环来分别设计控制点。如货币资金支出控制点、采购计量入库控制点、存货发出控制点、年末财产清查控制点等。抓住关键控制点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对关键控制点要特别强调:一是否授权;二是否符合制度规范;三是内部审计的定期审核;四是主管人员的不定期抽查。
三、企业内部控制不仅要求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中下层管理人员的配合,更要求高层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高层管理人员要及时作出完善的、符合管理程序的决策和授权,同时应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某些高层管理人员以自身行为破坏内部控制的现象,轻者搞家长制作风,重则故意舞弊谋取私利。报上刊载不少企业的董事长、经理贪污挪用巨额公款,难道这些企业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吗?不是,而是这些企业,在高层管理人员操纵下,内部控制制度已无法约束企业领导者这种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这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呈现极限状态。
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容易呈现极限状态。原因是:一、小型企业从成本效益考虑,内部监督机构不齐。二、小型企业往往只重视程序监督,很少对“内部人”、对“权威人士”的监督。三、小型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支出的集体审批不严,民主监督气氛不浓。四、处在小型企业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的或为高层的心腹或为裙带关系,对高层管理者的舞弊行为不敢抵制。
小型企业内部控制呈极限状态给企业带来的只能是莫大的损失。从企业内部来制止这种极限状态是困难的,只有寻求外部监督(上级和社会)来减少内部控制的极限状态。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覆盖面,提高小企业外部审计的频率,让“经济警察”真正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小企业失控的有效办法。
Ⅲ 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要把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抓
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粮食产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我市粮食资源丰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粮食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能否将我市的粮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 强工作的责任感,坚决克服松懈、畏难的思想情绪,真正把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二、要把握改革的实质,以改到底、退到位为目标,切实加大粮食企业改革的力度
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实质是要创新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各地要在抓好粮食企业"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改到底、退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加快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盘活,妥善消化各类特殊群体负担。进一步变革体制、创新机制、整合布局,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
在购销企业改革上,整合布局结构,除有选择地保留极少数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为国有性质,以保证地方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外,其余企业都要加快转制,退出国有粮食企业的范畴。保留 国有性质的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也要力求按照民营企业的机制运行,划断分开新老帐务,自负盈亏。今年年底前,每个市(区)都要完成1-2家购销企业的民营化改造试点,明年一季度扩大试点,并逐步推开。
在非购销企业改革上,要按照彻底民营化的要求,加大"三置换一保障"改革力度,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对已经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切实改变人人持股的"均股制"做法,将国有股本全部退出。对亏损严重无法改制的企业坚决实施破产,或者资产变现后人员一次性分流。今年年底前,非 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要退出80%以上,明年上半年国有资产基本退出。
在局办公司的改革上,要严格实行政企分开,与粮食局彻底脱钩。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企业性质的要按照"三置换一保障"的改革要求,人员身份全部置换,并实行民营化改造。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市(区)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粮食企业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当前特别是要认真研究解决粮食企业改革成本兑付和特殊群体负担消化问题,制定好兑付、消化的方案。可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帮助粮食系统建立特殊群体生活保障资金。要通过招商引资,加快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退出变现,筹集改革成本。对粮食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资产的置换,可参照特困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照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下大决心,又要稳妥推进。要妥善分流粮食企业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粮食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努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Ⅳ 粮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记录表怎么填写
首先,我不知道你 的公司以前是怎 么做的,安全培训工作 应该独立的做一个台版帐,这个台帐里都权要做d 哪些资料,个人一点经验。第一个,年度培训教育计划,今年要做哪些方面的培训,比如一季度,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厂纪厂规;二季度培训职业卫生、消防知识;三季度培训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四季度培训防护用品的使用。这个就是年度培训一个大方向的东西,还有计划里要写明通过什么形式进行培训,比如说课堂讲课、现场演练、实地操作、张贴宣传画什么的,这些东西你去网络文库或者豆丁里都有范文。年度培训计划有了,当然也少不了年度培训计划总结,通过培训员工学到了什么,什么地方得到了改善。不会写,继续网络,当然也可以留下你的联系邮箱,我这有范文发给你。第二个,根据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培训教育首先要有季度培训计划表,第二个培训教育申请表,第三个就是培训教育成果报告。这些东西我这也有,你也可以自己做一个,很简单。每次培训都要有记录,比如培训签到表,培训结束的考试试卷啊,培训教育台帐里无非就是这些东西,整体上就是这些,我是想到哪说哪的,可能有点乱,还有什么细节性的问题可以继续追问,我知道的一定帮你解答,全部手工打的
Ⅳ 粮食局10月的重点工作怎么写
摘要 狂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紧紧围绕绩效工作目标,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全区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抓好粮食收购、粮食销售、粮食质量、储备粮规模落实等工作重点,加强粮食市场距督管理,不断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今年以来粮食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Ⅵ 粮食加工车间主任职责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车间主任职责
(一)、岗位职责:
1、车间主任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车间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车间生产、质量、安全及设备的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的完成。强化车间主任是“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意识。
3、组织实施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4、负责贯彻落实公司会议精神、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5、负责车间的人身、设备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6、负责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在制品、设备、附件、工具、量具及工位器具。
7、负责车间员工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8、对本车间的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负责。
9、对车间各类报表、原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10、有权调整车间内的劳动组织和调配职工。
11、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车间员工提出奖惩建议。
12、有权对上道工序转来得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
13、有权对车间条件无法满足制造质量要求的生产计划提出申诉和修改意见
(二)、工作内容:
1、根据生产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布置生产技术准备工作,根据本车间设备人力情况,编制车间《日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保证按月完成各项生产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
2、重视员工素质提高,对车间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拟定车间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推广实施。按照公司制度和车间管理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奖励、惩罚
4、重视车间的基础管理,搞好工段与班组建设,贯彻公司各项定额,加强对车间原辅材料使用的控制,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5、按照公司质量目标要求,制定、修改车间质量管理办法,加强质量控制,配合车间质检人员作好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保证质量指标的实现
6、加强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及保养,教育员工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7、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在分配工作的同时要备齐加工产品的所有工艺文件,并教育指导员工严格执行
8、积极开展现场6s活动,强化定置管理,创造美好生产环境,提高员工素养
9、每日召开车间内部调度会,检查生产进度、产品质量、设备维护、现场管理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与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请假
1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要求,提出车间员工培训计划
12、积极深入员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车间的稳定
13、积极开展员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不断提升企业竟争能力做贡献
14、正确处理车间的突发事件,并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件处理进展,对于无法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请示
15、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台帐,各项原始记录资料要完整、准确,生产在制品做到帐、物相符
16、保证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核算报表并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17、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18、积极完成上级及会议交待的临时性工作。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在车间副主任的协助下负责对车间进行全面管理。车间主任对(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为:
1、组织实施生产物料部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2、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加强对车间原材料使用的控制,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3、根据生产计划核算人员需求,确保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公司对车间发展的规划拟定人员编制,并报公司批准;
4、拟定车间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在车间推广实施;
5、按照公司制度和车间管理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奖励、惩罚;
6、根据公司质量部门的要求,配合车间质检人员作好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7、对车间员工展开教育、培训,宣传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
8、深入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9、领导车间做好5s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身作则,提高员的素养;
10、处理车间的突发事件,并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件处理进展,对于无法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请示;
11、积极深入员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车间的稳定;
12、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横向沟通.
Ⅶ 如何做好粮食工作
粮食储备工作在我国始终具有战略意义。粮食质检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是新农村的铺建队伍,二是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和促进力量。粮食流通工作的主要对象在农村,把扎根农村的各类粮食购销、储存和加工业建设成现代化的机构,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粮食部门面对面服务于“三农‘’,在科学引导、便利优化、帮辅传带、科技兴粮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本着确保以国家为主储备粮食,充分发挥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原则,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复建立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中央直属库实行垂直管理。那么,直属库如何面对新形势发展,在科学装备和技术下确保储备粮有效管理和利用呢。
一、推陈出新,建立适应新时期科学储量标准
大量事实证明,储备粮的质量是安全储粮的基础,是满足国家粮食需求的前提。以往,在粮食供销存和加工等环节的中,我们在重数量前提下,对粮食的质量的检验更多的是只是从容重、杂质、水分、生虫、发霉等这些外表方面上加以判析,要求水分和等级符合要求,然而,很少把注意力放在其储存和食用品质及其变化上,这样很容易出现因储藏粮食的食用和加工品质差,销售困难,更严重的是造成大量囤压或品陈化的现象。所以,上述表面的质检工作已经不再适应中储粮管理的要求标准,必须通过科学地分析和严格的掌握粮食的品质变化,有效合理地指导轮换;应用科学的保粮方法延缓粮食的陈化反映,力求保持粮食的食用品质、种用品质和加工品质。
为此,我们必须改变陈腐的旧观念,以粮食的“最佳食用品质和用途”以及“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为目标进行粮食的质量管理工作,进逐渐挖掘和开拓粮食质检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科学、真凭实据地发挥粮食检验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科学储最检验工作的三个要求
1、入库储粮检验严把关、重质量
收购工作过程中,粮食检验流程直接确定并划分了粮食的等级,是靠质量说话、让品质论价的基础。在入库时,质检工作人员必须要贯彻收购质量标准,严把收购质量关卡,以“便于安全储存、便于轮换”为原则,收优质粮(多收干、饱、净、无虫、无霉的高等级粮)、将陈化粮、“三高粮”芽麦等不合格粮关在库门之外。这是仓储有效管理底线。 2、储粮检验准确、全面
购进粮食在收储期间,随着贮藏时间的变化,自然分解代谢自身的营养物质与能量,从而发生品质上的逐步陈化和相应劣变。检验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储粮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频繁检测品质,并按照不同粮食的品质判定标准,全面、准确地检测面筋吸水量、粘度、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油脂过氧化值、酸价等,从而取样化验分析、根据实际结果判定该品种粮油是否宜存状态,并将此作为轮换的科学地指导依据。
3、勤检验,严防储量虫害与霉菌
在储粮工作过程中,需要定期并机动的进行粮情检测,及时观察粮食的虫害和霉菌反映、及时掌握储藏稳定性的变化情况,这是粮储工作的基本要素。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检验粮情,尤其对仓内边缘、仓底、四角等易发隐患部位要着重防患,在季节或者气候变化时期固定增加进仓检查的工作量,这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和迅速解决问题;尚无虫霉和结露等问题时,要提前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这样才能及时掌握粮情变化,防止陈变及连带,规避储粮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构建绿色储粮新体系.质量经济共建双管
由于粮食种植的客观规律,作物很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残留农药以及添加剂重的污染有害元素,霉变粮食的致病菌和霉菌等,这些粮食如果被人们常规食用不可避免地会危害身体健康。因此,粮食卫生指标的检测也是检验工作的重要环节,确保食用安全是国家法律的要求。直属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发绿色储粮的新思路,有效进行低温冷冻等储藏,竭尽全力避免虫害滋生,减少熏蒸残留,达到绿色储粮的要求。
对直属库来说,粮食的质量体现的不只是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的程度,更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形象和生命力。伴随着存储时间的延长,粮食品质很有可能发生劣变,这就要求我们的检验人员不断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检验和管理技术水平,再三探索减缓和防治粮食品质陈化劣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确保粮食最终优秀使用品质的前提下,使存储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加强粮食品质检验工作,让粮储的经济效益和质量管理同步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计民生的要求。
四、总结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繁荣发展新形势下,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中储粮垂直管理体系给我们直属库提出了更新、更高、更系统的要求,储备粮的质量管理更需要不断地强化专业标准、充实更新检验和仓储知识、提高和完善粮食检验工作,切实有效地延缓粮食陈化劣变;以粮食的品质引导农业生产,推广优良品种和种植技术,优化粮食的种植结构,充分适应市场要求
Ⅷ 一规定两守则中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规定两守则即国家粮食局颁布实施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暂行规定称,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
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暂行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8)粮食部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一规定两守则”学习,从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熟悉安全储粮业务知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两个安全”责任,促进“两个安全”作业与管理行为规范,推动相关制度标准贯彻落实,切实守住不发生严重霉粮坏粮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
加强粮食储存与安全生产的学习和实践,把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推动粮食发展相结合,按照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要求,确保地区粮食安全,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推动粮食行业科学发展。
Ⅸ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你好好看下,对你有帮助,有很多表需要填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7-2008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