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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三个责任人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4-11 19:28:42

㈠ 水库水质北污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
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问:
有没有吉林的?
回答: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行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主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证重点,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必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必须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水资源和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制度,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实施水政监察。
从事水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水域、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进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取水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十三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取水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点)装置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填报取水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国家特殊需要;
(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
(四)地下水超采;
(五)不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并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专业规划,分别由专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进行;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按编制规划程序,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兴建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合理安排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修建各类水工程。
修建水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田水利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农田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体用途,划定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必须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水质监测,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旅游点,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取水,应当保持其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环境。
开采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开采,防止超采。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开采,除特殊需要外,禁止开凿新井取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
围垦河流,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围垦河流对水域环境、航运和行洪等构成不利影响的,围垦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防汛通讯设施、水文测验河段和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时,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当近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有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
列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一)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五百米至一千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一百米至五百米,库区两侧至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为保护范围;水电站周边一百米至五百米为管理范围。
(二)大、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边墩翼墙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围。
(三)五万亩以上灌区和七万五千亩以上涝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堤脚外一米至五米(环山渠道开挖边线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涵、桥、闸、泵站、机电井、五万亩以下灌区和七万五千亩以下涝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此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国有水工程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兴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放牧、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
(五)其他对水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明显位置设立公告标志,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及其有关保护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堤坝兼作道路的,必须报堤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保卫工作,及时查处破坏和盗窃水利工程设施的案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维护水利建设和管理秩序。在大中型水库,重点水利设施、重点工程所在地应当设立相应的公安机构。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长期供求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况 ,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实施计划,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强化节水管理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超计划用水或严重浪费水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不按要求申报年度用水计划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拖欠或拒不缴纳的,可按拖欠水费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
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中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与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和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与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汛情紧急时,各部门、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随时调动人力、物力参加抗洪抢险;旱情严重时,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水量。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全省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确实需要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区排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实行分洪、滞洪时,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蓄洪区、滞洪区内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事后要及时帮助区内居民安排好生活,恢复生产及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或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围垦河流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围湖造田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水工程设施的,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上游洪水涝水下泄或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我省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㈡ 水库三个方案是哪三个方案


【法律分析】
1.落实“三个人”。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政府行政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巡查责任人等三个责任人。2.完善“三方案”。修订完善水库监测预报预警方案、控制运行方案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三个方案。3.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进一步完善水库大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加强水库安全的监督检查,做到每库必查、不留死角。4.推进固坝强库治理。严格执行水库安全鉴定制度,确保每座水库大坝都能按期鉴定,并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做到发现一座、加固一座,尽快消除病险水库。5.开展库区综合整治。对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水库水域行为,切实保障工程防洪安全。6.加快标准化管理创建。高质量推进今年水库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已通过创标的水库开展“回头看”,巩固创建成效,真正做到依标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㈢ 水库三个责任人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㈣ 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


【法律分析】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小型水库防汛和管护主导责任,统筹落实防汛三个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防汛三个责任人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相关负责人或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防汛三个责任人结合当地实际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大坝安全责任人等统筹设置,确保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与大坝安全责任全面覆盖、无缝衔接、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㈤ 水库职工个人工作年度总结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就这样匆匆过去。在这一年中,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悉心关怀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毕业至今,是我在总厂实习锻炼的最重要的一年,先后经历了从发电部、水工部观测维护班到水调班的实习锻炼,在这个过程中,使我对各相关专业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在水调班的跟班实习,为我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不仅完成了正常的水库调度工作,而且使我在安全思想方面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我将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思想方面

在这一年中,在总厂和水工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我积极主动学习,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知识,学习公司及总厂的规程规范,始终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八字方针为主线,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公司的宗旨、战略总体目标、“六个更加注重”工作方针和公司的一号令、二号令内容等,始终把电网安全稳定放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了“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思想意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学习,在学习、思考、实践、总结中提高和端正自己的思维、思路和方法,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来全面地认识自我、丰富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为电网的稳定运行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

二、 自身业务素质方面

在这一年的水库调度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我认识到我们班工作的重要性,我们每一个人员必须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和处理水库调度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正因为如此,在时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我积极主动学习,虚心向老师傅们请教,学习他们好的工作作风和好的工作经验,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学到尽可能多的知识,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独立承担水库调度任务。这样我结合自身的特点,不懂就问,哪怕是在师傅们看来是很简单的问题,我有时候也会打破沙锅问到底。经过学习、思考、实践、总结这样的学习过程,我基本摆脱了在埋头苦干的时候不会善于总结经验的不良习惯。通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使我不论在工作能力方面还是在自身的业务素质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

三、 在水库调度方面

由于工作的需要,我于2月份开始在水调班进行跟班培训,在部门领导的关心和班组师傅们的帮组下,我认真学习规程制度以及工作标准,积极学习水库调度工作中的一些基本知识,对水库调度运行规程、水库调度工作手册以及各种作业指导书都加强了学习。使我掌握了南盘江流域的概况及气象、雨情、洪水情况,对流域的暴雨洪水特性有一定的了解,为水库调度提供依据。

目前,天生桥一、二级电站和下游的平班电站处于联合梯级调度,由于二级水库为不完全日调节水库,平班水库为日调节水库,二级库水位时涨时落,水库调度工作经常变化,这迫使我们要不断更新思想,加强学习,保证水库安全经济运行。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密切监视库水位的变化,当发现水位不能满足控制要求或者上级的指定要求时,立即向电网总调提出建议,使二级出入库水量尽量的平衡运行。经历了这一年的水库调度工作,我在班组进行了跟班学习,参与了日常的水库调度工作,并参与编写了水库调度运行月度分析,水库运行季度分析等,参与编写了平班水库调度手册和发电建议计划等。独立完成一般的水库调度工作和报表制作工作,并能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能在工作中不断改进以适应新的需要;有一定的分析、综合、判断、总结的能力。

四、 洪水预报

正确的洪水预报是保证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天生桥二级电站所用的洪水预报软件,仍然是采用河海大学编制的实时洪水预报方案为主和人工修正预报为辅的方法来进行洪水预报作业。水情测报系统的预报软件是由河海大学编制的。天生桥流域的洪水预报采取了人工预报和软件预报相结合的预报方式,人工预报采用马岭、发蒙、猫街以及鲁布革下泄流量(包括发电流量)之和,然后用还原计算结果来修正,软件预报采用新安江模型进行产流预报,采用自适应卡尔曼滤波技术自动进行实时校正。从今年的五场洪水预报精度看,人工预报精度达93%以上,洪峰流量人工平均预报精度达96%以上,软件预报精度达73.4%,达到部颁规范的甲级标准。我在实习的过程中,能够正确的进行洪水预报的人工修正,能根据资料作出中长期径流预报。

五、 洪水调度

由于天生桥一、二级电站相距只有7km远,二级电站和平班电站相差34km,处于三级联合调度,加上一、二级电站的负荷有时不匹配,使得二级水库的水位出现骤涨骤落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随时关注二级库水位的变化,发觉水位低于或者高于临界水位时,要及时向总调建议调整负荷,使水量尽量达到平衡,保证安全运行。另外,我还学习了水库调度事故预想,基本能够预想出水库调度工作中的可能发生的事故现象。在平时的工作中,我总结了老师傅们的好的工作经验,如在一、二级电厂的流量差在100m3时,经过1小时后水位的变化情况,然后推测在其他流量差和其他时段里的水位变化,这样的方法同样可以运用到平班电站的调度中。这为我今后快速作出调度决策起了很好的作用。

六、 水情测报系统的学习

水情测报系统对于我来

说时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以前从没有接触过,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参加过对一级坝上和二级坝上水位站的检修,使我对水情测报系统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通过学习,我已基本掌握了它的工作原理,对一些计算软件能够正确的使用。我厂的水情自动化程度比较高,为适应新的变化,我不断加强学习,学习了天生桥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天生桥卫星云图接收系统、天生桥中长期预报软件系统等。由于这些系统具有相当的先进性,迫使我在今后还要不断加强学习。

七、 小结

总之,这短短的一年,是我人生角色转换的一年,是我不断成长的一年,也是我对水库调度工作由陌生进而熟悉、热爱并愿意为之终生默默奉献的一年。

在这一年之中,我虽然没有承担起什么重要的工作,做任何事情都有老师傅们精心指导,但我都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不断更新思想,相信在新的一年过后,能使自已在工作技能上有一个新的起点。虽然我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还是在安全思想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我平时工作中出现需改进的地方也较多,如理论知识不够,实践经验不丰富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补短,不断努力。通过努力使自己有过硬的技术素质、有雷厉风行和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有准确判断设备运行状况和发现缺陷、问题的经验,有对事故、障碍和异常快速进行正确处理的能力。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高。

㈥ 水库安全管理的水利部八项明确要求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主持会议并就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作说明。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董力、水利部副部长刘宁、总规划师周学文出席会议。
陈雷分析了水库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就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提出八项明确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确保水库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领导班子和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健全汛期与非汛期并重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程抓,班子成员要协力抓,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把重视水库安全、加强水库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但要确保汛期水库安全,也要确保非汛期水库安全。
二要深入开展水库安全隐患排查。各地要认真吸取教训,立即对辖区内的所有水库逐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既要排查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也要排查运行管理特别是蓄水管理。前期工作要重点检查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全面覆盖了安全鉴定的内容,是否严格遵守审查审批程序和权限。建设管理要重点检查建设内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批准的建设内容特别是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穿坝建筑物等主体工程是否全面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各项建设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工程验收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和程序要求。运行管理要重点检查非汛期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制是否落实,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蓄水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水库良性运行机制是否建立。排查工作要具体到每个水库项目、每个关键环节、每个重点部位、每个管理岗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及时消除隐患。
三要针对发现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各地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区分轻重缓急逐项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而遗留的未建工程,尤其是涉及水库安全关键部位的工程,地方政府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完成建设任务。要逐库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完善预警预报和群众转移避险方案,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和水库安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属工作失职的,要分别追究相关环节的责任。对已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要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还要认真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水利部每年公告全国大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告全省中型以上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小型以上水库安全责任人建立名册,予以公告。水库安全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水库安全管理责任。
五要严格规范水库蓄水运用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特别是近期完成除险加固初期蓄水运用的水库进行全面检查,凡是非汛期超设计标准蓄水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近期完成除险加固初期蓄水运用的水库,必须按照规定分阶段蓄水,并加密监测频次,密切跟踪监测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运行和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未经蓄水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蓄水运行。北方寒冷地区尤其要重视水库初期蓄水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蓄水水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避免因冻胀等因素危及大坝安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六要切实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凡未制定调度规程的水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抓紧制定水库调度规程,并按调度规程严格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必须降低水位控制运用。要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保障管护经费。要加强管护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全天候值班值守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监测与巡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要着力加强除险加固建设管理。除险加固项目法人要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充实技术力量,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认真做好现场技术服务;设计审批单位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保证水库除险加固方案科学合理;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工程质量监理关。要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质量终身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督与巡查,切实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做到项目不完建的不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验收,功能不具备的不验收。
八要提前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准备。各地在加强非汛期水库安全管理的同时,要提早动手,超前准备,确保水库迎汛、度汛安全。对水毁、旱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要利用汛前宝贵时间,抓紧进行修复和处理。新建水库和正在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度汛方案要求安排施工,进度一定要服从质量和安全。要加强水库汛期调度管理,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要落实抢险队伍,备足抢险物料,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㈦ 培训工作计划怎么写

培训需求调查是制定培训计划的基础,一般来说,培训需求分为企业发展要求和员工发展要求。首先,为企业发展而开展的培训工作需要充分了解企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作为HR应主动和领导、各部门的负责人沟通,畅通一切可以获得消息的渠道。而针对员工发展要求的培训,则需HR客观评价员工现有能力,了解员工需求,建设公司人才梯队。如果员工有自发学习意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HR也要尽可能满足。

关键问题分析:

在了解公司及员工的需求之后,HR需要总结公司目前的状况和目标之间的差距,分析这一差距是否能够通过培训得到解决。HR可以通过制定培训需求分析表,定时更新,增强培训针对性。

培训目标设定:

年度培训目标的设定,应是站在公司的角度,用全局性思维向领导说明培训具体要做哪些工作,需要投入的资源和效果预计。具体而言,培训可以提高员工角色意识,通过培训更好的融入企业,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培训还可以帮助员工掌握新技能,提高员工知识水平,有利于员工的成长。另外培训也是一个良好的动员会,鼓舞员工士气,形成良性的工作动机,改善工作绩效。

培训课程设定:

如果说培训目标设定是纲领,那课程设定就是细则,需要HR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将培训时间、时长、讲师、主题、参与员工做一个详细的排期和说明。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发展要求,具体确定部门培训课程类别和性质。根据不同层级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做出更有针对性的课程安排。

讲师的选择是培训课程设定的重要一环,很多情况下HR选择企业内部高管,他们熟悉公司情况,时间灵活,也更能调动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但是也建议HR定时邀请外部专家来公司进行培训,这可以给公司带来新的管理经验。

㈧ 如何进一步加强水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要逐库落实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三个责任人。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地要按照我厅与各地市人民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省补助项目责任书的要求,从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施工期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建后管护等九个方面,明确各方的职责,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全省各地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逐库落实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责任人和各项工作的职责。
二、切实加强前期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勘察设计工作。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等项目建设前期技术工作,要给予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工作时间,保障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初步设计一定要做深、做实、做透。做深,就是设计深度要够,要符合初步设计的技术规范,设计和审查都要严把质量关;做实,就是概算编制要实,设计要科学合理,工程量计算要实事求是,单价和定额取费要符合标准,严禁虚报冒领;做透,就是要把技术问题分析透,安全隐患分析透。二是严格前期工作设计资质准入机制。严格资质审查,严把水库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关。为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大中型水库初步设计应由具有蓄水安全鉴定资格的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小(1)型水库初步设计应由具有小型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资格的乙级资质以上单位承担。三是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省所有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我厅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同时具有蓄水安全鉴定资格。四要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为做好上述工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承担单位,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和人员开展有关工作,并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单位、各个环节的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初步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甚至不予市场准入。
三、加大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力度。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在确保工程安全情况下,尽可能做好项目优化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规定切实把好施工图自审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做好施工图修改工作;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有关规定搞好施工图核查和签发工作。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监理单位不得核查签发,未经监理单位核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现场服务,随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问题。一般设计修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批复初步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监理单位不得发开工令。
四、不断推行和完善“三项制度”。首先,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要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要符合任职条件,项目法人代表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建设管理经验,并尽可能做到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必须为专职人员。二要明确项目法人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项目法人组成人员数量、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要与承担的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应建立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组成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勇于创新,对于中小型水库,要根据实际,积极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其次,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打破地区和行业保护,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好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职能。在工程招标备案时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备案工作,对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等歧视性条款内容的招标文件,要责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备案,招投标活动不得继续进行。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承发包活动的严肃、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入围单位在参加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企业开户银行帐户汇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第三,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新建及除险加固的中型水库工程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并做到监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总监必须要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单位上岗证。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主要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按照“公开、独立、自主”的原则,认真执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旁站监理,把好每一道工序质量关。对不讲原则、弄虚作假、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的监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水库建设质量和安全。全省水利建设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费用应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列入工程概算,并不得移作他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利工程)的规定,严格落实“三检制”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严格控制。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由该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要使“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水库工程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中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汛期施工的水库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的要求将度汛方案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同时必须落实防汛责任制,确保水库度汛安全。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同时要认真落实好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确保施工期间工程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将工程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不断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稽察办的稽察重点,全省各地要积极配合水利部和国家、省有关部委开展的稽察、审计和检查等工作。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以及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意见,整改工作要切实解决问题,扎实到位。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七、认真做好验收工作。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快工程验收进度,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定和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或申请组织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因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可先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努力做到完工一座,竣工验收一座,正常投入运行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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