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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0 02:01:34

A. 认证及认证培训人员管理办法取消了吗

67项职业资格认证具体如下: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准入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 取消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取消
4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 取消
5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水利部 准入类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取消
6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7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准入类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取消8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取消9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取消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1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2 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3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保监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取消
14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 注册企业培训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6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7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8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取消
20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审计署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取消
21 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2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3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4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5 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6 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准入类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取消
2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3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4 邮电业务营销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5 割草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6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7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8 品种试验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9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0 植物组织培养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1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5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取消
16 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7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8 挂杆复烤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20 测距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1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2 电讯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3 二次雷达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4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5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6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7 飞机电气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8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9 飞机结构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0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1 飞机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2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3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4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5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6 航空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7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8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9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40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41 航空摄影测绘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B. ISO9000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 质量认证服务质量体系
质量认证,又称“合格评定”,简称认证,起源于1903年英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为“风筝”标志。ISO/IEC指南2《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对认证的定义为:“由第三方给予书面证明,保证某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邀请的程序”。尔后,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和实验室认可又从产品质量认证中分离出来,成为质量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1981,成立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至今已基本建立起以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实验室认可国家委员会(CAACL)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为四大支柱,已认可的18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和30多个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及若干个质量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等为工作骨干的全国质量认证体系。到1996年止,我国已获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5556家,获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1602家,获国家认可的实验室56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质量认证是否能健康、正常有效地开展,关键在各质量认证机构是否建立和实施人正服务质量体系。
一、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任何一个质量认证机构,要建立质量认证服务质量体系,首先就要制定明确的质量防止和质量目标。如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QAC)的质量防止为“坚持公正、科学、求实、廉明的原则,奉行服务社会的宗旨,注重工作质量,克尽职守,以不懈的改进和卓有成效的服务,赢得国内外合乎和委托方的信任和满意。”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CSQA)的质量防止为“独立、公正、不以盈利为目的,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技术,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信誉。”
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的质量防止则是“坚持公正、科学、客观、高效的原则,为各类企业提供认证服务。”
CSQA还明确地确定其质量目标:
(1) 满足国家主管机构和国际惯例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2) 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
(3) 确保认证质量;
(4) 以最短的时间完成服务项目。
二、规定认证机构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各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CNACR110)等规定,分别规定其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设立秘书处及标准协调、产品检验、体系检查和申诉监理等部门。
秘书处的职责是:提出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受理认证申请,办理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批准、颁发、指导、注销、撤消手续,安排获准认证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认证费用及日常处事联络等。
标准协调部门的职责是:确认认证用的标准、协调标准与实施认证要求,必要时,提出修订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的建议等。
产品检验部门的职责是:推荐符合条件,可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参与检测机构的评审;审核产品检验报告;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协调安排认证检验任务和组织相关检测实验室间的对比实验。
体系检查部门的职责是:编制质量体系检查细则,组织质量体系检查和监督复审,审核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等。
申诉监理部门的职责是:受理认证申诉,调解处理认证工作中的纠纷,并监督认证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质量。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一般设立监理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体系审核和申诉监理等部门。
监理会负责制订认证机构的防止、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状况,检查财务状况等。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作出审定结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或给予注册。
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证书的使用管理及人事、工资、文件、资料等日常管理工作。
体系审核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审核计划,组织实施认证审核,监督与考核受聘审核人员,组织专兼职审核员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活动等。
申诉监理部门负责受理认证投诉,处理质量体系认证中有关方面的纠纷,并监督本认证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质量。
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认证机构法人代表、管理者代表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他们之间的隶属关系。
三、确定认证服务质量环
根据质量认证机构服务的客观实际情况,参照ISO9004.2《服务指南》中服务质量环要求,可以编制出质量认证服务质量环。
(1) 证机构应根据认证服务市场的需要,如国家认证法规、国内外贸易市场要求、企事业单位认证需要等,组织认证的项目开发,编制认证工作计划。
(2)认证服务设计过程,既要重视认证人才资源的调配,也要认真策划认证服务质量体系文件,尤其是管理规范(程序文件)、服务规范和质量考核规范的编制,这是认证公正、科学、有序、有效的重要保证。
(3)认证服务提供过程可以分为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合同签订)、审查文件、现场审核(或产品检测)、批准及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等若干个阶段,要使这些活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才能确保认证工作的质量。(4)对认证效果要自我评价,更要听取顾客的评价意见,以经常进行认证服务绩效的分析和改进,同时反馈到项目开发、服务设计和认证过程中去,否则就会使认证流于形式。
四、编制认证服务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机构都要编制一套科学、有效的认证服务质量体系文件,它一般应包括四个层次。
1.质量手册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证工作内容、质量保证标准及认证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如CNACR110),参照ISO10013《质量手册编制指南》编制质量手册。
如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依据CNACR11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中第4.4.3系规定编制其质量手册。该质量手册应至少包括或涉及:
a) 质量方针;
b)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姓名或控制者的姓名;
c) 影响认证职能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和其他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和权限。
d) 组织结构图;
e) 对认证机构的组织说明,包括各特定委员会(部门)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 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 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规范—;
h) 与质量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使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能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对认证机构人员(包括审核员)的录用和培训以及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控的程序;
j) 分包方的清单、能力评定与监控的详细程序;
k) 不合格项处理和确保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
l) 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I. 发布、保持和撤消/注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II. 对质量体系认证中所用文件的采用与应用的控制;
III. 供方质量体系的评定和认证批准程序;
IV. 对获准认证供方的监督程序。
2.程序文件(管理规范)
每个认证机构均应编制控制某一认证活动过程的程序文件,即管理规范。
如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编制有:
(1) 认证收费的一般说明;
(2) 保密声明;
(3) 申请程序;
(4) 认证程序;
(5) 跟踪、监督和复评程序;
(6) 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
(7) 申请人或获证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8) 认证要求的更改及实施程序等。
其中有些文件(规范)应公布于众,以确保认证活动程序化与规范化。
3.服务规范
认证机构的每个岗位,自法人代表到每个工作人员,以及外聘的审核员、评审员及工作人员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服务(或工作)规范。其内容应包括:
(1) 岗位职责和权限;
(2) 任职资格或上岗条件;
(3) 工作(或服务)流程;
(4) 工作(或服务)内容与要求;
(5) 检查考核方法等。
4.质量记录
认证机构的质量记录应有:
(1) 认证申请书;
(2) 认证合同;
(3) 不符合项报告;
(4) 聘任专家登记表;
(5) 质量体系文件审查表;
(6) 批准认证/注册通知书;
(7) 审议表决及审定结论表;
(8) 审核人员评价表及工作考核表;
(9) 监督检查计划及报告;
(10) 内部审核报告及管理评审报告等。
上述各类质量记录均应统一分类与编号并规定合理的保存年限。
五 认证服务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认证服务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基于认证机构坚持不懈地开展内部的质量体系审核和故障那里评审。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是通过对认证机构质量手册确定的各项质量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系统、独立的审核,以评价其是否符合质量手册和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是否在有效运行。
一般来说,认证机构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实施办公室(秘书处)编制内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审核的依据、目的和范围,审核人员、日期和审核程序等。
审核组长应编制审核检查大纲(表),并据此进行现场检查,整理,提交审核报告和不符合项报告,被审部门应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改进以确保质量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行。
同时,认证机构法人代表(主任或经理)应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对认证机构现行的质量体系适宜性和有效性作出综合性评价。
此外,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监督评审(包括现场审核的观察和认可后的监督、复评)及有关部门与客户的监督和投诉,都是推进认证机构认证服务质量体系不断有效运行的必要手段。
认证服务市场的竞争同样也遵循优胜劣汰法则,一些认证服务质量高的机构将获得生存和发展,反之,则走向衰亡。

C. 办一家少儿美术培训机构都需要那些手续

培训机构,各种班要向艺术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第一、到办学所在地的艺术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内写申请表,容(要提供开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艺术教育局颁发的许可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是办理税务登记。最后有的还要注册资金。根据各地方教育局的具体规定,有一些小的出入。但都大同小异。

(3)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开少儿美术班是需要场地的,而且,一个好的场地会直接影响到后期盈利问题。

对此,在选择少儿美术培训班场地的时候,建议从热闹、便捷、近、低楼层出发,可以让自己少儿艺术培训班的地理位置处在领先的地位。

众所周知,做教育是少不了师资的,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此,要是想开一家专业、规范的少儿美术培训班的话,组建一支自己的师资团队是很重要的,这是教学质量的保障。

资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要是在运营的过程中,要是自己断层了的话,是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少儿美术培训班运营不下去的,所以,准备充足的自己是很重要的。

D. 一个教育培训公司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等应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有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规定。员工外出的规定。员工请假轮休的规定。办公的行为准则。

第二,奖惩制度。除了员工完成招生任务以后拿的提成,还应该有以下的方式进行奖励:通报表扬记功奖。每次奖励奖金XX--XX元不等。优秀员工奖。奖状+奖金。惩罚分三种:警告。罚XX元-xxx元不等。记过。罚XX元--XX元不等。辞退。

第三,晋升制度。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年分4次加薪机会,2次晋升机会。谈到晋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就涉及到监察审计了!

第四,学员的管理规定涉及到1,单位的介绍,2,师资的介绍3,课堂纪律4,开课时间及教学管理规定啊。

第五,教师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到:教务考务的教师,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询的教师等等。

拓展资料:

  1.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权威性。

  2.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3.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4. 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参考资料:网络-管理制度

E. 个人如何申请办学机构,培训班

申请: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审批、工商局登记获取营业资格。

条件: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证件:营利性和非盈利的教育培训机构都需要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办理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是正规的助学机构才能开设的一种教学形式。学制四年全日制学习,注意虽有全日制之实,它仍然属于成人教育范畴,而不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按照社会上约定俗成的规矩来讲高考考上的统招本科专科属于第一学历,自考等成人教育如成人高考,函授。都是第二学历。

(5)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F. PEST是谁提出的

在企业做重大战略决策时会用到PEST模型,由美国学者 Johnson·G与Scholes·K提出,P、E、S、T四个字母分别代表,政治(Politics )、经济(Economy)、社会(Society)、技术(Technology)。

PEST模型主要围绕政治(P)、经济(E)、社会(S)和技术(T)这四大类影响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是企业决策者或战略咨询顾问用来帮助企业检阅其外部宏观环境的一种方法。

对宏观环境因素作分析,不同行业和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分析的具体内容会有差异,但一般都应对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这四大类影响企业的主要外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

(6)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用教育行业来举例:

1) Political Factors政治法律环境

-中国政府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推动和保障了教育行业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财政支出逐年增加,推动教育行业发展。

2) Economic Factors经济环境

-中国2017年GDP为82.71万亿元,名列世界第二。人均GDP超过8500美金。经济正处于转型的重要关口,急需要创新作为经济的推动力,对人才的需求十分旺盛。

- 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2元。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2086元,增长8.9%。教育消费逐年增加。

-我国的教育体制长期偏向应试教育,素质教育落后,并不能满足企业对人才多层次的需要。

3) Social Factors社会文化环境

-教育是立国之本,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教育的传统。

-我国教育体制本身的缺陷,学生进入社会后进行再培训的比率较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自我意识的觉醒,学习向着多元化和年轻化发展。

-商业环境和创新环境的瞬息万变和不断迭代,导致几乎每个职场中的个人都有技能和知识的焦虑症。提升自我价值和竞争力变成一种“职场刚需”。

4) Technological Factors技术环境

-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使教育方式发生重大转变,在线教育蓬勃发展。以前线下授课为主的教育方式转变为线下、线上相融合。

-高科技(互联网、视频、直播、VR/AR等)正在全方面渗透到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教育机构的咨询、教学、辅导、通知、宣传等各个环节。

- AI技术的发展和进化,成为教育机构竞争的新高地。

G. 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H. 中国国家认证中心废止哪些涉案法规文件

你问的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不是“中国国家认证中心”;因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废止的是《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两个文件:

I. CRAA 产品认证是什么感念

CRAA产品认证是空调产品认证,认证单位是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RAA认证是对制冷空调产品性能由第三方进行客观、公平、权威的合格评定。产品性能认证是国际贸易中考察产品质量优劣的通用方式, CRAA 认证也已逐渐成为国内外制冷空调行业和用户所认同的权威评定产品性能的方式。

CRAA认证中心是中国制冷空调行业首家权威性产品性能认证机构,代表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最高水平,获得 CRAA 认证的产品会向用户真实体现其产品的性能水平。 CRAA 认证证书必将成为制冷空调产品在中国市场采购、招标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该机关被国家认监委点名批评: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点名批评。

以下为通报原文(节选):个别认证机构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人员的要求,专职审核员严重不足。个别培训机构达不到《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对于认证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如应有4名专职教师、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等)。

从各机构上报的材料看,以下机构达不到要求:厦门永续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CRAA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J. 国家安全认证中心主要在哪个地方

国家安全认证中心主要在北京。他会对很多个方面进行安全认证,包括食品安全,建筑安全等等。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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