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包括哪些
司法局相信每个人都知道是政府的司法行政的机关,但是和法院相比规格是稍微有点低的,但是是宣传法律的一个专业的部门。而司法局的职责范围是对刑满释放的人进行组织和指导,对司法行政的队伍进行思想政治的工作,还需要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司法局还是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系列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一、司法局的职责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普法依法治市规划,具体承担普法依法治市宗旨。管理本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管理外地在本市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本市公证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市公证工作。
二、司法局需要注意的
司法局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患者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可以更好地实施法治的工作,但是必须把握好司法行政的制度,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行政的作用。然而司法局是把司法行政的职一步步的延伸到基层,并且努力的确保法律服务可以走进每一个公民的家,让每个人都能了解法律,并且可以用法律保护好自己。
⑵ 司法所有哪些岗位职务都叫什么
司法的岗位职务: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督办、外事、信访、政务公开、安保、应急管理、计划生育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挂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管理、指导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司法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管理、指导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服务者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的工作。
(五)财务科:拟订全局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
(六)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全县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律师执业资格、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全县律师机构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初审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律师机构及在我县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和律师的执业活动。
(七)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施;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植、发现和推广典型;负责拟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和请示等;完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核,确认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见;负责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统一领取、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的宣传、总结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法律援助培训计划
谁有“西部计划”法律援助专项志愿者的详细数据。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⑷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担负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服务职能“双重职能”,其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规范性文件;
3、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4、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
5、负责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调查研究、对外交流等工作;
7、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9、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协调跨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
11、负责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负责“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和接待工作;
13、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事宜。
⑸ 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分为哪几个部门
一、区司法局内设机构有五个处、科、室。
(一)秀英区法律援助处(副科级)
负责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定;协调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二)办公室(警务督察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局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警用服装和器材。财务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警务督察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警衔评授工作;参与组织本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和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组织实施对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指导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检查、指导派出机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检查处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受理对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规定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指导、协调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监督检查。
(三)法制宣传科
拟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区法制宣传工作;参与本区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承担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理论调研工作。
(四)基层工作指导科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或参与调处群体性纠纷案(事)件;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区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科
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指导镇(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教育、改造;组织实施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和管理形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⑹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担负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服务职能“双重职能”,其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规范性文件;
3、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4、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
5、负责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调查研究、对外交流等工作;
7、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9、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协调跨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
11、负责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2、负责“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和接待工作;
13、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事宜。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⑺ 如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服务质量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以基层司法所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基层司法所直接面向城市街道、农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有保障,不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靠服务的案件来生存。因此,应把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全部纳入法律援助队伍中,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执业的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与社会律师的区别是有工资收入,不靠办案收费生存,他们的职责就是为受援人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会律师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
(二)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导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应定期开展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者参加的以法律援助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内容的教育和培训,严肃法律援助的各项制度和纪律。
(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机制
1、建立质量评估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集中评估,对具体案件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不合格的案件,对评估一件不合格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承办人作出书面意见,二件不合格的,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告诫,三件不合格的,取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资格。
2、加强案件过程的监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电话等;其次跟踪办案进程。法律援助中心由专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建立承办人员报告制度。承办人员在开庭前或定期就证据收集情况、代理(或辩护)的主要观点、案情分析意见等内容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四是出席旁听审理。每月有计划地随机抽查部分案件参与旁听,通过个案的有效监督起诉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在受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中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主体、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3、注重办结案件管理
一是审查案卷。查看卷中材料是否齐全、谈话笔录、调取证据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诉述、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二是回访当事人。采用案件质量跟踪卡、法律案件回访单等形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服务质量、事实认定、应用法律等问题向受援人征求意见和进行跟踪监督;三是走访案件的承办机关。定期走访听取他们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
(四)建立法律援助质量奖惩机制
为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注重法律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机构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案件补贴与案件服务质量挂钩的办法。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质量等级。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下调案件补贴40%,对质量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调案件补贴30%,用质量评比和奖励处罚制度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五)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通报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通报,结合法律援助案件检查评比的结果,服务质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扬;对服务质量不好的案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书面的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加大法律援助业务知识的培训
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案件的受理、办理的程序、与当事人的交谈技巧和语言、怎样进行风险告知、证据的收集审查及法律知识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培训的方式要多样化,注重实际效果。
(七)建立法律援助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纪违规情况而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逐一查清事实,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纪违规、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加大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
目前,市、区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未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政府工程,各级政府应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民生来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市、区(县)、乡、镇(街道)都应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投入,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
⑻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
法律分析: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实施。二、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三、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管理和指导全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管理和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七、主管公证工作。八、负责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业务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局直属单位、全市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⑼ 如何更好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调研
院调研的开展最主要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是要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司法调研工作重点
应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审判、服务决策”的“三服务”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司法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务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利用好、开展好调研工作,要突出调研工作的实用性,形成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坚持“司法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作为司法调研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研究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有力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调研工作中,应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总结典型经验。第三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谋划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由于调研工作所针对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并且是针对本单位的实施情况,因此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意义。在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下发重要文件前,都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周密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作用
司法统计以最真实的数据反映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手的资料,通过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说明问题,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丰富统计数据资源,增强对第一手资料的占有能力。司法统计分析的最大特点在于用数据说明问题,分析原因,因此要讲司法统计工作和调研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避免资源的浪费。二是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充分发挥各方合力优势。一方面要针对调研人员拥有较深法律理论功底、业务庭法官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统计人员掌握大量案件数据和统计方法的特点,着力通过有效组织协调,使这三部分人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从而不断提升司法统计分析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务实践为目标,有效实现成果多元转化。始终将司法统计分析的成果转化作为检验和评价司法统计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标,一方面将“决策之前,统计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规化,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对法院管理和决策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着力丰富成果转化的形式,拓宽转化的途径和渠道,做到“人尽其才,文尽其用”。
第三、抓制度抓机制实现调研工作科学规范化
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法院调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调研机制:一是调研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这样可以清晰的认识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方向,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二是调研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要注重发挥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机构对全院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引领作用,形成研究室牵头、相关审判业务庭和其他庭室参加、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调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调研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出台一系列鼓励调研的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调研工作适当倾斜,把调研工作同干警的考核、奖励、职务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形成责任到庭与责任到人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五是调研成果转化及利用机制。建立调研成果评价制度和效率快、层次高的调研成果转化机制,依据调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和成果转化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并进一步规范调研成果转化的方式、程序。
第四、坚持调审合一强化服务审判的职能
审判与调研并重,是我院历任领导班子的共识和一贯作风,始终强调让调研为审判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一个统筹”,落实“四项覆盖”。“一个统筹”——统筹调研和审判工作。深刻认识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和谐互动和共生。一方面,围绕审判中心找准调研的切入点,从司法审判反映的难点切入,从法律适用的困惑点切入,从统计数据的异常点切入,使调研工作更多地贴近审判实践,更多地贴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多地贴近基层,服务于审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审判工作为调研提供源头活水,使调研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调研工作本身就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统筹审判与调研,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有规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四项覆盖”即实现调研对个案审理、审判管理、审判指导和审判延伸的全覆盖。一是调研覆盖个案审理。可以确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及时根据轻重缓急予以启动,为案件正确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于把好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的质量关。二是调研覆盖审判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我院进行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在调研基础上,我院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将该体系细化、落实到每位承办法官,定期在全院组织召开案件质量效率讲评会,并增加反映审判效果的若干指标,使这一体系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风向标”和“晴雨表”。通过调研,我院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台账,实行统计周报、审判工作情况月通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变滞后、静态的司法统计工作为主动、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调研覆盖审判指导。针对案件审理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订执法规范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逐步探索符合中级法院审级的案例指导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订案件审判、执行各流程环节的规范指引,确保“阳光审判”。四是调研覆盖审判延伸。将调研的触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过拓展多种调研载体和平台,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⑽ 法律援助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吗
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当我们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时可以到当地的法援机构寻求帮助。各地方额法援机构由当地的政府设立,但他们都必须受更高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监管,而高于地方法援机构的法律援助机构就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那么司法部门法律援助的职责有哪些呢?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于1996年12月18日经中央编制办公室批准成立,是直属于司法部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正局级)。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
9、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各机构的职责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设综合处、业务指导处、调研处、培训处、宣传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综合处:负责文秘工作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局域网建设、行政后勤管理以及综合性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维护中心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组织编写《法援快报》、《法律援助工作半月报》、《中国法律援助年鉴》,负责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2、业务指导处: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地依法正确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社团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及组织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组织交流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组织编写《中国法律援助》月刊。
3、调研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探讨;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指导法律援助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由司法部委托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法律援助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审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4、培训处: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和培养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负责对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及地、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各地对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宣传处:负责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负责与有关宣传部门和中央新闻媒体的联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系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6、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编辑国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参与研究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实践,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国外经验和信息支持;负责与国外相关机构的联系,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谈判与协调,拟定合作协议;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国外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理中心所邀请外方人员签证及法律援助出国人员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