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营初级农产品需要什么手续
包装销售初级农产品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还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
2.“三品一标”质量标志。
3.植物检疫证书。
4.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和委托检测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明。
5.食品生产许可。
㈡ 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经营要办理什么证件
在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占多数的农村,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很常见。
这种现象,地域分布广、季节性强,如果都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难度很大。
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这里的“农民个人”仅指农民个体户,不包括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只有农民个人,二就是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㈢ 营业执照上的食用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这两经营范围有什么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例如烟叶、毛茶、瓜果蔬菜、活禽、活畜、淡水产品、水产品类、棉花(未经过加工)。
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的区别
1.食用农产品是指经过加工的产品但是为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而初级农产品没有经过加工。
2.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有严格的要求,具体可以自行查看相关法律要求。

(3)食用农产品种植年度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㈣ 食用农产品标准及分类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如蔬菜水果、肉禽蛋奶、鱼虾贝藻均属于食用农产品标准的范畴。
食用农产品标准就性质来说,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推荐各个有关部门采用,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强制实施。从层次上来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㈤ 初级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区别
1、范围不同:食用农产品包括经粗加工或初级加工的产品。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2、来源不同:对于农产品初加工应当区别对待,既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属于农业生产活动,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如果仅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的,此类简单处理后的产品仍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3、环节不同: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并非习惯上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而是足以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的,此类初加工后的产品就不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或《食品安全法》进行监督管理,有关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㈥ 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
食用农产品包括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植物类主要可分为粮食、蔬菜、水果及坚果、茶叶、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等。畜牧类包括肉类、蛋类、奶制品等。
农产品(farm proce)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1995年,中国农业生产总值突破万亿元大关;进入21世纪以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2011年达到47712亿元。伴随农业生产总值的稳步增长,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水平稳步上升,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2018年7月17日,从农业农村部获悉:中国加大抽检监测和监管力度,调整完善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全国上半年共监测153个大中城市92个品种近2万个样品,检测指标从过去的94项增加到122项,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97.1%,农产品质量稳中向优,农产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㈦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农产品方面有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有何新的要求?
答: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有如下要求:
第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扣留。
第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㈧ 食用农产品的应如何界定,经营范围如何规范
答: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食、蔬菜、豆制品、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 或根据企业的申请,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类别进行登记。 目前,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还没有权威的界定,各地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各地工商部门是结合已经下发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类别》明确的20大类并参照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注释的范围执行(其中由于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务院有专门的监管条例,所以乳制品的范围界定按食品经营类别明确的20大类执行)。
㈨ 绿色农产品种植怎么认证
绿色农产品种植要认证要符合生态农业有机产品标准。1、选址要求:选择原生专态无污染的自然属环境作为种植基地。2、种植方式及管理: 水、肥、种的选择 用水:作物的灌溉培育必须使用无污染的天然水。施肥:保证施肥的98%以上为有机肥。有机肥可以是人畜粪便通过充分腐熟自给,也可以购买获得相应资质的有机肥。品种:选用原生态自然品种,以传统品种为主,同时结合安全的新品种。严禁引入转基因品种或来历不明的品种。 3、田间管理:杂草:主要通过人工方式清除,或使用其他物理办法,严禁使用除草剂。 病虫害:主要通过物理方式驱虫,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的,首选生物杀虫剂,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在作物收获前一个月内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农药。4、采收管理及方式:传统采收方式为主,机械采收方式为辅;采收择优分装,所剩废渣、残次品等登记监督其流向。5、 贮存方式:根据不同农产品选择专业合适的贮存方式。这样才能更好的认证绿色农产品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