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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4-03 23:52:41

⑴ 煤矿安全培训计划怎么做

首先必须特种工每年的培训。
其次就是一般工种每年20小时安全教育。
最后是新工人的72小时岗前培训。把这三点考虑好就可以做

⑵ 煤矿岗前培训哪些内容

需要煤矿上的图书资料可以Q我
煤矿新工人(修订版) 【现货】
煤炭工业出版社
详细内容
煤炭工业出版社为了配合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中煤劳保学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全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通力合作,根据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实际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重新组织编写了一套《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它的编写出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共8章: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4.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5.煤矿生产知识;
6.入井须知;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各章须附有复习思考题。

《煤矿职工防突专项培训通用教材》
国家安监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编写

序号:MK2061
按照最新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区(队)、班组长和职工全员,必须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本书作为配套教材,依据最新的《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编写,内容包括: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分类及其规律,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制度,区域综合防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及设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应急避灾,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评析等

《 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⑶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现在的培训计划都是表格式的。不用去用文字材料来单独描述。
一个公司级年度培内训计划容表就是那么几项:
序号 教育培训名称 主办单位(部门) 参培人员和人数 计划培训时间 培训费用 培训方式 备注
下面就是审批人 (一般是一把手,可以由分管领导代)、 审核人 (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 和制表人

部门级和班组级的计划几乎一致。
作为公司级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应该是他来组织各部门来提这个培训计划。剩下的才是领导审批的流程。部门级和班组级一般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来指导提出计划。

⑷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多少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4)煤矿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⑸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包括: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方式包括参加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邀请专业人员或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授课等。 通常负责人侧重于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而劳动者重点在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培训。作为培训内容的法律法规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包括识别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作用及防护措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⑹ 怎样写煤矿2013年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灵新煤矿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3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3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10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3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矿属各单位应结合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⑺ 煤矿新工人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多长时间

1、作业规程学习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施工前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没有固定规定多少学时,只要学习贯彻明白,签名并考试合格即可。

2、但是新从业人员,煤监局则有具体要求,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

国J安Q生C监D管L总J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⑻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学时

2学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六条:

1、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2、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8)煤矿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一、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⑼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怎么写

职业病防抄治法
第三十袭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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