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艾知识
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预防。
2、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体液中,所以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绝大多数感染者要经过5—10年时间才发展成病人,一般在发病后的2—3年内死亡。
3、与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室等公共设施传播,也不会经咳嗽、打喷嚏、蚊虫叮咬等途径传播。
4、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6、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必要时可借助当地性病、艾滋病热线进行咨询。
7、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8、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注射、使用没有严格消毒的拔牙和美容器具等,正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9、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们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家庭和社会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危险行为,配合治疗,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延长生命,也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维护社会安定。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源于不了解、不信任,普及艾滋病知识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上面的介绍给大家对艾滋病的认识带来帮助。
2. 艾滋病培训资料
预防艾滋病宣传资料
第 一 章
艾 滋 病 基 本 知 识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全称是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艾滋”是其英文名称缩写“AIDS”的音译。
艾滋病病毒,又叫“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全称是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4-8周后才能从血液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在能测出抗体之前已具有传染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平均经过7-10年的时间(潜伏期)才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但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系统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出现有原因不明的长期低热、体重下降、盗汗、慢性腹泻、咳嗽等症状。
●目前还没有能够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已经研制出的一些药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艾滋病病人的症状和延长患者的生命。
●积极接受医学指导和治疗,可以帮助艾滋病病人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
●至今还没有研制出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
第二章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在世界范围内,性接触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
●艾滋病可通过性交的方式在男性之间、男女之间传播。
●性接触者越多,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越大。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重要危险行为。
●输入或注射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就会感染艾滋病。
●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而又未经消毒的注射器、针灸针或其它侵入人体的器械会传播艾滋病。
●1/3的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会通过妊娠、分娩和哺乳把艾滋病传染给婴幼儿。
●大部分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婴幼儿会在3岁以前死亡。
●因艾滋病而失去父母的孤儿身心发育会受到影响,还将增加社会的负担。
●怀疑自己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应在孕前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和咨询。
●怀疑或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应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咨询,接受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治疗。
第三章
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在工作和生活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设施传播。
●咳嗽和打喷嚏不传播艾滋病。
●蚊虫叮咬不传播艾滋病。
第四章
怎样预防艾滋病
1、 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建设精神文明、提倡遵纪守法,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路。
● 性自由的生活方式、婚前和婚外性行为是艾滋病、性病得以迅速传播的温床。
●卖淫、嫖娼等活动是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
●有多个性接触者的人应停止高危行为,以免感染艾滋病或性病而葬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
●青年人要学会克制性冲动,过早的性关系不仅会损害友情,也会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可以保护双方免于感染艾滋病和性病。
2、 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可以有效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每次性交都应该使用避孕套。
●避孕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安全。
●除了正确使用避孕套,其它避孕措施都不能预防艾滋病、性病。
●男性感染者将艾滋病传给女性的危险明显高于女性传给男性的危险。妇女有权主动要求对方在性交时使用避孕套。
3、 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性病患者比没有性病的人容易感染艾滋病。患有生殖器脓疮、溃疡、炎症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并且也容易将病毒传染给别人。因此,迅速治愈各种生殖器感染可以减少感染和传播艾滋病。
●如怀疑自己患有性病或生殖器感染要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性病防治所检查、咨询和治疗,还要动员与自己有性接触的人也去接受检查。
●部分女性感染性病后无明显症状,不易察觉,如有高危行为,应及时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切不可找游医药贩求治,也不要购药自治,以免误诊误治,延长病程,增加感染艾滋病的机会。
●怀疑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时,应尽早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去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和咨询。
4、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吸毒者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危害家庭和社会。
●远离毒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吸毒感染艾滋病。
●与他人共用注射器吸毒的人感染艾滋病的危险特别大。
●不共用注射器、使用清洁注射器或消毒过的注射器,可以有效地减少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与注射毒品的人性交容易感染艾滋病。
5、 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依法无偿献血,杜绝贩血卖血,加强血液检测是保证用血安全的重要措施。
●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严格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是防止艾滋病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的关键措施。
●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血浆代用品和自身血液是安全用血的措施之一。
●必须输血时要使用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一次性或经过严格消毒的输液器。
●严格执行各项有关消毒的规章制度是防止艾滋病经血液传播的重要环节。儿童预防注射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如没有条件,则必须作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医务人员和特种行业(酒店、旅馆、澡堂、理发店、美容院、洗脚房等)服务人员所用的刀、针和其它易刺破或擦伤皮肤的器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第五章
相互关爱共享生命
1、 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参与和合作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歧视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
●家庭和社区要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配合治疗,有利于提高病人及感染者的生命质量、延长生命,也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和维护社会安定。
2、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艾滋病在全世界,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迅速蔓延。我国艾滋病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
●如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将会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形成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重要成功经验。
●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策略是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宣传教育和改变危险行为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已被证明是有效的。
●每个人都有权且必须懂得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危险行为,加强自我保护。
●人人都应该把懂得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告诉其他人。
●向青少年宣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开展学校性教育,保护青少年免受艾滋病、性病的危害,是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章
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十条
1、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2、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3、 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4、 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 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6、 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7、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8、 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9、 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3. 你对我们在职工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活动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活动不适宜大张旗鼓搞讲座、知识竞赛吧,用宣传版报或是问卷形式就可以了
4.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未完待续)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5. 关于禁毒防艾主题班会活动的策划方案。 急!!!!!
一、班会背景:
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围绕“遏制艾滋,履行承诺”的主题在一宫广场联合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旨在动员和营造全社会关注并积极投身到防控艾滋病活动中来。 昨日14时30分,在一宫广场,许多志愿者带着红丝带,向过往行人发放艾滋病宣传资料。相关部门也通过设立宣传台发放资料的形式向市民宣传艾滋病防控知识。我市自1997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疫情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近年来,经性途径感染比例上升明显,由2005年的3%上升到2009年的近30%。艾滋病已经开始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大学生中艾滋病感染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为此我院举行此次班会,希望大家能对爱滋有个全新的认识。
二、班会主题:遏制爱滋,履行承诺——权益、责任、落实
三、班会时间:2009年12月1日
四、班会地点:社工0931班(411教室)
五、班会主持人:程显滔、刘忠达
六、班会目的:
提升我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和关注,也增强参与活动的志愿者们做好防艾知识普及的信心以及投身防艾这项伟大事业的决心。向更广大的群体传播爱护生命,关注艾滋的精神。
七、班会参与人员:社工0931班全体同学
八、班会流程:
a) 开场,主持人致词。
b) 歌曲独唱《爱的翅膀》。
c) 同学对班会主题进行自由发言。
d) 主持人介绍部分资料。
e) 歌曲独唱《隐形的翅膀》。
f) 主持人致词结束班会。
九、班会前期准备:
a) 摆好桌子,留出5平方米空间做为班会自由场地。
b) 买气球装扮教室。
c) 安排好人员打扫教室。
d) 安排好同学出好黑板报。
e) 组织好有节目的同学及时排练。
f) 组织好结束后的教室卫生清洁,并将桌椅排好。
十、班会资金预算:20元以下
十一、班会注意事项:
a) 班会开展前,必须打扫干净教室,并保持卫生。
b) 班会进行时,主持人注意时刻调动班会气氛。
c) 注意桌椅等公共财物,不可乱涂乱画。
d) 班会结束后,及时打扫卫生。
6. 如果要进行"防艾"知识宣传,可以怎么做
师生们表示要成为红丝带使者,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使命,并在展板上郑重贴上版自己的红丝带。同学们庄权严地宣誓,表示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抗击艾滋病。
据悉,为了做好防艾工作,我校还利用展板、主题班会、宣传画册、视频影像等途径宣传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