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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培训调查问卷

发布时间:2022-04-01 0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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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售假扣分的和严重违规48分的,其他的违规扣分年底都会清零

⑵ 往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会有问卷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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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知识产权培训的目的

3月20日,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承办的“全国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专题培训班”在西安举行,来自全国多个省份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百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邀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国内著名专家,主要围绕“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创新研发中的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问题进行培训,并组织学员就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据悉,此次培训旨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⑷ 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问卷怎么写

多选题的统计需要借助SPSS进行,而SPSS的统计前提是录入好多选题数据。多选题如何录入呢,可以网络“南心网多选题SPSS统计”。(南心网调查问卷数据SPSS统计专业人士提供)

⑸ 如何保护大学生知识产权

1.强化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应该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分了解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也只有在学习、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提,才能增强这种意识,才能具备依法保护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有利于我们在毕业后的工作中能正确地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了解各种维权途径,能在权益受到危害之后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社会舆论的导向和良好风气的形成,媒体的正确引导和推广
可以在广播或电视宣传片中普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发些相关
的宣传小册子、海报,或者出版系统化介绍知识产权的书籍,然后建立有关知
识产权的网站。
3.法律制度的健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与产业界联系不够,实用性不强,所以导致不少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不太了解的现状,可以通过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才能更加有效的来支持维权。
4.各大高校的教育与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的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广教育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规模、层次及结构;设立知识产权必修课,普及相关知识;增加科技、实践、学术类的比赛和活动,树立浓厚的学术气氛,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帮助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专利等。

⑹ 首份双创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报告发布都有是内容

“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维权难系列报道”引发持续关注。近日,团湖北省委、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联合本报,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等方式对高教大省湖北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工作展开了专题调研。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武汉分所负责人谈到,不仅普通初创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处于浅层次,即使是OFO、斗鱼(武汉首家独角兽企业)等快速发展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和重视也处于相对被动状态。

课题组在对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实地走访时了解到,无论是个人直接对接,还是由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对接而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咨询的数量都相
对较少。该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不仅可以带来融资的便利,还可以实现技术入股,通过交易实现技术转让,从而促进
企业发展,但遗憾的是,对此,许多小微企业并不了解。

调查显示,企业对主动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也不积极。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多处于初创阶段,企业生存成为最重要的目标,资金分配、人力配置十分有
限。接受问卷调查的企业中,发展至3~5年的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布局意识高于发展1~2年的企业。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需投入大部分精力来维持企业经营,越过
“解决温饱的生存关”之后才向“锦上添花的发展关”迈进,因此,企业综合管理需求的增长与企业实力提升是相匹配的。

所属行业越精尖,知识产权保护和布局理念越靠前。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生物医药和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受访企业由于自身所属行业
主要以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为主要经营模式,很容易与知识产权挂钩,因此在企业创业初期就对知识产权战略有系统设想,并逐步付诸行动。

平台服务越完善,知识产权认知和应用意识越强烈。在访谈中发现,大多数进驻孵化器的企业接受过所在孵化器开展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代理、咨询、培
训及融资的服务,有96家企业表示自身在对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渠道选择上,会选择寻求工商行政管理、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呈现
出指向明确、渠道清晰的良好态势。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动力,应贯彻落实。

⑺ 请教关于公司贸易进出口需要什么资质和运作流程。

请先看一下《外贸法》,内容有你要的一些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二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四十六条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第四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条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⑻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调研问卷调查简答题如何作答

1、教育事业单位

本科院校:综合、理工、农业、林业、医药、师范、语文、财经、政法、体育、艺术、民族、职业院校等。

高等专科学校:综合、工程、农业、林业、医药、师范、财经、体育、艺术、民族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

中等专业学校:工业、农业、林业、医科、师范、财经、外语、体育、艺术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等。

基础教育学校:普通中学(完全中学、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成人教育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党校、团校等。

成人教育中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单位、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干部学校等。

成人教育初等学校。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基础型研究单位、公益型研究单位、开发型研究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综合科学研究单位。

3、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工程勘察院(所、中心)。

工程设计院(所、中心)。

4、勘探事业单位。

地质调查队。

探矿队。

地质测绘队。

5、文化事业单位。

艺术事业单位:艺术表演团(队)、艺术创作中心(队)、艺术表演场(馆)、艺术展览馆。

群众文艺事业单位:群众艺术馆(站)、文化馆(站、宫)、青少年宫、俱乐部。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图书馆、文献中心。

文物博物事业单位:文物保护站、文物考古队(所)、博物馆、纪念馆。

6、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新闻传播单位

报社:全国性综合性报社、机关报社、行业专业报社、企业报社、晚报社、社会群体对象报社、生活服务报社。

出版社: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

音像出版社。

杂志社:自然科学杂志社、社会科学杂志社、文学艺术杂志社。

编辑单位:编辑部、党史编纂室、地方志编纂室。

7、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电台、广播单位:电台、广播站。

电视台(站):电视台、转播台。

影视制作单位:音像影视制作中心、电影制片中心。

放映单位:电影放映队、电影播印中心。

8、卫生事业单位。

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

疗养院、修养所。

卫生保健、防治单位:地方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职业病防治院(站)、卫生防疫站(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站)、卫生检疫所(站)。

卫生检验单位:药品检验所(站)、食品检验所(站)。

血液事业单位:采血中心、血库(站)。

9、体育事业单位。

竞技单位:运动队。

体育设施单位:训练基地、比赛场馆。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10、农林牧水事业单位。

农业服务单位:种子站、植物保护所(站)、土肥站、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实验站、动植物检疫所(站)、水产养殖、试验场(站)。

农业自然保护单位。

林业服务单位:实验林场、苗圃、林业机械化推广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防灾、保护站、森林检疫所(站)。

林业自然保护单位:国家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

畜牧业服务单位:良种、配种站、畜牧试验场(站)。

水文事业单位:水文勘测站、水流域管理站(所)。

水利事业单位:防汛调度中心、水利工程队(站)、水利站)

11、交通事业单位。

公路事务单位:公路养护段(站)、公路工程监理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公路管理所(处)、汽车检测中心(站)、稽查征费所。

航务单位:航道养护段、港监单位、船检单位。

12、气象事业单位。

气象管理单位。

气象预测单位:防雷(雹)站。

13、地震事业单位。

地震管理单位。

地震预报单位:地震台、地震站。

14、海洋事业单位。

海洋管理单位。

海洋自然保护单位: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单位、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单位。

15、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单位:环境监测站、大气监理中心。

环境标准站。

自然保护单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

16、测绘事业单位。

测量事业单位:测量队(站)。

地图制作单位:地图制作中心。

综合测绘单位:综合测绘队。

17、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信息事业单位:信息中心、计算中心、网络中心。

统计事业单位: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

咨询服务事业单位:咨询服务中心(站)。

18、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计量事业单位:计量所(站、中心)、标准化所(站、中心)。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技术监督所(站、中心)、质量监督所(站、中心)、工程监理站。

质量检测事业单位:产品质量检测站(中心)、压力容器检验所(中心)。

19、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专利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单位、专利事务所。

20、物资仓储事业单位。

仓储事业单位:国家专用粮库、普通粮库。

21、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房屋建设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园林绿化队(站)、公园。

城市环卫事业单位:环卫所(处)、清洁卫生队、管理疏通队(站)。

22、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

康复治疗事业单位:荣军院、干休所、伤残军人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残疾人康复中心。

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火葬场。

烈士纪念管理单位:烈士陵园。

23、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

统计事务单位:统计事务所。

价格事务单位:价格事务所。

24、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保障事业单位:食堂、车队、门诊部、医务所。

房产管理事业单位:房屋修缮队、房管中心。

接待服务事业单位:招待所、宾馆。

文印通讯事业单位:文印室、印刷所(厂)。

机关保育院。

25、其他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站)、技术交流中心(站)外事交流中心(站)、资金清算(结算)中心、驻外地办事处招待所、其他事业单位。

⑼ 在线等!!

迎迎的灵感来源: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藏羚羊。
迎迎是一只机敏灵活、驰骋如飞的藏羚羊,他来自中国辽阔的西部大地,将健康美好的祝福传向世界。迎迎是青藏高原特有的保护动物藏羚羊,是绿色奥运的展现。
迎迎的头部纹饰融入了青藏高原和新疆等西部地区的装饰风格。他身手敏捷,是田径好手,他也代表奥林匹克五环中黄色的一环。
福娃贝贝--双鱼座福娃
福娃贝贝代表奥林匹克五环中的蓝色的一环。 传递的祝福是繁荣。其造型创意来源于我国传统文化艺术, “鱼” 和 “水” 的图案是繁荣与收获的象征,人们用“鲤鱼跳龙门”寓意事业有成和梦想的实现。水相星座的贝贝是一个温柔纯洁的小姑娘,天生就是个浪漫的小丫头。虽然她很乖巧,但同时也是水上运动的高手.
贝贝传递的祝福是繁荣。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中, “鱼” 和 “水” 的图案是繁荣与收获的象征,人们用“鲤鱼跳龙门”寓意事业有成和梦想的实现,“鱼”还有吉庆有余、年年有余的蕴涵。贝贝代表鱼和水在中国有象征繁荣及收获,她展示出我国的繁荣及寓意世界能收获不绝。
贝贝的头部纹饰使用了中国新石器时代的鱼纹图案。贝贝温柔纯洁,是水上运动的高手,例如,游泳、帆船、赛艇、水球、花样游泳、跳水、艺术体操、皮划艇静水、皮划艇激流回旋等。和奥林匹克五环中的蓝环相互辉映。
设计福娃贝贝的灵感来源与中国的一幅年画——莲年有余,还是根据中国传统鱼纹样、水浪纹样来设计的。
妮妮来自天空,是一只展翅飞翔的燕子,其造型创意来自北京传统的沙燕风筝。“燕”还代表燕京(古代北京的称谓)。妮妮把春天和喜悦带给人们,飞过之处播撒“祝您好运”的美好祝福。

天真无邪、欢快矫捷的妮妮将在体操比赛中闪亮登场,她代表奥林匹克五环中绿色的一环。
欢欢是福娃中的大哥哥。他是一个火娃娃,象征奥林匹克圣火。欢欢是运动激情的化身,他将激情散播世界,传递 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欢欢所到之处,洋溢着北京2008对世界的热情。

欢欢的头部纹饰源自敦煌壁画中火焰的纹样。他性格外向奔放,熟稔各项球类运动,代表奥林匹克五环中红色的一环。
晶晶是一只憨态可掬的大熊猫,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带给人们欢乐。作为中国国宝,大熊猫深得世界人民的喜爱。

晶晶来自广袤的森林,象征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他的头部纹饰源自宋瓷上的莲花瓣造型。晶晶憨厚乐观,充满力量,代表奥林匹克五环中黑色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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