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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3-19 08:31:18

㈠ 县应急培训工作总结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周密组织,采取分管领导亲自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抓等措施,使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有了较大进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需要,是增强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需要,是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损害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我镇于2007年3月、4月相继成立镇应急管理委员会、镇三防指挥部,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任总指挥。2008年7月,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正式挂牌,标志着我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据统计,2007至今,我镇已编制各类应急预案82份;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活动5次,其中对领导干部培训4次,培训人数450人次;举行消防、环保等突发事故应急演练2场;举办了专题文艺晚会1次,发放各种应急知识手册2000册,发放宣传教育材料20000份,悬挂横幅12条,制作标语5个,在有线电视上播放应急科普知识210多次。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动员群众、社会组织、基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服务队等社会主体,成立了一支具备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具有群众性和志愿性相结合的非专业应急队伍,目前有队员约600名。另外,还在各村(居)委会分别组建了一支以村组干部为骨干力量,村民小组长、村治安队员为基本力量,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的非专业应急队伍。各村(社区)现拥有队员60-80人。在2007年8月卫民村第三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到我镇重点建设项目——依宁顿酒店建设工地集结,企图阻止动工,以及2008年的台风、洪涝灾害,2009年爆发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等各种突发性事件中,我镇专业应急队伍(公安干警)和非专业应急队伍在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件恶化,化解群众矛盾、防控疫情扩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我镇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为加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镇首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公务员的培训课程,组织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中央、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邀请专家开展案例分析,提高广大干部的应急管理水平。据统计,自2007年至今,我镇共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活动5次,其中对领导干部培训4次,培训人数450人次。通过培训活动,加强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应急决策水平。
其次,积极组织应急办的同志参加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与兄弟镇区进行工作交流。同时,还要求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对应急队伍开展相应的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此外,在中小学校开设公共安全课程,在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开展应急演练,举行消防、环保等突发事故应急演练2场。结合镇大型普法活动——“送法进农家,建设新农村”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宣传应急救援的必备知识,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强化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村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抗险自救能力。
通过培训教育,我镇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组织自救互救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处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我镇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由应急办和党政办、宣传办搜集一些日常的应急知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大力宣传。一是充分运用镇电视站、《今日阜沙》月报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应急管理专题晚会、各种应急演练等新闻事件,特别是在去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镇电视站、《今日阜沙》月报开辟专栏或专题,针对一些突发性的事件开展了一系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二是联合安监、公安、交警、司法等部门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阜沙商业广场、镇文体广场等,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一畅两会”消防安全知识等咨询宣传活动,通过有奖问答、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与广大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三是运用镇内的公共宣传橱窗,张贴“一畅两会”、预防禽流感、手足口病等宣传海报、制作教育专栏。四是在镇政府网站公布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预案,发布省、市、镇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消息,宣传各种应急知识。五是借助文化下乡、送法进农家、中山市民生直通车等大型宣讲活动,邀请专家深入村(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业等场所,宣讲防控甲型H1NI流感、手足口病、避雷电等方面的知识,以及遭遇火灾、溺水等突发事故时应该如何自救、救援、逃生等知识。2007年至今,我镇共举办了1次专题文艺晚会,共发放各种应急知识手册2000册,发放宣传教育材料20000份,在有线电视上播放应急科普知识210多次。通过广泛宣传,我镇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所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虽然我镇在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应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活动相对较少,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应急救援的社会认知程度还有待提高,群众对突发事件危害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重视度还不够,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较贫乏。
四、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建议
应急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结合我镇实际,下一阶段我镇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以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为突破口,以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能力为重点,着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平安阜沙”建设作出不懈的努力。
在宣教培训工作方面,下一阶段我镇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继续将应急管理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通过邀请知名应急管理专家作辅导报告和情景训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能力;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教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阜沙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

㈡ 应急预案的编制可以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吗

应急预案的编制可以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这句话是正确的。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工作计划扩展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这是一个洗煤生产企业的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害,对于公司可能发生紧急情况的危险源点能够通过预先控制、应急反应、事后处理等三个阶段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把所发生的事故(事件)的损害与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和负有管理权限的活动范围内所发生的健康安全环境事故(事件)、险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描述:(公司各单位的工作车间、设备制造场所;办公楼宇;施工场地、各单位的库房、现场作业区;公司独立成立的项目组所辖区域;公司租赁的临时施工或办公场所;周边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险情,危及我公司安全时的自我救护活动。)各部门及在公司管辖内的承包商均应遵守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总体原则要求,应急状态发生时,必须按照公司应急预案的统一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活动;若本办法同上级、甲方或国家法律条款发生冲突时,应认为公司应急预案自动修改并符合其要求,其他规定则按要求执行
3、组织机构
3.1.应急指挥中心:公司应急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有应急事件的处置权。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总合办主任。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3.2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工作的常务机构,在应急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3 事故处理权限
3.3.1事故抢救各级职责和权限依照公司紧急应变规定办理。
3.3.2 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以及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与处理。
3.3.3 各部门负责重伤以下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公司安全部派代表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调查结果要报集团运营管理部审查确认。
3.3.4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公司总合办协助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各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配合。
3.3.5安全员是本单位事故调查鉴定的当然负责人。
3.3.6生产和技术部门有关人员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4应急办公室主任:综合办负责人。
办公地点:综合管理办公室
3.5应急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是在应急情况下的第一应急响应机构,保证与上级应急指挥部门联系沟通,协助应急指挥中心处理应急情况下的各种工作,全体成员对应急总指挥负责。应急办公室下设各明确分工的应急小组(抢险、救护、通讯),组员对小组长负责。
4、职责
4.1应急总指挥职责
4.1.1领导项目应急抢险工作。
4.1.2组织、监督、检查项目下属单位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
4.1.3负责组织定期召开项目应急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4.1.4在应急事件中,下达调动各种力量参加抢险、救援的命令;决策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
4.1.5决定向上级汇报或请求支援的时间与方式。
4.1.6负责组织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
4.2应急办公室职责
4.2.1根据事故报告或险情预报,及时向应急指挥组报告情况。
4.2.2传达应急中心的各项决定和部署,协调安排本区域的救助力量,迅速、高效实施救助工作。
4.2.3负责拟定应急演习计划,编制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4.3 各应急组组长及值班人员职责
4.3.1接受事故和险情报告,迅速通知相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4.3.2准确无误的传达项目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决定和部署,保证上传下达的畅通。
4.3.3记载和整理事故、险情或应急演习的情况,起草有关报告、简报和文件。
4.3.4组织在本小组区域内应急事故或险情的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应急中心报告。
5、场地紧急逃生图及紧急集合疏散点
根据现场情况,公司将设置安全通道,现场布置紧急逃生图(,场地紧急集合疏散点设在厂区内侧。
6、通讯联系
6.1所有应急指挥部门成员均应留下明确的联系方式,以便紧急状态下联络。
6.2各部门应明确应急指挥主要成员的联络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6.3公司场地应树立明显的标志牌,注明报警、急救、应急办公室等应急电话。
7、应急程序
7.1 当基层作业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并积极进行排除事故和险情的同时,应迅速向应急总指挥或应急办公室报告。
7.2 值班成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应急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7.3 应急办公室将根据事故的事态,决定是否向应急总指挥汇报或启动项目应急程序。
7.4 应急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命令应急办公室负责人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在应急办公室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通知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器材和设备,适时地支援事故单位的抢险救灾。
7.5 当事故得到控制后,应急总指挥应指令现场人员彻底消除残余的因素,防止继发性事故再度发生。若事故发展到无法控制,应急总指挥应立即下令紧急撤离,所有人员沿安全通道撤离到紧急集合点,各单位负责人清点撤离人数报告总指挥,保证人员全部安全撤离。
7. 6只有应急总指挥下达命令后,应急状态方能解除。
8、事故和险情处理方案
8.1 火灾、爆炸应急处理方案:当作业场所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扑救,需要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救援时:
8.1.1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急小组成员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同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8.1.2应急抢险组、医疗救护组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人。
8.1.3通讯组迅速通知公安、消防、协议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8.1.4及时与作业现场生产协调联系,准备足够运送物品、疏散人员的车辆待命。
8.1.5若有应急办公室无法清除的环境污染情况,还应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清除环境污染。
8.2台风、海啸应急处理方案:台风、海啸是自然灾害。当预报或发生台风、海啸时:
8.2.1应急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立即召开防台风海啸抗灾会议,研究和部署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
8.2.2应急办公室保持和上级及气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台风、海啸动态,随时通报情况。
8.2.3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单位防汛抢险队做好抢险工作。
8.2.4应急办公室应立即与生产协调及库房管理联系,准备好防台风、海啸所需的物资及运输车辆。
8.2.5值班室要同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巡查重点设施、危险设备及所辖区域防风防水状况,随时了解台风、海啸活动情况,并做好抢险准备。
8.3 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应急处理方案:由于生产作业和服务的需要,可能要使用和存储一定数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意外事故,或违反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或危害工作场所的情况,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
8.3.1应急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做出反应:
8.3.1.1视事故危险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协议医院派出医疗队奔赴事故现场救护。
8.3.1.2指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员工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8.3.1.3指令应急办公室调动需要的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
8.3.2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应做好准备:
8.3.2.1立即采取措施堵漏,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泄漏、扩散。
8.3.2.2如果发生人员中毒,应迅速把中毒人员抬离现场,有条件的可采取措施对病人急救。
8.3.2.3如果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着火、爆炸,参照“火灾、爆炸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扑救。指令事故发生单位听从专业抢险人员指挥,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抢险工作。
8.4 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发生重大交通,导致多人死伤和设施损毁情况,依靠自身力量不能有效救护,需要应急指挥中心及当地给予救援时:
8.4.1应急办公室接到重大交通报告后,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8.4.2立即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并派出现场工作小组去现场开展指挥、救护工作。
8.4.3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维护和警戒。
8.4.4协助医院派出的医疗队做好现场救护伤员工作。
8.4.5调集车辆参与运送伤员和工程抢险工作。
8.5人员触电应急处理方案:现场带电作业较多,一旦出现人员触电事故,现场人员即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8.5.1专业人员及有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救助措施,并尽快与应急办公室取得联系;对于不懂电气救生的人员切不可盲目救助,以防发生连锁式触电伤害;
8.5.2受到触电伤害的人员脱离险境后如已停止呼吸或没有心跳,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
8.5.3尽快与协议医院取得联系,采取急救措施;
8.6 人员坠落应急处理方案: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易发生人员坠落事故,一旦出现此类事故,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方案如下:
8.6.1发现人员应立即与应急办公室或协议医院取得联系;
8.6.2由相关专业知识的现场人员在医疗队未到达前可采取急救措施,必要的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呼吸、止血、人工心跳起搏等;
8.6.3医疗队伍到达后,现场人员应协助医疗队伍做好急救工作。
8. 7 医疗急救应急处理方案
8.7.1协议医院:与附近大型重点医院签定医疗救护协议,开启紧急救护绿色通道,设定紧急救护方案,与协作医院进行一次医疗急救预案演练。
8.7.2危重病人救治预案:当建造现场或宿舍出现危重病人时首先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力量,做好危重病人的搭救工作(尽快拨打120,通知协议医院做好抢救准备;调集现场的救援力量(人员、车辆、设备等)全速赶往出事现场,听从现场指挥;在医生没有到来之前,应急小组成员对危重病人的病况进行自救;应急小组组织做好危重病人的护理工作。现场受伤救治预案)
8.7.3由于作业发生机械性或其它原因伤害,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时,作业单位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力量,做好抢救和搭救工作(立即通知协议医院(拨打120),开启紧急救护绿色通道,做好抢救准备;现场人员根据受伤情况首先要进行自救;针对伤员的伤情,区别轻重缓急,确定救治和运送的次序,优先抢救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在止血、包扎、固定、搬运过程中应有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办公室做好现场受伤情况的调查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
9说明
本《应急预案》为公司应急管理的基本纲要,在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在某一管理层面制定更具体的作业预案文件,作为支持。

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什么内容

应急预案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害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
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
2、Ⅱ级(重大)、
3、Ⅲ级(较大)
4、Ⅳ级(一般)。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指什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还有效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8号没有看到作废的通知,应该继续有效,但现在都执行这个: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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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可以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2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2.3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2.4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2.5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3 应急预案的编制
3.1 编制准备
编制应急预案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b)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
c)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d)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e)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
f)充分借鉴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应急工作经验。
3.2 编制程序
3.2.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3.2.2 资料收集
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本单位技术资料等)。
3.2.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在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3.2.4 应急能力评估
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2.5 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培训,使所有与事故有关人员均掌握危险源的危险性、应急处置方案和技能。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3.2.6 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4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4.1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4.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4.3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5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
5.1.2 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5.1.3 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以及事故的类型、级别。
5.1.4 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
5.1.5 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5.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5.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必要时,可附平面图进行说明。
5.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主要阐述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5.3 组织机构及职责
5.3.1 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5.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5.4 预防与预警
5.4.1 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4.2 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5.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a)信息报告与通知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b)信息上报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
c)信息传递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5 应急响应
5.5.1 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5.5.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5.5.3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
a)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b)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c)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6 信息发布
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事故信息应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5.7 后期处置
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5.8 保障措施
5.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5.8.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5.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5.8.4 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5.8.5 其他保障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
5.9 培训与演练
5.9.1 培训
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5.9.2 演练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5.10 奖惩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
5.11 附则
5.11.1 术语和定义
对应急预案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
5.11.2 应急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
5.11.3 维护和更新
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5.11.4 制定与解释
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5.11.5 应急预案实施
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
6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6.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季节及其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6.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明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6.3 组织机构及职责
6.3.1 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6.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6.4 预防与预警
6.4.1 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6.4.2 预警行动
明确具体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6.5 信息报告程序
主要包括:
a)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b)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c)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
d)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e)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6.6 应急处置
6.6.1 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6.6.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6.6.3 处置措施
针对本单位事故类别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险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如:煤矿瓦斯爆炸、冒顶片帮、火灾、透水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6.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7 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7.1 事故特征
主要包括:
a)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b)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
c)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7.2 应急组织与职责
主要包括:
a)基层单位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
b)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应同单位或车间、班组人员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
7.3 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
b)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坍塌、水患、机动车辆伤害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c)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7.4 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a)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b)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c)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d)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e)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f)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g)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8 附件
8.1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列出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的多种联系方式,并不断进行更新。
8.2 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重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存放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8.3 规范化格式文本
信息接收、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8.4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主要包括:
a)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
b)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
c)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
d)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
e)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的分布图纸等。
8.5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列出直接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
8.6 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

㈨ 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表

每年6月份都搞,今年是第十个年份了。

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好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山东省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鲁政发〔2010〕77号文和淄办发〔2010〕22号文这条主线,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为载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新颖、喜闻乐见、效果实在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三、全市性重点活动安排
(一)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
活动内容:
1、6月1日,在市博物馆中心广场举行“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拟请市五大班子领导,市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及张店区、高新区领导,安监干部、消防官兵、公安交警、企业代表等参加。
2、启动仪式结束后,在市中心广场举办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向群众赠送安全生产图书资料和宣教光盘,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活动。张店区、高新区和市直管企业参加市咨询日活动。
3、咨询日当天,在市博物馆举办庆祝安监系统成立十周年书画摄影展。同时做好参加省安委会征文和书画摄影展活动的各项准备。
组织单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周活动
活动时间:6月份第一周(5月30日—6月5日)。
活动内容: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安委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商贸市场、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企业为主,采取举办事故案例展览、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事故反思会和安全宣誓、签名等形式,对各类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组织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安委会,各市管企业
2、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活动时间:6月份第三周(6月13日—19日)。
活动内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安委会结合实际,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和道路交通及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对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或演习)。市安监局选择一个市管危化品企业举办一次演练观摩。全市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井下撤人演练,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负责组织全市所有煤矿开展一次井下停产撤人演练。
组织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安委会
3、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活动
活动内容:以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为主,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活动。5月份在市安监局网站刊登试题。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各市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参加答题活动,并将答题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
组织单位: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各市管企业
4、开展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活动
活动内容: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双十佳”创建活动。各煤矿企业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组织参加煤矿安全知识竞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报告会和观看电影《金牌班长》等活动。
组织单位: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煤炭局、山东煤矿
5、组织参加全省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讲课比赛活动
活动内容:由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组织选拔赛,并推荐优秀选手参加省里的决赛。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组织单位:市安监局
6、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和隐患排查专项治理
活动内容:结合夏季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形式,集中组织执法行动,查处非法、违法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组织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安委会
7、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活动内容:在全市各类企业集中组织开展以“抓班组,提高管理水平;重教育,推进安全文化”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在各大企业班组或人员规模相当于班组的青年集体中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发挥广大职工和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增强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形成人人反“三违”、防事故的良好氛围。
组织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各市管企业
8、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集中宣传报道活动
活动内容:组织某某日报、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活动,集中报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国发[2010]23号等文件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不断深入。各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刊、专题节目和播发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报道密度,营造活动氛围。
组织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四、各区县活动安排
“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区县活动内容和形式原则同市里同步,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抓好落实。
五、市管企业活动安排
市管企业除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外,要结合单位特点,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活动。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企业为重点,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和省政府77号文和淄办发22号文为主要内容,在企业内部逐条检查、逐条核实,查漏补缺,边查边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各种问题,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在企业内部开展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开展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实现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开展全员岗位安全培训活动。结合岗位工作需要,通过自学或集体组织学习等形式,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基本常识和岗位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培训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成立组织机构,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区县、乡镇(街办)政府驻地,各城镇街道、社区、学校、建筑工地、厂矿企业、车站、公路收费站等人流密集场所,要悬挂“安全月”和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主题内容横幅,张贴标语和宣传画,设置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发送手机公益短信,开动“安全月”宣传公交车,播发公益广告等,营造浓厚的“安全月”活动氛围。
(四)创新工作思路。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按照活动总体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在形式和内容上突出特色,增强活动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强化督查考核。在安全月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各专业安委会、各市管企业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请各区县安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委会和市管企业将活动方案和活动情况总结,分别于5月10日和7月2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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