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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19 04:01:00

Ⅰ 教育培训方面营业执照应该如何办理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纳税比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6、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7、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Ⅱ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怎么填

有固定的格式,归区里面管还是市里面管,区里审核不严,市里面,你需要找个熟人,拿出一本别人的,你照着做一份,我的当时就是这样弄的。

Ⅲ 教育培训资质如何办理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来机关提交材料申请源即可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民办教育促进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Ⅳ 我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不知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当事人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全国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建议到当地教育部门咨询,才是最全面和最准确的信息,在这里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供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所想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这种机构一般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全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有制定相应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于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手续和资质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Ⅳ 教育机构代码怎么填

教育部发布的42位全国统一代码,每年的代码是一样的,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登录学校页面,查看“注册信息”一栏,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Ⅵ 民办培训机构教育许可证申请条件,到哪里办理

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办学许可证应根据办学种类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Ⅶ 怎样申请民办培训机构

1 首先,要去劳动局注册备案,如果不注册备案,那就等于是非法办学,得不到允许的,也就是说要拿到"办学许可证"
2 再到相关的税务部门,申请拿到"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3 还要到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年检,对于新的培训学校可以不用.
4 到劳动局拿到企业机构组织代码.
5 以上办理好了以后,就可以进行招生宣传工作了.
需要准备的材料那很多了,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流程那边会告诉你 然后填写相应材料 你要准备培训机构的章程 管理人员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的房产 资产 证明 教学计划大纲等方面的材料。

Ⅷ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处罚规定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招生

培训市场很大,也很有前景,已经非常细分化,并且在很多地区,计算机培训,英语培训,已经把很多市场做烂,很多传统的招生方法已经不适用。

据国诚招生策划市场人员统计,每年有30%的培训机构新增,也有30%的培训机构倒闭。找到合适有效的推广桥梁,成为培训机构发展壮大的根本,俗称生源。

Ⅸ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9)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Ⅹ 义乌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消防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章程要件】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培训场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并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构成】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职及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构成】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义务教育课程类辅导的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从事技术技能培训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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