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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知识库专家库

发布时间:2022-03-18 03:46:27

『壹』 软考培训机构哪家好一点考上软考高级,能进入评标专家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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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如何加入郑州市发改委评标专家库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2]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专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首批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终端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法规司反映。
附件: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4月9日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提供石油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层气)、气象等领域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国家库将逐步扩大专家抽取领域和专家数量。
第四条 国家库网址为*********************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国家库:
(一)能够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库专家各专业业绩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选国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上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报送各项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者成为国家库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两年内参加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地方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可不再参加国家库同类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国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按照自愿原则,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网络终端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库网络终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网络终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单位,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应定期对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国家库抽取专家的,应登录国家库网站,进行招标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网络终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还应同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打印专家抽取确认材料,并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完成招标项目登记或未提供前款第(一)项材料的,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终端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经网络终端确认后,招标人可以依据需要依法从其他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
(一)补抽失败;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中断,无法抽取专家;
网络终端应当在事后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国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库试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库网络终端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上传至国家库系统。履职评议情况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条 试运行期满,评标专家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推荐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国家库的审查过程以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信用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暂停或者终止其评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达到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
(五)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七)以国家库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库形象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其评标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 对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该抽取终端。
(一)配置的设备、设施及人员不能满足试运行要求;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三)对于符合抽取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五)不按规定上报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72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叁』 怎样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我有高级职务,想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请问在哪里申请呢

申请评标专家的基础: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3)培训知识库专家库扩展阅读:

01资格评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02专家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03专家档案: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参考资源来源-人民日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办法 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

『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已经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附件二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原文和23号令对应修改为准。

『伍』 中国研究生招生网的专业知识库什么意思

知识库是基于知识或者说专家知识的系统,相比于以隐性编码存储信息的数据库。

中国研究生招生网的专业知识库里面有每个科目每个学习类别的详细情况,你可以根据自己报考的专业查看自己想了解的各种情况,比如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类别等等,还可以了解到很多的专业知识和报考的需求。

知识库的的知识都是高度结构化的数据、具有独特意义、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库是20世纪50年代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专门用于为机器人提供智能基础的知识集合系统。现在知识库已经广泛应用于智能客服接待、员工培训、企业知识管理等多个领域。

『陆』 如何搭建一个好的应用知识库的构架

建立一个好的知识库是现代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必要,同时也是推进企业知识管理的重要基础,就我看来,建立一个知识库可以经历一下几个阶段:实用阶段,积累阶段,调整阶段和沉淀阶段。
根据你当前的需要,建立一个实用性知识库是很必要的,这就是知识库的实用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你们会针对某个或某几个领域从基本词汇,业务或技能,过程管理,具体操作等几个方面做收集、整理和完善的工作,好像做一个大的字典一样,使之成为好的工具和助手。
第二个阶段是积累阶段,前期的成果仅仅只是一个开始,积累阶段则是一个量变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你要扩展知识库的构架,内容,知识涉及面等多个方面,使之形成一种开放式的框架,广泛吸收。当然在吸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统一规范,标准格式,否则,会在后期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第三个阶段是调整阶段,这个时候才真正意味着你的知识库成熟起来,细致的整理,合理的划分,对知识库的结构,内容,根据适用度,正确性和准确性做出完整的判断和规划,使之有层次按体系的完成,这个时候,你可以推广知识管理的内容了:)
第四个阶段是沉淀阶段,有了体系,有架构,有了规范,有了内容,剩下的就是发展了,沉淀下内容,同时也激发创新。

『柒』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库的建设

●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库的管理
● 资格评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专家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专家档案: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专家考核: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专家库的使用
●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捌』 专家系统知识库怎样建立

现在大约有2500种有文档说明的计算机语言,用任何一种都可以建立专家系统的知识库,当然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这几种,如java,delphi,.net等最为可行 专家系统系由知识库、推论引擎及接口为基础而组成的计算机化系统,其目的在对于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作判断、解释及认知,但由于此特定领域可大可小,且对认知的定义亦有不同的解释,故可有小如某些汽车专家系统只能依照外型等特征辨认十余种车,亦有大如某些医学专家系统可依据十二万个不同的医学表征分辨八千余种疾病 知识库系统的主要工作搜集人类的知识,将之有系统地表达或模块化,使计算机可以进行推论、解决问题。知识库中包含两种型态:一是知识本身,即对物质及概念作实体的分析,并确认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另一则是人类专家所特有的经验法则、判断力与直觉。知识库与传统数据库在信息的组织、并入、执行等步骤与方法均有所不同,概括来说,知识库所包含的是可做决策的「知识」,而传统数据库的内容则是未经处理过的「数据」,必须经由检索、解释等过程才能实际被应用。 http://www.im54.com/protocol/Print.asp?ArticleID=190741 http://www.cnread.net/cnread1/xsll/m/maiyinceer/fzxz/008.htm

『玖』 江西省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怎么进入

多留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专家扩容新增都会发布相关信息,因为一般情况都不是固定时间,所以需要多留意。按照要求报名即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专业分类标准为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第二章 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
第六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步骤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改制的,由改制前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请人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八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属于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评标专家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通过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对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颁发聘用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已纳入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聘用过程、培训考核情况、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所受处罚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设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网络终端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抽取评标专家的保密规定;
(四)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评标专家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送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
在抽取评标专家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或委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记入评标专家的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查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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