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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协议

发布时间:2022-03-15 07:20:49

① 公司的知识产权协议

用真实的情况填写。因为此前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关于所有的个人发明都算是公司的这一条是违法的,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像你说的自己发明的一个专利,不但与职位发明无关,与设有利用单位条件,明显就是个人发明专利。

②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主要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企业中高层,另一类是企业的研发工程师专;

两人属人群的不同特点决定着培训的内容会有所区别,如

一、针对企业中高层培训内容包括:

  1.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现状与问题分析

  2.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战略分析

  3. 典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4. 让知识产权运营为市场营销服务

  5.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路径解析

  6. 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二、针对企业的研发工程师培训内容包括:

  1. 如何轻松寻找专利点

  2. 如何判断专利点能否申请专利

  3. 如何快速挖掘专利点

  4. 如何检索分析专利

  5. 如何解读专利文件

  6. 如何判断专利文件的优劣

  7. 如何规避专利

  8. 如何做好技术交底

希望可以帮得到你,如有不清楚的可以进一步交流!

③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等学校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科研职能的高等学校,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等学校 high ecation institution
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3.2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等。
3.3 教职员工faculty and staff
高等学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高等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3.4 学生 student
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3.5 项目project
由一组有起止日期的、协调和受控的活动组成的独特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约束条件在内的规定要求的目标。
[GB/T19000-2008,术语和定义3.4.3〕
注1:单个项目可作为一个较大项目结构中的组成部分。
注2:在一些项目中,随着项目的进展,其目标才逐渐清晰,产品特性逐步确定。
3.6 科研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ject
由高等学校及相关组织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科学与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实施的项目。
3.7 项目组project team
完成科研项目的组织形式,是隶属于高等学校的、相对独立地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科研单元。

4知识产权文件管理

4.1文件类型
知识产权文件包括:
a)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
b) 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文件;
c) 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d)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文件形成的记录;
e) 知识产权相关的外来文件。
注1:上述各类文件的存在媒介可以是纸质文档,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或声像资料。
注2:外来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件等。
4.2文件控制
知识产权文件是高等学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依据,应确保:
a) 发布前需经过审核和批准;
b) 文件内容表述明确、完整,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明确;
c) 外来文件保存完整;
d) 建立、保持和维护知识产权记录文件;
e) 按文件类别、秘密级别进行管理,易于识别、取用和阅读;
f) 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应予以标记。

5管理职责

5.1校长
校长(或院长)是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a) 批准和发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目标,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保值增值;
b) 批准和发布知识产权政策;
c) 组织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知识产权重大事务;
d)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
e) 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的保障条件和资源配备。
5.2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承担以下职责:
a) 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
b) 审核知识产权政策;
c) 审核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d) 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e) 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
f) 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5.3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
5.3.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a)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
b) 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
c) 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
d)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e)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遴选、协调、监督、考核;
f)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
5.3.2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a) 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
b) 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
c) 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
d) 参与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
e) 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可合并设置。
5.4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a) 为建立、实施与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服务支撑,受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委托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b) 为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提供服务支撑;
c) 负责建设、维护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
d)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及其他数据文献资源分类、加工;
e) 为重要科研项目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f) 日常专利检索、专利分析;
g) 组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培训及推广。
注: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宜设置在图书馆等高等学校负责信息服务的组织。
5.5知识产权专员
各院系、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专员,承担本部门以下职责:
a) 知识产权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
b) 知识产权培训;
c)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
注: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以及校设科研机构、研究中心等。
5.6知识产权专家和顾问
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担任专家。根据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需要,可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或机构,协助开展重大知识产权事务。

6资源管理

6.1人力资源
6.1.1人事合同

人事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内容,包括:

a) 通过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
b) 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明确教职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c) 对新入职教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形成记录;对于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教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d) 对离职、退休的教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教职员工离职、退休时,应签署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6.1.2激励与评价

建立知识产权激励与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情况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杜绝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权等学术不端行为。

6.1.3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 制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计划
b) 组织对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
c) 组织对学生的知识产权培训,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情况;
d) 组织对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人员、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人员、知识产权专员等的培训;
e) 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f) 可面向学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注:重大科研项目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
6.2基础设施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资源配备和基础设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系统;
b) 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设备、教室、办公场所、实验室、研究室相关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运行;
c) 采购实验设备、用品、耗材、软件时明确知识产权条款,处理实验用过物品时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检查,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d)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时,应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明确用户在发表著作、论文等成果时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仪器情况的要求;
e) 明确可能造成泄密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6.3财务资源
6.3.1知识产权经常性预算费用

设立知识产权经常性预算费用,可用于;

a) 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
b)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诉讼;
c)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运行;
d) 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
e) 知识产权激励;
f) 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
g)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6.3.2科研项目管理的知识产权费用

统筹建立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资金保障机制,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知识产权费用,可用于:

a) 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
b)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诉讼;
c) 对科研项目中承担知识产权主要职责的人员的奖励;
d) 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
e)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6.4信息资源
加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管理:
a) 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数据库、图书馆及其他数据文献资源,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知识产权信息;
b) 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并加以有效利用;
c) 建立信息披露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网站出现侵犯著作权情况;
d)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销毁的要求。

7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7.1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
7.1.1选题

选题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获取拟研究选题的知识产权信息;
b) 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把握技术发展趋势,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
7.1.2立项

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项目技术起点;
b) 识别项目知识产权需求,确定知识产权目标;
c)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条款;
d) 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可与项目组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保密条款;
e) 重大科研项目应明确专人负责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工作。
7.1.3实施

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跟踪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利信息、文献情报,适时调整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
b) 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c) 及时建立、保持和维护研发过程中知识产权记录文件;
d) 项目组成员在发布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之前,应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查;
e) 使用其他单位管理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时,应约定保护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等的要求;
f) 及时评估研究成果,确定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对于有重大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应以运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等。
7.1.4结题

结题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提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b) 对照项目知识产权目标和需求,评价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完成情况;
c) 提出知识产权运用建议。
7.2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
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特别是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管理:
a)立项前应进行检索,避免重复选题、同题创作;
b)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或在合同中专设著作权部分,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署名,著作权的行使,对作品的使用与处置、收益分配,涉及著作权侵权时的诉讼、仲裁解决途径等;
c)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并与项目组人员签订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必要时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擅自先期发表、许可、转让等;
d)创作完成时提交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教材、课件、剧本、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7.3知识产权运用
7.3.1分级管理

应加强知识产权分级管理,并形成记录:
a) 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b)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结合项目组和专家建议,从法律、技术、市场维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分析,形成知识产权分级清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c) 根据分级清单,确定不同级别的知识产权处置与状态控制程序,强化知识产权合理运用。
7.3.2策划推广

应加强知识产权策划推广,并形成记录:
a) 基于分级清单,对于有转化前景的知识产权,评估应用前景,包括潜在用户、市场价值、投资规模等;评估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权利稳定性、市场风险等;
b) 根据应用前景和风险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资主体、权利人的利益,制定转化策略;
c) 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运用收益的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激励在运用过程中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知识产权运营人员;
d) 通过展示、推介、谈判等建立与潜在用户的合作关系;
e) 结合市场需求,进行知识产权组合,与相关企业或产业对接。
7.3.3许可和转让

在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a) 许可或转让前确认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及权利归属,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b) 调查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实施意愿,防止恶意申请许可与购买行为;
c) 许可或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d) 监控许可或转让过程,包括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等,预防与控制交易风险。
7.3.4作价入股

在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a) 调查合作方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实施能力;
b) 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
c) 明确受益方式和分配比例。
7.4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应加强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形成记录:
a) 规范校名、校标、校徽、域名及服务标记的使用,需要申请商标保护的,及时进行注册;
b) 规范著作权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机制,加强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查重检测工作,明确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发表论文时标注主要参考文献、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的要求;
c) 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
d) 对检索与分析、申请、诉讼、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保密等内容;
e) 明确参与知识产权联盟、协同创新组织等情况下知识产权归属、许可转让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益归属等事项;
f)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g) 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8评价和改进

8.1绩效评价
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高等学校和校属各院系、各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
8.2检查监督和改进
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根据知识产权目标以及检查、分析的结果,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④ 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怎么写

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⑤ 有关法律问题:公司在培训协议书上附加了一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

这是属于职务发明成果和非职务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在合同法里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利用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企业员工做出的科研成果,专利,著作等就属于单位所有,也就是知识产权归单位(甲方),所以,这一条里需要加上“利用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做出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著作等”内容,这样就更符合法律规定了

⑥ 培训协议

协议内容不合法,无效!这些都只属于公司内部的正常/普通培训而已,根本不是什么专项或专业技术培训!
该公司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如真敢开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参考资料: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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