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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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简介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最初有19家有关部委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党组书记、副行长周正庆任召集人,1996年至2002年底,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担任召集人。2003年起由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目前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已扩大为28家,有中宣部、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办、银监会、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工、农、中、建行等。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刘文通,专职副主任为徐方。货币金银局与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反假办公室秘书处。各成员单位由一名副部长级领导任成员,一名司局长或处长任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就当前全国反假货币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指导,对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联席会议成立至今,已召开过4次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3-5次,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每月编报《反假货币工作简报》反映与沟通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的召开对于组织和协调我国的反假货币工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要求,每年5、6月份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近年来,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面向农村、边境地区,对于提高农民、边境地区居民的反假防假货币意识和能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由反假货币办公室组织部分联络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作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最高组织形式,已承担起组织开展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任务。
反假货币相关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3. 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有哪些
现金柜台、存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分拣机。
拓展资料:
外币现金是具体而真实的外币纸币和硬币。当客户想要将现金转移到国外时,他们可以携带现金或将其汇出。但是,当客户采用“汇款”方式时,由于现金具有实物形式,银行必须将其运至国外,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具体表现为“现金销售和外汇购买”(客户销售现金和购买现金)。可以看出,现金不能兑换成相同金额的现金。如果将现金兑换成现金,客户将遭受一定的外汇损失。
一、现金与现金之间的差异:
1.二者含义不同:现金是一种实物形态,指具体的纸币和硬币。现金兑换是指以外币表示的支付凭证,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币。例如,主要的西方货币,如美元、英镑和德国马克;2.两者的本质是不同的:现金的本质是,当客户想要将现金转移到国外时,他们可以将其携带或汇出。现金汇兑,是指由外国汇入或携带,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外汇票据;
3.二者的管理不同:现金的购买价格低于现金的购买价格,二者的销售价格相等。
二、商业银行,简称CB,是一种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责任的银行。主要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票据贴现。一般商业银行没有货币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存贷款业务上。
自2014年8月1日起,我们有条件地免除了个人客户远程提取养老金的账户管理费、年费和手续费,并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个人银行间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为50元,企业银行间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为200元。
三、管理模式
从商业银行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有两种经营模式。一个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资短期商业资金,具有贷款期限短、流动性强的特点。也就是说,他们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发放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这种商业模式有利于银行,因为它是安全可靠的。另一种是德国风格,业务全面。商业银行不仅为短期商业资金融资,还为长期固定资本融资,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4. 商业银行部门职能是什么
商业银行分办公室、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营业部,每个部门的职责不同,具体请看找法网银行法编辑的介绍。 一、办公室 1、组织制定分行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分行重要工作会议、分行行长办公会议,建立分行内部和对外信息传播渠道和信息沟通机制,起草分行综合性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3、负责分行层面的行政接待,分行领导的日常办公及公务活动安排。协助分行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4、制定分行内外部网站、公文处理、传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办公系统的业务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5、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服务商、媒体等外部机构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分行的形象和利益; 6、牵头制定并落实分行安全保卫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分行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标准,组织实施分行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基础性设施的规范化建设; 7、负责分行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前台支持等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8、承担分行办公营业用房资产管理的职责;负责分行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承担分行物资和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分行物资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管理体系、规范和程序。 9、编制分行的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并跟踪分析执行情况;负责分行相关统计报表编制与上报; 10、按照分行经营绩效管理政策和指标体系,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分行及所辖机构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11、对辖内各项业务费率、利率和汇率的确定进行审核;进行辖内大额资本性支出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12、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人民币业务;贯彻分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政策,并监控其执行情况。 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1、根据分行公司银行业务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结合分行当地特点及整体经营发展需要,制定分行公司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产品及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计划与年度经营计划,并予以组织落实; 2、推进分行公司银行业务条线整体运作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并予以组织落实; 3、开展行业分析与市场研究,确定分行客户营销与风险防控策略,推进分行营销团队各阶段经营目标实现和合规稳健经营; 4、开展市场调研与同业产品分析,实施公司银行产品属地化创新与优化; 5、牵头营销分行重点目标客户,提高目标客户的市场份额和效益贡献,协调各营销团队市场营销工作,建立分行内部联动营销机制,推进对重要大客户的经营能力和价值挖掘能力; 6、开展分行公司银行产品的产品经营与市场营销,并实现品牌经营、市场推广; 7、实施分行公司银行业务市场企划职能,推动业务品牌形象建立、提升、维护与品牌管理,推进分行公司银行产品部门、客户部门各类市场推广活动开展; 8、推进分行公司银行条线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队伍建设; 9、制定分行公司银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开展各类岗位资格考试; 10、根据关键客户需求设计相关产品营销解决方案,支持客户经理进行产品销售,跟踪业务进展,提供专业服务,协助其它业务部门开展产品交叉销售; 11、开展分行公司银行业务合规建设,开展公司银行产品规范运作及各类风险检查监督,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实施合规性内控管理; 12、维护分行公司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构建公司业务信息管理平台; 13、编制分行公司银行部门各类业务计划预算,统计各类业务经营数据,分析、报告业务经营状况; 14、开展分行公司银行部门的行政文秘、信息管理等综合事务,发挥综合管理、支撑服务和协调督办等职责。 三、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 1、按照分行个人银行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制订分行个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推进落实目标; 2、贯彻落实监管机构、总分行个人信贷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区域特点制定细化标准,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3、综合协调内外部的资源合理投入,分析和研究当地市场需求,进行个贷产品组合包装、销售推广,推动分行个人银行发展目标和年度业绩指标的实现; 4、根据分行个人银行条线的要求,推进分行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业务流程改造、零售网点转型、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5、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对借款人、抵押物、业务合作机构制定细化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逐步建立评价、退出机制; 6、审查、审批授权额度内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超授权额度的个人信贷业务; 7、组织实施个人信贷日常贷后管理,对分行的个人信贷资产状况进行动态监控; 8、实施个贷系统、征信系统的运行维护,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运行和产品开发,提交信息技术上的业务需求; 9、参与公金、个金联动项目和重大个人信贷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个贷产品销售计划,并负责销售跟踪、信息反馈,配合制订营销奖励方案,并开展对下辖机构的考核工作; 10、牵头分行个人银行条线队伍建设工作,推进个人银行条线人力资源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实施对分行个贷从业人员个贷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管理、产品、政策培训、咨询等工作,实施个银条线各级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11、牵头实施个人银行条线内控管理工作,确保分行个人银行业务的合规健康运作; 12、根据分行个人银行业务管理要求,制订区域市场银行卡、个人负债及支付结算产品的发展计划和实施策略,并实施相应的业务管理; 13、根据分行个人银行业务管理要求,制订区域市场个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经营计划,实施财富管理各项产品及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发展我行个人理财客户群体和贵宾客户群,推广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证券集合理财、保险、黄金、外汇宝、第三方存管等产品的个人理财产品体系; 14、开展员工贷款的后续管理工作,包括分进度结转的贷款管理、特殊个案的处理、档案交接工作、抵押登记梳理等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 1、负责分行风险政策管理、流程管理和贷后检查的职能; 2、制定分行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指导、督促政策制度的执行;分析评价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根据分行的风险状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3、参与分行公司业务授信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制定分行阶段性的审贷标准和授信风险政策调整;负责优化信贷审批流程,负责监督分行审查人和审批人规范执行相关授信政策、制度和流程等,推动分行对公业务“专业审贷”机制建设; 4、负责分行业务授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分行信贷业务转授权工作,检查、监督转授权执行情况; 5、负责分行公司/个人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辖公司授信经营机构落实贷后检查、预警、风险分类等工作要求,实施公司/个人授信业务的内部检查和监控; 6、负责分行资产保全工作;组织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7、统计、分析和报告分行公司/个人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 8、组织、开展辖内有关机构、人员的风险管理、授信审查/审批业务培训; 9、组织、开展辖内风险管理条线机构、人员和经营机构风险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 10、负责所辖地区内授信业务审查工作,组织信贷审批委员会和组合审批工作,完成相关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履行超授权权限业务的审核把关和申报工作。 五、营业部 1、根据总分行业务发展战略,制定营业部发展规划、撰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并组织落实本部门关键绩效指标; 2、根据总分行运营条线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成账户管理类、支付结算类业务的运营处理; 3、根据总分行运营条线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成由营业部负责的离岸业务、托管业务相关运营操作; 4、根据外管总局、属地外管分局的外汇管理要求,及总分行具体的实施操作细则,完成各项运营业务的合规审核及处理; 5、负责营业部运营业务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分行事后监督管理、运营检查、运营差错管理、运营内控系统运行管理、银企对账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具体承担同城事后监督集中作业、运营内控系统监测作业、银企对账,组织开展运营业务检查; 6、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总分行制订的反洗钱操作规定,完成本外币反洗钱业务补录、统计等工作; 7、负责营业部现金业务库房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证券等;负责重要空白凭证、代保管品、寄库物品、库存假币、现金票样等实物保管工作;负责向本地同业领解现金,各营业机构现金调拨配送工作;调剂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回笼和供应工作;负责营业部现金业务反假、领解现等业务处理;协同营销部门做好延伸服务工作; 8、实施各类票据业务、本外币资金业务、本外币清算业务、各类卡业务的集中处理,实施对离行式自助设备等业务的集中作业; 9、开展业务集中系统中相关业务的集中操作,采集、整理和汇总集中作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总结、规范整合集中作业操作流程,提出优化实施方案; 10、实施营业部客户账户资料和印鉴卡的集中管理工作; 11、承担异地分行资金业务运营管理,负责制定运营操作规程,同时配合新产品、新业务开展,组织实施相关检查、培训、辅导等工作; 12、负责营业部信贷业务的放贷审核、账务的集中处理,负责对档案、抵(质)押权证实行集中管理,控制授信发放环节的操作风险。
5.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主要的应用系统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和 内设机构分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规定设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综合、应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订或组织拟订、审核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货币政策司。 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存款准备金率及差别准备金率的调整;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 (四)汇率司。 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金融市场司。 拟订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协调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办国务院决定的信贷结构调节管理工作。 (六)金融稳定局。 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等工作。 (七)调查统计司。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编制金融业统计报表;负责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数据采集并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结果;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八)会计财务司。 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结算司。 拟订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支付结算政策和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推进支付工具的创新;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 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标准化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制定现钞、辅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生产计划,负责对人民币现钞、贵金属纪念币的调拨、发行库管理及流通中现金的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工作和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办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二)国库局。 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金融业务开放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金融当局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对港澳台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国际金融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工作。 (十四)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十五)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战工作。 (十六)研究局。 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七)征信管理局。 组织拟订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反洗钱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收集、分析和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对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承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承担金融咨询等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四)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调整方案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批。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6. 反假币准考证号是什么
反假币准考证号是反假币考试中考生的编号。
反假货币培训考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履职需要,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现金业务人员开展的反假货币培训及考试。旨在通过对人民币理论知识、外币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帮助其深入掌握反假货币知识,提高假币堵截能力和现场应对处置能力,保护持币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人民银行总行机关人员培训;承担分行(营业管理部)处级以上干部、中支行长培训;承担总行及分支机构高级专业人才培训;根据总行授权,开展金融培训方面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按照远程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承担人民银行远程教育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7. 银行的支行和分行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领导关系:银行的总行领导分行,分行领导支行。
2.领导权力:总行>分行>支行,各地支行归这个区域的分行管理,各地区的分行归唯一的总行管理。
3.从属设置:总行下设一级分行,一级分行一般是省(区、直辖市)分行、或者部分计划单列市也设有一级分行(如青岛、大连等)。一级分行下设一般设有二级分行或者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下的支行就叫做支行,一级支行下面的分支机构叫做二级支行。
(7)商业银行反假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
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瑞银集团、法国兴业银行等。
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8. 2019贵州水城蒙银村镇银行招聘要求是什么
2019贵州水城蒙银村镇银行招聘要求是什么?
招聘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团队精神.熟悉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热爱农村金融事业.认同水城蒙银村镇企业文化.服从工作单位的岗位分配.
2.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软件,
4.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沟通能力良好,
5.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能承受工作压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综合素质突出.有从业经验者或有客户资源者优先,
7.招聘人员户口所在地仅限水城县和钟山区.
8.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有一定资源的或已取得从业资格证.具备相关专业职称者优先.经审核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9.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利弊当前我国的做法是什么谈谈我国商业银行在未来能否开展信托业务的认识
开展信托业务要处理好几个关系问题 第六图书馆金融信托中国金融车仁才不详1991第六图书馆 能 ●金融信托 . 镛写 辞。,| 理整顿与改革的关系,以确保国家经济方针的贯{即落实^()要树立局部利盏服1 从垒局利益,眼前年益服从长远利益的思 我国的信托业务白189o年正式开办以柬,在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得到了-定程度的发展。但从我国信托业-一的几次治理整顿,也使我们看到,信托业的发展是一个复杂曲折前过程。回颐和总 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探索我国信托 想,首先搞好自身业务整顿,按规定要 求.傲到该停则停、该缓则缓,自觉服从国家调整。与此同时,运用信托优势,积极配合国家其他改革政策的实施。()2必须克服整顿期间无所为和难为的思想倾向。一方面,通过整顿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基础工作,积蓄力量;另一方面,大力拓展为社会所急需、符合国家政策,且有信托特色的业务品种。如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展信托房地产业务;为适应国家与企业筹资机制变化和繁荣盘融市场的需要,拓展有价证券业务;为推进科技进步,管理科技委托基垒及办理金融租赁,为支持劳保制度改革,开办 业的改革发展途径,我认为应注意正确认 识和处理好以下几十关系问题 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台是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基奉原别,它贯穿F一切经济工作和改革之中。因此,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组成部分的信托业务的发展,也必须体现计划与市场相结台的要隶。具体是:()必须按照国衷规定的范围积极组织1信托资金来源。这里包括两十层次的含 老金信义。其一,无论吸收哪种形武开展信政策界限,要严格按的存款理好几个关系问保基索信托业等。(3)立足我包括信托托业务要照处,都题托务改革的路子,国国情,不能超越国家规定继续探的五十渠道执行。其=,在组织存款的过程中要积报主动,充分运用信托灵活多样、多边信用关系的优势,广惩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必须依据国家产业政麓2 一 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佘司 业务组织、形式与手段、内部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促进信托业务规范化创 ●车仁才 造条件。 和信贷计划,灵括掌握资金运用。贷款、投资以及其他形式曲融资,要符台国家祛 夸和产业政策,数量上不能突破^民银行 业为主和多种经营的关系 信托具有金融、财务管理和信甩服务 的职能,其中财务管理为其基本职能。由 此决定,开展信托业务既要以财务管理为主,叉要不断健垒业务品种,扮演“融盘百货公司”的角色为使一业为主与多种 下达的信贷规模,价播上不能违反有关利 率规定。通过灵活调度资盘,尽可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社会事业以及各项改革,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必须恪3 {下弦、 经营做到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须坚 守财经纪律,贯彻“家得犬头,集体得国中头个人 下两点:第一,委托代理等反映信托财务管理职 能的业务量,必须在整体业务量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少为4%以上)()在坚持一业为主的前提至0。2 得小头”分配原则。首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 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并按时足额上缴各种搅教,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有偷税漏税行为。次,按规定提取利捆留成,特别是生产发展基金与后备基盘必须提足,井切实用在改善经营条件E以增强业务发展的, 后劲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避免分光吃光。再次,用于 下,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可能,最大限度地开拓业务 领域,犍垒业务品种。当前,应在不断完善财务监督手殷和融资手段的同时,要重视利用信托的服务功能,研究开发信托服务项目,以发挥信托抬遣补缺的 作用。 个人分配部分要严格以国家敌策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严禁变相滥发奖盘和实物同肘应大力提倡按贡献大小,在收入上拉开档次,不搞…刀切。 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的关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讲隶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 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冶理整顿阶段,面临着治理整 顿和幕化改革的取重任务。开展信托业务必须正确处 · 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都是实行独立桉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律,因 此,对一个具体单位来说,经济效益(下转13页) 4·0 http://www.6lib.com第六图书馆 前不久在湖北宜昌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垒国货币发行工作会议,提出了夸年旺季和明年人民银行 损伤人民币作为其职责要求和应.早的义务.在现金收 付业务括动中,正确掌握挑剔标准,把市场上应i收羹 回的损伤人民币收回来,为销毁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簧强化警理,确保精毁工作的安垒。 ● 旺季 货币发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内容是: 一 三、瀑人开展反假人民币的工作根据需要有重 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普及反但知识,增强垒社会防假反假意识。继续抓好反假业务培训,明确反假 、 保证夸年旺季和 货今年旺季和明年的币发行工作任务有哪些 了做好现盎供应工作,要 明年正常的现金供应。为继续贯彻“当集中、合适 工作任务和要求。提高职工生昌假币的业务水平。与q 公安、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伪 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 理摆布、灵话调拨”方的 四、加强发行库的管理,确保库教安垒在不放松防止外盗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防止内盗l,进:作 一 针,早椎备.早安排,相对豢中,适当分教,合理布局,做好应急准备,以 防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现金脱供。耍加强对旺季现金供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专业银行参加的旺季发行基金调投领导小组。在镇导小组的 步落实防范措拖,消除隐患}行长要定期和不定期五、做好货币发行业务的电子化工作。行要在 地壹库,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 使用计算机电传联网、做好货币发行回笼13报信息传输的基础上,及时、垒面、准确地掌握货币发行有关信息,与科技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救好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尽量利用计算机处理货币发行业务中的帐务、调投.报表、统计和预测分析等工作,撵高贷币发行业务电子化水平。六、加强钱币管理,做好钱币博物馆的筹备工 作。 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 要及时互通信息,了解货币投放情况,掌握投放趋势,研究制定切实措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和旺季表副产品收购的现金供应,严防发生因发行基金调拨不当而向农民打“白 条”现象。要根据第三曲 会议还要求各行认真开展教育、整顿话动,切实加强货币发行队伍建设。 在这次货币发行工作会议上,表彰了垒国货币发行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童赠银副行长到台讲话,张弘司长作了工作报告。 (双想)张 (责任编辑 夏清芬) 套、第四套人民币在流通、库存中的比例情况,有步骧地按券别分期分批 做好对第三套人民币“只 (接4上0页)问题的核心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关键要抓好三方面:()必须牢固树立经济效益现念.使每个业务1 收不付”新券补宛和市、 场券别的调剂工作。 人员都懂得提高效益的重要性,井自觉贯彻干日常工 作中。讲求经济效益,一要在符合国家政第和有关规 二、进一步啦好损伤人民币的销疑工作。各行 耍继续加强对销毁工作的 定的前提下进行,不能片面追求利润}二要坚持长抓 不懈。()从根本上纠正重业务开拓轻内部管理的2颧向,坚持两条强走路的方针。一方面,通过开拓业务扩大收入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以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必3须坚持正确的分配原则,在业务收入和利润分配中,首先要以纳税的形式,确保国家直接利益的实现,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和个^分配。 组织领导,提高对扭伤人民币销毁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人民币信誉的大事抓紧抓 好。要与专业银行密切配告,猥抓损伤人民币回收、促进销毁的工作。人民银行要与专业银行一起,发动社会所有有现金活动的单位和财会出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