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都有哪些
你省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由你省的卫计委制订出台。
你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由你区的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因此,你想知道你区的这个政策,可直接向你区的卫生和计生局咨询。他们应该会对你作出解释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⑵ 什么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种制度。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这对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来说,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 “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我省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不仅不能享受,如果上级知道还要把你所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费退回去。
⑷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法律分析: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⑸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指的是什么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对只有一个子女或符合规定的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男方满60周岁,女方满58周岁以后,由政府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六百元人民币的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金额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自定,一直发放到扶助对象亡故时止。近年各省市的奖扶标准都在不断提高,以我所在的四川省为例,去年的奖扶金额是一个月60元,今年涨到了一个月80元.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追问我
⑹ 2016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涉及计划生育的补助有三个政策: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二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助制度;三是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制度。
因此,如果你想了解补助制度的对象、条件和补助标准,你可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⑺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四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六十周岁。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 父母才可享受奖励。
⑻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
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55周岁界定。
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5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⑼ 农村生育两个女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对依法收养的认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8周岁。
(六)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⑽ 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咨询!谢谢!!
问题过于专业,帮不了忙,支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