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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会员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03 08:43:39

Ⅰ 有关:银行vip会员章程

光大银行的.
1紫金理财客户
在我行储蓄存款连续三个月月末余额为10万(含10万)——50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下同);
我行阳光信用卡金卡持卡人;
在我行购买凭证式国债、受托理财资产连续三个月累计余额为20万(含20万)——50万元人民币。
2黄金理财客户
在我行储蓄存款连续三个月月末余额为50万(含50万)——100万元人民币;
我行阳光信用卡白金卡持卡人;
在我行购买凭证式国债、受托理财资产连续三个月累计余额为50万(含50万)——100万元人民币。
3白金理财客户
在我行的储蓄存款连续三个月月末余额为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我行购买凭证式国债、受托理财资产连续三个月累计余额为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点优先服务
绿色通道服务:有条件的网点必须设立专柜为VIP客户办理业务;
专人专项服务:黄金、白金VIP客户由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业务咨询、理财建议及其他服务;
享受贵宾待遇:黄金、白金VIP客户可使用特设的贵宾室。

产品优先服务
个人VIP客户可优先使用我行推出的新业务、新产品;
凡我行承销发行的债券或代理销售的信托产品、投资新品等,个人VIP客户本人认购可享受提前预约服务,预约在发售日后3天内有效。

优惠服务
个人VIP客户本人持VIP卡到经办网点办理个人银行业务,可按规定享受收费优惠,业务规定必须出示身份证件的还需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经办网点审核客户身份及有关资料无误后 ,提供收费优惠服务,并在银行留存的收费凭证上注明“VIP”字样及VIP卡号。事后监督应审核有关业务凭证是否摘录VIP卡号,所享受的优惠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柜面优惠服务包括VIP客户办理各项柜面业务时享受的减免手续费待遇,包括储蓄、阳光卡、保管箱、开具各类资金证明等,具体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VIP客户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执行。
VIP客户申请个人授信贷款时,根据我行个人资信评级标准对VIP客户予以加分;

紧急援助服务
VIP客户在境内异地发生阳光VIP卡丢失、被盗等意外情况,出现支付危机时,可享受一次性的阳光VIP卡紧急援助服务,最高援助金额为2000元/次。客户在办理紧急援助业务时,必须首先办理阳光VIP卡的挂失手续,并同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温暖阳光服务:包括寄送对账单、赠送生日贺卡、节日祝福、 根据网点具体情况向黄金、白金 VIP客户提供车位预留服务等;

温馨体贴服务:大额存取款的方便服务;接受贵宾客户委托,代理或帮助客户处理与个人财务有关的特殊服务,如存单、产权证书等贵重单证的代保管;

温情提醒服务: 国债发行、基金发行、国债兑付、存款到期、贷款到期、利率调整、汇款到帐、信用卡到期换卡等提醒服务 、新业务新服务的开办通知等。

特色理财之五――阳光•高尔夫

产品简介:
为答谢贵宾客户对中国光大银行的支持与厚爱,光大银行特别为您推出了尽显风度与尊贵的阳光•高尔夫夫VIP会员超值服务。我行在贵宾服务体系内,成立以服务贵宾客户为主的高尔夫俱乐部,旨在为贵宾客户提供典贵、全面的高尔夫服务内容。指定国内首家亦是规模最大的高尔夫连锁服务机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为服务承担商,全方位为我行贵宾客户提供高尔夫服务。

产品对象:
阳光•高尔夫夫国际网络俱乐部,将向光大银行全国各分行之贵宾客户,提供阳光•高尔夫夫国际网络俱乐部会员卡。 该批阳光•高尔夫夫国际网络俱乐部会员卡,均印有光大银行标志,并注明为光大银行贵宾客户专属拥有
接触阳光、绿草、自然,您将感受到:选择中国光大银行就是选择了时尚写意的生活方式
通过丰富且免费的高尔夫活动,您立即便能享受到光大无微不至、与众不同的个性化服务;

会员权益:
享有俱乐部各联网高尔夫球会之会员嘉宾资格及服务,果岭费享受特别优惠;
享有俱乐部各相关配套联网服务机构的各类优质特惠服务以及俱乐部网站的各项特色服务;
会员可通过俱乐部随时向各联网球会及相关机构预约,并可即时获知回复确认;
免费参加光大银行及尊皇高尔夫在各地定期举办的高尔夫培训课程
优先参加俱乐部每月举办的各类高尔夫赛事及各类会员活动;
免费获得俱乐部电子邮箱及定期出版的各类电子刊物与球会最新资讯服务;
随着俱乐部服务内容的扩展,会员权益亦可免费获得增加;
阳光•高尔夫夫国际网络俱乐部会员卡为长期有效。

会员申请:
中国光大银行贵宾客户均有机会免费成为俱乐 部会员,免缴俱乐部入会费3000元人民币及首二年年费共560元,您可与开户银行客户经理联系并免费领取会员卡。
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客户亦可申请成为俱乐部会 员,但需支付入会费,申请成功后俱乐部将为您赠送特别礼品一份,详情请联系尊皇高尔夫服务中心0755-82951188。
您领取俱乐部会员卡后,首次启用需要注册登记,未启用前您亦可将该卡转赠他人。会员卡成功注册启用后,您还将免费获赠异性附属卡一张。附属卡获得方式请留意注册过程相关提示。
您领取的会员卡为长期有效,年费为非追述型,光大银行贵宾除首二年年费免缴外,今后只需缴纳使用当年的年费,此前未缴纳的年费无需补交。

会员活动:
阳光•高尔夫夫国际网络俱乐部会员,有权参与我俱乐部定期举办的各类高尔夫活动(一般每周一次)。
我行将对贵宾客户不定期举办各类独特的专属活动,包括高尔夫沙龙、高尔夫旅游、分行业或地区的高尔夫比赛、高尔夫专题讲座等,在正常的活动中,贵宾客户将享受更加优惠的尊贵服务。
光大银行将通过向贵宾客户配送阳光•高尔夫夫会员卡的方式,由专业的高尔夫服务机构提供全面、完善、便捷的高尔夫服务,实现高尔夫俱乐部专业化服务的实质内容。
阳光•高尔夫夫国际网络俱乐部,将于各大城市组织光大银行贵宾客户免费高尔夫培训活动及免果岭费打球活动。活动期内,黄金卡以上贵宾客户均可预约免果岭费打球,每天将有20名幸运客户优先参加。

Ⅱ 中国策划学会的中国策划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策划学会(英文全称为 CHINA WIT COMMTTEE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登记注册。(以下简称“ 本会)
第二条 中国策划学会是中国策划人自愿结合加入的自律性策划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政府法律、法规,按照国际惯例、规则。 规范和发展策划行业,研究和宣传策划理论,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型优秀策划人才,提升策划师职业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全面推动中国策划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铜锣湾怡和街1 号香港大厦G 楼12 号,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一)、建立《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和《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做好策划师、策划总监和策划经理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建立《策划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做好策划机构的等级评定和培训工作,制定中国策划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督促会员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
务关系,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四)、维护策划人和策划机构的合法权益,代表策划人向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组织对策划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接受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 规范和发展策划行业,研究和宣传策划理论,培养国际型优秀策划人才,提升策划师职业标准化,全面推动中国策划事业的发展;
(二)针对国际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委托开展策划调研和策划服务;
(三)根据《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开展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举办各种策划论坛、策划课题研讨会、策划师年会、优秀策划师(策划机构)的评选认证等活动;
(五)、积极组织国际创新专业人才、策划人才、研究机构和相关部门,继续对《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策划师课程体系以及教材的开发等;
(六)、研究、传播、推广策划理论及实践经验,评选中国优秀策划人才,编辑和发行《策划人》杂志,提升咨询与信息服务;
(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学术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策划专家团队,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机构的委托工作;
(八)、推进策划业人员的素质建设,增加策划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策划队伍健康成长;
(九)、调查、分析策划业的市场经济规律,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先进经验的策划成果,组织策划论坛及成果展评;
(十)、组织策划机构、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创中国社会化策划师资格认证和策划机构资质认证品牌;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 、管理水平。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第九条 凡愿意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
1 、依法登记注册的策划机构;
2 、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策划研究机构。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首先具备策划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策划、创新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2 、本会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3 、策划研究机构负责人、相关专家、学者。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五)、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包括宣传费:会员500元、理事1000元、常务理事3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等;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八)、授予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称号;
(九)、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确认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根据会长提名,确认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批准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设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二)、审定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批准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会;
(四)、确定本会工作、经营等机构的设置和批准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处理某些急需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主要事项;
(五)、监管秘书长工作;
(六)、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领导研究,并由会长批准,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聘任;
(四)、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和相关行业策划专家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任命策划学会各部门领导成员及相关策划专家团成员;
(六)、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回已交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资产。业务投资依据本会业务合作规定处理。经费支出用于: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顾问补贴;
(二)、本会日常办公、会议、差旅、接待等费用;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业务开支;
(四)、奖励基金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
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协议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注册机关批准本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

Ⅲ 我想开个培训机构哪儿找会员刷卡管理系统

你好抄
现在都是用扫码签到或者直接手机点名签到的方式。有学校管理端和学员手机端。
数据会同步到管理端和学员手机端,学员可以在手机端进行约课、查看会员卡信息、自助续卡、查看以往上课记录等。推荐你使用艺训通,现在培训机构都在使用,并且它们的开通和使用培训机构都是不收取费用。

Ⅳ 中国惯性技术学会的会员章程

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会员才能被推荐和选为会员代表、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等。
2、只有会员才能被推荐和选为学会工作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
3、只有会员才能被学会推荐为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青年、光华工程奖等候选人。
4、会员在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时,可享受减免注册费、会议费的优惠。
5、会员在学会主办的《中国惯性技术学报》等刊物上享有优先刊登权,并享受减免20%版面费的优惠。
6、会员可不定期获得学会赠送的《信息简报》、《中国惯性技术学报》、《海陆空天惯性世界》等期刊。
7、会员订阅《中国惯性技术学报》、《海陆空天惯性世界》等杂志时享受八折优惠。
8、会员及其子女可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青年夏令营活动,并享受八折费用优惠。
9、会员优先得到学会主办的学术交流信息、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出国技术考察等服务。
10、会员享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支持和参加学会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者将取消担任的学会的各种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Ⅳ 求经营性民办非学历文化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范文,如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其实
没有完全学习最先进的高等教育办学经验的复制,是不会有组织秩序的。

这就是:
竭尽全力的追求,尚不能达成;
而放弃的结果,就一定是死去。

Ⅵ 中国创造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创造学会(英文名:China Creative Studies Institute, 缩写:CCS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创造学会是由我国从事创造学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
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创造学工作者,促进创造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创造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创造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全面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开展对人类在发现、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规律性研究与实践,开展企业创新、创造教育的研究与交流活动。
2、组织国内外创造学学术讨论、交流、观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与国际同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组织、网络、研究院所,创造性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并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创造性成就,优良传统美德,人文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创造学活动在国际上的影响。
3、开展创造学的普及与推广活动。组织创造、创新能力开发培训,举办讲座、报告会,组织撰写与出版著作、论文,制作音像、软件等作品。
4、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与学会有关的指示、决策,向全体会员宣传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中国创造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入会。会员入
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本团体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中国创造学会委托相应的省级学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是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
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具体条件为:
(一)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以上
职称或职务,以及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革新能手、能工巧匠等在各自岗位上有创造、创新成果者。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在条件成熟时,本团体也可吸收学生会员。
(二) 单位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部
门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 荣誉会员: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 名誉会员:凡对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
加或组织与中国创造学会进行创造学科交流的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所组织的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理事费(收费标准另定);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学会通知一年内仍不作回答的,视为自动退会,相应会员证作废。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如无正当理由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作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在秘书长兼职时,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为保持学会工作的连续性,并使领导班子充满活力,应注意理事会成员及学会领导班子的年轻化。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
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投资收益;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本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理事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定
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
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椭圆形,体现学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的协作精神。中心与外部轮廓共同构成中国创造学会英文缩写“CCSI”。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年9月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培训机构会员制规章制度如何制定

你是准备做学员来的会员制度源么?想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涅?增加学员粘度?还是吸引新学员?
材料不足,只给几个建议:
1、会员采取分级管理
2、分级会员尽可能的与你 的培训课程关联
3、不同等级会员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4、定期组织各种形式会员活动
5、会员维护是长期的过程,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Ⅷ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标准中文简称:中国职协。China Association of Staff and Workers E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缩写:CASWEVT。
第二条中国职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它由全国各级、各类企业、事业以及行政单位具体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地区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国性专业法人团体。
第三条中国职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整个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为促进中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第四条本社团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整个活动中,执行其具体的规章制度,并向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在北京市。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主要任务。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学术研究,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咨询和相关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二)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内开展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调查和理论学术研究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五)开展全国企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具体承担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企业班组长及技能带头人的培训与经验交流等工作。
(六)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发展,组织技工学校开展经验交流,组织有关国家方针政策和校际办学成果方面的研讨活动,具体组织落实技工学校在改革、发展、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科学研究活动。
(七)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全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和评价组织工作;开展全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经验交流活动。
(八)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
(九)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队伍。
(十)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培训》)及有关书刊。
(十一)指导、协调本会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活动。
会员
第八条中国职协的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并根据需要有条件地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各级各类单位;能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进行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四)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五)按照外交程序,聘请少量国外同行及具有一定影响的友好人士作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入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填写正式入会登记表格;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会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下达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五)向本团体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缴纳标准和征收办法,按《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可选择参加中国职协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并依照本章程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参与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本会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的产生主要采取单位代表制,并设少量个人理事。个人理事须是有专长、高技能或是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特殊业绩,且有较高知名度者。个人理事由中国职协秘书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若遇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时召开全会时,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查财务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本会业务发展需要,秘书处设立相应的部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部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含通信形式的会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中国职协设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授予曾经担任中国职协理事,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荣誉理事由中国职协秘书处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国职协设立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理论研究和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学术委员按照《中国职协学术委员聘请办法》聘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行业和部门设立分会,各分会在有关部门和中国职协领导下开展活动;设立若干专业或工作委员会,在中国职协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Ⅸ 世界学习室的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世界学习室。英文名称:World Learning Room。
第二条 性质:世界学习室是由各界赋有爱心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团体。本团体是纯慈善机构。济贫救难、办教育、维法纪、兴公益为根本任务。在奉献爱心中生存成长着。
第三条 宗旨:集合众人的善心与力量,济贫救难。
第四条 理念:用我们的善良去感染他人,用我们的爱心去帮助他人,用我们的行动去带动他人,用我们的力量去提高志愿精神。
第五条 世界学习室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物,珍惜资源,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条 世界学习室立足慈爱本质,发扬慈善道德精神,用爱心来温暖社会,用行动温暖人间,坚定始终利民,忠诚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第八条 以“八心八德”为自身道德修养,以“八荣八耻”为指导思想。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而奋斗终身。做到“见人饥如己饿,见人过如己误”。忠诚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第九条 倡导科学主义、民主主义、英模主义。以身作则,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献爱心形象,并带动大家共同创建和谐友爱的温馨大家园,把我们的爱心播撒到每个贫困角落。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教育助学。针对贫困地区的优秀学子进行一对一助学,帮其完成学业。创办慈爱技术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大学生到贫困地区进行短期的教育、技术培训、域名销售、服务器/空间销售等等;
第十一条 筹集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第十二条 组织举办义演、义卖、义诊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慈善交流。开展同境内外、国内外慈善团体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创办“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一款纯慈善。发布有关急需救助信息、公布财物出入、发表好人好事,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设立“雷锋值班室”,发扬雷锋为人民服务的高尚精神。针对各地火车站维护治安、为旅客排忧解难等。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世界学习室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最高权利机构是世界学习室其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本社团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管理情况。
(3)决定本社团的终止事宜。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执行权利有世界学习室决议;
(4) 向世界学习室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品德端正、勇于奉献、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4)代表世界学习室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统筹全局。
第二十二条 世界学习室副会长职权:
(1)协助会长处理各种问题;
(2)督促完成会议决议和相关任务;
(3)主持并协调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4)会长不在时,可代行会长职权;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世界学习室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由志世界学习室提出,理事会审核,最后由世界学习室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选举及罢免由志愿者大会投票表决。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会员
第二十六条 世界学习室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世界学习室的会员都称之为“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的申请条件:
(1)有爱心,热心公益,扶贫济危,见义勇为,善待他人,乐于助人,具备“八荣八耻”精神;
(2)拥护世界学习室的章程;
(3)在世界学习室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不得以志愿者名义涉及经商、宗教和违法行为。若发现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申请程序:
(1) 提交志愿者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审核期为三十个工作日,期间志愿者要做到以上各项要求,并以书面(照片)形式在审核期间反馈到本会网站中。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志愿者证。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活动的必备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6)对世界学习室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志愿者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执行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的决议;
(2)维护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的合法权益;
(3)完成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每名已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7)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退会应书面通知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并交回志愿者证。志愿者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世界学习室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1)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
(2)志愿者进行志愿活动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
(3)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科学教育学习、宣誓。
(4)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5)志愿者在履行志愿服务时,对服务对象产生不良影响的,其所有责任由该志愿者承担。
(6)若服务对象对志愿者产生不好影响的,世界学习室应当支持受害的志愿者向服务对象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奖励制度:志愿者在服务满三年后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将颁发相应证书及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处罚制度:
(1)志愿者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志愿者资格,予以除名。
(2)对有违法行为的志愿者,移交相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世界学习室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上的捐增和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会费标准:每个月为10元人民币,每年缴纳一次。
第三十七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世界学习室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网站和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专项书刊向社会公布。 募捐物资的来源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来源:
社会上爱心人士的捐助,通过募捐活动捐赠以及自主捐赠。
第四十二条 管理:
(1)由档案部将所收物资及捐赠人资料进行详细记载。
(2)按规定发放,若有其他地方需要捐助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
(3)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募捐物资。
(4)充分利用物资,做到物尽其能。
(5)在定向捐赠情况下,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发放。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世界学习室。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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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英文缩写为CACSI。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以会员为本,代表会员根本利益, 提供会员所需服务,逐步形成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能力,动员组织会员服务于科技教育事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积极组织为会员服务的科技教育活动,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规律,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促进学科建设,为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三)开展境内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与国际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加国际科技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评审、奖励、宣传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进行从业、执业资格认定;
3.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成果鉴定和有关认证工作;
4.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
(五)制定、修改协会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标准。
(六)设立青少年科技教育有关奖项和基金,表彰优秀会员和协会工作者,为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相关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七)编辑、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组织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八)建立科技教育活动专家辅导团和科技辅导员培训、理论研究基地;设计、开发相关科普资源,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青少年科技教育的需要举办科技教育资源和成果展览;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
(四)学生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
(五)境外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并对我国友好的境外科技教育工作者;
(六)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
(七)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八)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资深会员为在科技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做出较突出贡献,会籍超过10年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或铜牌;
(五)境外会员由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讨论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境外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协会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协会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其他会员权利不适用境外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运行成本,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工作条例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它重要文件;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称号、荣誉职务事项;决定吸收会员理事单位;决定吸收资深会员;决定会员除名等有关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职任职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时,须协会理事长授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对协会会员服务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修改协会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协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科技教育等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2010年1月28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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