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
1、协助中心领导协调处理中心政务和日常工作;
2、联系落实对外事务活动,联系落实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
3、负责信息收集、材料综合、公文写作与处理,记录中心大事记;
4、管理和使用中心的印章、介绍信;
5、负责对上来文(含电子邮件)提出拟办建议,处理各级各部门的来文、来函抄件;
6、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接待工作;
7、负责向《政府公报》、《政情参阅》等报送信息;
8负责车辆调度、物品采购、设施维修、补贴发放等工作;
9、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管理中心及窗口的人事、财务、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生育及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
10负责编辑《政务窗口》简报;
11、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12、负责地州市政务联席会议联络工作。11、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12、负责地州市政务联席会议联络工作。 1、负责指导协调窗口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学习;
2、负责掌握各窗口每月接卷办理及审批职能时限到位情况,联系并联审批、联合踏勘和全程代理工作;
3、负责窗口的业务考评工作,管理、整理各窗口上报表格;
4、负责中心网站及中心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计算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的维护、内容更新与管理;
5、负责与区县(市)政务中心和分中心的业务联系;
6、负责媒体信息摘报;
7、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工作。 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
2、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咨询、受理、协调、督办工作;
3、负责市本级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上报工作,网站数据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评工作;
5、负责《工作通报》的编辑工作;
6、负责市委、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1、督促窗口落实许可项目进入中心和授权窗口办理,督促检查中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督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按时办结各类审批事项,督促落实联审会确定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3、监督窗口及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廉洁自律制度,并将工作绩效进行评估鉴定,定期向所在单位反馈;
4、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及结果反馈。
❷ 浅析如何加强政务公开工作
(一)、加强政务公开立法:
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严格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切实把政务公开作为自己的应尽之义务;
二是结合机构改革,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性质、职责和权限,克服执行中权责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
三是建立有关政务公开的考核机制和约束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的优劣当作考核行政机关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四是加强公务员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强化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务公开执法队伍。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保障相对人在政务公开中的救济权利。对于政府机关违反有关政务公开法律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并允许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取得救济。
(四)、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五)、抓考核促提高
把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发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与年终干部考核相挂钩。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抓先进促后进
以示范点建设为抓手,培育和挖掘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切实通过先进典型带动该地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七)、抓制度促规范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在确保本地区应公开单位公开率达100%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公开形式、公开制度、公开实效等规范化建设,促使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八)、抓重点促深化
要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领域、行政执法领域和涉及“权、钱、人”的管理领域作为本地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突出政务公开的重点环节,继续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对当地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责任单位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手段,设置完整直观的政务办理服务指南,让群众一目了然,方便办事。
❸ 政务公开的内涵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内涵:
政务公开,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是政府通过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意义:
1、政务公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促进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
2、政务公开是我们党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
3、政务公开顺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4、政务公开适应了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
5、政务公开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务公开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6、政务公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有利于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消除腐败赖以生存的环境。
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❹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安全、保密、信息化工作;具体承办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及扎口全局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行政许可服务处)承担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承担本局和市公务员局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受理投诉举报,协助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就业、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制定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全市失业保险预警制度;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按规定承办市属企业、部省属驻徐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副处级)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执行省下达的安置计划,编制全市及部省属驻徐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军转(队)干部家属随调随迁工作;协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解释及落实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培训规划;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各类培训的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级)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审核审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专家和国际合作处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协调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承办本局和市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工作;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安置工作;承办国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市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职)休待遇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委托代管的驻徐部省属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并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职业年金政策;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拟订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实施监督;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承担门诊特定项目及慢性病待遇审批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工作;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承办市直单位和部省属驻徐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八)人事处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因公出国(境)政审报批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本局、市公务员局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公务员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与职位管理处承担本部门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担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职位管理、竞争上岗审批和人员调任、转任、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批工作;承担对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提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承担全市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有关审查工作。
(二)录用培训处拟订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规定,承担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全市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规划和建设市级公务员考试基地;拟订全市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和市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三)考核奖惩处完善全市公务员考核制度,指导、协调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并承担其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人选;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贯彻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承办公务员申诉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事项,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❺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文档、会务、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拟订并推动落实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负责协调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牵头负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拟订全市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承担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三)就业失业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拟订全市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有关政策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乡镇(街道)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巢就业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负责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有关工作;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承担民办职业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指导创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参与制订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五)综合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管理就业、培训及有关专项基金的使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统计。
(六)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机制;承担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七)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承担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和管理。
(八)工伤保险科
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制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农村保险科
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福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制定企业岗位工资指导线,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公务员局(市直机关工作目标考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拟订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等有关事宜;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市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市考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调配、考核、任用、惩戒、辞职、辞退和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选拔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
(十四)外国专家局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管理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2016年政务公开内容包括哪些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要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好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国务院审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工商总局牵头落实)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制定出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落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内容,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试点过程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研究起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五)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中央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启动公开试点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国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民政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教育部牵头落实)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审计署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财政部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省级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选择部分地方、部门开展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工作。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制定出台全国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3年内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❼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档案管理科牌子)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宣传、人事编制、劳动工资、党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二)人力资源科(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牌子)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的活动;负责出入国(境)审核、培训工作;负责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选调及工勤人员录用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专门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培养、选拔、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管理工作;推行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四)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审核及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六)社会保险科
贯彻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改革方案;组织拟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全市大病医疗补助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市直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贯彻执行企业死亡遗属待遇和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的给付标准;负责受理沙坡头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实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工作;做好沙坡头区农村养老补贴工作。
(七)基金监督管理科
提出完善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存储、运营、保值增值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卫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统计工作。
(八)创业与就业促进科
拟订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培训、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全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和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级工作;负责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推行劳动用工预备制度;拟订促进劳务输出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九)调解仲裁管理科(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人事劳动争议政策,拟订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沙坡头区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两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考核培训;承办行政复议工作。
❽ 怎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夯实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工作
结合效益审计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执行中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促进其强化效益观念,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突出各预算部门全部财政收支和财务状况的重点审计,注重围绕财政资金流向的延伸审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预算执行审计范围的深度,使预算执行审计结论建立在高质量的审计基础上,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加大对政府采购审计的力度。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和审计机关现实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对提出采购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审计。
促进转移支付向规范化发展。加大对转移支付的审计力度,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审计,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财政资金转移到那,预算执行审计就审到那,注重转移支付审计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审计系统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能力;在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转移支付审计过程中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以及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规范转移支付资金达到预期使用效果的重要事项。
(二)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的独立性
1.增加“上审下” 的预算执行审计力度。目前预算执行审计基木上是按照审计权限划分,实行的是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进行审计。针对审计机关目前现状,适当地在审计机构中增加垂直管理机构,扩大“上审下” 的审计面。“上审下” 的审计机构无论在人员、经费、机构都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审计受干扰少,审计质量较高,能较好地控制预算执行审计风险。
2,以立法的形式保障预算执行审计经费。以云南省预算执行审计的情况看,预算执行审计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一体化的”审计模式。预算执行审计方案的统一和审计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度,同时也获得了预算执行审计的专项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预算执行审计经费足额到位和预算执行审计经费相对独立。但从发展的眼光看,预算执行审计经费的独立只有以立法的方式保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预算执行审计的客观、公正。必须改变现有的经费来源方式,可以考虑实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垂直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统-N人中央财政预算,并单独列报。取消预算执行审计经费与预算执行审计收缴款挂钩的预算管理模式,由全国人大内设的审计委员会,对全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与管理。
3.实行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提高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现在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岗位没有实行定期轮换制,有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在一个工作岗位上一千多年甚至十多年,难免与被审计单位某些人员的关系密切起来,很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而导致审计风险。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实行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对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签发人和审计组组长要明确轮换期限,最好每3—5年上述人员任职岗位轮换一次,以提高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以降低预算执行审计风险。
(三)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的制度保障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对现行的《预算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更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强化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的制度规定,明确预算执行审计风险实现时相关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把预算执行审计风险控制作为核心内容,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质量。
1.建立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公开和预算执行审计
结果公开的制度。首先,通过有关网络、媒体将下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公示,审计机关在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邀请关于部分单位座谈,进一步征求对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建议。然后,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受关注的程度,有选择地将其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并召开全省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和确定,下年初这些民选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将与其他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一起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中正式对外公告;第二,对于其他受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将列入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库或滚动项目计划,逐年安排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第三,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后,审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告的反映,了解民意,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及时处理信息反馈结果,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使之日臻完善。
2.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建立预算执行审计公开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质量标准及审计结果公开质量检查、考评制度等。第二,建立预算执行审计公开风险预警机制及补救机制,对预算执行审计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预算执行审计公开的风险。第三,明确各级机关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在相应环节上的质量责任,实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四)健全和完善预算执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健全和完善的预算执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是防范预算执行审计风险的保障。预算执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从以下方面着手:
1.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计划控制。
预算审计工作计划控制是审计机关根据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组成和规模、专业背景和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当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的难度、数量,合理配置预算执行审计人员和时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控制,应当先建立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和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动态数据库,在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审计人员休假、培训和轮岗等多种因素下对当年度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做好详细的人员和时间安排。通过科学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安排,量力而行,合理确定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有效地防范预算执行审计风险的产生。
2.预算执行审计对象风险控制。
建立预算执行审计对象风险数据库,对预算执行审计对象的风险进行控制。预算执行审计对象风险控制的具体办法:第一, 审计机关应当对所有管辖范围内的预算执行审计对象进行分析,根据已掌握材料初步确定其风险状态;其次,在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确定后,再一次审核初步风险的合理性,根据风险状态确定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组成;第三,在小组审计准备阶段根据调查情况对预算执行审计风险进行调整或确认;最后,在小组审计终结阶段应当重新对预算执行审计风险做出最后一次评估,以确认本次预算执行审计之初风险确定的合理性,将最后评估结论更新预算执行审计对象数据库的风险评价数据,对预算执行审计对象的风险进行动态反映。通过这种做法以有限防止风险评估失误而导致出具不恰当的预算执行审计结论,从而引发预算执行审计风险。
3.预算执行审计质量检查复核控制。
审计机关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检查和复核,检查复核工作应当由独立于预算执行审计组,并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预算执行审计意见及处理决定等进行最后复核。复核人员应该编制关于检查复核情况及其结果的书面报告。在检查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应当与被复核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详细讨论。同时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相关机制和程序,来解决复核人员与被复核部门之间的争议。
4.预算执行审计责任追究控制。
审计机关应当成立预算执行审计责任追究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违反预算执行审计质量控制的具体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和责任处理方式。通过责任追究将使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个人目标和审计机关的组织目标有效地联系在一起。
(五)改进预算执行审计方法和手段以控制预算执行审计风险
先进的预算执行审计技术与方法是保证审计质量的根本措施。根据预算执行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以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作为基础,用风险控制意识贯穿整个预算执行审计过程,在预算执行审计中采用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达到最终的预算执行审计目的,以降低预算执行审计风险。
❾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汇集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基金监督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依法行政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拆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和统计管理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定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工作;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交流工作;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公务员奖励工作,负责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和上报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条件,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的具体事宜;承担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公务员局交办的工作。
(四)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农民工工作相关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农民工创业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就业、创业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落实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和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研究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技工院校就业培训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指导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工定级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宿工作和回国专家来宿定居工作政策;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改革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组织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和调配事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和考核奖惩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事宜;负责有关培训机构资格的论证和评估,发展、规范培训市场;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承担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福利费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疾病、工伤、生育等停工期间待遇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九)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县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宿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宿就业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失业保险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失业保险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保险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组织实施;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负责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研究拟订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规定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研究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承担参保人员退休的审批。
(十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医改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综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职工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等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查核定工作;组织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二)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并监督落实;指导和监督原农村养老保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负责市区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审批;指导和推进农村特殊群体养老保险制度;负责承办其它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办市直机关和省直驻宿单位安置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为副县级规格)。
(十四)引智办公室(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
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组织协调专家交流事宜;归口管理来宿工作外国专家,组织实施省、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规定监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承办省、市引智领导小组、省外国专家局交办的工作。(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副县级规格)。
(十五)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协调劳动关系有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规范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并完善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办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办理经授权的一般事项的审核、审批、备案和过程督办及特殊事项的督办;负责联办事项的协调;负责对省厅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❿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局财务、资产、内审及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承办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系统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参与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三)规划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办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城乡劳动者创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池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人才开发科(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人才流动与开发工作,负责人才资源规划、调研、统计、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工作;承办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公务员局
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拟订管理权限内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配套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科级非领导职数审核工作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具体事宜;负责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外国专家局)
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池工作和回国专家来池定居工作政策;承担国(境)外机构在池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申报或审批,组织实施国家、省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有影响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智力引进成果的推广体系,负责组织智力引进成果的鉴定、评估、奖励及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管理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并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
(九)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十一)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制度;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和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并督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
(十三)养老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承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十四)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基金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检查;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店的资格审定、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和职工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劳动能力、护理等级等相关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
(十七)劳动监察科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