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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辞职要求删除微信客户

发布时间:2022-02-26 21:09:44

Ⅰ 离职前,公司强制要求删除微信里的联系人,算不算侵犯

要求即将离职的劳动者退出公司的工作微信群是合理的,但是强制要求删除微信里的联系人是侵权了,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公司动员你微信联系人中的该公司同事删除你,那是他们的权力。

Ⅱ 离职后要不要删除客户微信

我觉得离职后会没有必要再联系的客户微信是可以删除的。如果自己还想继续做这个行业的话,就应该不要删除,因为有些客户等你换了工单位以后还能用的到的。

Ⅲ 怎么看待离职时被要求删除同事的微信的现象

员工辞职时,被领导要求删除同事微信!这样做你怎么看呢?

在今年的7月26日,王先生想从单位辞职。在办理辞职时,公司领导要求王先生将公司同事的微信全部删除,然后才能在辞职报告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自己想着赶快离职,便同意了。事后,王先生又想起此事,感觉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关于这件事你是怎么看呢?

有些网友表示,自己微信中加的好友是自己的隐私,不管删除还是添加,都应该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如果违背了本人的意愿,那就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件爆出来之后,领导并没有否认此事,并且说他已经征求了王先生本人的同意,并没有强制执行。王先生如果没有将自己的同事删除,领导就不会在离职报告上签字,那这不是变相的强制执行吗?

关于离职时删除同事有这样一个说法:如果员工在离职之后,依然和公司的同事保持联系,这就很有可能让在职员工对公司产生一种消极态度,不利于其工作。再说现在社会上的竞争十分激烈,如果离职之后的员工在其他地方有所成就,可能就会将自己原来的同事挖到自己的单位,这样就造成了原单位的人才流失。还有不少的网友表示,自己在离职时不好意思将自己的前同事们删除,离职后又没有太多的联系,删掉之后又怕会尴尬,这简直是浪费自己的 手机 内存。如果领导让自己离职时将自己的同事删除,正好给了自己一个正大光明删好友的机会。

员工辞职时,领导要求删除全部同事,这样的公司也太小气了吧!

离职时是否应该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呢?在小编看来,虽然删除同事可能会保护到公司的利益,但是否删除同事还是要看本人的意愿的。如果说离职员工真的想挖公司的墙角,或者是传递一些负面的消息,那即便是将微信上的同事删完,还是能够通过其他的联系方式来完成的。公司这样去做,不但是违背了离职员工个人的意愿,而且显得公司十分小气,可以说是十分愚蠢了。想要保护公司的利益,最重要的还是好好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这样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Ⅳ 离职后客户的微信没删做微商,没有影响任何公司利益,我要删除这些客户吗

你没有与单位签订竞业协议的,你做微商,那么不影响公司利益的,而且不需要删除客户的,你也好推广你产品。

Ⅳ 公司离职了要不要删掉所有人微信

公司离职了没必要删掉所有人的微信,是离职又不是被公司扫地出门,跟公司的同事也没有那么大的仇恨,既然同事一场,彼此朝夕夕相处,也是有感情的,做不成同事还可以做朋友嘛。

Ⅵ 离职员工删除公司微信客户

既然离职了,删除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这个是无所谓的,很正常的吧

Ⅶ 做娱乐场所营销辞职了要求删了客户微信合理吗

这个和一般的公司的销售一样的,有很多销售也会被要求离职,之前把所有的客户的资料提供出来,我觉得这个不是很合理的

Ⅷ 公司给的微信号离职后我把我加的客户全删除了可以嘛

公司给的微信号你就不要再用了吧,然后微信是公司的,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把这个微信号也也注销掉,还给公司去

Ⅸ 辞职要求删除个人微信客户

劳动者离职以后,老板要求劳动者删除微信里顾客及同事的微信和电话号码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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