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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文件要求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25 20:23:28

Ⅰ 急求鲁价费发(2003)34号文件,谁知道规划技术服务费标准

Ⅱ 关于要求培训机构退费的问题

可以的,因为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了,对方应当给你退款,这家培训机构是否有办学的资质,他们收你学费是否给你开具了发票,如果没资质也没开发票你可向当地工商、教育、税务部门去反映情况。

Ⅲ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3)鲁价费发文件要求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Ⅳ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中央文件落地执行,各地推出了哪些相关政策

引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中央文件落地执行,各地推出了哪些相关政策? 所以说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教育,那么很多孩子在小的时候都不断地接受校外的培训班来受到更多的学习。针对这一现象,其实很多人也认识到了校外培训班,并不会带给孩子更多思维上的培训,而是会让孩子成为学习上的机器。国家针对这一现象也提出了规范校外培训班的经历,而在这些年也成功的让更多的孩子接受到了素质的教育。

三、严格的整改

其实现在校外培训机构得到正确的整改之后,也是因为如果违背行业的规定,也会得到大量的处罚。甚至对教师来说,一辈子都不可能再次执教。于是让很多想要得到利益的老师不敢再次违规办辅导班。其实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因为这样就能够减少唯分制。让小孩在成长和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展现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的培养。

Ⅳ 谁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鲁价费发[2001]30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各1份。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附送有关依据材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方式填写附表后于2004年9月底前连同清理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人认为305号在清理之列,该文应当以清理后再公布的为准,明天周一我到班上查一下,看能否找到原文)

Ⅵ 鲁价费发 文件求助!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统一道路清障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鲁价费发[1999]264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加强我省道路清障工作管理,规范道路清障收费行为,结合各地道路清障工作的实践,现制定我省道路清障收费标准(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
二、该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经费的核算体系进行核算。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政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市(地)制定的临时性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山东省公安交警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
类别
被清车
辆种类
城区
元/次
公路
备注
基价元
空车行驶元/公里
重车行驶元/公里
清障车(平板车)作业
小型车
200
200
2
5
2.5T以下货车,15座以下客车
中型车
300
300
3
10
2.6-7T货车,16-40座客车
大型车
400
350
4
15
7.1-14T货车,41-60座客车
特大型车
400
400
4
20
14.1T以上货车,61座以上客车
三轮机动车
100
100

二轮摩托车
30
30

吊车
8T
作业时间
120元/台时
5

城区、公路吊车均按现场作业费加空驶里程费计收
16T
作业时间
200元/台时
10

25T
作业时间
260元/台时
15

40T
作业时间
320元/台时
20

运尸
不分车型
300元/次
6
车辆到达现场前不计里程
车辆
看管
载有货物车辆
30元/天
看押车辆超过10天的按10天计收
空车
20元/天
摩托车
8元/天

说明:
1、公路、城区的起止点以公路标志为界。
2、公路清障夜间作业、吊车夜间作业加收20%,4月至9月20点至次日6
点,12月至3月19点至次日7点为夜间。
3、被清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加收30%。
4、不足1公里、1台时、1天的按1公里、1台时、1天计费。

Ⅶ 求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谢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 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 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 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 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 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Ⅷ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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