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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成立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21 23:46:35

⑴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一种组织形式吗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一种组织机构,行使其职权!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

⑵ 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在什么时候成立组成部门有哪些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据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的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上述监察体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意义
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此举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破解“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
范围
《方案》强调: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方案》提出“全覆盖”,意味着所有“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群团机构,以及一些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要点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制度设计来看,要点有几个: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三地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⑶ 监察委员会为什么设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还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分散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其中还包括渎职,再包括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整合在一起,组建新的国家监察机关。目的是什么呢?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⑷ 乡镇如何指导监委会开展工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一是抓集中培训。在各县(市、区)集中培训村监委会主任的基础上,制定村监委会成员培训计划
(二)是抓示范引导。把各地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村干部违纪违法及村监委会不正确履职的案例,汇编成村务监督工作实例,发放到各村监委会,引导其正确履职。
(三)是抓经常性教育。发挥乡镇纪委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辅导的主体作用,对村监会成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

⑸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⑹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有何特殊意义

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的重要传承意义 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先河,为后来形成一套以两委(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打下了基础。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很快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而发生了深刻变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其地位和职权大为下降。尽管审查委员会仅履行监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力,毕竟使党内监督模式传承下来。六大后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又几易其名,由审查委员会改回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到中央党务委员会。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新党章不仅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而且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638页。。新党章还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从五大开始已经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等,以朱德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复被九大、十大取消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此后这一机构都没有变动,并得到高度重视,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完整,纪检工作扎实而广泛地开展起来。中共十二大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中把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二)中共五大在党的制度建设上的基本经验,不仅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也有重要启示。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纪律处分、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这些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党章时所借鉴。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专门写了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八章共4条,其中在第61条中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第62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使其与中央委员会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第63条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它与党委会基本平行的关系。第64条规定了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等特殊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另一方面又有效维护了监察机关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监察机关的条款规定,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借鉴,为制定新党章起了奠基作用。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声望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文章来源:《党的文献》2010年第6期 作者王谦,武汉市革命博物馆副研究馆员,湖北武汉430061〕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⑺ 成立监察委后,监察局原来的非党局长可以到监察委吗

选举产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部署在三地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核心是中国国家监察职能的优化与整合,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有望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形成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
根据《方案》,试点三地的监察委员分别由北京市,以及山西、浙江两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其组织架构、职能职责将进一步明确。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将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新举措涉及国家监察权力的有效配置,是中国监察体系的重新建构,而绝非是现有监察部门的简单提级、升格:“不能将其简单理解成把原先的监察部门或监察厅提格为监察委员会,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监督力量,来完善现行的监督方式。(这次试点)把散布在不同部门的监督力量整合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将有助于破解当前监督的面临问题,特别是监督没有实现全覆盖,监督效力比较低下,以及监督机构权威性比较低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廉政监察、司法监察、效能监察、政府公开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监察对象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主。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将承担哪些职能?庄德水认为,除继承原先监察部门职责外,监察委受权监察的对象将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实现监察范围“全覆盖”:“新的职能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方面进行监察,对人大等一些国家机关的廉政情况进行监察,更重要对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运行状况也进行监察,监察范围更广,更加强化监察机构本身监察定位,并且与纪检机关形成有效工作合力,从而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实现双轮驱动。”
正如《方案》明确指出的,京晋浙三地首先试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一场改革。这一重大政治改革早在年初的中纪委全会上即可见端倪。而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就进一步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少评论注意到这是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
监察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其发展方向与定位究竟如何依然有待观察。庄德水认为:“这次六中全会也修订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其中也明确要求党内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外部监督力量实行合作,从这个角度看,中央已经考虑到以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国家着力试点监察委员会预示着要改变原先监督权力比较弱,没有对行政权和立法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状。”
庄德水猜测,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这就意味着它要像检察院和法院一样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对其本身存在失职、渎职甚至监督不到位情况要接受问询。在此次改革中,加强对监察委员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也将是重要内容之一。

⑻ 国家监察机关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腐败官场,以霹雳手段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记录。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愿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下级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重大反腐败线索须上报上级纪委,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中央派驻的45个纪检组,覆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社会团体等139个单位。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视组长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建立和完善组长库。2014年在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同时,又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处程序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在十八大之后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

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毋庸讳言,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

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监察机构几经变革,不仅名称有所变化,而且机构设置与地位也有所变化。最早的时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后来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谓的三台。监察这个词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具体的官职名称中变化不是太大,明清时代改为都察,无论称为御史、监察,还是都察,职能一直延续下来。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域外监察制度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如1810年瑞典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监察的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手段也比较多样,如埃及的行政监督署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瑞士赋予监察机关拘捕权、搜查权,直至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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