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宁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宁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17 11:26:05

A. 宁波最好的教育机构是那个

宁波的博达教育吧,整个市有四个校区的。

B. 宁波哪家教育机构比较好

恩,我也推荐今日教育,你在鄞州嘛,今日教育就在鄞州的,它是比较注内重因材施教,也就是会针对容每个孩子所拥有的特色或者说是特长,让他们对自己有信心,有了信心,学习起来就轻松多了。其实孩子在学校学习已经蛮辛苦了,课外培训就没必要那么辛苦了,这样反而会把孩子压的喘不上气来,我想做家长的也舍不得的。今日教育就是明白这一点,所以它的教学很有特点的,有方法才能提高孩子的成绩,也不能盲目死读书。

C. 民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学校有什么区别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就是通常所说的职业学校(技校)他们生源通常为初中专或高中生。属
民间职业培训机构 则是一些职业培训机构生源没有限制而且是非政府机关或下属机关开设的培训组织(例如各地总共会组织的培训机构则是政府组织的)
民办学校 则是相对公立学校而言的就不多解释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是一个泛称即对除民办幼稚园、小学、初中、高中(也即民办学校)以外的其它民办教育机构的统提称。

D. 宁波哪家教育机构好

新状元培优
博文教育

E. 宁波地区好的教育机构排名/学大教育口碑好不好

教材上的基本内容大体掌握,重点难点皆明确的基础上,学会自己出题目,或按书中已出的测试题目,转抄单列在纸上,然后自己做答,再核对检验理解、记忆掌握的程度是最好的。答完卷后,要认真检查,反复核对,切忌为出风头而草率交卷。要恪守“不到最后一分钟绝不停笔”的良训。1、 每天抽出一段时间对着笔记本在脑海中回忆老师在课堂上的讲课内容,包括每一个细节,实在想不起来再看课堂笔记。这是一种很有效的学习方法,能够减缓对知识的遗忘 2、 课后要结合课后复习做好笔记整理工作:补充笔记中的省略部分,将简化符号复原,对重点部分要核实,未听懂部分弄懂,使笔记进一步条理化、系统化。 我找来的这个联系方式是对的,我打电话确认过,打算把孩子送到那边。 宁波学大教育 【江东区】 宁波江东学习中心一一一一4008 171 003转2457 宁波银行学习中心一一一一4008 171 003转2461 【海曙区】 宁波海曙学习中心一一一一4008 171 003转2458 宁波青少年宫学习中心一一4008 171 003转2459 【鄞州区】 宁波万达广场学习中心一一4008 171 003转2460 【余姚市】 宁波余姚四明学习中心一一4008 171 003转2462 【慈溪市】 宁波观海卫学习中心一一一4008 171 003转2463

F. 请问宁波有哪些大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学大教育补习怎么样啊

您好!


宁波有哪些大抄型的教育培训机构:


江东学习中心: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657号(宁波公安局对面,沃尔玛超市旁)

海曙学习中心: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天一豪景B座828-831室

青少年宫学习中心: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17号泰安大厦六楼(波斯曼大酒店对面)

宁波银行学习中心:宁海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12-1到12-7

余姚四明学习中心:余姚市四明西路553-557号

观海卫学习中心:观海卫镇振观路26号贞观大厦3楼

宁波万达广场学习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都市森林小区2幢4单元三楼

余姚舜江学习中心:余姚市东旱门北路1-3号


学大教育补习通过个性化1对1教学,每周定期进行高效率课外辅导,夯实基础、查漏补缺,提升学生的课业成绩和应试能力。学习进度以学生校内课业为主要同步标准,兼顾巩固基础知识及知识扩展,让大多数学生在竞争中取得主动。


详情咨询:http://beijing.xueda.com/?k=xuedafu

G. 宁波中小学培训机构哪家比较好学大教育教学实力如何

家长您好!
宁波地区有一些优秀的辅导机构,其中学大教育是最大的一家。

学大教育是一对一个性化教育,一个孩子享受一个教师团队,上课期间是一位老师针对一个孩子授课,课后还会有一对一的陪读答疑,孩子可以在我们校区写作业和自习,我们有学习管理师和陪读答疑老师全程管理和跟踪。

学大教育的老师都拥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很多都在一线教学多年。学大教育是现在国内最大的一对一辅导机构,每年帮助数万学生考入理想学校。学大教育,2010年在美国纽交所上市。13年专注中小学一对一辅导,全国77多个城市,400多家直营学习中心,9000多名优秀教师,每年帮助大批同学考入理想名校。

目前宁波地区开设有多家校区,详细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学大教育官网咨询:http://www.xueda.com/?k=xuedafu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

H.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九条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
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I. 宁波有没有好一点的教育机构,

海曙黄老爸智能培训机构还不错,你可以去网上看一看,他们暑假有个改变习惯+文化课补差的军训营。

J. 宁波地区的教育培训机构有哪些

宁波博达教育,致力于“小升初、中高考”文化课辅导的宁波本地教育机构以“切实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帮助学生顺利升学”为教学目标,为每一位学生制定个性化教学辅导方案,因材施教。

阅读全文

与宁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16最新电子商务理论答案 浏览:55
为恩施旅游策划一期公关活动方案 浏览:242
餐饮促销方案图片 浏览:112
老师员工大会策划方案 浏览:489
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专业 浏览:883
网络营销平台是指 浏览:908
深圳朗朗青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231
服装促销活动方案设计 浏览:864
市场营销实训报告2000字 浏览:86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策划方案 浏览:547
营销中心垃圾分类暖场活动方案 浏览:50
上海热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309
酒吧骑行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904
电子商务开网店论文 浏览:960
蔬菜节策划方案 浏览:886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ppt 浏览:502
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方案 浏览:38
汽车行业电子商务现状 浏览:352
送教下乡培训方案设计与管理 浏览:87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14年4月答案 浏览: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