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17 04:32:29

①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交多少钱

摘要 受理时限:申请筹设:20个工作日 正式设立:30个工作日发证:15个工作日

③ 长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项。)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中止办学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包括以下内容: ⑴学校办学情况 ⑵写明具体原因 ⑶学校人财物处理情况"。) 4.一般情况需提供:销毁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学校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主要内容包括:(1)所提交的内容都是真实的;(2)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3)要指出出现后果的责任人(4)法人签字"。) 6.一般情况需提供:学校理(董)事会会关于中止办学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包括以下内容: ⑴学校办学情况 ⑵决议具体内容 ⑶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 ⑷时间、地点 ⑸董事会成员签字"。) 7.一般情况需提供:学校理(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身份证需要正反面。)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④ 民间培训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啥区别

民间培训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别在于:
1、民间培训机构可能是合法的,也回可能是不合法的。
民办教育答机构,因为是”民办“,必须是经过教育局许可,拥有办学许可证才办的学校。
2、民间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要远远大于民办教育机构。
比如武术,美容美发,挖掘机,服装面点等,民办教育机构很少涉及,大多是民间机构在做。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⑤ 长春市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收原件进行变更。) 2.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教学场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产权书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 3.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项。) 4.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设备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地址要与办学地址相一致。) 6.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学校变更地址申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主要包括: ⑴变更原因。 ⑵新地址目体位置、面积、楼层、房间数量等。 ⑶新地址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或购房协议书;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低于3年。 ⑷如是转租,提供原始房主的相关材料。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7.学校变更地址需提供:学校董事会关于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包括以下内容: ⑴变更原因 ⑵学校办学情况 ⑶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 ⑷时间、地点 ⑸董事会成员签字"。) 8.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收原件进行变更。) 9.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主要内容包括:(1)所提交的内容都是真实的;(2)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3)要指出出现后果的责任人(4)法人签字"。) 10.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登记表、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11.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项;经历要写到近期时间。) 12.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学校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包括以下内容: ⑴变更原因 ⑵原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 ⑶拟任新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 ⑷学校办学情况 ⑸新旧法定代表人交接事宜 ⑹学校人财物交接内容 ⑺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 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行政校长的任命,财务负责人的任命等。 (9)董事会所有成员签字。) 13.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职业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项;经历要写到近期时间。) 14.学校名称变更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收原件进行变更。) 15.学校名称变更需提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更改校名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6.学校名称变更需提供:学校董事会关于更改校名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7.学校名称变更需提供:学校更改校名申请报告(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8.学校名称变更需提供:学校名称核准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19.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收原件进行变更。) 20.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董事会关于增加培训专业(工种)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包括以下内容: ⑴变更原因 ⑵学校办学情况 ⑶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 ⑷时间、地点 ⑸董事会成员签字"。) 21.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教材目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2.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教学大纲(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每个职业要分别编写初、中级教学大纲。) 23.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教学计划(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每个职业要分别编写初、中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应相互配套、完整。) 24.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民办培训机构教师(兼职)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附教师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工作简历。) 25.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民办培训机构教师(专职)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附教师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工作简历。) 26.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申请变更办学层次、专业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主要内容包括: ⑴增项目的 ⑵可行性分析 ⑶培养目标 ⑷办学规模 ⑸办学层次, ⑹办学形式 ⑺办学条件 ⑻内部管理体制 ⑼师资队伍构成 ⑽经费筹措与管理。) 27.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学校教学设备明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尽量详细。) 28.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需提供:增加/减少培训专业(工种)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项。)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⑥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哪些种类要办这样的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种类: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号)、《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 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 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 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 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下的应配备2-5 名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规模500 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我国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其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⑦ 申办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申请书怎么写

需要办手续的.你可以参照下湖北省的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其他省份的都差不多.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⑧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税收项目、政策是如何

一、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
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
体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可以看出,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以从事学历教育为条件,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只要其符合从事学历教育条件,均可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
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
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具体来讲,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
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
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
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由此可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对象不以企业所有制的区别来划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适用的政策依据是一致的,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三、基金(费)
我局目前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代征各项基金(费)的,所以苏州地方税务局不是各项基金(费)的征缴主体,不享有减免基金
(费)的权利。如苏政发〔1999〕124号文印发的《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二、三、四条中明确规定了防洪保安资金可减免企业和个人
的范围,同时规定“不属免征范围的单位,未经苏州市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工会费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征收的,法律并未规定任何减免的事项。 因此,相关企业基金(费)的减免最终还需要制定政策的决策部门,比如市政府会同相关委托部门决定和审批。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再次重申,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
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执
行税收政策部门,将向上级部门积极反映我市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现状以及发展要求,争取有权部门出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⑨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吗如何登记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在登记中应作如下把握:
1、凡已经领取教育或劳动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得登记为企业。
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一般均从事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从事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因此,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91项统一核定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按照其所从事培训的项目具体核定为“外语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3、为了与公益性的教育机构相区别,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单独使用“教育”、“学校”作为行业特征,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训”、“××学校”,如“外语教育培训”、“驾驶学校”、“烹饪学校”等作为行业特征。

⑩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0)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

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校园反恐培训演练方案 浏览:980
2016最新电子商务理论答案 浏览:55
为恩施旅游策划一期公关活动方案 浏览:242
餐饮促销方案图片 浏览:112
老师员工大会策划方案 浏览:489
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专业 浏览:883
网络营销平台是指 浏览:908
深圳朗朗青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231
服装促销活动方案设计 浏览:864
市场营销实训报告2000字 浏览:86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策划方案 浏览:547
营销中心垃圾分类暖场活动方案 浏览:50
上海热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309
酒吧骑行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904
电子商务开网店论文 浏览:960
蔬菜节策划方案 浏览:886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ppt 浏览:502
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方案 浏览:38
汽车行业电子商务现状 浏览:352
送教下乡培训方案设计与管理 浏览:87